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9日欧盟2019/452号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FDI条例)生效后,所有未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欧盟国家都陆续开始在其国家层面引入审查机制。
比利时联邦和各大区政府从两年前开始讨论如何设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机制,并于去年11月30日公布了如何进行审查的合作协议草案(合作协议)。
该合作协议草案原计划从今年初就开始实施审查制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推迟。目前已经确定的是外商直接投资审查制度会在7月1日正式生效并实施。
有关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草案(指导意见)对于所有在7月1日之前签署交易文件的增资、并购或参股项目,非欧盟投资者没有义务向联邦审查委员会(委员会)进行申报,即使该项目的交割将在7月1日后完成。但是,任何7月1日之后签署的外国直接投资项目,如果在该审查程序的适用范围内,非欧盟投资者必须履行申报义务,提起审查程序。
如果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必须进行申报并适用审查制度:
根据《合作协议》第2条第4款,不仅主要住所在欧盟以外的自然人,或注册地址或主要业务在欧盟以外的法律实体(例如,中国国民或者中国的公司),甚至包括其最终受益人之一的主要住所在欧盟以外的企业也被涵盖在“外国投资者”的定义中。
因此,如果一家非欧盟集团公司用其比利时或欧盟的子公司进行收购或增资,该子公司也在“外国投资者”的范围内。举例说明:如果一家中国集团用其比利时、德国或法国的子公司来收购或者增资一家比利时公司,该交易也有可能会在审查范围内。
II. 该笔投资使外国投资者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获得至少
(i) 10%的目标公司的投票权,该目标公司的业务属于以下领域:国防(包括军商两用产品)、能源、网络安全、电子通信或数字基础设施,且该目标公司在取得投票权的前一个财政年度的营业额超过一亿欧元(《合作协定》第4条第2款第1项);或者
(ii) 25%的目标公司的投票权,该目标公司的业务属于以下领域:
a. 关键基础设施(包括实体和虚拟基础设施),涵盖能源、运输、水、卫生、电子通信、数字基础设施、媒体、数据处理和存储、航空航天和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以及敏感设施,包括对使用前述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土地和房产 (按照相关欧盟法规的定义);
b. 至关重要的技术或资源:安全(包括卫生安全)、国防或公共秩序的执行,若其干扰、故障、损失或破坏将对比利时、欧盟成员国或欧盟产生重大影响、受出口管制规则和国家管制的军事设备、军商两用产品、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如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能源储存、量子和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
c. 关键供给:包括能源和资源供给以及粮食供应的安全;
d. 访问敏感信息、个人数据,以及控制此类信息的能力;
g. 在生物技术领域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但该目标企业在25%的投票权获得之前的财政年度的营业额需超过2500万欧元(《合作协议》第4条第2款第2项)。
此外,按照《指导意见》,我们希望进一步做出如下说明:
I. 营业额的门槛只适用于对生物技术领域的投资(25%的门槛)和对最敏感领域的投资(10%的门槛)。
II. 一旦达到10%或25%的门槛,申报义务即被触发。举例说明,如果一家非欧盟投资者(如中国企业)已经持有20%的投票权,然后参与目标公司增资,一旦其持有的投票权超过25% (即使在该单笔交易中中国企业仅获得5%的投票权),就需要对该交易进行申报。
《指导意见》中还特别说明,只要达到投票权的门槛,公司集团内部的重组项目也在该申报和审查的范围内。
III. 即使比利时目标公司的部分业务涉及到上述所列行业,该投资也需进行申报。
审查流程包括:(一)外国投资者的申报;(二)评估阶段;以及(三)审查阶段。不是所有的交易都会自动进入审查阶段。
针对适用范围内的外国直接投资交易,必须由外国投资者或其代表向联邦审查委员会提起申报。该申报的信息包括外国投资者、目标公司、交易、交易融资、外国投资者和目标公司的产品和业务(等)的多方面信息。
联邦审查委员会将在三十(30)天内对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所有文件进行分析和评估。
经过评估,如果交易被认定为是安全的,审查程序则完全终止。如果委员会认为该交易可能对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战略利益构成风险,则进入下一步的审查阶段。
在审查阶段,委员会将起草一份意见草案,并发送给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有权查阅所有申报文件和意见草案。外国投资者将有十(10)天的时间提出书面意见。委员会也将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组织会议。在此过程中,所有信息将与欧盟委员会和其它欧盟成员国共享,以征求后者对该交易的意见。
审查阶段结束后,委员会可决定:(1)批准该项交易;(2)附带条件的批准该项交易;或者(3)交易不予通过。外国投资者将有权与委员会就相关附带条件进行谈判。
如果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成员认为出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战略利益的考虑,认为有必要对一笔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提起审查,委员会可以主动启动审查程序。
即使该笔交易并未按照上述第二点进行主动申报,委员会也可以主动提起审查程序。
委员会在审查结束后,可以决定该目标公司采取一些措施,以降低对于国家安全的风险。因此,该主动审查可以发生在外国投资者获得投票权后,时间最长为两年,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延长到五年。
如果外国投资者不遵守该审查制度的规定,将会被处以相当于该笔外商直接投资额10%至30%的行政处罚。
外国投资者可以对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该笔交易是否通过的最终决定,向市场法院 (MARKET COURT) 提起上诉。该法院可以废除该决定,并决定将案件退回给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查。
除了绿地投资,如果任何中国投资者目前正在谈判或考虑对比利时公司进行增资、参股或收购,无论其直接收购实体是否为欧盟企业,都应仔细评估该笔交易是否在外商直接投资审查范围内、以及该审查制度对交易结构和交易时间的影响。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