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國位於東北亞,是我國“一帶一路”沿線經濟合作重要國家之一。蒙古國是礦產資源大國,目前已探明80多種能源礦產,主要有煤、石油、銅、鎢、鋁等礦產資源。蒙古國是資源出口型國家,與我國互補優勢明顯,加之蒙古國具有政治局勢相對穩定、經濟發展迅速、礦業市場相對規範等礦業投資有利條件,不少中國企業已經赴蒙古國進行礦業投資,且取得較好的投資成效。為幫助中國企業了解蒙古國礦業投資法律政策,積極預防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有效性,我們梳理了該國外商投資和礦業開發監管的法律政策,為中國企業投資提供參考。由於篇幅較長,現分上、中、下三篇刊出。
2006年頒布實施的《礦產法》是蒙古國礦產資源管理的主要法律,該法詳細規定了礦業權的類型、礦業權取得方式及程序、礦業權人的權利義務等與礦產資源管理相關的規定。
根據蒙古國《礦產法》第5.1條規定,蒙古國地表和地下自然存在的礦產歸國家所有。蒙古國的礦業權分為勘查許可和采礦許可,礦業權人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2) 依法優先取得勘查區塊內任何地方的采礦許可;
(3) 依法轉讓勘查許可,在主管部門的同意、監督下全部或部分退還勘查區塊;
(5) 以進行勘查為目的進入勘查區塊,建設必要的臨時設施;
(7) 在征得土地所有人、占有人的同意後進入、通過其他主體所有、占有的土地。
(1) 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規定開采位於該礦區內的礦產;
(2) 按國際市場價格銷售從礦區開采的礦產以及生產的產品;
(5) 對放射性礦產以外的礦產,依據其礦產儲量,對采礦許可延長2次,每次20年;
(6) 以進行開采活動為目的進入、通過礦區,修建必要設施並進行使用;
(8) 在征得土地所有人、占有人的同意後進入、通過其他主體所有、占有的土地;
根據《礦產法》第七條規定,勘查許可和采礦許可只授予依據蒙古國法律法規設立,正在從事經營活動,向蒙古國納稅的法人。
(1) 勘查許可頒發給最先提出申請登記並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法人。申請人應按固定格式向國家行政機關提出勘查許可申請。申請書應附以下文件:
(2) 申請人的名稱、郵政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4) 依照規定繪製的場地圖紙。圖紙上要註明該場地所在省、縣、區的名稱;
(7) 證明申請人符合“依據蒙古國法律法規設立,正在從事經營活動,向蒙古國納稅”要求的文件。
(1) 對於勘查許可範圍內的礦區,只有勘查權人能申請采礦許可。申請人應按規定向國家行政機關提出采礦許可申請。申請書應附以下文件:
(2) 申請人法人名稱、郵政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含有決策權官員姓名的證明;
(3) 證明申請人符合“依據蒙古國法律法規設立,正在從事經營活動,向蒙古國納稅”要求的文件;
(4) 依照規定繪製的場地圖紙。圖紙上要註明該場地所在省、縣、區的名稱;
(6) 礦產委員會討論並接受了勘探工作成果報告的紀要,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
(7) 有關在勘探工作過程中全部履行了依據環保計劃承擔的義務的文件;
根據蒙古國《礦產法》的規定,勘查許可有效期為三年,勘查權人有權將勘查許可的期限延長三次,每次三年。如果決定延期,勘探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該勘查許可有效期結束1個月前提交延期申請並附上如下文件:①勘查許可證件;②服務費、每年許可證費用的支付憑證及實施不低於勘探最低標準工作的票據;③根據礦業法規定審查通過環保計劃的文件;④完成勘探階段工作的報告及移交手續的憑據。收到勘探許可證延期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礦產登記局將對符合法律規定者按照礦法規定的時間延期,並就此在許可證登記簿上進行記錄。
采礦許可有效期為30年,采礦權人有權對放射性礦產以外的礦產,依據其礦產儲量,對采礦許可延長2次,每次20年。如果決定延期,采礦權人應當在該許可證有效期結束至少2年前,向礦產登記局提交該相關格式的延期申請書。
根據《礦產法》第32條的規定,礦業權人應按照規定每年繳納礦業權許可費用。
勘探區內每公頃應按下列費率繳納勘探許可證費:第一年145圖格魯格,第二年290圖格魯格,第三年435圖格魯格;勘探許可證期限第四至第六年每年1450圖格魯格;第七至第九年每年2175圖格魯格,勘探許可證期限的10-12年每年7250圖格魯格。
采礦許可費為每公頃許可礦區21750圖格魯格,對於石灰石、煤炭和國內生產的礦物,費用為每公頃7250圖格魯格。
礦業權人應對所持探礦權開展勘查工作,每年每公頃最低勘查投入應不低於以下金額: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每公頃不低於0.5美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不低於1.0美元;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每公頃不低於1.5美元;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每公頃不低於10美元。
蒙古國《礦產法》規定了針對礦產資源的儲備區塊和特別用地征用製度
1.儲備區塊製度。《礦產法》第13條規定,根據政府的決定,出於整頓特別許可登記、解決礦業權人之間發生的地界糾紛、利用國家預算資金進行地質研究、礦產勘查工作的目的,可對勘查和采礦許可頒發的區塊進行儲備。有關部門依法解除儲備區塊時,以前持有該區塊勘查和采礦許可的主體享有繼續持有該區塊的優先權。
2.特別用地征用製度。根據《礦產法》第14條的規定,蒙古國相關部門可以將土地作為限製、禁止礦產勘查、開采活動的特別用地,土地特別征用的期限不低於五年。因土地被征用而無法進行礦產勘查、開采的權利人,有權在被征用的一年內獲得補償。如勘查、開采權利人未按時獲得補償的,有權繼續進行勘查、開采活動。如特別用地征用期限到期,相關部門應就此向公眾公布。在公布後一個月內曾持有勘查和采礦許可的法人如果提出申請,將享有首輪取得許可的優先權。
蒙古國《礦產法》第六章規定了礦業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義務:
1.將法律規定的文件放在勘查或開采現場;
2.采礦權人從主管地質礦山問題的國家中央行政機關任命的委員會接受礦山後方可開始開采;
3.采礦權人應承擔充分開采礦產儲量的義務,禁止只以獲利為目的挑選開采;
4.確定礦產場地的邊界,立界樁的義務;
5.保護自然環境及文化遺產的義務;
6.采礦權人有義務保障蒙古公民就業。該企業法人的外國公民不得高於總員工數量的10%,如錄用外國公民的比例超出規定的比例時,每個工作崗位每月繳納相當於最低勞動工資10倍的費用;
7.依法采取具體措施保證礦區工作人員的勞動保障、衛生條件和當地縣、區居民的安全。
《礦產法》第53條對礦業權終止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並規定礦業權人不因許可終止而被免除保護、恢復自然環境、關閉礦山等方面的義務及自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承擔的義務。礦業權終止的情形主要包括礦業許可有效期結束、礦業權人依法全部退還了許可授予的礦區,此外,國家行政機關還可因以下事由廢止礦業許可:
1.礦業權人不符合礦業權人主體資格要求的;
2.礦業權人沒有按期足額繳納礦業權許可費用的;
3.礦區依法被征為儲備區塊和特別用地,補償款已全部支付給礦業權人的;
4.當年完成的勘探工作支出少於法定勘探工作最低支出額度的;
5.地方行政機關提出礦業權人沒有履行恢復自然環境義務方面的意見,經主管自然環境問題的國家中央行政機關做出廢止決定的。
蒙古國《礦產法》第47條規定了對采礦權人從礦區開采銷售的、或為銷售運輸的、開發的各種礦產品,按其銷售金額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
(1)產品出口外銷的,以國際貿易公認的當月平均價確定原則為基礎進行計算;或者遵循類似產品的國際市場價格進行計算;
(2)如果是在國內銷售或使用的,則以該產品或類似產品的國內市場價格為依據進行計算;
(3)如果無法確定銷往國內、外市場的產品的市場標準價格,則以許可證持有人申報的銷售收入為依據。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具體如下:
(1)國內銷售煤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相當於從該礦區開采銷售的、或為銷售運輸的、產品銷售額的2.5%;
(2)向蒙古銀行及其授權銀行出售的黃金計征5%礦產資源補償費,不征收附加費(附加費是指根據價格行情的上漲而追加計征的補償費)。
(3)除上述兩項以外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銷售額的5%征收。
根據產品的市場價的上漲行情以及加工成本的增加,對於上述第(3)項規定的費率依法追加征收一定比例的補償費。
2022年12月蒙古國大呼拉爾通過《礦產品貿易法》草案,此法將於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礦產品貿易法》的通過表明蒙古國建立礦產品交易所的法律框架已經形成,礦產品交易所將建立一個可靠的系統來連接供應商和買家。此外,蒙古國工業部還宣布將通過在國際市場上公開公布商業、合同和交易信息,建立真實市場價格、向投資者提供可靠信息以提高蒙古礦業產品競爭力。此後,蒙古國將通過交易所出售所有出口礦產品,礦業產品交易將更加公平、公開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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