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法律动态(2023年第一季度/总第23期)
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 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及相关法律监管的最新趋势,并已为众多TMT公司提供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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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
《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
2023年2月27日,工信部官微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
《通知》聚焦APP安装卸载、服务体验、个人信息保护、诉求响应以及行业协同规范发展、上下游联防共治等提出26条措施。《通知》明确,安装程序应经用户同意,网页不得自动或强制下载应用,不得恶意阻挠用户卸载应用,开屏和弹窗信息窗口的关闭按钮应清晰有效,服务事项应当提前告知,启动运行场景应合理,自动续订、续费服务应征得用户同意并在自动续费前5日通知用户等。《通知》还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设立客服热线妥善处理用户投诉,落实APP开发运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分发管理,如APP上架审核与在架APP巡查,同时,规范SDK应用服务等,并要求夯实接入企业责任。
《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4月3日起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全面自查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包括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承诺制度机制;是否要求销售人员备案有关自媒体账号和营销宣传内容等情况;是否做好对销售人员自媒体账号的检测管理等。此外,《通知》还要求排查销售人员在自媒体发布违规或不当信息情况,包括发布未经机构统一制作的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活动等信息;发布未经公司审批或授权的公司形象、保险服务、宣传理念等内容;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或承诺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等。
《关于开展“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3年03月12日,中央网信办发布通知称,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
本次专向行动聚焦社交、短视频、网络直播等类型重点平台,针对“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主要任务体现为打击“自媒体”发布传播谣言信息、有害信息和虚假消息;取缔假冒仿冒官方机构、新闻媒体和特定人员的“自媒体”;整治“自媒体”蹭炒热点吸粉引流、造热点博流量、利用弱势群体进行流量变现等违规营利行为。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具体而言,首先,《管理办法》取消了对互联网广告的定义的外延的细化,删除了《暂行办法》中对于互联网广告所包括的类型的列举。其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另外,《互联网管理办法》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明确禁止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影响一键关闭和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行为;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下一级链接中的相关广告内容的核对义务;明确直播相关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并且,《管理办法》删除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规定,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23年3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规范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明确管辖和适用、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和结案等多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并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完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度;明确法制审核程序;明确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定网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以及结案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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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3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网络经营、提供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明确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言,要求其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而言,其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产品信息展示、风险控制、问题产品召回、产品贮存运输等义务,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披露化妆品信息,并配合平台开展检查。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企业要加强合规建设》
2023年3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召开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企业座谈会,会议指出,部分第三方平台企业仍然存在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履行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如对入驻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报告不及时,停止提供交易服务不坚决等,需要第三方平台企业认真整改。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更加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举措。第三方平台企业要针对会议通报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继续加强平台合规建设,切实履行第三方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网络/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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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
《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于2023年3月15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九项内容,明确网络安全服务认证目录现阶段包括检测评估、安全运维、安全咨询和等级保护测评等服务类别。《意见》要求网络安全服务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出的认证委托,按照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工作,建立可追溯工作机制对认证全过程完整记录,并公开认证收费标准和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等状态,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实施情况及认证证书信息。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七十五条,涵盖了核心机构、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证券期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等相关主体,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网络和信息安全运行、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与发展、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办法》督促行业机构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确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明确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不得强制客户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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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2023年2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三条,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同时附有《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并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且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认证要求(征求意见稿)》
2023年3月16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认证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证要求》”),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截至2023年5月15日。
《认证要求》适用于认证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提供个人信息活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准明确,开展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应签订至少明确11项标准列明内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的文件,均应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应约定并共同遵守同一个人信息跨境处理规则等。
电信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2023年3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规定》主要规定了受理和办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的相关制度:首先,明确了受理要求。要求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提交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防止恶意举报,并详细规定受理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等。其次,完善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划分为初步审核和调查两个基本环节。再者,要求电信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分类处理。最后,细化答复、移送等处理要求。电信主管部门在办结后,应当答复实名举报人。
《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
2023年2月6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主要明确以下五项内容:一、调整部分电信设备监管方式。对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等11种电信设备不再受理和审批新的进网许可申请;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现行进网许可管理。二、精简优化进网许可检测项目。在进网许可前置检测环节,取消手机的环境适应性、电源可靠性等与电信安全和互联互通关联较小的进网检测项目。三、明确进网许可审批承诺时限一般为15日。四、延长进网试用批文有效期至2年。五、实行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
文化与传媒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在线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3年3月24日,文旅部网站公布《关于推动在线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重点、监管手段、扶持引导四个方面的内容,强调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加强内容安全审核,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上架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做好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加强旅游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防止超出合理经营需要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强化对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产品的监测、发现、判定和处置;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与平台内经营者平等协商、充分沟通,带动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发展,降低平台内经营者经营成本。
《三部门拟联合发布通知 严格加强电竞酒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023年3月17日,文旅部公布《关于加强电竞酒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
《通知》厘清了电竞酒店的定义,即电竞酒店为通过设置电竞房向消费者提供电子竞技娱乐服务的新型住宿业态,包括所有客房均为电竞房的专业电竞酒店和利用部分客房开设电竞房区域的非专业电竞酒店。《通知》明确严禁电竞酒店接待未成年人,并要求电竞酒店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设置禁入标志、履行告知义务、落实“五必须”规定、实施网络安全、图像采集技术措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的保护责任。
TMT行业典型案例[2]
公安部公布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8起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5日,公安部公布8起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公布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多种典型犯罪手段。比如通过成立助贷催收公司,组建技术团伙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此开展助贷业务;勾结快递公司内部员工,通过在公司内部电脑安装木马程序等方式,窃取物流寄递信息,并向境外诈骗分子出售;成立找车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入侵部分停车场收费平台系统,非法获取车辆位置信息并出售;成立公司,勾结他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中老年人信息,组建电话推销团队,通过夸大疗效等话术推销假冒伪劣保健品;勾结境外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公民人脸信息,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账号解封服务;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某支付软件用户信息,并伙同他人在境外网上出售;作为某金融公司负责人,为开展贷款业务,非法向物业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电信运营商等行业内部人员购买大量有贷款需求人员个人信息,组织员工假冒银行工作人员推销贷款服务,并将公民个人信息转卖,非法获利;勾结某电力企业外包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窃取用电居民房产信息,并出售给房屋中介、装修公司人员。
哈啰单车”诉全能车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胜诉
2023年1月17日,上海徐汇法院审结哈啰单车诉全能车网络不正当竞争案,全能车被判赔6140余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2017年3月,“全能车”App声称能打开市场上所有共享单车,吸引了大量客户注册和充值。而实际上,“全能车”APP通过入侵截取共享单车服务器发送的数据包,并破解、添加会员信息,伪装成月卡、年卡用户,再返回数据包,实现车辆开锁。2018年,哈喽单车公司起诉全能车公司。法院判决认为,“全能车”APP运营单一突出“效率优先”导向,冲击和颠覆了共享单车市场秩序,产生的有限效率提升却是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牺牲共享单车企业合法利益、消费者的长远福祉为代价。此外,法院还从准入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信息机制、信用机制、创新机制六个维度对“全能车”APP给共享单车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最终作出了全能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向哈啰方面赔偿经济损失6140余万元。
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
上海浦东法院对两公司诉某代练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98.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这是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
原告两公司为某网络游戏的研发公司和运营公司,其在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中规定,不得将游戏账号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而在被告某代练公司所运营的代练平台,游戏玩家可以借用他人游戏账号进行商业化代练并赚取费用。同时,未成年人还可以借此绕开游戏“防沉迷”机制。法院裁判认为,“代练帮”组织商业化、规模化游戏代练行为将原告具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代练帮”组织代练服务刻意规避掉游戏中的监管机制同样能够反映该公司对该行为所持的主观故意。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维权人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
最高法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在线旅游预订服务、限时免单促销、二手商品交易、网络食品安全等问题。
在十个案例中,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的,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限时免单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针对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现象,明确认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认定商家因遭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在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定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屡次投诉仍不停止的推销电话
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2023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孙某燕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该案对于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孙某燕在某通信公司办理了电话卡。后孙某燕持续收到营销人员以某通信公司工作人员名义拨打的推销电话,以“搞活动”“回馈老客户”等为由数次向孙某燕推销套餐升级业务。期间,孙某燕两次拨打该通信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该通信公司客服在投诉回访中表示会将原告的手机号加入“营销免打扰”,以后尽量避免再向原告推销。后孙某燕又接到了被告的推销电话,经拨打该通信公司客服电话反映沟通未得到回复,于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平台进行申诉。申诉无果,孙某燕遂起诉请求某通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生效裁判认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和破坏。本案中,孙某燕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某通信公司擅自多次向孙某燕进行电话推销,侵扰了孙某燕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了对孙某燕隐私权的侵犯。故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未经原告孙某燕的同意不得向其移动通信号码拨打营销电话,并赔偿原告孙某燕交通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用市场运营者未尽审查义务上架
冒名APP应当承担责任?
2023年1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北京市首例APP被冒名主体与应用市场运营者就冒名APP产生损害后进入诉讼、并最终进行裁判的案件。该案明确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对准入应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的审查和管理的义务边界,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与参考意义。
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在案外诉讼得知其公司在被告运营的应用市场中“注册”了某贷款APP,因该APP存在商标侵权事由被案外法院判令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经原告核实,其从未在该应用市场中注册过任何账户以及APP,该注册行为实为冒用。原告认为,被告某应用市场运营者没有对应用软件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做必要的核实,未能尽到用户身份管理义务,致使原告的企业信息被冒用注册涉案APP,进而导致原告被案外人追责,因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应用市场运营者辩称,涉案APP在上传时提交了相关资质文件,合法合规,被告没有任何过错。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也没有能力事先审查网络用户上传的应用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同时,被告尽到了事后监督义务,及时下架了涉案APP。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APP在注册开发者账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与原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部分的内容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被告完全有能力对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交的营业执照材料进行形式真实性审核,在表面内容存在明显差异时,应注意到营业执照虚假问题,但被告却并未尽到对涉案开发者账户的审核义务。此外,涉案APP为金融借贷类应用程序,而在涉案APP上架申请材料中,并未见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材料。同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亦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标识。综上,被告并未尽到对涉案APP的审核义务,导致涉案APP冒用原告名义上架,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并由原告进行赔偿,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对原告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判决首例大量抓取短视频平台
数据集合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年3月21日,北京法院公布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首次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
微播公司诉称,其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抖音平台的用户信息、短视频、用户评论,整体构成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未经其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短视频文件、用户信息和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微播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创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集合,具有数据集合的属性,构成了抖音平台的数据集合,对于微播公司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涉案数据集合是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的,内容能够单独检索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信息集合,该集合构成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并未在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中予以规定,应当属于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延禧攻略》短视频算法推荐案和解
爱奇艺与抖音达成合作协议
爱奇艺与抖音就《延禧攻略》短视频算法推荐案达成全面和解,爱奇艺撤回起诉,双方及关联公司在各地法院多起著作权纠纷亦整体和解。
《延禧攻略》短视频算法推荐案是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所涉及的算法推荐与平台责任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围绕算法推荐原理、可采取必要措施的技术原理等技术事实,损害赔偿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以及如何合理设定平台注意义务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在深入分析案情、反复研讨、准确把握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上,法院促成双方形成共识。在纠纷解决方案落地出现障碍时,合议庭多次与双方法务负责人持续沟通,最终双方于近期签署了协议,达成系列纠纷的全面案外和解。
行政通报[2]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46款
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
2023年2月8日,工信部发布第27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本批通报的APP(SDK)共46款,涉及掌上公交、华为阅读、消灭星星全新版、星火英语等应用,所涉问题主要包括“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违规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欺骗误导强迫用户”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55款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
2023年3月21日,工信部发布第28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本批通报的APP(SDK)共55款,涉及追书神器、2345浏览器、壁纸多多、小米穿戴、泡泡手游、酷狗铃声等应用,所涉问题主要包括“收集个人信息明示告知不到位”、“违规传输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应用分发平台上的APP信息明示不到位”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立即查处“3·15”晚会曝光的破解版APP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
针对“3·15”晚会报道的部分破解版APP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应用分发平台、电商平台、搜索平台第一时间对曝光的“b站破解版2021”“百度网盘破解版”“酷狗破解版”等APP及其它破解版APP迅速进行排查,截至目前,共处置436条非正规渠道的非法下载链接;组织相关通信管理局对有关线索进行调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主体;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APP及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开展专项检测,针对发现的问题将坚决查处,及时向社会通告。
[1]Technology(技术)、Media(媒体)和Telecommunication(电信)三大行业被业内人士统称为“TMT”行业。对应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大致涵盖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和娱乐、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
[2] 此部分内容均来源于威科法律数据库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
一级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邮:
chambers.yang@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组牵头人、TMT行业组牵头人,大成中国区科技文化休闲娱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28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法律服务,涵盖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荣登首届《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作者简介
孙瑱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邮:
sun.zhen@dentons.cn
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复旦大学法学院学生
PE与TMT法律桥
主持律师:杨春宝一级律师
电话/微信: 1390 182 6830
业务联系及投稿邮箱:
chambers.yang@dentons.cn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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