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法律盡職調查要點---基金管理人篇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一)主體資格
根據《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下稱“79號文”)的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對於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資格要求為:管理人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從事股權投資管理的機構。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
因此,目標基金的管理人應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不存在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規定的應當終止的情形,且已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1]。
(二)治理製度
根據79號文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59號文”)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目標基金的管理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製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製。
因此,公司治理方面,管理人應當設置科學合理的組織架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治理機製),建立起各相關業務部門分工配合、相互製約的職能分工與授權機製;管理製度方面,管理人應具備貫穿於基金募集、投資項目盡職調查、投資業務流程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環節的投資全程管理製度;投資決策方面,管理人應當圍繞投資項目的信息采集、評估、審核、決策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與決策機製;內控機製方面,管理人應當具備完善的業務隔離、風險監控與責任追究機製等。
(三)公司資本
根據79號文和59號文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目標基金的管理人的註冊資本或者認繳資本應不低於1億元且已建立風險準備金製度。
因此,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其註冊資本或認繳資本不低於79號文和59號文的註冊資本或者認繳資本的規模下限,並應當具備完善的風險準備金製度,其中應包括風險準備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支付等內容。
二
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情況
(一)投資管理適用法律
根據79號文的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目標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資管理須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因此,基金管理人應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或者屬於其他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特別情形。
(二)投資業績與商譽
根據79號文的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對於基金管理人業績與商譽的要求為: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101號文”)的要求,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對於基金管理人業績與商譽的要求為:具有5年以上創業投資管理經驗,歷史業績優秀,累計管理創業投資資產規模不低於10億元。
因此,在投資經驗方面,基金管理人應長期專業從事於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在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方面應具有優秀的歷史業績,例如已投資項目覆蓋重點行業、已退出項目投資收益及分配情況良好、待退出項目經營狀況良好且不存在可能影響基金預期收益的重大風險等,在投資服務、行業研究、保薦上市以及上市後資本運作等各個環節與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應建立起密切的合作關系;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在管資產余額應不低於79號文規定的下限,創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累計管理的創投資產規模應不低於59號文規定的下限;基金管理人在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方面應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如曾獲得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或基金業協會等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權威機構授予的榮譽稱號。
(三)管理團隊
根據79號文的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對基金管理人管理團隊的相關要求為: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且分別具有3年、5年和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人數符合要求,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根據101號文的規定,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對基金管理人管理團隊的相關要求為:為創業投資基金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5名專業投資人員,成功退出的創業投資項目合計不少於10個,至少3名專業投資人員共同工作滿5年;投資決策人員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管理經驗,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業管理運營經驗。
因此,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可以參考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準備管理團隊的學歷、工作經歷、股權投資或創業投資的經驗及退出項目的材料和信息,同時,具有財務管理、項目融資、企業運營等相關經驗的人員也應當符合79號文和101號文的相關要求。
(四)項目儲備、資產托管與風險隔離
根據79號文和101號文的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要求管理人應當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製度、資產托管和風險隔離機製,管理的不同資產之間不存在利益沖突。
因此,我們建議在項目儲備製度方面,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項目的研究、搜尋、接觸、跟進、儲備、審批和後續跟進等具體製度,規範投資項目的篩選與儲備,為投資者提供合格且優質的項目來源;關於資產托管製度,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托管機構遴選、托管協議、托管監督管理等具體製度,從而保障基金的資金安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資產之間存在的利益沖突包括但不限於不同私募基金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因此為了防範利益沖突,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完善的風險隔離製度,包括不同私募基金場地、人員、賬戶、資金、信息等方面的隔離,並建立起利益沖突的報告機製與責任追究機製。
(五)激勵約束與跟進投資
根據79號文和101號文的要求,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製和跟進投資機製,並得到有效執行。
因此,關於激勵約束機製,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公開公平的員工考核評估製度(包括考核指標與考核流程等)、合理的薪酬製度(含固定薪酬、業績獎金、跟投權益與福利等)、具體可行的處罰製度(處罰依據、處罰流程與相應的處罰措施等);關於跟進投資機製,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應建立針對不同崗位員工的跟進投資機製(含跟投比例與跟投收益等),實現投資團隊與投資者共擔風險,促進提高投資回報。
(六)提供基金募集說明書
根據79號文的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投資基金募集說明書等文件,或者依據協議約定,提供有關論證報告或者盡職調查報告。
因此,基金管理人應向保險機構提供關於投資基金的募集說明書或依據協議約定,提供有關論證報告(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報告、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盡職調查報告),並且各份報告中的相關數據和信息不應存在沖突或矛盾。
三
違法/違規和涉訴情況
根據79號文和101號文的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人員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因此,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員應確保不存在以下情況:被處以刑事處罰或被金融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受到任何政府部門以前、現在或預期將會對其進行的調查或詢問(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在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中存在負面信息;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信用中國”網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存在借貸交易、擔保交易、欠稅、民事判決、強製執行等不良記錄。管理人如存在以上情況,應如實說明,並由律師在相關盡職調查報告中就該等情況並非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論證。
四
接受銀保監會的質詢
根據79號文和101號文的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要求管理人接受中國銀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完善監管公開質詢製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會將質詢函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並將質詢函發至保險公司。針對保險公司股東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質詢函,由保險公司及時轉交。質詢回復應當采取書面回復的方式,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至銀保監會,並在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及保監會指定網站予以公示[2]。同時,銀保監會官網公布的質詢函模板要求被質詢人針對銀保監會提出的具體問題做出具體回復,例如針對關聯關系和實際控製人做出說明和提供證明材料。因此,銀保監會發給保險公司的針對管理人的質詢函,基金管理人應要求保險公司盡快轉交,並針對質詢函及時做出書面回復。
五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根據79號文和101號文的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要求管理人還應當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近些年,金融監管部門在放寬保險投資的限製,也在不斷地強化監管,不時出臺新的規定,例如,中國人民銀行等四個部門於2018年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保監會於2021年11月發布的《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因此,我們理解,基金管理人不僅需符合現行有效的監管規定,還應承諾其未來將繼續遵循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六
投資文件
根據79號文的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應當與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合同或者協議,載明管理費率、業績報酬、管理團隊關鍵人員變動、投資機構撤換、利益沖突處理、異常情況處置等事項。
我們理解,在實務中,目標基金通常為合夥企業,因此,保險公司應當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資人簽訂合夥協議(如果是參與基金擴募,則應簽訂入夥協議),協議內容應當涵蓋79號文規定的內容。
[1]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2]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完善監管公開質詢製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如被質詢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損害公司利益的,保險公司應向保監會書面說明情況,經批準可以免予披露。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一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閑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7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展覽業、製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的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PE與TMT法律橋
主持律師:楊春寶一級律師
電話/微信: 1390 182 6830
業務聯系及投稿郵箱:
chambers.yang@dentons.cn
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9層/24層/2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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