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8號公告 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爲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利率互換市場秩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利率互換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換通”是指,境內外投資者通過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連接,參與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場和內地銀行間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機制安排。
本辦法適用于“北向互換通”,即香港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境外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經由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之間在交易、清算、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參與內地銀行間金融衍生品市場。
“南向互換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北向互換通”遵循內地與香港市場現行法律法規,相關交易、清算、結算活動遵守交易、清算、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幷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准入備案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北向互換通”參與內地銀行間金融衍生品市場,開展以風險管理爲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條 參與“北向互換通”的境內投資者應當是具有較强定價、報價和風險管理能力,具備良好國際聲譽,具備支持開展“北向互換通”報價交易的業務系統和專業人才隊伍的境內金融機構法人。境內投資者開展“北向互換通”業務前,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簽署“互換通”報價商協議。
第六條 境內外投資者開展“北向互換通”交易,可以與交易對手簽署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主協議或其他協議。境內投資者應當就協議簽署情况進行備案。
第七條 “北向互換通”初期可交易品種爲利率互換産品。“北向互換通”利率互換的報價、交易及結算幣種爲人民幣。
第八條 境外投資者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境外電子交易平臺)與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的連接,向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發送交易指令。
“北向互換通”交易在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達成,交易一經達成即視爲交易已完成確認。存續合約的轉讓應當通過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開展,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央對手方清算機構(以下簡稱境內清算機構)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認可的結算所(以下簡稱境外清算機構)通過清算機構互聯互通,共同向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清算、結算服務。
境內電子交易平臺應當及時將適用集中清算的交易結果發送至境內外清算機構進行清算、結算。境內清算機構應當及時通過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向境內外投資者反饋交易是否已進入集中清算。被境內外清算機構拒絕進入集中清算的交易,應當根據交易雙方在交易達成前在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的約定進行處置。
第十條 境內清算機構和境外清算機構共同進行集中清算交易的跨境資金結算。其中,境外清算機構負責境外參與者的資金結算,境內清算機構負責境內參與者的資金結算和境外清算機構的跨境資金結算。跨境資金支付主要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辦理。
第十一條 境內外清算機構之間建立中央對手方清算機構互聯,根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要求及各自中央對手清算風險管理制度分別管理境內、境外兩端清算參與者風險,幷共同管理相互之間的淨額風險,其中包括建立特殊風險準備資源覆蓋境內外任一清算機構違約場景下的潜在損失,建立相應違約處置安排控制溢出風險。
任一清算機構違約的,另一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及雙方之間的清算協議動用風險準備資源完成對違約清算機構的違約處置。守約清算機構可就使用的自有及由其清算參與者出資的風險準備資源向違約清算機構進行追償。
第十二條 “北向互換通”實行額度管理,幷根據市場情况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境內外投資者和相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報告庫報告“北向互換通”交易相關數據,幷妥善保存所有交易相關數據、交流信息記錄等。
境內外投資者通過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達成交易的,可由境內電子交易平臺代爲報告。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爲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報告庫的,無需另行報告。
第十四條 境內外電子交易平臺和境內外清算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幷傳輸交易、清算等數據,根據法律法規、“北向互換通”相關的監管要求和業務規則規範使用境內外投資者“北向互換通”數據。
境內清算機構等有彙報責任的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報送跨境人民幣收支信息。境內清算機構、境內投資者等相關主體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十五條 境內外電子交易平臺和清算機構應當共同對“北向互換通”相關交易、清算活動進行監測,監控跨境异常交易行爲。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履行交易監測職能,境內清算機構履行清算監測職能,境外電子交易平臺、境外清算機構應當配合內地基礎設施機構開展市場監測。
境外投資者應當强化風險意識,健全風險管理,配合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開展市場監測,防範交易風險。
第十六條 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或外匯參與“北向互換通”交易和清算。使用外匯參與交易和清算的,可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准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以下統稱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産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使用外匯參與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繼續參與的,原則上應當通過香港結算行兌換回外匯。境外投資者應當在一家香港結算行開立人民幣資金賬戶,用于辦理“北向互換通”下的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
第十七條 “北向互換通”下的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香港結算行應當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人民幣購售業務等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真實性審核、信息統計和報送等義務,幷對境外投資者的自有人民幣和購售人民幣以適當方式進行分賬。
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應當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的資金兌換,是基于“北向互換通”下的真實合理需求。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北向互換通”進行監督管理,幷與香港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合作安排,共同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加强反洗錢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對“北向互換通”下人民幣購售業務、資金匯出入、信息統計和報送等實施監督管理,幷與香港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加强跨境監管合作,防範利用“北向互換通”進行違法違規套利套匯等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監管部門有權調取境外投資者交易、清算等與“北向互換通”投資活動相關的數據。
第十九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以及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等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采取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和境內清算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北向互換通”相關業務規則。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市場發展情况,對“互換通”有關交易清算結算等安排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一、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境外投資者包括哪些?
答: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5〕22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和《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1號)等文件要求、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准入備案的境外投資者等,可根據《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規定參與“北向互換通”。
二、“北向互換通”境內外投資者可以簽署的協議範圍是什麽?
答:根據《辦法》,境內外投資者開展“北向互換通”交易前可以與交易對手方簽署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衍生品主協議或其他協議,包括NAFMII、ISDA主協議以及中央清算衍生品執行協議(CDEA協議)等衍生品協議。境內投資者應當將是否簽署協議、簽署協議類型等事項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備案。目前,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正在研究制定“互換通”衍生品協議,待其正式發布後也可供境內外投資者選擇簽署。
三、“北向互換通”境外投資者的投資範圍是什麽?
答:“北向互換通”境外投資者現階段可在銀行間市場開展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
四、《辦法》中認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臺、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包括哪些?境外投資者的對手方、交易模式有哪些要求?
答:目前“北向互換通”下受認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臺包括TradeWeb、Bloomberg,未來可應市場需求加入其他受認可的電子交易平臺,受認可的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爲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爲便利境外投資者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北向互換通”參照“債券通”相關安排,由境內投資者(即“互換通”報價商)與境外投資者進行交易,“互換通”報價商名單可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網站上查詢。
“北向互換通”交易在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達成,交易一經達成即視爲交易已確認。境外投資者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臺與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的連接,向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發送交易指令,與“互換通”報價商達成交易。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清算機構和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清算機構包括哪些機構?
答:目前,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清算機構爲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清算機構爲香港交易所旗下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場外結算公司)。
六、境外投資者開展集中清算的主要流程是?
答:境外投資者需要申請獲得場外結算公司清算會員資格或作爲清算客戶委托場外結算公司綜合清算會員代理清算,幷與場外結算公司綜合清算會員簽訂客戶清算協議。交易達成後,境內外清算機構對交易進行風控檢查,對于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交易及時納入集中清算。境外機構通過場外結算公司或其綜合清算會員完成保證金及資金結算。
七、“互換通”下,境內外清算機構如何進行衍生品交易的合約替代?
答:合約替代是指清算機構作爲中央對手方針對已成交的交易充當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的一種法律安排,幷據此與買方和賣方建立兩個新合約,以清償買賣雙方之間的初始債務。“北向互換通”業務中,境外與境內參與者達成的交易在經過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的集中清算審核後,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于當日將交易進行合約替代,進入集中清算,生成爲三個獨立的新合約,分別爲境外參與者與場外結算公司、場外結算公司與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與境內參與者之間的合約。境外與境內參與者之間將不再存在合同關係。對于未納入集中清算的交易,依照成交雙方約定的處置方式進行處置。
八、“互換通”業務場景下的跨境資金流動如何管理?
答:在“互換通”業務場景下,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之間的跨境資金結算主要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辦理。同時,場外結算公司可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和人民幣“互換通”結算專用存款賬戶(NRA賬戶),作爲極端情况下應急結算安排。NRA賬戶收支範圍包括:“互換通”交易結算資金、因“互換通”交易結算需要在應急情况下所融入資金的本息和費用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等。
此外,作爲“互換通”業務風控方案的一部分,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將針對雙方清算所之間的風險敞口建立“互換通”資源池安排。雙方向“互換通”資源池繳納擔保品,該資源池獨立于每一中央對手方從各自清算參與者收取和追繳的保證金、清算基金之外,不用于任何會員機構的違約損失分攤。上海清算所向資源池繳納的資金存放在以場外結算公司名義于境外開立的“互換通”專用賬戶,場外結算公司向資源池繳納的資金存放在以上海清算所名義于境內開立的“互換通”專用人民幣/外幣賬戶(其中外幣賬戶的性質爲“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賬戶代碼爲2417,專項用于辦理場外結算公司向資源池繳納外幣資金相關業務),相關賬戶內資金可豁免跨境債權債務登記及額度管理要求。場外結算公司與上海清算所每日基于雙方清算所之間的風險敞口計算“互換通”資源池要求,幷通過境內外存管銀行辦理人民幣或外幣資金的跨境劃轉。
有彙報責任的機構應當及時履行報送義務。上海清算所和境內資源池存管銀行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報送跨境人民幣收支信息;被撤銷的交易如涉及雙邊結算補償金的,相關境內結算銀行應當進行跨境人民幣收支信息報送。上海清算所、境內投資者等相關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義務,原則上“互換通”交易和資源池業務由上海清算所集中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補償金等不經由上海清算所清算的交易或資金收付,由境內投資者等相關主體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九、如何理解“北向互換通”實行額度管理?
答:爲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北向互換通”充分考慮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情况,初期全市場每日交易淨限額爲200億元人民幣(即全部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互換通”開展利率互換交易在軋差後的名義本金淨額每日不超過200億元人民幣),清算限額爲40億元人民幣(即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之間淨頭寸對應的“互換通”資源池風險敞口上限爲40億元人民幣)。未來,可根據市場發展情况適時調整額度,幷對外公布。
十、香港結算行應當遵守的人民幣購售業務相關規定具體包括哪些文件?
答:目前,關于人民幣購售業務的相關文件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1〕14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的通知》(銀髮〔2013〕32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拓寬人民幣購售業務範圍的通知》(銀髮〔2015〕250號)、《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40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加强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6〕143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8〕159號)、《關于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和境外清算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匯交公告〔2018〕42號)等。
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沿用現有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的業務模式、産品種類和信息報送等相關安排。根據《辦法》和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規定,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應當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的資金兌換是基于“北向互換通”的真實合理需求。
十一、如何理解“使用外匯參與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繼續參與的,原則上應當通過香港結算行兌換回外匯”?
答:爲方便持有外匯的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互換通”投資內地銀行間金融衍生品市場,使用外匯的境外投資者可在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産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初期,境外投資者可選擇一家香港結算行辦理業務。香港結算行爲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匯資金兌換時,應當做好真實性審核相關工作,確保所兌換的資金用于“北向互換通”交易。其交易到期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可繼續投資,如用于非“北向互換通”投資用途,應當通過香港結算行兌換爲外匯。
十二、“北向互換通”交易報告有哪些要求?
答:境內外投資者和相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報告庫報告“北向互換通”交易相關數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北向互換通”數據的交易報告庫,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達成的“北向互換通”交易,境內外投資者無需另行報告。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向基礎設施調取與境外投資者投資活動相關的數據。
十三、《辦法》發布後,還會發布相關配套業務細則嗎?
答:配合《辦法》發布,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境內外清算機構將制訂配套的業務規則等文件幷對外發布。
十四、“互換通”未來有什麽發展計劃?
答:未來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市場發展情况,適時增加投資品種,調整交易和清算額度,優化交易清算安排,爲境外投資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風險管理工具。另外,兩地監管當局將結合各方面情况,在風險可控、對等互利的原則下,適時研究擴展至“南向互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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