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擔任指定機構的規則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擔任指定機構的規則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以下案件中作為仲裁員指定機構或提供輔助服務的情形:
(一)當事人約定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貿法會仲裁規則》」)的仲裁案件;
(二)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臨時性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的案件;
(三)其他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進行的非機構仲裁案件。
第二條
工作內容
擔任指定機構時,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指定仲裁員;
(二)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決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
(三)就當事人提出的仲裁員回避申請作出決定;
(四)根據當事人或仲裁員的請求核定仲裁員的報酬標準和聘任條件;
(五)根據當事人或仲裁庭的請求承擔案件的財務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收取仲裁費預付金、安排支付仲裁員報酬及實際費用;
(六)根據當事人或仲裁庭的請求提供庭審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開庭室、提供錄音錄像設施、安排翻譯、安排庭審速記等;
(七)根據當事人或仲裁庭的請求提供案件秘書服務;
(八)當事人或仲裁庭要求提供的其他案件工作。
第三條
指定工作組
(一)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擔任指定機構的具體工作由指定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來執行。工作組由貿仲委聘請的五至七名資深仲裁專業人士擔任,工作組組長由貿仲委主任授權的副主任擔任。
(二)工作組成員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任期內不得被工作組指定為本規則第一條所規定的仲裁案件的仲裁員,但不影響其根據當事人的選定擔任上述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工作組成員根據當事人的選定擔任上述仲裁案件的仲裁員時,不參與工作組指定該案件仲裁員的任何工作。
第四條
案件信息
(一)提出本規則第二條所述申請時,當事人或仲裁庭應向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
1.請求的具體內容;
2.各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如有)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
3.仲裁條款或單獨的仲裁協議;
4.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送達的仲裁通知及其附件,以及送達該等文件的證明;
5.已選定或指定的仲裁員(如有)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二)根據作出決定的需要,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可以要求當事人及/或仲裁員提供進一步的信息和文件。
第五條
指定仲裁員
(一)指定仲裁員,應符合適用法對仲裁員資格的要求及/或當事人對仲裁員資質的特殊約定。
(二)指定仲裁員時,可以在貿仲委現行《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仲裁員,也可以在《仲裁員名冊》外指定仲裁員。
(三)確定仲裁員人選時,除本條規定的其他因素外,還應考慮如下因素:
1.案件的性質;
2.當事人的國籍;
3.當事人提出的關於仲裁員人選的一般性建議;
4.符合條件的仲裁員是否能夠接受指定。
(四)根據一方當事人申請指定仲裁員之前,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應給其他當事人機會提供與指定仲裁員有關的案件信息。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有權根據其他當事人提供的信息,拒絕指定仲裁員。
(五)指定仲裁員後,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應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六條
名單製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根據《貿法會仲裁規則》指定獨任仲裁員或三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時,一般應采取該規則第8條第2款和第9條第3款規定的名單製;一方當事人不及時指定三人仲裁庭中的第二名仲裁員,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指定時,應根據該規則第9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
(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其他情況下指定獨任仲裁員或三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時,應采取名單製。一方當事人不及時選定三人仲裁庭中的第二名仲裁員,另一方當事人請求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指定時,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可以直接指定其認為適合的仲裁員。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采取名單製的具體程序如下:
1.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應將列有三至五名候選人的相同名單分別發送給每一方當事人;
2.每一方當事人可在其收到名單後15天內,刪除其反對的候選人並將名單上剩余的候選人按其選擇順序排列後,將名單送還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
3.上述期限屆滿後,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應從當事人送還名單上剩余的候選人中,按照各方當事人所表明的選擇順序指定一位候選人為仲裁員;
4.由於任何原因,無法按照以上1至3項的程序指定仲裁員的,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可以直接指定其認為適合的仲裁員。
(三)在仲裁員因為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其職責的情況下,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指定替代的仲裁員時,應按照本條前述規定進行。
第七條
決定仲裁員人數
(一)當事人沒有約定仲裁員人數時,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仲裁員的人數為一人還是三人。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作出此項決定時,應該考慮如下因素:
1.案件的爭議金額;
2.案件的復雜程度;
3.當事人的國籍;
4.適合出任的仲裁員人選的數量;
5.案件的緊急程度。
(二)作出決定前,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應給其他當事人機會就仲裁員人數發
表意見。
(三)作出決定後,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應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八條
披露
(一)仲裁員接受指定時,應向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提交其簽署的聲明書,披露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情況。自其接受指定之時起,在整個仲裁程序期間出現應披露情形的,仲裁員應毫無遲延地向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各方當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員進行書面披露。
(二)仲裁員簽署的聲明書,具體格式應符合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要求。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收到簽署的聲明書後,應將其復印件發送給各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員。
第九條
回避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應決定由其擔任指定機構的仲裁案件中全部仲裁員的回避申請。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決定時,應適用仲裁程序法和所適用的仲裁規則中關於回避問題的規定,必要時亦可參照國際律師協會的《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利益沖突指引》。
第十條
仲裁員報酬和實際費用的核定
(一)仲裁員報酬及實際費用由當事人與仲裁員商定;
(二)當事人與仲裁員無法就報酬和實際費用達成一致意見的,經當事人或仲裁員請求,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可以對仲裁員報酬和實際費用進行核定。
(三)當事人和仲裁員可以就報酬及實際費用達成和簽署指定條件書;經當事人或仲裁員請求,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可以對指定條件書進行核定。
第十一條
指定機構收費
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有權收取以下費用:
(一)指定仲裁員的費用。此項費用由請求指定仲裁員的當事人在提交申請時支付,具體數額見本規則附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擔任指定機構收費表》(以下簡稱《收費表》)第一條。
(二)決定仲裁員人數的費用。此項費用由申請作出決定的當事人在提交申請時支付,具體數額見本規則附件《收費表》第二條。
(三)就仲裁員回避申請作出決定的費用。此項費用由提出仲裁員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在提交申請時支付,具體數額見本規則附件《收費表》第三條。
(四)提供本規則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的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此項費用由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收取,具體費用標準見本規則附件《收費表》第四條。
第十二條
預付金
(一)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應就本規則第十條規定的仲裁員報酬、實際費用和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協助辦案費用等收取預付金。預付金可以分階段收取,第一期預付金應在指定仲裁員後立即收取。
(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該等預付金應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和另一方當事人各自預付一半。
(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預付金應存放於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指定的賬戶。
第十三條
免責
(一)貿仲委、指定工作組、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均不承擔為履行本規則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
(二)各方當事人就本規則第十條規定的仲裁員報酬、實際費用和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協助辦案費用等費用承擔連帶責任。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僅受仲裁庭的委托收取本規則第十二條所述的預付金,除根據仲裁庭決定向仲裁員撥發預付金或向當事人退費外,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不向仲裁庭和當事人承擔任何付款責任。
第十四條
《貿法會仲裁規則》
本規則所稱《貿法會仲裁規則》系指2013年版《貿法會仲裁規則》。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版本《貿法會仲裁規則》的,本規則涉及的2013年版的相應條款自動調整為其他版本的相應條款。
第十五條
其他
(一)本規則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由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實施。貿仲委可根據適用法等規定為當事人提供本規則的相關仲裁服務。
(二)本規則由貿仲委解釋。
附件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擔任指定機構收費表
第一條 指定仲裁員費用
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根據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仲裁員時,指定一名仲裁員的收費為港幣8,000元;
該費用為仲裁費用的一部分,由申請方墊付,最終費用分攤方式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條 決定仲裁員人數費用
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根據本規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仲裁員人數時,每次決定收取港幣8,000元;
該費用為仲裁費用的一部分,由申請方墊付,最終費用分攤方式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條 回避決定費用
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根據本規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就仲裁員回避申請作出決定時,對一名仲裁員的回避決定收取港幣50,000元;
該費用為仲裁費用的一部分,由申請方墊付,最終費用分攤方式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條 提供其他服務的費用
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根據本規則第二條第(四)至(八)款的規定提供服務時,收費標準如下:
1.核定仲裁員的報酬標準和聘任條件的,每次收費港幣8,000元;
2.承擔案件財務管理工作的,按照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工作人員實際工作小時收費,收費標準為港幣1,000元/小時;
3.每間開庭室和錄音錄像設施的收費標準為港幣3,000元/半天;
4.翻譯、庭審速記等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務,收費標準由第三方提供,經當事人確認後收取;
5.要求提供案件秘書的,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案件秘書的相關資質確定收費標準。
上述費用為仲裁費用的一部分,由申請方墊付,最終費用分攤方式由仲裁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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