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3年3月/總第61期)
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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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寶律師榮登《中國知名企業法總
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
由名律堂和法佬匯聯合主辦的首屆《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暨2023企業選聘律師&律所指南於2023年3月6日發佈,楊春寶一級律師榮登“名律堂——客戶臻選(被多位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
2
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續聘
楊春寶律師為兼職教授
楊春寶一級律師再次被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聘為兼職教授,聘期三年。楊律師前一次受聘是2019年。
基金業協會各類公告和報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於2023年3月14日發佈公告稱,協會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北京勁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疑似失聯私募機構。疑似失聯私募機構應當自公告發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登錄AMBERS系統辦理失聯核查任務,並通過AMBERS系統按要求提供簽章材料。逾期未完成的,將認定為“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資訊公示頁面進行公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機構誠信資訊”欄目標識。“失聯(異常)”私募機構滿三個月仍未在AMBERS系統完成失聯核查任務的,協會將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於2023年3月17日發佈公告稱,現有北京夷吾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6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後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註銷該16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並將上述情形錄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
協會於2023年3月31日發佈公告稱,現有武漢巨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機構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註銷該8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並將上述情形錄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
典型判例
1. 關於開放贖回義務的強制執行,可採取代履行的方式執行。同時,當基金內貨幣資金無法滿足贖回要求,基金內其他財產可分割處置且具有市場公允價值和活躍二級市場的情況下,可處置基金內其他財產獲取貨幣資金用以贖回。
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度典型案例:孔某某申請執行巴加索(上海)投資有限公司仲裁糾紛案【(2021)滬74執654號】
主要事實
對於申請執行人孔某某與被執行人巴加索公司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被執行人開放“巴加索神州1號基金”,履行對申請執行人持有的基金份額的贖回義務。前述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巴加索公司未按照生效裁決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孔某某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涉“巴加索神州1號基金”系開放式私募基金,目前仍處於存續期內,基金管理人為被執行人巴加索公司,基金託管人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孔某某系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200萬份基金份額,目前基金份額總數為400萬份,基金份額淨值可回溯確定。基金財產為貨幣資金和上市公司股票,2022年7月6日查詢當日,“巴加索神州1號基金”持有貨幣資金人民幣23,504.06元,持有“和輝光電”、“德展健康”等上市公司的無限售流通股票,前述股票的交易券商為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執行方式
上海金融法院按照贖回資金的差額與當前股票總市值之比計算需要變價的每只股票的數量,並向股票交易券商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其以市價委託方式依次賣出,使基金持有的貨幣資金達到人民幣1,541,000.00元,並將前述資金支付至涉案基金的託管資金專門帳戶。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拋售基金持有的“江西銅業”“德展健康”、“和輝光電”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之後,上海金融法院向基金託管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其開放基金並贖回申請執行人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協助將贖回資金從基金託管資金專門帳戶劃轉至涉案基金的資金募集帳戶,再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孔某某,並註銷申請執行人持有的基金份額。2022年8月26日,基金託管人根據前述要求完成了開放涉案基金並贖回申請執行人孔某某持有的基金份額工作,將贖回資金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孔某某。至此,強制執行完成。
2. 投資者事後倒簽合同的做法已失去保護投資者不參與不適合投資的風險防範意義,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募集階段就投資者適當與否積極行為的,構成義務履行的不適當。違反適當性義務,應當根據合同法關於締約過失的相關規定承擔與其過錯及投資者實際損失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董某某與北京中融鼎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2021)京74民終482號】
主要事實
2015年4月1日,董某某(投資者)與北京中融鼎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簽署基金合同,並在風險揭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書、投資者告知書、基金帳戶申請與交易表、個人基金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中簽字。同日,董某某向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轉款。後雙方當事人均確認上述檔存在倒簽情況,實際上均為2015年4月15日簽署。2015年4月3日,涉案管理人發佈基金成立公告及通知,告知基金已全部募集完成,符合基金成立總規模並於當日宣告正式成立。後因投資標的公司被全國股權系統強制終止掛牌,案涉基金無法通過新三板市場賣出所持標的公司股票,基金剩餘存續份額尚未兌付。董某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該投資管理公司賠償其投資本金及收益損失。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董某某在基金成立後簽署合同前未提出異議,亦未明確作出放棄申購的意思表示,其要求公司賠償損失缺乏依據,故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觀點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投資管理公司在銷售基金產品的過程中履行適當性義務不及時不全面,未能及時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資者認購基金產品並在投資者認購基金產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存在一定過錯。適當性義務是誠信義務在金融產品銷售領域的具體化,屬於基金合同訂立前賦予賣方機構的義務範疇。違反適當性義務,應當根據合同法關於締約過失的相關規定承擔與其過錯及投資者實際損失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考慮到本案中補充進行風險評估的時間與基金成立時間相距較短,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在短期內發生明顯變化的可能性並不大,後續評估顯示董某某符合案涉基金產品的合格投資者要求,且投資者在其後補充簽署了《基金合同》並對認購事宜予以確認,法院認為投資管理公司上述適當性義務的違反並未在實質上過度影響投資者在認購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決定,但仍應對其上述不規範行為對投資者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3. 有限合夥人向其他投資者推薦和宣傳私募基金,在推薦前,沒有對其進行合格投資者身份評估和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受能力測試,投資過程中又僅僅拉其入夥,並未設立私募基金的,可以判定存在虛假宣傳和誤導投資者投資的故意,並認定其存在過錯,應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呂某、薑某等合夥合同糾紛【(2023)魯02民終287號】
主要事實
呂某自2019年7月即通過微信聊天向薑某介紹其公司產品。2019年11月,呂某向薑某發送如下內容:“【青島五豐高芯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規模:5億元人民幣。專案投資期:12+1個月,年化收益率17%;投資類型:單一股權專案。收益分配:產品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產品亮點】1、普通合夥人:青島擁橋實業有限公司。……3、五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香港)承諾到期回購所有股權。……該產品為正規備案股權類私募基金,產品保證本金利息安全……”2019年12月,薑某向五豐高芯投資中心網銀轉賬100萬元,匯款用途注明為“入夥”。當日,擁橋實業公司向薑某提供《青島五豐高芯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入夥協議》,約定合夥事務存續期限為12+1月,12+1月後結算有限合夥人收益並將有限合夥人入夥份額及收益返還至有限合夥人帳戶內。呂某也是該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之一。同日,呂某向薑某出具擔保函,該函載明,本產品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利息,為保本保息產品,如投資期間發生一切風險及損失,均由呂某本人承擔。後約定的專案投資期屆滿,但是薑某卻一直未收到投資本金和利息,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呂某支付薑某100萬元並支付利息。呂某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呂某是否為本案適格的責任主體,應否賠償薑某投資損失。私募基金是高風險投資專案,呂某向薑某推薦投資私募基金,在推薦前,呂某沒有對薑某進行合格投資者身份評估,亦沒有對薑某進行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受能力測試,存在過錯。但在投資過程中,並未設立私募基金,而是成立有限合夥企業,與呂某宣傳的投資私募基金相悖。呂某存在虛假宣傳,誤導薑某投資的故意。因此,呂某在向薑某推薦、宣傳、實施投資過程中均存在過錯,應向薑某承擔賠償責任。呂某向薑某出具《擔保函》系呂某對薑某投資損失承諾賠償的單方法律行為。當薑某投資存在損失時,應由呂某承擔賠償責任。薑某的投資已產生實際損失。故薑某按《擔保函》承諾的內容要求呂某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4. 基金的兌付與市場風險掛鉤,具有可預見的不確定性,應遵循“買者自負”原則。在涉案私募基金無法兌付的情況下,投資者無權僅憑基金銷售機構員工出具的兌付承諾函要求相關個人承擔兌付責任
案件:莊某、周某等合同糾紛【(2022)浙02民終5418號】
主要事實
莊某經周某介紹於2018年1月向北京恒久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購買了500萬元的“恒久財富恒信十號私募投資基金”和150萬元的“恒久財富慧盈一號私募投資基金”,於2018年4月向深圳鑫匯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購買了160萬元的“泰合九號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期限均為1年。後基金產品到期均未能兌付,莊某多次催討未果。2019年5月,莊某至基金銷售場所再次要求兌付,周某作為基金代銷機構員工在請示公司領導確認可以兌付的時間後,向莊某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本人承諾莊某投資慧盈一號(150萬元)於2019年5月29日前兌付;恒信十號(500萬元)於2019年6月14日前兌付;泰合九號(160萬元)於2019年6月30日前墊付本金。儘量提前。”該“承諾書”落款處有“周某”“雷某”簽名字樣。後“承諾書”中載明的慧盈一號(150萬元)由基金公司兌付,恒信十號(500萬元)、泰合九號(160萬元)一直未予兌付。莊某起訴請求判令周某和雷某支付莊某未兌付的660萬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莊某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
莊某作為具有一定的基金投資經歷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體,應該清楚知曉基金投資不同於固定存款,風險客觀存在,並非必然能保本甚至獲利;同時結合基金投資商業規則以及根據涉案多份基金合同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投資者的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等表述,足以說明基金投資系一種自擔風險的商業行為,基金的兌付與市場風險掛鉤,具有可預見的不確定性,應遵循“買者自負”原則。在涉案基金出現無法按時兌付的情形下,莊某要求將公司的兌付責任轉化到個人,該做法本身與基金投資的風險理念和操作規則不符。此外,根據涉案承諾書所載的“慧盈一號”已經完成兌付的事實,並結合雙方關於涉案承諾書的形成過程的陳述,該承諾書即便真實,尚不足以證明周某、雷某作出了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一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閒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8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展覽業、製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榮登首屆《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併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實習生
復旦大學法學院學生
PE與TMT法律橋
主持律師:楊春寶一級律師
電話/微信: 1390 182 6830
業務聯繫及投稿郵箱:
chambers.yang@dentons.cn
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9層/24層/2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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