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業法律動態(2023年第一季度/總第23期)
前言
TMT產業[1]近十幾年來在全世界範圍內迅猛發展,外有穀歌、亞馬遜等全球知名品牌,內有阿裏巴巴和騰訊等迅速崛起的互聯網巨頭。一邊在亞馬遜上購物,一邊聊著微信,沒准還能騰出眼睛瞄一眼愛奇藝上熱播的各種劇,毫不誇張地說,TMT產業已經融入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來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區塊鏈(Block Chain)、雲計算(Cloud)、大數據(Big Data)風起雲湧,以ABCD為代表的互聯網時代的下半場已經到來,將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術、新產業的不斷誕生,對既有的監管和規則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各國均因此不斷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以順應技術創新。我國也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一方面促進TMT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強對TMT行業的監管以趨利避害。
楊春寶律師團隊自本世紀初即深度關注TMT產業的發展及相關法律監管的最新趨勢,並已為眾多TMT公司提供了各種類型的法律服務。為了幫助廣大TMT產業從業者、投資者、關注者瞭解與該產業相關的最新政策法規及司法實踐,我們將按季度更新TMT行業法律動態,歡迎關注。
互聯網資訊服務、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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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資訊服務
《關於進一步提升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能力的通知》
2023年2月27日,工信部官微發佈《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進一步提升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能力的通知》。
《通知》聚焦APP安裝卸載、服務體驗、個人資訊保護、訴求回應以及行業協同規範發展、上下游聯防共治等提出26條措施。《通知》明確,安裝程式應經用戶同意,網頁不得自動或強制下載應用,不得惡意阻撓用戶卸載應用,開屏和彈窗資訊窗口的關閉按鈕應清晰有效,服務事項應當提前告知,啟動運行場景應合理,自動續訂、續費服務應徵得用戶同意並在自動續費前5日通知用戶等。《通知》還要求加強個人資訊保護,設立客服熱線妥善處理用戶投訴,落實APP開發運營者主體責任,強化平臺分發管理,如APP上架審核與在架APP巡查,同時,規範SDK應用服務等,並要求夯實接入企業責任。
《關於開展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行銷宣傳合規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行銷宣傳合規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23年4月3日起部署開展為期3個月的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行銷宣傳合規性自查整改工作。
《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全面自查各級機構建立及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和管理責任情況,包括是否建立銷售人員互聯網行銷宣傳的資質、培訓、內容審核和行為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銷售人員互聯網行銷宣傳合規性承諾制度機制;是否要求銷售人員備案有關自媒體帳號和行銷宣傳內容等情況;是否做好對銷售人員自媒體帳號的檢測管理等。此外,《通知》還要求排查銷售人員在自媒體發佈違規或不當資訊情況,包括發佈未經機構統一製作的產品介紹、銷售政策和行銷活動等資訊;發佈未經公司審批或授權的公司形象、保險服務、宣傳理念等內容;違規承諾收益或承諾承擔損失,或承諾給予客戶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其他利益等。
《關於開展“清朗·從嚴整治‘自媒體’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
2023年03月12日,中央網信辦發布通知稱,自即日起,開展為期兩個月的“清朗·從嚴整治‘自媒體’亂象”專項行動。
本次專向行動聚焦社交、短視頻、網路直播等類型重點平臺,針對“自媒體”造謠傳謠、假冒仿冒、違規營利等突出問題。主要任務體現為打擊“自媒體”發佈傳播謠言資訊、有害資訊和虛假消息;取締假冒仿冒官方機構、新聞媒體和特定人員的“自媒體”;整治“自媒體”蹭炒熱點吸粉引流、造熱點博流量、利用弱勢群體進行流量變現等違規營利行為。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
2023年2月2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發佈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具體而言,首先,《管理辦法》取消了對互聯網廣告的定義的外延的細化,刪除了《暫行辦法》中對於互聯網廣告所包括的類型的列舉。其次,《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對互聯網廣告發佈者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另外,《互聯網管理辦法》細化了“軟文廣告”、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競價排名廣告、演算法推薦方式發佈廣告、利用互聯網直播發佈廣告、變相發佈須經審查的廣告等重點領域的廣告監管規則;明確禁止廣告主、廣告發佈者影響一鍵關閉和欺騙、誤導用戶點擊、流覽廣告的行為;明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對下一級鏈接中的相關廣告內容的核對義務;明確直播相關主體應當依法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明確廣告主自行發佈互聯網廣告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三年。並且,《管理辦法》刪除了程式化購買廣告的相關規定,新增了廣告代言人的管轄規定。
《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式規定》
2023年3月23日,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公佈《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規定》對《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規範了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式,包括明確管轄和適用、立案、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和結案等多環節的具體程式要求,並規定網信部門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完善回避制度、聽證制度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制度;明確法制審核程式;明確重大處罰案件集體討論決定制度;規定網信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期限以及結案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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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
《化妝品網路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2023年3月31日,國家藥監局發佈《化妝品網路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適用範圍為在中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網路經營、提供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明確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經營化妝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對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而言,要求其建立實名登記、日常檢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化妝品品質安全管理制度。對於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而言,其應當履行的進貨查驗、產品資訊展示、風險控制、問題產品召回、產品貯存運輸等義務,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披露化妝品資訊,並配合平臺開展檢查。
《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企業要加強合規建設》
2023年3月27日,國家藥監局召開醫療器械網路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企業座談會,會議指出,部分第三方平臺企業仍然存在落實《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履行平臺管理責任不到位的問題,如對入駐企業資質審查不嚴格,對違法違規行為制止報告不及時,停止提供交易服務不堅決等,需要第三方平臺企業認真整改。藥品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建設,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不斷完善更加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舉措。第三方平臺企業要針對會議通報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自查自糾,舉一反三,繼續加強平臺合規建設,切實履行第三方平臺企業主體責任。
網路/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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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
《關於開展網路安全服務認證工作的實施意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央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於2023年3月15日發佈並實施《關於開展網路安全服務認證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共九項內容,明確網路安全服務認證目錄現階段包括檢測評估、安全運維、安全諮詢和等級保護測評等服務類別。《意見》要求網路安全服務認證機構根據認證委託人提出的認證委託,按照網路安全服務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開展認證工作,建立可追溯工作機制對認證全過程完整記錄,並公開認證收費標準和認證證書有效、暫停、註銷或者撤銷等狀態,並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網路安全服務認證實施情況及認證證書資訊。
《證券期貨業網路和資訊安全管理辦法》
2023年2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佈《證券期貨業網路和資訊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八章,七十五條,涵蓋了核心機構、經營機構、資訊技術系統服務機構、證券期貨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等相關主體,對證券期貨業網路和資訊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網路和資訊安全運行、投資者個人資訊保護、網路和資訊安全應急處置、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網路和資訊安全促進與發展、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辦法》督促行業機構建立健全網路和資訊安全管理體制機制,確定主要負責人為核心機構和經營機構網路和資訊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網路和資訊安全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同時,明確核心機構和經營機構不得強制客戶同意收集其個人生物特徵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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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數據安全
《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
2023年2月22日,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公佈《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十三條,適用於個人資訊處理者通過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情形,同時附有《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應同時符合以下情形:(一)非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二)處理個人資訊不滿100萬人;(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不滿10萬人;(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敏感個人資訊不滿1萬人,並應當開展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且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
《資訊安全技術 個人資訊跨境傳輸認證要求(徵求意見稿)》
2023年3月16日,全國資訊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發佈《資訊安全技術 個人資訊跨境傳輸認證要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認證要求》”),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徵求時間截至2023年5月15日。
《認證要求》適用於認證機構對個人資訊處理者跨境提供個人資訊活動開展個人資訊保護認證。標準明確,開展個人資訊跨境處理活動的個人資訊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應簽訂至少明確11項標準列明內容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可執行的檔,均應指定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設立個人資訊保護機構,應約定並共同遵守同一個人資訊跨境處理規則等。
電信
《電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
2023年3月13日,工業和資訊化部公佈《電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
《規定》主要規定了受理和辦理電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的相關制度:首先,明確了受理要求。要求舉報人提出舉報應當提交舉報材料和相關證據,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防止惡意舉報,並詳細規定受理條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等。其次,完善辦理程式。將辦理程式劃分為初步審核和調查兩個基本環節。再者,要求電信主管部門自收到舉報之日起60日內,根據調查情況作出分類處理。最後,細化答復、移送等處理要求。電信主管部門在辦結後,應當答復實名舉報人。
《關於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若干改革舉措的通告》
2023年2月6日,工信部網站公佈《關於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若干改革舉措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主要明確以下五項內容:一、調整部分電信設備監管方式。對固定電話終端、無繩電話終端、傳真機、數據機等11種電信設備不再受理和審批新的進網許可申請;將衛星互聯網設備、功能虛擬化設備納入現行進網許可管理。二、精簡優化進網許可檢測專案。在進網許可前置檢測環節,取消手機的環境適應性、電源可靠性等與電信安全和互聯互通關聯較小的進網檢測專案。三、明確進網許可審批承諾時限一般為15日。四、延長進網試用批文有效期至2年。五、實行電信設備產品系族管理。
文化與傳媒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推動線上旅遊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2023年3月24日,文旅部網站公佈《關於推動線上旅遊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主要包括總體要求、工作重點、監管手段、扶持引導四個方面的內容,強調線上旅遊平臺經營者應加強內容安全審核,強化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審核;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對上架的旅遊產品或者服務做好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加強旅遊者個人敏感資訊保護,防止超出合理經營需要收集旅遊者個人資訊;強化對未經許可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不合理低價遊”等違法違規產品的監測、發現、判定和處置;合理確定支付結算、平臺傭金等服務費用,與平臺內經營者平等協商、充分溝通,帶動支持平臺內經營者發展,降低平臺內經營者經營成本。
《三部門擬聯合發佈通知 嚴格加強電競酒店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2023年3月17日,文旅部公佈《關於加強電競酒店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意見回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3月24日。
《通知》厘清了電競酒店的定義,即電競酒店為通過設置電競房向消費者提供電子競技娛樂服務的新型住宿業態,包括所有客房均為電競房的專業電競酒店和利用部分客房開設電競房區域的非專業電競酒店。《通知》明確嚴禁電競酒店接待未成年人,並要求電競酒店經營者強化主體責任,嚴格落實設置禁入標誌、履行告知義務、落實“五必須”規定、實施網路安全、圖像採集技術措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的保護責任。
TMT行業典型案例[2]
公安部公佈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
8起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5日,公安部公佈8起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典型案例,公佈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多種典型犯罪手段。比如通過成立助貸催收公司,組建技術團夥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並以此開展助貸業務;勾結快遞公司內部員工,通過在公司內部電腦安裝木馬程式等方式,竊取物流寄遞資訊,並向境外詐騙分子出售;成立找車公司,利用技術手段入侵部分停車場收費平臺系統,非法獲取車輛位置資訊並出售;成立公司,勾結他人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中老年人資訊,組建電話推銷團隊,通過誇大療效等話術推銷假冒偽劣保健品;勾結境外詐騙團夥,非法獲取公民人臉資訊,為境外詐騙團夥提供帳號解封服務;利用職務之便,使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某支付軟體用戶資訊,並夥同他人在境外網上出售;作為某金融公司負責人,為開展貸款業務,非法向物業公司、銀行、保險公司、電信運營商等行業內部人員購買大量有貸款需求人員個人資訊,組織員工假冒銀行工作人員推銷貸款服務,並將公民個人資訊轉賣,非法獲利;勾結某電力企業外包服務公司工作人員,竊取用電居民房產資訊,並出售給房屋仲介、裝修公司人員。
哈啰單車”訴全能車網路不正當競爭案
一審勝訴
2023年1月17日,上海徐匯法院審結哈啰單車訴全能車網路不正當競爭案,全能車被判賠6140餘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2017年3月,“全能車”App聲稱能打開市場上所有共用單車,吸引了大量客戶註冊和充值。而實際上,“全能車”APP通過入侵截取共用單車伺服器發送的數據包,並破解、添加會員資訊,偽裝成月卡、年卡用戶,再返回數據包,實現車輛開鎖。2018年,哈嘍單車公司起訴全能車公司。法院判決認為,“全能車”APP運營單一突出“效率優先”導向,衝擊和顛覆了共用單車市場秩序,產生的有限效率提升卻是以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犧牲共用單車企業合法利益、消費者的長遠福祉為代價。此外,法院還從准入機制、供求機制、價格機制、資訊機制、信用機制、創新機制六個維度對“全能車”APP給共用單車市場競爭帶來的影響進行分析,最終作出了全能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結論,向哈啰方面賠償經濟損失6140餘萬元。
全國首例網路遊戲商業代練行為
構成不正當競爭案件
上海浦東法院對兩公司訴某代練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98.5萬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這是全國首例網路遊戲商業代練行為不正當競爭案件。
原告兩公司為某網路遊戲的研發公司和運營公司,其在與用戶的服務協議中規定,不得將遊戲帳號做代練代打等商業性使用;而在被告某代練公司所運營的代練平臺,遊戲玩家可以借用他人遊戲帳號進行商業化代練並賺取費用。同時,未成年人還可以借此繞開遊戲“防沉迷”機制。法院裁判認為,“代練幫”組織商業化、規模化遊戲代練行為將原告具有競爭性權益的網路遊戲作為獲利工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行業內公認的商業道德。“代練幫”組織代練服務刻意規避掉遊戲中的監管機制同樣能夠反映該公司對該行為所持的主觀故意。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提供商業化網路遊戲代練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並賠償維權人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開支。
最高法發佈十件網路消費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十件網路消費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未成年人網路充值、線上旅遊預訂服務、限時免單促銷、二手商品交易、網路食品安全等問題。
在十個案例中,彭某某訴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一案,明確網路食品經營者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張某某訴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網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認定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齡、智力程度進行網路遊戲充值的,監護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張某與周某、某購物平臺資訊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認定限時免單約定條件成就,經營者應當依約免單。張某與吳某網路購物合同糾紛一案,針對網路消費中的霸王條款現象,明確認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後維權”的格式條款無效。張某等人訴某商家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認定商家因遭差評擅自公佈消費者個人資訊構成侵權。在熊某等訴某旅行社網路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認定提供酒店預訂服務方應當履行協助退訂等合同附隨義務,未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屢次投訴仍不停止的推銷電話
構成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
2023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第二批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孫某燕與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等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糾紛案,該案對於公民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具有典型意義。
孫某燕在某通信公司辦理了電話卡。後孫某燕持續收到行銷人員以某通信公司工作人員名義撥打的推銷電話,以“搞活動”“回饋老客戶”等為由數次向孫某燕推銷套餐升級業務。期間,孫某燕兩次撥打該通信公司客服電話進行投訴,該通信公司客服在投訴回訪中表示會將原告的手機號加入“行銷免打擾”,以後儘量避免再向原告推銷。後孫某燕又接到了被告的推銷電話,經撥打該通信公司客服電話反映溝通未得到回復,於是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政務平臺進行申訴。申訴無果,孫某燕遂起訴請求某通信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生效裁判認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侵擾和破壞。本案中,孫某燕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某通信公司擅自多次向孫某燕進行電話推銷,侵擾了孫某燕的私人生活安寧,構成了對孫某燕隱私權的侵犯。故判決被告某通信公司未經原告孫某燕的同意不得向其移動通信號碼撥打行銷電話,並賠償原告孫某燕交通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應用市場運營者未盡審查義務上架
冒名APP應當承擔責任?
2023年1月1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佈北京市首例APP被冒名主體與應用市場運營者就冒名APP產生損害後進入訴訟、並最終進行裁判的案件。該案明確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對準入應用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承擔的審查和管理的義務邊界,對今後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與參考意義。
原告某公司訴稱,原告在案外訴訟得知其公司在被告運營的應用市場中“註冊”了某貸款APP,因該APP存在商標侵權事由被案外法院判令承擔侵權責任。然而,經原告核實,其從未在該應用市場中註冊過任何帳戶以及APP,該註冊行為實為冒用。原告認為,被告某應用市場運營者沒有對應用軟體註冊用戶的真實身份資訊做必要的核實,未能盡到用戶身份管理義務,致使原告的企業資訊被冒用註冊涉案APP,進而導致原告被案外人追責,因此,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某應用市場運營者辯稱,涉案APP在上傳時提交了相關資質檔,合法合規,被告沒有任何過錯。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也沒有能力事先審查網路用戶上傳的應用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同時,被告盡到了事後監督義務,及時下架了涉案APP。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APP在註冊開發者帳戶時,提交的營業執照與原告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的營業執照中經營範圍部分的內容存在顯而易見的區別。被告完全有能力對應用程式提供者提交的營業執照材料進行形式真實性審核,在表面內容存在明顯差異時,應注意到營業執照虛假問題,但被告卻並未盡到對涉案開發者帳戶的審核義務。此外,涉案APP為金融借貸類應用程式,而在涉案APP上架申請材料中,並未見相關規定所要求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材料。同時,提交的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中亦無“網路借貸資訊仲介”的標識。綜上,被告並未盡到對涉案APP的審核義務,導致涉案APP冒用原告名義上架,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並由原告進行賠償,被告構成幫助侵權,應對原告承擔相應責任。
北京判決首例大量抓取短視頻平臺
數據集合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3年3月21日,北京法院公佈首例短視頻平臺數據集合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該案首次明確了非獨創性數據集合的法律性質和獨立的經濟價值。
微播公司訴稱,其通過合法經營,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收集、存儲、加工、傳輸抖音平臺數據,抖音平臺的用戶資訊、短視頻、用戶評論,整體構成數據集合。該數據集合的規模集聚效應,為微播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形成競爭優勢。微播公司基於數據集合形成的競爭性利益,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創銳公司未經其許可,直接抓取搬運抖音平臺數據集合中的短視頻檔、用戶資訊和用戶評論內容,並在刷寶App進行展示和傳播。此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微播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創銳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微播公司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創銳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創銳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微播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創銳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短視頻整體、用戶資訊、用戶評論的集合,具有數據集合的屬性,構成了抖音平臺的數據集合,對於微播公司具有獨立的商業價值。涉案數據集合是以非獨創性方式呈現的,內容能夠單獨檢索的,具有獨立價值的資訊集合,該集合構成非獨創性數據集合。該數據集合的規模集聚效應,能夠為微播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競爭優勢。微播公司基於涉案非獨創性數據集合形成的競爭性利益,並未在著作權法或者其他知識產權專門法中予以規定,應當屬於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最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延禧攻略》短視頻演算法推薦案和解
愛奇藝與抖音達成合作協議
愛奇藝與抖音就《延禧攻略》短視頻演算法推薦案達成全面和解,愛奇藝撤回起訴,雙方及關聯公司在各地法院多起著作權糾紛亦整體和解。
《延禧攻略》短視頻演算法推薦案是全國首例演算法推薦案,所涉及的演算法推薦與平臺責任問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圍繞演算法推薦原理、可採取必要措施的技術原理等技術事實,損害賠償的經濟學分析框架,以及如何合理設定平臺注意義務等法律問題進行了充分闡述。在深入分析案情、反復研討、準確把握法律適用問題的基礎上,法院促成雙方形成共識。在糾紛解決方案落地出現障礙時,合議庭多次與雙方法務負責人持續溝通,最終雙方於近期簽署了協議,達成系列糾紛的全面案外和解。
行政通報[2]
工業和資訊化部通報46款
存在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SDK)
2023年2月8日,工信部發佈第27批《關於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通報》。本批通報的APP(SDK)共46款,涉及掌上公交、華為閱讀、消滅星星全新版、星火英語等應用,所涉問題主要包括“APP強制、頻繁、過度索取許可權”、“違規互聯網彈窗資訊推送服務”“違規收集個人資訊”、“欺騙誤導強迫用戶”等。
工業和資訊化部通報55款存在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SDK)
2023年3月21日,工信部發佈第28批《關於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通報》。本批通報的APP(SDK)共55款,涉及追書神器、2345流覽器、壁紙多多、小米穿戴、泡泡手遊、酷狗鈴聲等應用,所涉問題主要包括“收集個人資訊明示告知不到位”、“違規傳輸個人資訊”“超範圍收集個人資訊”、“APP強制、頻繁、過度索取許可權”“應用分發平臺上的APP資訊明示不到位”等。
工業和資訊化部立即查處“3·15”晚會曝光的破解版APP違法違規收集用戶個人資訊行為
針對“3·15”晚會報導的部分破解版APP違法違規收集用戶個人資訊問題,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應用分發平臺、電商平臺、搜索平臺第一時間對曝光的“b站破解版2021”“百度網盤破解版”“酷狗破解版”等APP及其它破解版APP迅速進行排查,截至目前,共處置436條非正規管道的非法下載鏈接;組織相關通信管理局對有關線索進行調查,依法處理違法違規主體;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APP及軟體開發工具包(SDK)開展專項檢測,針對發現的問題將堅決查處,及時向社會通告。
[1]Technology(技術)、Media(媒體)和Telecommunication(電信)三大行業被業內人士統稱為“TMT”行業。對應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大致涵蓋軟體和資訊技術、互聯網、文化和娛樂、電信和廣播電視等行業。
[2] 此部分內容均來源於威科法律資料庫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一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閒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8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展覽業、製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榮登首屆《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併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實習生
復旦大學法學院學生
PE與TMT法律橋
主持律師:楊春寶一級律師
電話/微信: 1390 182 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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