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合作指南之二:马来西亚投资微观环境分析
贸易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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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主管部门
马来西亚主管对外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投资、工业发展及外贸等有关政策;拟定工业发展战略;促进多双边贸易合作;规划和协调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和提升私人企业界与土著的管理和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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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体系及规定
马来西亚主要对外贸易法律有《海关法》《海关进口管制条例》《海关出口管制条例》《海关估价规定》《植物检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法》《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反补贴和反倾销实施条例》《2006年保障措施法》和《外汇管理法令》等。
马来西亚实行自由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部分商品的进出口会受到许可证或其他限制。
投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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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管部门
马来西亚主管制造业领域投资的政府部门是贸工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业发展规划;促进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领域的国内外投资;审批制造业执照、外籍员工职位以及企业税务优惠;协助企业落实和执行投资项目。
马来西亚其他行业投资由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EPU)及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者事务部(MDTCC)等有关政府部门负责,EPU负责审批涉及外资与土著(Bumiputra)持股比例变化的投资申请,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则负责业务有关事宜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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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行业规定
马来西亚的官方法律法规数据库是马来西亚的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宪报(Federal Government Gazette),也是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发布公告、通知和法律修订等官方资料的官方网站。
除了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宪报以外,马来西亚的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也有权利发布指南和与政策相关的文件,而各监管部门会将该资料发布于各自的政府网站。马来西亚并没有有关投资、贸易、税收或土地的一站式网站可供投资者参考或浏览。但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与马来西亚特定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投资奖掖措施、许可证与批准程序、股权限制等信息的指南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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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撤销、履行、代理等内容,是马来西亚民商法律的基础。
《公司法》对公司登记成立、股份债券、抵押登记、公司管理、股份公司、公司账目与审计以及公司清盘做出了详细规定,还明确了投资公司、外国公司的概念。
《工业协调法》规定了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如果投资超过250万马币,或其全职雇员超过75人,必须向贸工部(MITI)申请工业执照;工业执照需每年申请更新。
《投资促进法》是马来西亚工业投资促进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投资优惠措施以直接或间接税赋减免形式出现,直接税激励指对一定时期内所得税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间接税激励则以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或消费税的形式出现。
《劳资关系法》调整资方、劳工和工会之间的关系,预防与解决劳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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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方式
外商可直接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各类企业,开展业务。直接投资包括现金投入、设备入股、技术合作以及特许权等。
马来西亚允许外资收购本地注册企业股份,并购当地企业。一般而言,在制造业、采矿业、超级多媒体地位公司、伊斯兰银行等领域,以及鼓励外商投资的五大经济发展走廊,外资可获得100%股份;马来西亚政府还先后撤销了27个服务业分支领域和上市公司30%的股权配额限制,进一步开放了服务业和金融业。
外资在马来西亚开展并购,不同领域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例如制造业由贸工部批准,国内贸消部负责直销、零售批发业,国家银行及财政部负责金融业,包括银行、保险等,通讯及多媒体部负责电讯业。2012年实施的《竞争法令2010》是马来西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法令,该法令由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执行,在马来西亚开展的相关并购活动也受该法律的制约。
马来西亚股票市场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外国企业或投资者收购本地企业上市,2009年,马来西亚政府宣布取消外资公司在马来西亚上市必须分配30%土著股权的限制,变为规定的25%公众认购的股份中,要求有50%分配给土著,即强制分配给土著的股份实际只有12.5%;此外,拥有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生物科技公司地位以及主要在海外运营的公司可不受土著股权需占公众股份50%的限制。同时废除外资委员会(FIC)的审批权,拟在马上市的外资公司 直接将申请递交给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
企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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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系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实行分税制。联邦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税务,负责制定税收政策,由其下属的内陆税务局(征收直接税)和皇家关税局(征收间接税)负责实施。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和石油税等;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和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和印花税等。各州政府征收土地税、矿产税、森林税、执照税、娱乐税和酒店税、门牌税等。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马来西亚企业和公民一样同等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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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种类
公司税:税率为24%。从2017纳税年起,对于在马来西亚成立的中小型居民企业(实收资本不高于250万马币,且不属于拥有超过该限额的公司的企业集团),其取得的首60万马币以内的所得可以适用18%的税率,并在2019年降低至17%,超过部分适用24%的税率。
石油所得税:税率为38%,征收对象为在马来西亚从事石油领域上游行业的企业,包括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或马来西亚—泰国联合发展机构签署石油行业相关协议的纳税个体。
个人所得税:马来西亚所得税法规定,不管是马来西亚公民或外国人,只要一年内居住在马来西亚超过182天,并拥有收入,就有报税的义务。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率为1%-30%,5000马币以内的税率为0,超过200万马币部分的税率为30%。外国公民的税率固定为30%。
进口税:大多数进口货物需缴纳进口税,税率分从价税率和从量税率。近几年马来西亚已取消了多种原料、机械与零部件的进口税。马来西亚与东盟国家之间实行特惠关税,工业产品的进口税率为0-5%之间;与日本实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进口税;与中国和韩国实行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及韩国—东盟自贸区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进口税;与澳大利亚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马来西亚将减免自澳进口商品97%以上的关税。
出口税:马来西亚对包括原油、原木、锯材和原棕油等在内的资源性产品出口征收出口税。从价征收的出口税的税率范围为0至20%。
国内税:根据《1976年国内税法》规定,本地制造的一些特定产品,包括烟草、酒类、扑克、麻将、汽车、四驱车和摩托车等,须缴纳国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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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为了鼓励与欢迎外资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导向型工业,马来西亚于1968年制订“投资奖励法案”,1971年制订“自由贸易区法案”,1972年修订海关法中相关条款实施保税工厂制度,从而基本上完备了以外资企业为中心发展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导向型工业的经济体制。马来西亚政府在1990年制定了《自由区法》,以促进旅游业、制造业等以贸易为目的的免税区经济的发展,其中自由工业区是特别为制造业者从事生产或装配主要供应外销产品而设置的区域,使区内业者享受最低的关税管制,并可免税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减少其制成品出口的手续。目前,马来西亚共设立了18个自由工业区,但自由工业区毕竟有限,且许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无法在自由工业区内设立工厂,马来西亚政府为了促进出口导向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布局更加合理,允许其他企业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享有与自由工业区工厂同等优惠政策。
劳动就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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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核心内容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包括《1955年雇佣法》《1967年劳资关系法》《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和《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此外,马来西亚某些州还有不适用于全国的州立法,例如沙巴劳动法令以及沙捞越劳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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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当地工作规定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但因其国内劳动力短缺,允许在部分行业雇用外国劳工。外资公司可雇用外籍员工担任公司管理职务,也可将某些主要职位永久保留给外国人。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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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获得土地的规定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土地事务属于州务管辖范畴,各州均设有土地局,各州在联邦政府监督下,可制定本州的土地政策。宪法和国家土地法均规定,马来西亚土地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受法律的保护,可自由买卖。获得土地的方式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永久拥有权(Freehold),可以获得永久地契(目前此权限已很难获得);另一种是租赁性拥有权(Leasehold),可获有效期为99年的租契。日前,联邦政府公布了新的修订政策,允许业主在99年地契到期之前支付一定费用,便可再延续新的99年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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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承包禁止领域
马来西亚政府财政拨款项目一般交由当地土著承包商负责,不允许外国工程公司单独担任总承包商,外国公司只能从当地公司中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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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马来西亚政府拨款工程项目和私人领域项目一般都实行招标制度,但在融资支持或满足业主其他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少部分项目也可由承包商与业主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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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承包工程许可制度
外国承包商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批准,同时还要获得建筑承包等级证书。按照法律规定,外国独资公司不能获得A级执照,而没有A级执照,公司不能作为总承包商参与政府1000万马币以上项目招标。因此外国公司要成为A级公司,必须与当地公司合作。
投资注册企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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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马来西亚,外商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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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设立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须到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简称SSM)或在线(www.ssm.com.my)提交申请,进行注册登记。
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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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
马来西亚大型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到最后实施需要较长过程,工程公司应从各种渠道获取工程前期信息,密切跟踪,适时介入。一般来说,政府出资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信息,私人项目通过主要报刊定期发布招标及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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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在马来西亚,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外来资金参与的项目均按国际标准公开招标。政府财政拨款的一般工程项目,一般把招标对象限定在拥有A级资格的马来西亚本地公司,外国公司需从中分包或合作,大型项目则启动国际招标程序。私人发展项目招标对象限制较少,但最大的风险是支付保障问题,要慎重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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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手续
在马来西亚主管承包工程的政府部门是建筑业发展局(CIDB)。承包商与当地发展商签订承包合同后,需要向该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其查验承包公司资质和监督审查项目进展情况。一般情况下,承包公司还需申请的许可有机械设备使用许可(机械管理部门)和工人现场驻地和设备材料堆放许可(市政管理部门)。
境外投资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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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注意问题
(1)客观评估投资环境。中国投资者赴马来西亚开展投资合作首先应该客观评估其投资环境,主要注意以下问题:经济规模及产业优势;政府及各界对待外国投资的态度;投资经商的便利化措施;人文、语言及宗教环境;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及工作效率;经商习惯及民商法律制度;社会治安状况。
(2)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马来西亚在独立前,曾经是英国殖民地,因此其法律体系受英国影响很深,成文法与判例法在商业活动中都发挥作用。中国企业到马来西亚投资首先要注意法律环境问题,要严格遵守马来西亚各项法律规定,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情况;聘请当地有经验、易于交流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处理所有与法律有关的事务,涉及投资经营重大问题和合约谈判及签署,事先一定要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
(3)做好企业注册及申办各类执照的充分准备。在马来西亚投资合作的起步阶段最大的困难是公司注册和申办各类执照。这些执照的申请程序复杂、文件繁多、审批时间较长。中国企业要对马来西亚关于外国投资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聘请专门的公司秘书和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有关申请事宜;按照要求,提前备齐所需文件,及时履行相关手续。马来西亚各类申请文件及公司文书均须企业董事亲自签名,并加盖公司的正式印章。
(4)适当调整优惠政策的期望值。马来西亚政府虽然制定了多项投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但是这些政策不能自动获得,企业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根据企业情况酌情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中国企业要详细了解这些优惠政策的内容、申请条件及程序,适当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并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向政府申请有关优惠政策。个别优惠政策的批准,可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如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取决于政府部门的最终协调结果,因此,可能存在审批时间较长、政策内容会有调整等情况。
(5)充分核算税负成本。马来西亚的税收体系比较复杂,缴纳税务专业要求高。中国投资者要认真了解当地税收政策,仔细听取专业会计和税务人员的意见,充分核算税负成本,尽量选择在能够获得所得税减免的领域或地区投资。
(6)有效控制工资成本企业工薪支出。除工资外,还包括雇员公积金(EPF)、社保基金(SCOSO)及保险和年度花红等。中国企业需要了解当地劳动法令关于正常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具体规定,精心核算工资成本,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此外,投资者也应充分考虑马来西亚就业市场薪资逐年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历年发布的数据,马来西亚就业市场每年雇员工资实际增幅平均在5%-7%左右,投资者对此须有充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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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资企业承建的部分大型项目,马来西亚政府允许承包商以个案审批的方式从中国引进紧缺的技术工人和工程师,但需与雇主事先签订用工合同,约定工资及工作时间,并提前办好工作准证后方能入境。马政府不允许持旅游签证在马务工。
新冠疫情以来,马来西亚为促进本地就业,进一步收紧工作签证的审批,2020年6月,马来西亚人力资源发展部发文告表示,所有外籍员工的招聘,都必须在求职网站发布招聘启事至少30天,在无法招聘到合适的本地员工的条件下,才可聘请外籍员工,如此一来,外籍员工工作签证的审批时间增加,专业技术要求较低的外籍技术人员工作签证申请难度加大,申请周期延长。
03
在马来西亚经商必须熟悉和适应当地特殊的贸易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拓展业务,规避风险。
(1)谨慎选择贸易伙伴,采用信用证交易适应当地支付条件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企业要特别慎重,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查证企业背景情况,核实项目真伪。涉及矿石、砂石等原产品贸易时,要验证出口商是否持有合法的开采、运输、出口所需所有准证。必要时,可同马来西亚本地商协会联系,获取相关信息。签订合同内容要全面、详尽,并尽可能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马来西亚进口商通常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但曾有部分中国出口商基于彼此信任或急于成交,未坚持要求进口商开具信用证,可能最终因付款问题酿成贸易纠纷,中资企业需要注意和警惕此类情况。
(2)采用本币结算,规避汇兑风险。2018年8月,双方续签本币互换协议,规模保持为1800亿元人民币/1100亿马来西亚林吉特,旨在便利双边贸易和投资。协议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考虑到美元汇率波动风险和货币汇兑产生的成本,中国企业应争取利用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最大限度规避或消除汇率风险,降低经商成本。
(3)坚持以质取胜,提升产品质量。马来西亚人非常注重商品的质量,认为质量代表着企业的信誉。中国的轻工产品在马来西亚市场份额较高,企业应本着“诚信经营、以质取胜”的理念,着眼长远,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上下功夫,切忌只顾眼前利益,靠过度宣传获取订单,“以次充好”,损害中国产品的声誉。
法律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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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保护
(1)依法用法。在马来西亚,企业不仅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而且必要时还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捍卫自身权益。马来西亚处理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由法院指定专业法官进行审理。双方也可以书面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马来西亚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实行两审终审制。
(2)聘请律师。由于马来西亚民商事法律比较复杂,加上语言差异,中国企业应该聘请当地律师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可以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利益。
(3)律师咨询。在马来西亚,中国企业最好向英文和中文均比较流利的律师咨询,并且请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02
(1)密切联系马来西亚联邦和各州政府均重视外国投资。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开展投资合作期间,要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及时通报企业发展情况,反映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寻求政府部门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2)寻求支持遇到突发事件,除向中国驻马来西亚使(领)馆、使(领)馆经商处(室)、国内公司总部报告外,应及时与马来西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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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责任中国公民在他国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驻在国当地法律约束。当中国公民(包括触犯当地法律的中国公民)在当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保护。
(2)报到登记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投资注册或项目启动后,应按规定到使馆经商处报到备案,汇报企业有关情况,建立联络渠道;保持与经商处(室)的经常性联络。
(3)服从指导在遇到重大问题和事件时,应及时向使馆报告;在处理相关事宜时,要服从使馆的领导和协调。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开展投资合作,可向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经商处、驻古晋总领馆、驻哥打基纳巴卢总领馆和驻槟城总领馆咨询。当中资机构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领事部或驻古晋总领馆、驻哥打基纳巴鲁总领馆、驻槟城总领馆寻求领事保护。
04
(1)建立应急预案。中国企业到马来西亚开展投资合作,要客观评估各类潜在风险,有针对性地建立内部紧急情况预警机制,制订相应的风险预案。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和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投入必要的经费购置安全设备,为员工购置意外伤害保险等。
(2)采取应急措施。当遇到突发自然灾害或人为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争取将损失控制到最小范围。遇到火灾和人员受伤,应迅速拨打当地火警和救护电话;之后立即上报中国驻马来西亚使(领)馆和企业国内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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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到马来西亚开展投资合作,应服从中国驻马来西亚使(领)馆的领导,主动加入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总商会,在总商会的管理下,加强与马来西亚政府、工商界以及中资企业间的联系和交流,守法经营,协调解决经营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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