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天津發佈24項措施,促進港產城高質量融合發展!政策措施明確鼓勵航運金融業務發展。支持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發展,對本市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含下設的專案公司)為本市航運企業一定規模以上船舶提供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給予一年期以上融資總量2%的獎勵,單船獎勵上限為60萬元,分三年撥付。支持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對本市經常專案跨境人民幣結算量排名前20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按照結算業務較上一年度增量萬分之二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機構獎勵上限為60萬元。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港產城融合發展行動部署要求,做大做強做優港口經濟,構建以港促業興城、港產城相互賦能的新格局,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鼓勵開通國際集裝箱航線。對在天津港新開通國際集裝箱直航航線並穩定運營一年以上的航運企業,新開通遠洋航線年集裝箱裝卸量超過15萬標準箱的,分檔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航線的一次性獎勵;新開通近洋航線年集裝箱裝卸量超過6萬標準箱的,分檔給予不超過500萬元/航線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天津港集團)
2.鼓勵發展外貿集裝箱運輸。對在天津港從事外貿集裝箱運輸的航運企業,外貿箱量年度排名進入前十且同比增長5%以上的,分檔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天津港集團)
3.鼓勵開通國際滾裝航線。對在天津港新開通滾裝出口航線(含國際中轉航線)的航運企業,單航次出口作業總量超過1000標準車輛的,按照不超過25萬元/航次的標準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天津港集團)
4.鼓勵強化集裝箱環渤海內支線。對以天津港為中轉港開展公共環渤海內支線運輸的航運企業,年重箱裝卸量較上一年度增長超過1萬標準箱的,按照全年重箱裝卸量和增量規模分檔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天津港集團)
5.鼓勵發展海鐵聯運。對在天津港開展海鐵聯運業務的港口經營人,按照運量、鐵路運輸距離、服務國家戰略等因素給予獎勵。利用“一單制”模式運輸的,獎勵標準適當提高。(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天津港集團)
6.鼓勵航運企業落戶和擴大規模。吸引航運企業來津發展,對開業運力達到2萬載重噸以上的航運企業,按照船舶運力規模分檔給予30萬元至200萬元獎勵。支持本市航運企業以新建、市外購置(含融資租賃)方式新增運力,對0.5萬載重噸以上的新增營運船舶,按照每載重噸40元至100元的標準分檔給予獎勵,從市外以光租方式租入並經營的船舶獎勵標準按照50%執行。(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市財政局、天津海事局、相關區人民政府、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管委會)
7.鼓勵頭部航運企業提高運輸效率。對本市連續經營兩年以上的航運企業,年度水路貨物運輸周轉量達到20億噸公里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照增量給予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上限為100萬元;2022年度水路貨物周轉量前20名的,對自有並經營船舶按照每載重噸10元至3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單船獎勵上限為100萬元。(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市財政局、相關區人民政府、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管委會)
8.鼓勵發展國際船舶管理業務。對本市連續經營兩年以上的國際船舶管理企業,年度管理國際船舶達到20萬總噸以上且較上一年度增長的,按照增量給予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上限為100萬元。(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市財政局、相關區人民政府、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管委會)
9.鼓勵發展郵輪旅遊。支持郵輪公司在津開展業務,對以天津港為母港的航線,按照運營航次、噸位數給予獎勵;對組織郵輪遊客在津觀光達到一定規模的,按照遊客人數給予獎勵。支持旅遊機構積極招徠遊客,對以天津港為母港組織旅遊的機構,按照招徠遊客人數分檔給予獎勵;對組織郵輪遊客在津過夜的機構,按照遊客人數給予獎勵。支持旅遊機構在京津冀開展郵輪推介,按照推介活動規模給予獎勵。向以天津港為母港或訪問港的遊客重點推介京津旅遊資源。(責任單位: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財政局、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天津東疆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天津港集團)
10.鼓勵提升基礎設施設備能級。支持港口基礎設施、公共基礎設施和鐵路、道路集疏運網路建設,加快“公轉鐵”、“散改集”等運輸結構調整。推進區域港口群協同合作,支持港口經營人向從事環渤海內支線運輸的船舶提供優先靠泊、優先裝卸作業等服務,並減免優惠相關費用。支持港航生產經營智能化升級,推動各類裝備綠色智慧改造,支持企業購置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港口作業機械以及大型設備更新改造。(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天津港集團)
11.鼓勵船舶修造產業發展。擴建和新建船舶修造專案按照本市製造業相關政策給予獎勵。明確船舶修造企業落戶流程及用海、用地准入條件。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各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探索開展船舶及港口相關工程機械等保稅維修和再製造業務,擴展業務規模。(責任單位: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天津海事局、市財政局、天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濱海新區人民政府)
12.鼓勵保稅船供業務發展。積極爭取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許可權,支持天津港保稅燃油跨關區供油業務發展,實施進口保稅倉和出口監管倉“兩倉合一”。推動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業務落地,探索開展新能源、清潔能源加注業務。(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市財政局、天津海關、天津邊檢總站、天津海事局、天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天津東疆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3.鼓勵口岸大型外貿主體落戶發展。支持在天津港通關的異地重點企業在津設立獨立法人企業,對核定年總營業收入和國際貨物貿易業務占比等指標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總營業收入增量規模,分檔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天津海關、相關區人民政府、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管委會)
14.鼓勵優質商品進口。對通過天津港進口農產品、資源類商品、消費品的企業,按企業年度進口額、銷售額,分檔分類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15.鼓勵跨境貿易分撥中心建設。支持企業依託海港口岸開展進出口商品存儲、保稅分撥、加工增值服務、保稅展示等業務,打造北方跨境貿易分撥中心。對在津建立跨境電商分撥中心,帶動跨境電商進出口交易額較上一年度增長超過5億元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天津海關、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管委會)
16.鼓勵重點貨類產業鏈條延伸。做強汽車口岸功能,擴大保稅增值服務範圍,拓展汽車出口業務。依託京津物流園和濱海新區中心漁港國家骨幹冷鏈物流基地重點服務北京冷鏈市場,引育冷鏈物流龍頭企業,建設進口冷凍品精深加工聚集區。依託天津糧油商品交易所,打造綜合交易服務平臺。吸引全國性能源化工貿易商在南港工業區落戶,建設油氣交易中心。探索完善有色礦物流鏈。支持本市企業在津建設汽車、水果、冷凍品等保稅展示交易中心,按照保稅展示交易中心實際使用面積、進口金額和本地銷售額情況,分檔分類給予獎勵,每個中心每年獎勵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天津海關、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管委會、天津港集團)
17.鼓勵港航數據平臺和交易平臺建設。支持港口企業、航運企業、物流企業、口岸部門、鐵路部門等探索開展數據共用應用,打造港航數據資訊樞紐。支持市場主體搭建港口網路貨運平臺,為貨主及各種運輸主體提供貨運資訊發佈、業務撮合、線上交易、線上結算等定制化服務,提升港口資源配置能力。通過推動港航產業數位化,加快數字產業化進程。(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市商務局、市委網信辦、天津海關、天津邊檢總站、天津海事局、天津港集團、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鐵路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8.鼓勵航運要素集聚發展。中心城區以小白樓片區和遠洋大廈片區為啟動區,打造“津城”航運服務集聚區,支持引導航運金融、保險企業,海事法律服務組織,航運功能性機構,以及航運、貿易、貨代等頭部企業落戶。濱海新區按照東疆片區、北疆南疆片區、於響片區功能佈局,打造“濱城”航運服務集聚區,支持引導航運企業、船代貨代和船舶服務、航運物流、國際貿易、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主體落戶。對新落戶主體給予獎勵和購置、租賃辦公場地支持,屬地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在人才落戶、子女教育、醫療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責任單位: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平區人民政府、河西區人民政府、河北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市商務局、市金融局、市司法局)
19.鼓勵航運金融業務發展。支持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發展,對本市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含下設的專案公司)為本市航運企業一定規模以上船舶提供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給予一年期以上融資總量2%的獎勵,單船獎勵上限為60萬元,分三年撥付。支持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對本市經常專案跨境人民幣結算量排名前20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按照結算業務較上一年度增量萬分之二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機構獎勵上限為60萬元。支持金融機構創新航運金融衍生品產品和服務,對參加天津市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創新案例評選並獲獎的,按照本市金融政策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金融局、天津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財政局、相關區人民政府、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管委會)
20.鼓勵航運保險業務發展。支持開展船舶險和貨運險業務,對本市保險機構分別以上一年度完成的船舶險和貨運險保費收入為基準,給予船舶險增量保費6%和貨運險增量保費3%的獎勵,每家保險機構合計獎勵上限為200萬元。建設港航金融資訊服務平臺,共用海事信用等級、船舶出險記錄等資訊,加強銀行、保險、金融租賃等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責任單位:市金融局、天津銀保監局、市財政局)
21.鼓勵海事法律服務發展。支持海事海商領域律師人才引進培養,壯大本市海事海商法律服務隊伍。引導本市具有海事海商專業優勢的律師事務所到天津自貿試驗區發展。探索設立天津仲裁委員會海事仲裁中心,服務海事領域發展。(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天津仲裁委)
22.持續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推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功能向口岸物流和國際貿易相關領域拓展,為企業提供“通關+物流”一體化聯動服務。鞏固提升進口貨物“船邊直提”和出口貨物“抵港直裝”等改革成效,推廣關港集疏港智慧平臺應用,支持企業優先選擇直提直裝通關模式,進一步深化邊檢查驗“零等待、零延時、零接觸”工作機制,持續提升天津口岸通關效率。深化京津口岸合作,聯合推廣跨境貿易便利化改革措施。積極爭取口岸監管改革先行先試,持續優化口岸營商環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委、天津海關、天津邊檢總站、天津港集團)
23.鼓勵航運軟實力提升。支持高等院校和知名機構在本市舉辦重大航運學術交流、研討和會展活動。支持本市高校、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機構,積極參與天津港產城融合發展相關難點、熱點、創新點研究,提供重要智力保障。引進培養複合型、創新型專業人才,推動本市高校加強港口航運相關學科專業建設,重點引進和培養航運經紀人等高端人才,支撐本市高端航運服務業發展。(責任單位:市教委、市商務局、相關區人民政府、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管委會)
24.重大事項“一事一議”。對本市港產城融合發展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企業、機構、協會和專案,以及有重大貢獻或取得重大科技突破的人才,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由市港口經濟高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建議,按程式報批確定。(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市財政局、相關區人民政府、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管委會)
本政策措施除鼓勵高端航運要素落戶外,所需資金由市與濱海新區兩級財政按1︰1共同承擔,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政策措施具體執行以各相關單位發佈的實施細則為准。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負責,各行業主管部門對資金使用負責。政策措施實施過程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政策評估和績效評價,結合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實施細則。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政策措施印發之日,原則上參照本政策措施執行。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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