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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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是中小企业服务月,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作为中小企业,2023年能享受到的税费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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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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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 优惠 期限 | 政策依据 |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2023年1月1日—— 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3.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7年12月1日—— 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4.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2018年1月1日—— 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
二、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 优惠 期限 | 政策依据 |
1.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3年1月1日—— 2024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2.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2年1月1日—— 2024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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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税两费”及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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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 优惠 期限 | 政策依据 |
1. 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2年1月1日—— 2024年12月31日 |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2022〕5号) |
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2018年1月1日—— 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3.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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