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8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正式印發新修訂的債券辦法,即《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赴澳門發行債券專項扶持辦法》(以下簡稱《債券扶持辦法》)。該辦法將於2023年6月20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債券扶持辦法》是合作區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及《關於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精神,支持澳門債券市場發展的重要舉措,旨在通過各類扶持措施,提高澳門債券市場對境內企業的吸引力,引導企業優先選擇在澳門發行債券。
相較於原辦法,《債券扶持辦法》根據國家發改委出臺的《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將合作區企業通過間接方式在澳門成功發行債券納入補貼範圍,並將獎勵比例由原先募集資金規模的0.8%提高至2%,同時,外部評審費用補貼範圍由綠色債券擴大至綠色和可持續債券。
仲介機構是債券市場服務生態的重要一環,他們業務分佈廣、客戶資源豐富,能為澳門債券市場引入更多優質發行人。故《債券扶持辦法》相應優化了仲介機構的獎勵機制,對註冊在合作區,且為境內企業赴澳門成功發債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綠色和可持續債券的外部評審機構,由每家每次10萬元的扶持標準,提升至按其實際服務金額予以補貼,單次最高不超過50萬元,每年每家機構限額100萬元。
相較於原辦法,本次《債券扶持辦法》明確了扶持資金的申請流程和不同申報主體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清單,並規定扶持資金申請“線上辦”,提升企業辦事便捷度。
另外,為穩定企業預期、增強企業赴澳門特區發債的信心,合作區企業可在債券成功發行前,基於仲介機構提供的專業建議,向合作區金融發展局申請預審,扶持資金將在企業成功赴澳門發行債券後按流程撥付。
原債券扶持辦法有效期至2023年2月末,為保持新舊政策在時間上的有效銜接,《債券扶持辦法》特別規定,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該辦法扶持條件的,可於2024年申請扶持資金。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積極發揮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作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新平臺的作用,支持澳門特區債券市場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債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其控制的註冊在境外企業名義,在澳門特區發行的、以人民幣或者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且該有價證券符合澳門金融管理局相關債券發行指引的要求,並且全數由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系統登記、託管及結算;
(二)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控制的註冊在境外的企業;
(三)仲介機構,是指為前述企業赴澳門特區成功發行債券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綠色和可持續債券的外部評審認證機構;
(四)控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擁有境外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者雖不擁有境外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五)債券一般發行費用,是指承銷費用、律師事務所費用、會計師事務所費用、信用評級機構費用、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系統託管及結算費用,以及澳門交易機構的發行服務費用及上市費用;
(六)外部評審費用,是指與綠色和可持續債券發行相關的外部評審機構費用,包括發行前外部評審(包括但不限於認證、第二方意見、驗證、ESG評分/評級、保證、就設立綠色和可持續融資框架提供的諮詢服務)和發行後外部評審或者報告費用;
(七)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明確說明外,均為人民幣。本辦法涉及匯率換算均以發行日中國人民銀行官網發佈的匯率作為計算基準。
(一)應當符合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範性檔《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規定的實質性運營條件;
(二)申請至審核完成時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相關部門公佈的經營異常名錄。
合作區企業以其控制的註冊在境外企業的名義發行債券的,以合作區企業為申請人申請扶持資金,應當符合上述全部條件。
企業在澳門特區發行一年期以上債券前,應當按照《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債審核登記等手續。
企業申請綠色和可持續債券扶持的,需要通過外部評審機構相關評審認證。
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扶持對象,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資金扶持:
(一)按照企業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的百分之二給予一次性債券一般發行費用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五百萬元。發行債券被認定為綠色和可持續債券的,除上述資金扶持外,對外部評審費用按實際發生金額進行扶持,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扶持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五百五十萬元;
(二)仲介機構按照每次向赴澳門特區成功發行債券的企業提供專業服務對應的合同載明的金額予以扶持,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每家仲介機構每年扶持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一)系統申請。申請本辦法扶持資金的申請人根據受理申請通知要求,登錄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並上傳以下材料。除申請表外,以下其餘材料均為影本,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上傳系統,原件備查;
1.企業所需材料: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證明材料,控制權關係證明材料(僅限於合作區企業以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作為發債主體的情形),國家相關部委出具的企業借用外債審核或登記證明材料(僅限發行一年期以上債券),債券募集說明書,債券在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系統登記、託管及結算的證明材料,綠色和可持續債券相關證明材料(若有);
2.仲介機構所需材料: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證明材料,與發債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以及服務合同對應的發票。
(二)受理。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申請人須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材料;符合受理條件且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四)資金審定。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審定申請專案及相應資金給付清單;
(五)公示。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將擬給予扶持的對象名單和金額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
(六)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本辦法接受發行前預審。企業可在債券發行前,基於仲介機構提供的專業建議,向合作區金融發展局申請預審。扶持資金在企業成功發行債券後按流程撥付。
依據本辦法發放的扶持資金接受有權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申請人應當保證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合作區企業及仲介機構,一經查實,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本辦法扶持;對已收到扶持資金的,要求退還已取得的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申請人在申請扶持資金時,應當書面承諾自獲得最後一筆扶持資金起五年內不遷出合作區,不改變在合作區的納稅義務。如有遷出或者註銷的,應一次性退還所有扶持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在申請本辦法扶持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但是申請人已享受合作區其他同類扶持政策,不得重複享受本辦法扶持。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辦法扶持條件的,可於2024年申請扶持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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