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國資委發佈《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國資發產權規〔2023〕34號。《辦法》重點在完善工作體系、優化審批程式、強化過程管理、加強風險防控等四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著力健全債券發行管理工作體系。一是明確管理責任,國資委審核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畫、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債券風險防控,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債券發行管理制度、負責子公司債券發行及全流程管理。二是明確管理範圍,將管理範圍擴充為企業在各類債券市場發行的公司信用類債券,實現對各類債券品種的全覆蓋。三是明確全流程管控要求,包括制度建設、債券發行計畫制定、債券發行事前審核、存量債券動態監測、債券兌付安排、違規責任追究等內容。
二是著力提高債券發行審批效率。改變一事一批的方式,對中央企業債券發行實行年度計畫管理,結合年度預算管理,國資委一次性審批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畫,確定債券發行額度,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據此自行決策具體發行事宜。央企子企業的發債事項,均由集團公司負責審批和管理。
三是著力提升債券發行全流程管理水準。一是嚴格限定發債主體,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債券發行主體認定機制,確定可以發行債券的子企業標準或名單。二是優化債券融資結構,要求中央企業合理確定債券品種和債券期限,逐步提高中長期債券發行占比。三是用好債券創新品種,要求中央企業通過發行科技創新債券、碳中和碳達峰債券、鄉村振興債券等創新品種,有效服務國家重大戰略。
四是著力防範債券違約風險。《辦法》對各環節的風險防範工作提出了系統要求,包括年度債券發行計畫制定及審核、重點風險企業管控、永續債管控、境外債券融資管理、資訊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債券線上監測、兌付風險管理、重大資訊報告、違規責任追究等方面。
《辦法》的出臺,有利於中央企業用好債券市場深化改革、高質量發展機遇,及時抓住債券發行窗口,為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實現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提供資金支持,保障國家重大工程、重點專案建設和實體經濟發展。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範中央企業債券發行,利用債券融資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內外債券市場發行的公司信用類債券,包括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金融債等。
(一)堅持服務主業實業發展。中央企業結合主業實業發展需要制定債券發行計畫,保障國家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點專案建設和實體經濟發展,加快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打造原創技術策源地和現代產業鏈鏈長,為實現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準提供資金支持。
(二)堅持分級分類管理。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管控中央企業整體資產負債水準和集團公司債券發行計畫,中央企業依法依規決定所屬子企業債券發行,加強對債券發行規模大、債券違約風險高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監管。
(三)堅持債券全流程管控。加強制度建設、債券發行計畫制定、債券發行事前審核、存量債券動態監測、債券兌付安排等全過程管理,切實提高管控水準,防範債券違約風險。
第四條 國資委依法建立健全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監管體系,審核批准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畫,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債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範債券違約風險,對中央企業債券發行違規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 中央企業是債券發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本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應當經內部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報送國資委。
第六條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實行年度計畫管理。中央企業制訂年度財務預算時,綜合考慮發展戰略、投資計畫、資金需求、資產負債水準、融資成本等因素,確定集團公司及所屬子企業年度債券發行計畫。中央企業年度債券發行計畫主要包括集團公司及所屬子企業存量債券情況、年度債券發行額度(包括一年期以內的短期債券淨融資額、中長期債券發行總額、權益類債券發行總額)、募集資金用途、債券償付計畫等內容。
第七條 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畫由國資委審核批准。股權多元化中央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畫時,應當將相關材料報送包括國資委在內的全體股東,國資委出具意見後,由其股東代表在股東會(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中央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初向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宏觀經濟環境、債券市場環境、企業所處行業狀況、同行業企業近期債券發行情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債券餘額;年度債券發行計畫,包括發行規模、品種、期限、利率,募集資金用途和效益預測,擬投資專案納入年度投資計畫情況;債券發行金額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企業償債能力分析,債券發行計畫納入年度預算情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資委債券管理相關規定情況;風險防控機制和流程,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應對方案。
第八條 中央企業在報送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畫表時,應當一併報送所屬各級子企業年度債券發行計畫;集團公司當年無債券發行計畫的,中央企業應當匯總所屬各級子企業年度債券發行計畫報送國資委備案。
第九條 國資委根據國有經濟佈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中央企業高質量發展、中央企業債券違約風險防控等總體要求,主要從企業主業發展資金需求、公司治理機制、資產負債水準、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等方面,審核批准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畫。嚴格管控資產負債率超過警戒線、持續經營虧損、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為負數的中央企業債券發行額度。
第十條 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可以在國資委批准的年度債券發行計畫範圍內自行確定債券發行具體時間、品種、期限,年度實際發行額擬超出國資委批准的年度債券發行計畫的,應當將超出額度的每筆債券發行方案報國資委批准。
第十一條 國資委批准的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畫當年有效,不與中央企業在債券市場註冊的債券額度掛鉤。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內部管理制度確定所屬各級子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權限,明確債券發行管理部門、管理流程和內控機制。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債券發行主體認定機制,綜合考慮子企業行業領域、財務指標、資產負債水準、信用評級、風險防控等基本條件,確定可以發行債券的子企業標準或名單。嚴格限制信用評級低、產權層級低、債券發行利率明顯偏高、債券違約風險尚未解決的子企業發行債券。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重點管控信用評級低、集中到期債券規模大、現金流緊張、經營指標顯著惡化的子企業債券發行,債券發行審批應當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負責。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年度投資計畫、經營現金流、融資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債券品種和債券期限,做好融資結構與資金安全的平衡、償債時間與現金流量的匹配,防範短期債券滾動接續可能產生的風險,逐步提高中長期債券發行占比,防止短債長投、兌付期限過度集中等問題,逐步形成債券期限合理、融資成本最優的債券融資結構。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積極利用債券市場註冊制改革、債券市場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債券品種創新等資本市場重大改革舉措,通過發行科技創新債券、碳中和碳達峰債券、鄉村振興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創新品種,有效服務國家重大戰略。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科學論證發行永續債等權益類債券的必要性,充分考慮永續債對企業融資成本、償債能力、高質量發展的影響,嚴格按相關規定控制永續債占企業淨資產比重,合理控制永續債規模,所屬子企業擴大永續債規模的原則上應當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批准。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債券市場融資環境研判,結合境外業務發展資金需求,積極維護投資者關係和良好國際信用評級,探索多市場、多幣種發行境外債券,拓展融資管道。建立健全境外債券風險防控機制,積極主動應對相關風險挑戰,對於到期債券提前做好還款預案和相關資金安排,有效防範債券違約風險,統籌做好境外債券發行、募集資金使用和債券兌付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債券存續期內,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資本市場規則和監管要求,切實履行在募集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檔中承諾的資訊披露義務,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依照募集說明書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回報率一般應當高於資金成本。嚴格執行國家金融監管政策,按照融資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資金,突出主業、聚焦實業,嚴禁過度融資形成資金無效淤積,嚴禁資金空轉、脫實向虛,嚴禁挪用資金、違規套利。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及時通過國資委產權管理綜合資訊系統逐筆填報集團公司及所屬子企業債券發行及兌付情況,即時線上監測全部存量債券,重點監測重點子企業存量債券及可能存在違約風險的債券。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高度重視債券違約風險防控,嚴禁惡意逃廢債行為,維護投資者關係和市場形象。健全風險識別機制,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穩妥處置違約風險,對確有兌付困難的企業,要提前與債券持有人溝通確定處置方案,通過債券展期、置換、現金要約收購、借助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支持等方式主動化解風險。
第二十三條 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本息兌付的事項時,中央企業應當在債券到期日7日前將相關情況及應急預案書面報告國資委。發生債券違約風險事件的應當按照《關於印發<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監督規〔2021〕103號)有關要求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核對國資委產權管理綜合資訊系統填報的上年度債券數據準確性、完整性,全面體現年度債券發行計畫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國資委將中央企業債券發行工作列入監督檢查範圍,採取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評估。對未按要求報送材料的企業,國資委將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發生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債券發行計畫報批程式、發現債券違約風險隱瞞不報和未按規定處置債券違約風險等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國資委將按照《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畫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國資委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 證監會令第36號)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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