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外商投資政策簡介
前言
2022年7月, 印尼(“印尼”)總統佐科應習近平主席邀請訪問中國, 並達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識。2023年4月, 印尼對華合作牽頭人、海洋與投資統籌部長盧胡特也來到中國, 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領導進行了深入交流。可見, 中國與印尼的兩國合作正在進一步加深, 這也為中國企業出海東南亞開啟海外投資創造了更多的可能性。在中國企業出海充滿機遇的同時, 也同樣應當注意當地法律風險、尊重當地風俗。我們在跨境投資領域富有實務經驗, 希望能夠通過本文向讀者簡要介紹中國企業在印尼投資的關鍵注意事項。
外商投資准入要求
印尼存在與中國類似的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2020年10月, 印尼出臺了一份《創造就業綜合法》, 以應對新冠疫情導致的當地經濟及就業問題。根據《創造就業綜合法》要求, 印尼政府於2021年進一步頒佈了一份新的《投資清單》(“2021年版《投資清單》”), 並對外商投資限制進行了調整和放開。
1. 禁止及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
在投資者擬在印尼開展外商投資前, 需首先確認擬投資行業是否為2021年版《投資清單》所禁止(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主要涉及第一類麻醉品種植生產、賭博、捕撈瀕危野生魚類、採集珊瑚、化學武器、工業化學品、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或戰略性國防/國家安全活動等), 或者是否受到諸如股權比例上限、僅對中小微企業開放投資、必須與合作社及中小微企業合作、需取得政府或行業批准等方面限制。
如不屬於2021年版《投資清單》所禁止或限制的行業, 則該項行業對外商投資開放且外資比例最高可達100%。
2. 優先發展行業
2021年版《投資清單》中還列明瞭一系列印尼當地的優先發展行業。優先發展行業的標準是具有國家戰略意義的專案、資本密集型或勞動密集型專案、需要尖端技術的專案、以出口為導向和/或以研究、開發及創新為導向的前沿產業。優先發展行業包括但不限於汽車產業、鋼鐵產業、數字經濟、小微發電站、特定金屬的開採、加工和精煉等。
外商於印尼從事該等優先發展行業可能享受到以下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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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補貼、稅收減免或投資補貼等形式的稅收激勵; -
對進口機械、貨物和材料免征進口關稅的關稅激勵; -
簡化業務許可、提供配套基建、保證能源供給、提供原材料、放寬移民和人力資源相關事宜等方面的業務便利。
綜上, 建議印尼外商可依照2021年版《投資清單》中對於印尼外商禁止或限制行業以及優先發展行業的相關規定, 研究和確定其在印尼擬投資並開展的具體行業。
印尼外商投資企業的最低資本金要求
根據印尼法律規定, 外商在印尼從事的每一項經濟活動和每個專案場址的投資金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實繳資本及股東或第三方向其提供的貸款)必須至少達到100億印尼盾(約67萬美元, 投資金額不包括公司所持有的土地與建築物價值), 並且印尼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已實繳資本亦至少應達到100億印尼盾(約67萬美元)。
根據不同的具體行業, 對於投資金額及最低註冊資本可能還會有更高的要求, 比如針對從事大規模工業業務的印尼外商投資企業, 投資金額應高於150億印尼盾(約107萬美元)。
印尼外商投資的主要方式
在不違反印尼當地外商投資准入要求的前提下, 印尼外商可考慮通過在印尼設立全資子公司, 或者與其他外商或當地企業在印尼設立合資公司的方式開展外商投資。請注意, 根據印尼法律規定, 印尼國有企業設立子公司和/或向子公司進行實物出資的行為可能需要國資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設立方案, 因此, 如印尼的外商涉及到與當地國企合作, 建議提前與合作方溝通確認合資方案的可行性。
同時, 在印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均需先將設立檔提交公證人員進行公證, 並由印尼法律與人權部進行批准。
印尼的外商亦可考慮通過兼併收購的方式取得印尼公司的控制權。但請注意, 在發生控制權轉移的兼併收購專案中, 如由兼併收購導致的相關主體合併計算的全球範圍資產和/或印尼銷售額超過一定金額, 則將可能觸發印尼法律項下的反壟斷申報。此外, 兼併收購交易還可能觸發被收購企業在當地向債權人和員工進行公告的法定程式。
當然, 即使新設合資公司的交易在印尼不觸發反壟斷申報, 相關主體新設合資公司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相關主體的共同控制從而在其他法域項下觸發其他法域的反壟斷申報義務, 建議屆時結合專案情況具體分析。
印尼土地使用的主要方式
在印尼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以多種方式使用印尼土地。比較常見的是使用建設權(Right to build, HGB)土地,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建設權土地上投資、建設和持有廠房及相關設施。建設權土地可由印尼政府部門授予, 亦可由持有管理權(Right to manage, HPL)土地的權利人(通常為地方政府、國有企業等具有國有屬性的法律主體)從管理權土地上設置建設權土地並授予給外商投資企業, 具體取決於外商投資企業與當地政府或國有企業協商的用地安排。建設權土地的使用期限最高為30年, 並可分別再延長20年和30年, 合計最高80年。
除常見的建設權土地使用方式之外, 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以使用開採權(Right to cultivate, HGU)土地用於開展農業、種植園、漁業和/或家禽養殖等業務, 或者以使用權(Right to use, HP)的方式使用和/或採收國有或私人土地上的產品。
印尼公司治理
根據印尼法律規定, 印尼公司同樣設有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主要職能分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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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 股東會有權根據印尼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任命董事和監事、決定公司的特定事項(如實物出資、債轉股、股份回購、增資、減資、批准公司經營計畫、批准年度報告、修改公司章程、股息分配等)。 與中國公司法中重大事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類似, 印尼法律對於股東會決議事項也按照相關事項重要程度設置了不同的表決比例, 例如, 對於股東或債權人債轉股、公司回購股份、增加或減少授權資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項, 需要取得印尼公司股東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而對於合併、收購、分立、提交破產申請、延長公司存續期、解散、轉讓或處置公司重大資產等事項, 需要取得印尼公司股東表決權總數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
董事會: 董事會根據公司的利益和目標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除非章程另有規定, 每一名董事均有權代表公司。與中國公司董事會不同的是, 通常在印尼公司中, 每名董事在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均有內部的職權劃分(例如總裁、商業發展董事、生產董事、財務董事、人力資源董事等), 具體通常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履行其管理職責的方式, 並向董事會提供建議。相對中國公司監事會而言, 印尼公司法賦予了印尼公司監事會更大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會審批前審查公司的年度計畫、簽署董事會編制的年度報告、批准公司分配中期股息、暫停董事會成員職務、特定情況下代表公司等。 -
除董事和監事由股東會任命之外, 其他的高級職位, 例如總經理、公司秘書、部門負責人、分公司經理、地區經理等, 通常可以由董事會任命及雇用。
另外, 如股東需向印尼外商投資企業委派印尼籍以外的外籍人士作為董事或監事, 需注意以下國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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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通常可以為印尼籍或外籍, 但是負責人力資源的董事(如有)必須為印尼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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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董事會負責處理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務, 因此印尼法律要求董事會中至少有一位成員為印尼籍或者合法居住在印尼的外籍人士。
建議印尼外商結合董事會及監事會職權、成員國籍等方面的印尼法律特別規定, 提前考慮設置和確定當地公司的治理結構及董事及監事的任命安排。
外籍員工的特殊要求
根據印尼法律規定, 原則上印尼以外的外籍人士僅可任職於印尼國民不能勝任或不符合開展工作要求, 且只限開放給外籍人士的職位。如印尼外商投資企業擬聘請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或外籍高級管理人員, 則該等崗位還需配備一位印尼籍雇員一同工作。外籍員工需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教育水準及工作經驗, 並持有工作許可證。為聘請外籍員工, 印尼企業也需要準備外籍員工聘用計畫書並申請取得外籍員工聘用許可證。
根據印尼法律規定, 禁止外籍員工擔任負責人事/人力資源事務的職位, 包括但不限於人力資源董事、負責勞資關係、人力資源、招聘、人員安置、職業發展等相關方面的經理、主管、專員、顧問、管理員等。
對於印尼外商投資企業董事和監事的國籍要求, 請參考上文第五部分內容。
建議印尼外商充分結合外籍員工的上述法定要求及限制, 並提前考慮外商投資企業員工崗位的設置方案以及當地和外籍員工的招募計畫。
我們作為中國律師擔任過大量境外投資專案的總協調律所, 擁有豐富境外投資經驗。以上簡介是我們結合實操角度匯總的印尼外商投資關鍵注意事項, 僅供初步參考。以上簡介並未包括印尼外商投資實務中需要關注的全部問題, 亦並不構成我們在中國之外任何其他法域項下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但與此同時, 我們與印尼及其他東南亞國家的頭部律師事務所均長期保持著友好合作關係, 如有需要, 我們非常樂意為中國企業協調對接當地律所並進一步落地當地外商投資專案、落實相關法律問題。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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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一帆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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