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支持制造业发展意见发布
江苏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银行保险业支持制造业的力度
(一)保持制造业信贷合理稳定增长
稳步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围绕“数实融合第一省”建设,精准对接智能制造融资需求,引导金融资源向制造业集聚。
(二)完善制造企业融资产品和服务
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抵押融资业务。金融机构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公示。发展绿色信贷。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为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扩建生产线提供重点设备租赁服务。
(三)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银行机构与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商业保理机构加强合作,运用应收账款、存货与仓单质押等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构建上下游一体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提升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数据和信息共享水平。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盘活制造业企业存量资产。
(四)落实差别化制造业信贷政策
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良好、暂时遇困的企业。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依据省航空航天产业重点发展企业名录建立白名单制度,鼓励银行机构对白名单企业融资开辟绿色通道。
(五)改进制造业信贷服务激励约束机制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下放贷款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优化评审评议流程,提高分支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
(六)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
加大对知识产权、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依法合规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
二、着力提高制造业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七)扩大债券发行规模
支持各类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积极发展绿色债券、科技创新债、高收益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专项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
(八)拓宽股权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通过首发、增发、配股以及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定向增发等方式,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进行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提高优势企业证券化水平。
三、强化多元金融服务促进制造业竞争力提升
(九)引导制造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鼓励境内制造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功能,运用统保平台,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十)支持制造业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有效降低兼并重组企业债务负担和杠杆率。推动国有企业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力度,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四、切实减轻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健全制造业续贷转贷机制
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比例还贷等服务。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公益性转贷基金或者转贷服务公司。
(十二)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积极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省级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风险分担机制。省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最高给予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
五、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撬动作用
(十三)强化政府投资基金运用
财政部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供应链构建项目、重大数字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示范项目、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及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项目、重点行业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等。
(十四)整合放大财政资金作用
进一步完善“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等政银合作产品,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作用。
六、营造制造业企业良好金融环境
(十五)多形式开展政银企融资对接
各级工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发挥桥梁作用,推动银企信息沟通。组织编制年度省重大工业项目等各类项目清单,通过定期发布企业融资信息、举办融资洽谈活动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政银企融资对接。
(十六)防范制造业企业债务风险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有市场、暂时遇到困难的制造业企业,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实施精准帮扶。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稳妥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试点。
(十七)提高金融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对有名无实、质价不符的借款息费,依法不予支持,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深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成果,加强金融等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十八)创设银企互信的信用环境
建设完善省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归集和应用力度,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拓展首贷、信用贷覆盖面,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