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幣-境內銀行境外貸款業務相關政策
2022年1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2〕27號,以下簡稱《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政策要點予以梳理,進一步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業機構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問
《通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
(1)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的銀行境外貸款政策框架,將銀行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納入統一管理,拓展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便利採用人民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2)將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
(3)明確銀行境外貸款業務辦理和相關跨境資金使用要求,切實做好風險防範。
問
《通知》實施的政策意義是什麼?
答
人民銀行、外匯局將穩步推進《通知》的落地實施,為境內銀行提高國際化經營水準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切實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積極作用。
問
境外貸款業務的定義是什麼?
答
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幣貸款的行為。
問
境外企業的定義是什麼?
答
境外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非金融企業。
問
《通知》中辦理境外貸款的境內銀行應遵循什麼原則?
答
境內銀行應按照審慎經營原則,綜合考慮資產負債情況和幣種結構等各方面因素,統籌境內、境外業務發展,在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內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採用人民幣貸款。
問
如何計算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
答
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餘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數。
境外貸款餘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以提款日的匯率水準折算。境內銀行應做好境外貸款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貸款餘額不超過上限。
問
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是否可以直接辦理?是否需要進行業務備案?
答
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應充分瞭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後實施。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流程管理、專業人員配備、風險控制制度等;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還應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
問
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通過什麼管道發放?
答
境內銀行可按現行制度規定為境外企業開立銀行結算帳戶辦理境外貸款業務,也可以通過境外企業在境外銀行開立的帳戶辦理。
問
境內銀行境外貸款不得用於哪些方面?
答
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 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問
境外貸款業務涉及跨境擔保的如何操作?
答
境外貸款業務涉及跨境擔保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區分境內、境外債權人(受益人)分別報送跨境擔保相關資訊,境內銀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債權應納入其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問
對於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還款幣種和貸款幣種的規定是什麼?
答
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還款幣種原則上應與貸款幣種保持一致。如境外企業確無人民幣收入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境內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幣清算行與參加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內銀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本 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提供外匯風險對沖和外匯結匯服務。
問
境外貸款是否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答
(1)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境外貸款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境外貸款等統一按《通知》模式管理,境內銀行已發放境外貸款餘額納入《通知》規定的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2)境內銀行向境外主權類機構發放貸款業務參照《通知》規定執行, 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3)境內銀行通過自由貿易帳戶分賬核算單元向境外企業發放的貸款, 按自由貿易帳戶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境內銀行總行下撥人民幣資金發放的 境外企業貸款須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4)境內銀行通過離岸帳戶發放的境外貸款,按離岸銀行業務相關規定辦理,不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問
《通知》中境外貸款的統一管理和屬地管理適用情況分別是什麼?
答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27家銀行境外貸款業務實行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27家銀行以外的銀行境外貸款業務進行管理。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銀行應於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報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上年度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和本年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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