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營商環境金融問題分析
2023-05-12 16:12:30
·
歐盟營商環境報告(2022-2023)
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等歐盟 ESG 新規對企業的影響:1增加了企業“走出去”的合規成本,2增加了特定行業企業在歐融資成本,3.增加了特定行業企業在歐融資成本。
歐盟《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及《細則》等一系列有關環境、社會和治理(ESG)新規為中歐企業開展綠色合作創造了新契機。但披露內容相對繁雜,多數所需數據並不是財務或市場信息,而是與諸如溫室氣體排放量和人權影響等難以直接量化的指標,給企業合規帶來較大挑戰。
企業反映,《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等歐盟 ESG 新規對企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更高標準和更具強製性的 ESG 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企業“走出去”的合規成本。除在歐盟開展業務的企業外,其他與歐盟有關聯的境外金融實體也被納入監管範圍,並要求投資者披露在歐盟之外的投資活動。二是增加了特定行業企業在歐融資成本。尤其是在電力、基礎設施等中企對歐主要投資領域,歐盟金融機構在處理相關投資項目的貸款申請時會更加嚴格。三是增加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成本。位於第三國的中國供應商將被要求履行更多 ESG 規則義務,承擔額外的社會責任開支,並且需要對公司治理結構進行轉型以保留和提供高質量、完整、真實的信息數據。
近年來,歐盟層面對《資本要求指令》進行了多次更新,成員國層面也在加快推動相關舉措,其中針對第三國銀行分支的監管措施對中資銀行集團及其歐盟內分行帶來的不利影響更加顯著。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歐盟設立的銀行第三國分支(TCB)來自 23 個第三國和地區,其中最多的是中國大陸(18 個)、伊朗(11 個)、美國(10 個)、英國(9個)和黎巴嫩(9 個)。
企業反映,在德國等部分歐盟成員國,中資銀行分行已被視為子行進行監管,嚴重製約了中資銀行的業務拓展和為實體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的能力。企業還反映,鑒於中資銀行在歐分行主要為在歐中資企業提供批發業務,零售業務規模很小,如果納入 IPU 並表管理,其大額敞口限額將受到嚴重製約。分行將不得不與現有客戶重新商談貸款條款,其客戶和聲譽將受到負面影響,為新客戶提供貸款的能力也將受限。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