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IFRS可持續披露準則正式發佈
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簡稱“ISSB”或“理事會”)於今日正式對外發佈《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可持續相關財務資訊披露一般要求》(簡稱“IFRS S1”)和《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簡稱“IFRS S2”)(統稱為“ISSB準則”)。ISSB準則的正式發佈標誌著全球高質量可持續相關財務資訊披露準則建立的良好開端。在理事會的不懈努力下,自2022年3月徵求意見稿的發佈至正式準則的發佈,僅歷時15個月。
本文通過回顧ISSB的成立,分析新發佈的兩項ISSB準則的主要內容,以期助力閱讀者快速瞭解準則的定位和內容,以及準則在我國的應用展望。
ISSB成立的背景
隨著社會各界對可持續發展,尤其是氣候變化的關注,許多組織先後成立並提供了多種可持續相關報告的標準和框架。廣泛的非強制披露框架和標準的應用為可持續資訊披露打下了基礎,但同時報告使用者也面臨著資訊不一致和不可比的問題。一些利益相關方認為,在可持續,尤其是氣候相關資訊方面全球披露的不一致,會影響向低碳經濟的平穩轉型。各界對於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可持續披露準則的呼聲逐漸高漲。
在國際證監會組織和七國集團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等國際組織和利益相關方的廣泛支持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簡稱“IFRS基金會”)在2021年11月召開的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宣佈成立ISSB,隨即展開可持續披露準則的制定工作。
ISSB準則的定位
ISSB準則所要求披露的可持續相關財務資訊定位為通用目的財務報告的組成部分。ISSB的目標是制定一套全面的可持續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全球基準”。
關注財務重要性
財務報告的組成部分
IFRS S1要求,主體應將ISSB準則要求披露的資訊作為其通用目的財務報告的一部分。IFRS S1並未明確規定可持續相關財務資訊在通用目的財務報告中的確切位置。當管理層評論或類似報告構成主體通用目的財務報告的一部分時,可能可以在其中披露可持續相關財務資訊。
ISSB準則採取“搭積木”的方法,允許主體在ISSB準則所要求的資訊之外,披露其他資訊(如特定司法管轄區要求披露的資訊),前提是這些額外的資訊不會掩蓋ISSB準則所要求披露的資訊。這一定位有利於擴大統一戰線,爭取最廣泛的支持。為協助受制於資源和數據可得性的主體應用準則,ISSB還做出了一系列決議以應對這些挑戰。
兩項準則的內容
基於ISSB成立的背景及ISSB準則的定位,理事會首批制定的兩項準則主要對可持續相關財務資訊披露提出一般性要求,並以“氣候優先”的策略制定了可持續議題中受到最廣泛關注的氣候變化對主體相關影響的披露準則。
IFRS S1
核心內容
為幫助通用目的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做出與向主體提供資源相關的決策,IFRS S1的核心內容包括治理、戰略、風險管理、指標和目標四個方面。該核心內容的框架參考了受到廣泛認可的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披露工作組(簡稱“TCFD”)框架的四大核心要素。四個方面的核心內容旨在向通用目的財務報告使用者全面展示企業所面臨的可持續相關風險和機遇的資訊。
IFRS S1中還包括了相關基礎概念、報告時間、報告位置和資訊品質特徵等一般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由於ISSB目前僅制定了“氣候變化”這一特定可持續主題的準則,在按照IFRS S1要求識別可持續相關風險和機遇時,主體可能需要參考其他指引來源和材料,包括可持續核算準則委員會(簡稱“SASB”)準則、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簡稱“CDSB”)框架應用指引以及行業實踐等,並考慮其適用性。
IFRS S2
氣候相關披露的主要內容
IFRS S2從四個方面的核心內容出發具體規定了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披露要求。
在戰略方面,IFRS S2還要求主體披露其戰略和商業模式對氣候相關變化、發展和不確定性有關的韌性分析。在指標和目標方面,IFRS S2要求主體披露的目標既包括主體設定的目標,也包括法律法規要求主體實現的目標。IFRS S2要求披露的氣候相關指標包括根據《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準則》計量的範圍一、範圍二和範圍三的溫室氣體排放、氣候相關轉型風險和物理風險、氣候相關機遇等資訊。
IFRS S2將SASB所制定的準則中基於行業的要求作為IFRS S2的行業實施指南(作為非強制要求),以幫助主體在應用IFRS S2時識別風險和機遇以及需披露的資訊。
應用展望
新發佈的ISSB準則將於2024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報告期間內生效,並允許提前採用。ISSB準則旨在提供更加一致、完整、可比和可驗證的可持續相關財務資訊,其應用將對我國企業、資訊使用者以及第三方機構等產生廣泛影響。具體而言:
中國企業尤其是中國香港及其他境外上市企業在編制可持續報告時,可能會主動或被強制要求應用ISSB準則或類似準則。比如,香港聯交所於2023年4月發佈的《優化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的氣候相關資訊披露(諮詢檔)》以ISSB的氣候相關披露準則為基礎,引入新氣候相關披露要求,並建議將氣候相關披露由“不遵守就解釋”提升為強制性披露。企業應積極制定行動計畫,考慮為符合ISSB準則披露要求需要建立的控制體系、資訊系統等基礎設施。
對於資訊使用者來說,如何閱讀並有效利用通用目的財務報告中所包含的可持續相關財務資訊,分析可持續相關風險和機遇如何對被投資方產生影響,並做出投資決策,也需要首先對準則的相關背景和要求有所瞭解。
為支持全球一致的可持續報告的實踐,企業的可持續資訊不可避免地將接受外部鑒證。這就需要提供鑒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積極應對,為即將到來的鑒證服務做好充分準備。
我們認為,ISSB準則的發佈標誌著可持續資訊披露領域由自願披露為主向強制披露要求的轉變,對諸多利益相關方將會產生的影響不可小覷。為幫助大家在充分理解的基礎上考慮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應用,安永將在後續發佈關於ISSB準則的詳細解讀文章,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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