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跨境业务办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2021 年 6 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复同意招商、 浙商、宁波、兴业和交通银行等 5 家银行开展资本项目数字 化服务试点,市场反应积极正面。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 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 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拟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将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推广至全国实施。
在上述文件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商业银行建议将 跨境人民币也纳入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中。为更好落实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原则,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提升数字化水平, 便利银行和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 管理局拟定了《通知》,将银行办理数字化业务范围从“资本 项目外汇业务”扩展到“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
《通知》主要内容
结合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办理及单证审核特点, 为统筹发展与安全,《通知》对相关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 管理,拟从以下几方面对相关业务进行支持和规范。
( 一 ) 明确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和电子单证相关概念。
银行在不违反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和业务档案管理等原 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审核电子单证方式,为市场主体线上 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市场主体提供的电子单证,须具有法律 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
(二) 最大化扩展明确数字化业务办理类型。将银行可 线下办理的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全面纳入数字化业务范围,银 行可以自主选择范围内业务进行数字化办理。
( 三 ) 分别对银行、市场主体提出基本要求。银行总行 应建立完备的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搭建系统,并根据实际 情况授权分行开展业务。采用数字化方式办理业务的市场主 体应有较好的合规和信用状况,还应保证提交的电子单证合 法合规、真实、完整、清晰,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 单证。
( 四 ) 明确数字化业务审核及管理要求。 以线上和线下 方式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应遵循相当的业务审核和档案管理 要求。银行应加强对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 识别。
( 五 ) 明确数据采集与信息报送要求。银行办理资本项 目数字化业务,应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 RCPMIS ) 数据 报送。
三、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起草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征求了部分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意见,各方所提意见大 部分予以采纳,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也与相关意见提出方达 成了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 算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 ( 以下简称线上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 ( 以 下简称市场主体) 办理相关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 ( 以 下简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前款所称电子单证,是指市场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 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 描件等。前款所称相关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是指银行可线下办理的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
二、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 ( 以下简称法人行) 具备下列 条件的,可以通过线上方式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 一 ) 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 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 二 ) 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 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 安全性。
( 三 ) 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法人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 务风险和内部合规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 行依法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市场主体办理跨境资金结算业务的合规 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 一 ) 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 类以下 (不含 A 类) 的货 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 二 ) 被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列入管控名单或被纳入跨境 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市场主体。
( 三 ) 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成立不满一年的境 内机构, 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或个人。
四、市场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 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 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市场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 方式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 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 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 一 ) 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市场主体 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 单证。
( 二 ) 银行应按规定对市场主体提交电子单证是否符合 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市场主体提交的电子 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柜 台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 三 ) 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 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或 篡改使用。
( 四 ) 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 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 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 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 ( 1.3 版)〉的通知》( 汇发〔2022〕13 号 ) 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 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账户开关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 字样;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 “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 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 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购汇申请人 名称”“外汇收款人名称”栏标注 “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 发〔2017〕126 号文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 发〔2013〕188 号 ) 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 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 RCPMIS ) 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市场主体违反本通知及 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 (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 境内分行 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 xx 月 xx 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 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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