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匯局:前海港企貸業務操作指引
為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從境外銀行獲得人民幣貸款、便利開展跨境融資。深圳外匯局近日制定印發“前海港企貸”業務操作指引並公開徵求意見。
參與企業條件
1.註冊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區內且成立時間為半年(含)以上的港資小微企業。
2.房地產企業、類金融企業(包括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不適用本指引。
3.近兩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借債額度及幣種
借用外債不超過500萬人民幣,外債債權人限定為境外銀行,提款幣種限定為人民幣。
申請材料
申請企業應在外債簽約登記時向深圳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表
2.借款意向書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條款影本。文本為外文的,應另附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
3.營業執照影本。
4.以上材料原件驗後返還,影本加蓋企業公章由深圳外匯局留存。
要求與說明
1.已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企業中,不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仍持有登記的外債,可將外債持有至到期,外債資金仍可正常使用,待還本付息完畢後註銷該外債。
2.企業新借入外債,需延續開展“前海港企貸”業務前所採用的外債模式借用外債;
3.開展“前海港企貸”業務前未借用過外債的企業,可自主選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或“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
4.通過“前海港企貸”業務登記的外債如有餘額,需佔用企業的外債額度。
5.申請企業可同時參與深圳市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
6.企業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外債提款時效為6個月。
7.企業提款後如在6個月內還款,須事前向深圳外匯局逐筆報告。
8.參與企業,不再適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及外債“投注差”管理規定。
9.企業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前已借用尚未償還的外債餘額,佔用“前海港企貸”業務額度。
10.企業後續如需變更為全口徑或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等借債模式,可借外債額度需扣減“前海港企貸”中已借用尚未償還的外債餘額。
使用要求
1.企業通過“前海港企貸”借用的外債應調回境內並在經營範圍內使用
2.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3.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
4.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理財投資(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
5.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6.不得轉借其他企業。
以下為業務操作指引
“前海港企貸”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銀髮〔2023〕42號)第三條“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在500萬元人民幣的限額內從境外銀行獲得人民幣貸款”,便利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開展跨境融資。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簡稱深圳外匯局)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條 註冊在前海合作區的港資小微企業,可在不超過500萬人民幣額度內借用外債,外債債權人限定為境外銀行,提款幣種限定為人民幣(該業務簡稱“前海港企貸”)。
第三條 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區內且成立時間為半年(含)以上的港資小微企業。
(二)房地產企業、類金融企業(包括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不適用本指引。
(三)近兩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已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企業中,不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仍持有登記的外債,可將外債持有至到期,外債資金仍可正常使用,待還本付息完畢後註銷該外債。企業新借入外債,需延續開展“前海港企貸”業務前所採用的外債模式借用外債;開展“前海港企貸”業務前未借用過外債的企業,可自主選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或“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通過“前海港企貸”業務登記的外債如有餘額,需佔用企業的外債額度。
第四條 企業申請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應在外債簽約登記時向深圳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借款意向書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條款影本。文本為外文的,應另附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
(三)營業執照影本。
以上材料原件驗後返還,影本加蓋企業公章由深圳外匯局留存。
第五條 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需求,同時參與深圳市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
第六條 企業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後6個月內未實際發生外債提款的,該筆外債登記失效。深圳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業務時,應備註“6個月內未實際發生外債提款的,該筆外債登記失效”。企業需再次申請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的,可按照本指引規定重新申請。
第七條 企業提款後如在6個月內還款,須事前向深圳外匯局逐筆報告。
第八條 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的企業,不再適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及外債“投注差”管理規定。企業在參與“前海港企貸”業務前已借用尚未償還的外債餘額,佔用“前海港企貸”業務額度。企業後續如需變更為全口徑或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等借債模式,可借外債額度需扣減“前海港企貸”中已借用尚未償還的外債餘額。
第九條 企業通過“前海港企貸”借用的外債,應調回境內並在經營範圍內使用,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理財投資(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
(四)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五)不得轉借其他企業。
第十條 企業未按本指引辦理“前海港企貸”業務的,深圳外匯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本指引未明確事項,依照現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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