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加坡金融服務開放承諾
1.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1.1.分部門:銀行服務-接收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資金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 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軟件;— 就(a)至(k)項所列所有活動進行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包括資信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的研究和建議、關於收購的建議和關於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A.地域限制對於外彙業務,無地域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外國服務提供者可在以下城市經營: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濟南、福州、成都、重慶、昆明、北京、廈門、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入世後5年內,將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客戶對於外彙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自入世時起在中國提供服務,無客戶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中國企業提供服務。入世後5年內,將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獲得在中國一地區從事本幣業務營業許可的外國金融機構可向位於已開放此類業務的任何其他地區的客戶提供服務。C.營業許可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准標准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入世後5年內,將取消現在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包括關於內部分支機構和營業許可的措施。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獨資銀行或外國獨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銀行的分行:—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從事本幣業務的外國金融機構的資格如下:— 在中國營業3年,且在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其他,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除關於本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列在市場准入欄中)外,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同外商投資企業、非中國自然人、中國自然人和中國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無個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附加承諾
對於金融租賃服務,允許外國金融租賃公司與國內公司在相同時間提供金融租賃服務。
1.2.分部門:銀行服務-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 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軟件;— 就(a)至(k)項所列所有活動進行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包括資信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的研究和建議、關於收購的建議和關於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A.地域限制對於外彙業務,無地域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外國服務提供者可在以下城市經營: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濟南、福州、成都、重慶、昆明、北京、廈門、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入世後5年內,將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客戶對於外彙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自入世時起在中國提供服務,無客戶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中國企業提供服務。入世後5年內,將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獲得在中國一地區從事本幣業務營業許可的外國金融機構可向位於已開放此類業務的任何其他地區的客戶提供服務。C.營業許可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准標准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入世後5年內,將取消現在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包括關於內部分支機構和營業許可的措施。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獨資銀行或外國獨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銀行的分行:—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從事本幣業務的外國金融機構的資格如下:— 在中國營業3年,且在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其他,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除關於本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列在市場准入欄中)外,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同外商投資企業、非中國自然人、中國自然人和中國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無個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附加承諾
對於金融租賃服務,允許外國金融租賃公司與國內公司在相同時間提供金融租賃服務。
1.3.分部門:銀行服務-金融租賃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 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軟件;— 就(a)至(k)項所列所有活動進行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包括資信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的研究和建議、關於收購的建議和關於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A.地域限制對於外彙業務,無地域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外國服務提供者可在以下城市經營: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濟南、福州、成都、重慶、昆明、北京、廈門、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入世後5年內,將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客戶對於外彙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自入世時起在中國提供服務,無客戶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中國企業提供服務。入世後5年內,將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獲得在中國一地區從事本幣業務營業許可的外國金融機構可向位於已開放此類業務的任何其他地區的客戶提供服務。C.營業許可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准標准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入世後5年內,將取消現在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包括關於內部分支機構和營業許可的措施。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獨資銀行或外國獨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銀行的分行:—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從事本幣業務的外國金融機構的資格如下:— 在中國營業3年,且在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其他,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除關於本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列在市場准入欄中)外,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同外商投資企業、非中國自然人、中國自然人和中國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無個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附加承諾
對於金融租賃服務,允許外國金融租賃公司與國內公司在相同時間提供金融租賃服務。
1.4.分部門:銀行服務-所有支付和匯劃服務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 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軟件;— 就(a)至(k)項所列所有活動進行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包括資信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的研究和建議、關於收購的建議和關於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A.地域限制對於外彙業務,無地域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外國服務提供者可在以下城市經營: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濟南、福州、成都、重慶、昆明、北京、廈門、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入世後5年內,將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客戶對於外彙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自入世時起在中國提供服務,無客戶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中國企業提供服務。入世後5年內,將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獲得在中國一地區從事本幣業務營業許可的外國金融機構可向位於已開放此類業務的任何其他地區的客戶提供服務。C.營業許可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准標准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入世後5年內,將取消現在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包括關於內部分支機構和營業許可的措施。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獨資銀行或外國獨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銀行的分行:—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從事本幣業務的外國金融機構的資格如下:— 在中國營業3年,且在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其他,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除關於本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列在市場准入欄中)外,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同外商投資企業、非中國自然人、中國自然人和中國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無個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附加承諾
對於金融租賃服務,允許外國金融租賃公司與國內公司在相同時間提供金融租賃服務。
備注
所有支付和彙劃服務: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彙票(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1.5.分部門:銀行服務-擔保和承諾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 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軟件;— 就(a)至(k)項所列所有活動進行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包括資信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的研究和建議、關於收購的建議和關於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A.地域限制對於外彙業務,無地域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外國服務提供者可在以下城市經營: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濟南、福州、成都、重慶、昆明、北京、廈門、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入世後5年內,將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客戶對於外彙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自入世時起在中國提供服務,無客戶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中國企業提供服務。入世後5年內,將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獲得在中國一地區從事本幣業務營業許可的外國金融機構可向位於已開放此類業務的任何其他地區的客戶提供服務。C.營業許可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准標准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入世後5年內,將取消現在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包括關於內部分支機構和營業許可的措施。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獨資銀行或外國獨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銀行的分行:—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從事本幣業務的外國金融機構的資格如下:— 在中國營業3年,且在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其他,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除關於本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列在市場准入欄中)外,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同外商投資企業、非中國自然人、中國自然人和中國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無個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附加承諾
對於金融租賃服務,允許外國金融租賃公司與國內公司在相同時間提供金融租賃服務。
1.6.分部門:銀行服務-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 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軟件;— 就(a)至(k)項所列所有活動進行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包括資信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的研究和建議、關於收購的建議和關於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A.地域限制對於外彙業務,無地域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外國服務提供者可在以下城市經營: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濟南、福州、成都、重慶、昆明、北京、廈門、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入世後5年內,將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客戶對於外彙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自入世時起在中國提供服務,無客戶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中國企業提供服務。入世後5年內,將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獲得在中國一地區從事本幣業務營業許可的外國金融機構可向位於已開放此類業務的任何其他地區的客戶提供服務。C.營業許可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准標准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入世後5年內,將取消現在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包括關於內部分支機構和營業許可的措施。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獨資銀行或外國獨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銀行的分行:—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從事本幣業務的外國金融機構的資格如下:— 在中國營業3年,且在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其他,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除關於本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列在市場准入欄中)外,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同外商投資企業、非中國自然人、中國自然人和中國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無個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附加承諾
對於金融租賃服務,允許外國金融租賃公司與國內公司在相同時間提供金融租賃服務。
1.7.分部門: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汽車消費信貸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 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軟件;— 就(a)至(k)項所列所有活動進行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包括資信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研究和建議、關於收購的建議和關於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的建議。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不作承諾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1.8.分部門:其他金融服務-提供和轉讓金融資訊、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軟體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准標准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允許外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1.9.分部門:其他金融服務-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的諮詢、仲介和其他附屬服務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准標准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允許外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備注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的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包括資信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研究和建議、關於收購的建議和關於公司重組和戰略的建議
2.2.金融服務-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2.1.分部門:壽險、健康險和養老金/年金險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a)再保險;(b)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大型商業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
(2)境外消費:保險經紀不做承諾。其他,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A.企業形式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外資獨資子公司,取消企業形式限制。允許外國壽險公司設立外資占50%的合資企業,並可自行選擇合資夥伴。合資企業合資夥伴有權議定合作條款,只要它們不超過本減讓表所包含承諾的限度。對於大型商業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和再保險經紀:外資股比可達51%,中國入世後5年內,將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對於其他經紀服務,不做承諾。將允許保險公司隨著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設立內部分支機構。B.業務范圍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提供無地域限制的“統括保單”(見附件3)大型商業險保險。依照國民待遇,允許外國保險經紀公司不遲於中國保險經紀公司、並以不低於中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條件提供“統括保單”業務。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外國和國內客戶提供全部非壽險服務。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人提供健康險、個人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允許外國保險公司以分公司、合資企業或外資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服務,無地域限制或發放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C.許可許可的發放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的數量限制。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資格條件如下:- 投資者應為在一WTO成員中有30年以上設立商業機構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 應連續2年在中國設有代表處;- 在提出申請的前一年年末總資產應超過50億美元,但保險經紀公司除外。保險經紀公司的總資產應超過2億美元。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下列內容除外:— 外國保險機構不得從事法定保險業務。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備注
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中方向外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任何進一步授權,如其條件優於本減讓表中所含條件(包括通過設立分公司、支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形式而使享受祖父條款的投資得到擴大),則將向曾提出要求的其他外國服務提供者提供。
2.2.分部門:非壽險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a)再保險;(b)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大型商業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
(2)境外消費:保險經紀不做承諾。其他,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A.企業形式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外資獨資子公司,取消企業形式限制。允許外國壽險公司設立外資占50%的合資企業,並可自行選擇合資夥伴。合資企業合資夥伴有權議定合作條款,只要它們不超過本減讓表所包含承諾的限度。對於大型商業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和再保險經紀:外資股比可達51%,中國入世後5年內,將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對於其他經紀服務,不做承諾。將允許保險公司隨著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設立內部分支機構。B.業務范圍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提供無地域限制的“統括保單”(見附件3)大型商業險保險。依照國民待遇,允許外國保險經紀公司不遲於中國保險經紀公司、並以不低於中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條件提供“統括保單”業務。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外國和國內客戶提供全部非壽險服務。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人提供健康險、個人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允許外國保險公司以分公司、合資企業或外資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服務,無地域限制或發放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C.許可許可的發放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的數量限制。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資格條件如下:- 投資者應為在一WTO成員中有30年以上設立商業機構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 應連續2年在中國設有代表處;- 在提出申請的前一年年末總資產應超過50億美元,但保險經紀公司除外。保險經紀公司的總資產應超過2億美元。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下列內容除外:— 外國保險機構不得從事法定保險業務。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備注
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中方向外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任何進一步授權,如其條件優於本減讓表中所含條件(包括通過設立分公司、支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形式而使享受祖父條款的投資得到擴大),則將向曾提出要求的其他外國服務提供者提供。
2.3.分部門:再保險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a)再保險;(b)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大型商業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
(2)境外消費:保險經紀不做承諾。其他,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A.企業形式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外資獨資子公司,取消企業形式限制。允許外國壽險公司設立外資占50%的合資企業,並可自行選擇合資夥伴。合資企業合資夥伴有權議定合作條款,只要它們不超過本減讓表所包含承諾的限度。對於大型商業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和再保險經紀:外資股比可達51%,中國入世後5年內,將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對於其他經紀服務,不做承諾。將允許保險公司隨著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設立內部分支機構。B.業務范圍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提供無地域限制的“統括保單”(見附件3)大型商業險保險。依照國民待遇,允許外國保險經紀公司不遲於中國保險經紀公司、並以不低於中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條件提供“統括保單”業務。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外國和國內客戶提供全部非壽險服務。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人提供健康險、個人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允許外國保險公司以分公司、合資企業或外資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服務,無地域限制或發放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C.許可許可的發放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的數量限制。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資格條件如下:- 投資者應為在一WTO成員中有30年以上設立商業機構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 應連續2年在中國設有代表處;- 在提出申請的前一年年末總資產應超過50億美元,但保險經紀公司除外。保險經紀公司的總資產應超過2億美元。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下列內容除外:— 外國保險機構不得從事法定保險業務。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備注
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中方向外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任何進一步授權,如其條件優於本減讓表中所含條件(包括通過設立分公司、支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形式而使享受祖父條款的投資得到擴大),則將向曾提出要求的其他外國服務提供者提供。
2.4.分部門:保險附屬服務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a)再保險;(b)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大型商業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
(2)境外消費:保險經紀不做承諾。其他,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A.企業形式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外資獨資子公司,取消企業形式限制。允許外國壽險公司設立外資占50%的合資企業,並可自行選擇合資夥伴。合資企業合資夥伴有權議定合作條款,只要它們不超過本減讓表所包含承諾的限度。對於大型商業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和再保險經紀:外資股比可達51%,中國入世後5年內,將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對於其他經紀服務,不做承諾。將允許保險公司隨著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設立內部分支機構。B.業務范圍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提供無地域限制的“統括保單”(見附件3)大型商業險保險。依照國民待遇,允許外國保險經紀公司不遲於中國保險經紀公司、並以不低於中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條件提供“統括保單”業務。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外國和國內客戶提供全部非壽險服務。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人提供健康險、個人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允許外國保險公司以分公司、合資企業或外資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服務,無地域限制或發放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C.許可許可的發放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的數量限制。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資格條件如下:- 投資者應為在一WTO成員中有30年以上設立商業機構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 應連續2年在中國設有代表處;- 在提出申請的前一年年末總資產應超過50億美元,但保險經紀公司除外。保險經紀公司的總資產應超過2億美元。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下列內容除外:— 外國保險機構不得從事法定保險業務。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備注
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中方向外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任何進一步授權,如其條件優於本減讓表中所含條件(包括通過設立分公司、支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形式而使享受祖父條款的投資得到擴大),則將向曾提出要求的其他外國服務提供者提供。
3.證券服務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 外國證券機構可直接(不通過中國中介)從事B股交易。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a) 除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 外國證券機構在中國的代表處可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最多可達49%。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擁有不超過1/3的少數股權,合資公司可從事(不通過中方中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基金的發起。(b) 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准標准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來源:UDF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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