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航運金融發展 天津市鼓勵航運金融發展實施細則發佈
為進一步增強金融資源集聚效應和服務支撐作用,完善航運金融發展政策體系,發揮金融對港產城高質量融合發展的支撐作用,市金融局會同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市財政局等單位,對標新華·波羅的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指數中航運金融包括的船舶融資、資金結算、航運保險和航運金融衍生品等四項指標,研究推出鼓勵航運金融發展的四項政策措施和實施細則。
一是支持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發展。對融資租賃公司為本市航運企業提供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給予一年期以上融資總量2%的獎勵。長期以來,我市持續推進融資租賃業的創新,在全國率先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離岸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登記、外債便利化等一系列先行先試政策試點,為租賃行業發展蓄勢賦能。截至目前,全市國際航運船舶和海工平臺設備融資租賃業務規模占全國的比重超過80%。下一步,將通過專項獎勵,進一步鞏固我市船舶融資租賃優勢,引導租賃公司加強與我市優質航運企業對接,量身定制融資租賃解決方案,進一步擴大天津航運運力規模。
二是支持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對本市經常專案跨境人民幣結算量排名前20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按照結算業務增量萬分之二的標準給予獎勵。近年來,我市不斷優化跨境人民幣結算便利化方案,從1.0版本升級至目前的3.0版本,指導轄內銀行強化跨境人民幣金融服務。2022年,全市跨境人民幣結算量創歷史新高,全年收付總量約3420億元,跨境人民幣便利化業務同比增長72%。下一步,將通過專項獎勵提升跨境人民幣結算規模和便利化水準,切實發揮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持續支持我市涉外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是支持航運保險業務發展。對本市保險機構分別以上一年度船舶險和貨運險保費收入為基準,給予船舶險增量保費6%和貨運險增量保費3%的獎勵。近年來,天津保險業搶抓北方國際航運核心區建設等有利契機,積極拓展航運保險業務,創新航運保險產品,探索建設航運保險資訊服務平臺,實現健康平穩發展。今年一季度,我市船舶保險收入位居北方城市首位。下一步,將通過專項獎勵有效降低航運保險市場運營成本壓力,優化我市航運保險發展環境,為航運企業和國際貿易企業提供更高的風險保障水準。
四是支持航運金融衍生品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航運金融衍生品,並參加天津市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創新案例評選,對獲獎的按照本市金融政策給予獎勵。下一步,將通過專項獎勵進一步調動金融機構為航運貿易企業提供金融衍生品服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滿足企業個性化、差異化風險管理需求,提升航運貿易企業風險管理能力。
天津市鼓勵航運金融發展實施細則(試行)
為完善航運金融發展政策體系,發揮金融對港產城高質量融合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天津市促進港產城高質量融合發展政策措施》,現制定支持航運金融發展專項獎勵辦法如下。
一、船舶融資租賃專項獎勵
(一)獎勵對象及標準
對我市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含下設的專案公司),為我市航運企業所屬船舶(普通貨運船舶10000載重噸以上、其他專業運輸船舶單船5000載重噸以上)提供融資租賃業務(包含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的,按照一年期以上融資總量的2%予以獎勵,單船融資租賃獎勵金額不超過60萬元。獎勵金額按照40%、30%、30%分三年撥付。
本辦法中所指船舶類型中,普通貨運船舶包括:集裝箱貨船、多用途貨船、雜貨船、散貨船、一般乾貨船(乾貨船)等,砂船除外;其他專業運輸船舶包括:油船(含瀝青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木材船、冷藏船等。
(二)申請材料
1.船舶融資租賃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2.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含下設的專案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掃描件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3.承租人工商營業執照掃描件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4.提供相關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發票、付息證明或承租方的租金支付憑證等證明材料掃描件;
5.租賃船舶的《所有權證書》、《光租證書》、《國籍證書》、《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者《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材料);
6.獎勵資金材料承諾書(附件4);
7.相關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兌付流程
1.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含下設的專案公司)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區(不含濱海新區)、開發區金融局提交申請材料。區(不含濱海新區)、開發區金融局對申請材料進行確認,並將申請材料和確認意見上報市金融局。
2.市金融局對融資租賃公司(含下設的專案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確認;市金融局函請天津銀保監局對金融租賃公司(含下設的專案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確認,天津銀保監局將確認意見函複市金融局。
3.市金融局將擬獎勵機構名單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向市財政局提報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按程式組織資金撥付。
二、跨境人民幣結算專項獎勵
(一)獎勵對象及標準
對我市經常專案跨境人民幣結算量排名前20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按照結算業務較上一年度增量萬分之二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機構不超過60萬元。
(二)申請材料
1.跨境人民幣結算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2);
2.工商營業執照掃描件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3.獎勵資金材料承諾書(附件4);
4.相關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兌付流程
1.銀行和支付機構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請材料。
2.市金融局函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確認,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將確認意見函複市金融局。
3.市金融局將擬獎勵機構名單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向市財政局提報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按程式組織資金撥付。
三、航運金融衍生品專項獎勵
支持金融機構創新航運金融衍生品產品和服務,並參加天津市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創新案例評選,對獲評為三等獎(含)以上的按照《關於支持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在津發展的政策措施》(津政辦發〔2018〕66號)有關規定申請。
四、航運保險專項獎勵
(一)獎勵對象及標準
對我市保險機構,以上一年度完成的船舶險保費收入為基準,對船舶險超出基準的增量保費按照6%予以獎勵,以上一年度完成的貨運險保費收入為基準,對貨運險超出基準的增量保費按照3%予以獎勵,每家保險機構船舶險、貨運險合計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航運保險專項獎勵的險種包括:船舶險(包括遠洋船舶險、沿海內河船舶險、船舶建造險等)、貨運險(包括進出口貨運險含境外貨運險、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等)。以上險種如為免稅,則不在獎勵範圍之內。
(二)申請材料
1.航運保險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3);
2.工商營業執照掃描件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3.獎勵資金材料承諾書(附件4);
4.相關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兌付流程
1.各保險機構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請材料。
2.市金融局函請天津銀保監局對各保險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確認,天津銀保監局將確認意見函複市金融局。
3.市金融局將擬獎勵機構名單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向市財政局提報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按程式組織資金撥付。
五、相關要求
申請單位應認真對照本辦法和相關通知要求,配合相關單位按時開展申請工作,申請材料按順序編號,加蓋公章,裝訂成冊。逾期未按要求申請或者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申請單位對申請材料及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負責。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機構,一經核實,取消其申請資格,全額追繳獎勵資金,並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細則印發之日,原則上參照本細則執行。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獎勵細則與其他相關政策不重複享受。
六、附則
本辦法由市金融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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