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印度洋上的非洲明珠」馬達加斯加
馬達加斯加作為西南印度洋上的一顆明珠,資源稟賦突出,發展潛力大。馬達加斯加總人口約為2800萬人,首都塔那那利佛,塔那那利佛人口約為320萬。馬達加斯加官方語言為馬達加斯加語以及法語。2021年馬達加斯加GDP為145億美元。截至目前,馬達加斯加分別加入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並深化在東南非共同市場(COMESA)、印度洋委員會(COI)、環印度洋聯盟(IORA)、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SADC)以及非盟(AU)等區域框架下的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事務。馬達加斯加是首批同中國簽訂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文件的非洲國家之一,是中非共建“一帶一路”的橋梁與紐帶。
中國與馬達加斯加於1972年建交,雙方始終真誠友好、平等相待,雙方在涉及彼此核心和重大利益問題上相互支持。截至最新數據,2022年,中國與馬達加斯加雙邊貿易額達20.80億美元,較2021年16.13億美元,同比增長28.95%。
目前,中國對馬達加斯加投資的主要領域包括製造業、采礦業、商貿服務業、漁業等。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20年,中國對馬達加斯加直接投資流量1.36億美元;截至2020年末,中國對馬達加斯加直接投資存量為3.9億美元。2020年,中國企業在馬達加斯加新簽承包工程金額達6.89億美元。中企承包的大型工程項目包括中國路橋承建的43號國道改造項目、中國路橋和中地承建的44號國道改造項目、中建八局承建的首都馬哈馬西納體育場改擴建項目等。
隨著近年赴馬達加斯加尋求投資合作的中國企業不斷增多,涉及領域日益廣泛,大型投資項目不斷湧現,本文將梳理馬達加斯加相關法律製度,供有意赴馬達加斯加投資的中國企業參考,以便盡快了解並熟悉馬達加斯加國情特點、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市場環境。
一、法律製度
馬達加斯加於1959年通過首部憲法,於2010年通過現行《第四共和國憲法》。議會是馬達加斯加最高權力機構,實行兩院製,分為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憲法規定總統是國家元首,由普選產生,采用“多數兩輪投票製”。馬達加斯加司法機關獨立於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馬達加斯加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主要沿襲法國法律,法律法規如下:
🔹《投資法》,規定了所有馬達加斯加或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在遵守馬現行法律前提下,均可在馬境內自由投資和設立企業。某些特殊領域(金融、保險、礦業、石油、電信、醫療、醫藥及醫藥輔助行業)的經營投資須經有關主管當局批準。
🔹《勞動法》,宗旨是對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法律層面上的保護,2004年的修訂更突出了勞動衛生、安全、環境和職業培訓等方面的內容。
🔹《礦業法》,於2019年啟動礦業法(Code minier)的修訂,根據提交內閣會議審議的修正案草案顯示,馬政府擬將鎳、鈷、貴金屬、寶石的特許權使用費從目前2%提高到4%~8%;針對已投入商業化生產的礦業項目,政府持股比例將不低於20%。
二、貿易、投資政策與規定
1. 貿易、外匯及金融概況
從投資環境吸引力角度看,馬達加斯加的競爭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自然資源豐富;工資成本低;政策法規相對健全,創立公司手續簡便。並且,為吸引外資,馬達加斯加還相繼出臺《投資法》《免稅區及免稅企業法》《礦業法》《外匯法》《貿易公司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法》等法律。
馬達加斯加於1963年加入關貿總協定(GATT),於1995年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馬達加斯加還是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SADC)成員,該組織成員間目前無關稅壁壘,實行自由貿易(部分商品除外)。此外,馬達加斯加還加入了亞洲基礎建設投資銀行(AIIB),並且已簽署非洲大陸自貿協定(AfCFTA),但尚未批準。
馬達加斯加的主要貿易夥伴是中國、法國、美國、印度、阿聯酋等。馬達加斯加外資來源國主要來自歐美日韓等發達經濟體,主要領域包括采礦業、基礎設施、製造業等。目前最大的外商投資項目是安巴圖維(Ambatovy) 鎳鈷礦項目,計劃投資55億美元,由加拿大Sherritt集團、韓國資源公司和日本住友集團共同出資,目前由住友集團控股、持股比例為54.17%。該礦儲量1億噸礦石以上,已於2012年投產,年產鎳6萬噸,鈷5600噸,全部出口。開采期約30年。
馬達加斯加貨幣為阿裏亞裏(Ariary),由馬達加斯加中央銀行發行,人民幣無法與阿裏亞裏直接結算。根據《外匯法》(Code des Changes),在馬達加斯加註冊的本國及外國企業可以設立外匯賬戶,用於進出口結算,但辦理進出口業務需要申報。其中,對於貿易企業,馬達加斯加政府規定在馬達加斯加免稅區企業、普通企業須分別在出口商品裝運之日起190天、90天內將所得外匯調回馬達加斯加。
根據2021年新規,外國人出境時攜帶外幣上限為等值1萬歐元。其中,超過1000歐元應向海關申報,並提供外匯兌換處或指定中介機構出具的兌換證明;1000歐元及以下情況無需提交證明。外國人如未遵守相關規定,超過1000歐元金額部分將被沒收。馬達加斯加海關為防止非法攜帶外匯或違禁品出境,對出境外國人查驗非常嚴格。入馬達加斯加邊境時主動申報所攜帶的外匯,並保留好申報證明,以便在出境時備查。出境時如遇檢查,可憑入境申報單或銀行及兌換處出具的兌換單供海關查驗放行。
馬達加斯加現有商業銀行11家:馬達加斯加印度洋銀行、馬達加斯加信貸銀行、毛裏求斯商業銀行、毛裏求斯國家銀行、興業銀行、馬達加斯加非洲銀行、馬達加斯加通路銀行、加蓬法國國際銀行、馬達加斯加Baobab銀行、馬達加斯加BM銀行、馬達加斯加興業投資銀行。
2. 貿易主管部門及法規體系
馬達加斯加工業化、商業和消費部(www.micc.gov.mg),是主管貿易的政府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製定國家內外貿易、工業化和消費發展政策,並負責政策落實、協調、跟蹤和評估。下設工業化總司、商業和消費總司。
馬達加斯加與貿易相關的主要法律有《貿易公司法》(Loi N°2003-036 du 30 janvier 2004 sur les Sociétés Commerciales)、《民法通則》(Ordonnance n°62-041 relative aux dispositions générales de droit interne e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海關法》(Code des Douanes)等。
馬達加斯加所有經濟實體在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享有同等權利。公司可根據企業自定的章程自由管理企業。在遵守馬達加斯加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企業可自由從事投資和貿易活動。除少數珍稀品種受限製外,其余商品均放開經營。
為了促進進口,馬達加斯加對部分商品實施免關稅待遇,包括藥品、肥料(礦物肥料、化肥和動物肥料)、手扶拖拉機等。馬達加斯加進口商品暫無配額限製。
對於出口,馬達加斯加政府出臺法令禁止任何在馬達加斯加采伐、出口紅木及烏木的行為,在馬采伐、出口紅木及烏木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馬達加斯加多種珍稀動植物亦屬於限製類出口資源。
馬達加斯加實行嚴格的海關監管製度。馬達加斯加《海關法》規定,為保證馬達加斯加財政預算收入,保護馬達加斯加本土農業、工業和商業發展,國家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公布海關稅則表,作為《海關法》附件。根據馬達加斯加海關發布的關稅稅則,進口稅主要分為3個類別: (1)進口原料關稅為5%-10%。(2)進口機器和零配件關稅為10%(例如電力機車、客車車廂、貨車車廂和郵政車廂、家用電器等)。(3)進口製成品和加工產品關稅為20%(例如服裝等)。免征進口關稅的商品主要有:大米和稻谷;蔬菜種子;肥料(礦物肥料、化肥和動物肥料)及各種殺蟲劑;農機設備;風力發電機設備等。
3. 投資主管部門及規定
馬達加斯加主管投資的政府部門為馬達加斯加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of Madagascar/EDBM),隸屬於總統府,主要職能包括:改善營商環境、促進私人投資、辦理投資相關手續、對外宣介馬達加斯加投資機遇。同時,為促進投資便利化,該局設立了投資服務“單一窗口”,實行從遞交投資申請到完成註冊的全流程服務。
馬達加斯加投資合作相關法律體系包含投資法、公司法、金融法、競爭法、環境法、產業法、知識產權法、勞動法、土地法等。
4. 風險提示
擬赴馬達加斯加投資的中國企業應充分考慮馬達加斯加於2014年走出政治危機,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基礎設施(包括馬達加斯加是印度洋島國,電力相當不充沛,存在普遍缺電、停電頻繁)等方面短板突出;赴馬達加斯加投資前,中國企業應對其法律、行業、市場等方面做好充分調研。
⚫馬達加斯加對外國投資者投資的方式有何規定?
馬達加斯加鼓勵獨資、合資、租賃等多樣化投資方式,允許外資並購當地企業,馬方通常以土地、廠房等不動產入股,部分行業推行許可證製度。多數情況下,馬達加斯加政府對外資所占比例無嚴格限製,最高可持股100%。
馬達加斯加《投資法》規定,所有馬達加斯加或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在遵守馬現行法律前提下,均可在馬境內自由投資和設立企業。某些特殊領域(金融、保險、礦業、石油、電信、醫療、醫藥及醫藥輔助行業)的經營投資須經有關主管當局批準。
馬達加斯加亦出臺專門法律規範相關行業經濟活動,比如采礦業投資經營須遵守《礦業法》、手工業投資經營須遵守《手工業法》、漁業須遵守《漁業和水產養殖業法》、旅遊業須遵守《旅遊法》等。涉及投資某些特定領域如銀行、保險、礦業、石油、電信、醫療、醫藥和醫藥輔助行業時,需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經營,且其占股比例亦需經個案批準。
馬達加斯加尚未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專門機製。
此外,在馬投資大型礦業項目(一般為5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除享受財稅優惠待遇外,還可同相關政府部門就其他配套優惠措施展開一對一商談。
⚫馬達加斯加對外國投資者有何優惠規定?
1. 行業鼓勵政策
在馬達加斯加投資的企業,所應承擔的稅費和所享有的待遇按照普通稅法執行,但免稅區企業不包括在內。在馬達加斯加投資所執行的稅收製度包括《普通稅法》、海關稅則和《免稅區及免稅企業法》。
在馬投資大型礦業項目(一般為5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除享受財稅優惠待遇外,還可同相關政府部門就其他配套優惠措施展開一對一商談。
2. 經濟特區法規
馬達加斯加於2008年出臺新版《免稅區及免稅企業法》(Loi N°2007-037 du 14 Janvier 2008 sur les Zones et Entreprises Franches à Madagascar)。企業可向馬達加斯加經濟發展局(EDBM)提交申請,該局審核批準後,頒發免稅區或免稅企業證明書。
免稅區有關優惠政策表現在以下方面:(1)免稅區企業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利潤稅,最低征收標準為5‰。免稅區企業在其正式投產的前2-5年,享受免交企業利潤稅及最低征收稅。免稅企業在辦理登記手續時,免交登記費。免稅區及免稅企業實施的進口免交增值稅。(2)實行寬松的外匯管理製度,企業可自由支配外匯並可自由轉匯到國外。(3)在免稅企業工作的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稅的征收標準為不超過基本征稅標準的30%。馬達加斯加經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每年根據年度《財政法案》,編製當年的稅收政策匯編文件,並向公眾發布。
3. 風險提示
建議中國企業適當調整對優惠政策的期望值。中國企業在馬達加斯加投資大型項目,尤其是礦業開發項目和農業開發項目以及重點基礎設施項目,一般可通過個案談判,獲得相應的優惠政策(如稅收減免等)。但在執行過程中,往往因有關部門間缺乏溝通和協調,不能得到有效執行,給企業的經營活動造成許多障礙和困難。因此,中國企業在計算經營成本時,要充分考慮這些不可預見的人為因素,適當調整對優惠政策的期望值。同時,建議中國企業充分核算稅賦成本。馬達加斯加的稅收體製比較復雜,稅收種類繁多。投資者應認真了解當地稅收規定,充分核算稅賦成本,用好免稅區和免稅企業相關優惠政策。
⚫如何在馬達加斯加投資設立企業?
1. 設立企業的形式
在馬達加斯加,投資設立企業的形式包括:公司代表處、分公司、有限責任公司(SARL)和股份公司(SA)。
2. 受理機構
馬達加斯加註冊企業的受理機構為馬達加斯加經濟發展局。
3. 註冊企業的主要程序
依據馬達加斯加法律規定,設立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居住證明、公司負責人居住證明、公司註冊地址證明、業主不動產所有權證等證明材料、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材料、公司高管申明表、受管製行業相關主管部門批文。如設立股份公司,還需補充提交股東大會決議紀要、董事會會議紀要、股份認購和出資申明、申請表、股份認購和出資狀況、資金凍結證明。如設立代表處或分公司,還需補充提交母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紀要、母公司註冊文件。
在受理註冊申請4個工作日後,經濟發展局將頒發以下文件:已經備案的企業章程、附有工商登記證號的登記證、統計卡(Carte Statistique)和統計代碼、稅號(NIF)和工商登記副本。
企業獲準註冊後,須立即在馬達加斯加當地商業銀行開立公司銀行賬戶,開戶時需提供公司章程復印件、工商登記副本復印件、稅號文件復印件、統計卡復印件、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責任人居住證明等材料。
企業獲準註冊後,需在15日內向當地社保、醫保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4. 風險提示
中國企業赴馬達加斯加投資註冊公司,尤其是投資並購要慎重,不但要遵守馬達加斯加相關法律法規,同樣要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根據馬達加斯加法律規定,中國企業在馬達加斯加從事投資合作或貿易活動,必須在當地註冊並依法納稅。最好聘請當地有經驗的律師或會計事務所幫助準備註冊相關手續。
⚫外國企業在馬達加斯加是否可以獲得土地/林地?
1. 土地法的規定
馬達加斯加土地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公有土地法》、《國家、地方政府和公共機構所有土地法》、《私有土地法》等。在馬達加斯加,國有土地占有量有限,絕大部分土地屬於私有。
2. 外資企業獲得土地的規定
馬達加斯加《投資法》第18條規定,外國自然人或企業法人不可直接購買土地;可在無需事先得到批準的情況下,與馬達加斯加公民和機構自由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期限最長可達99年,並可延續。
⚫馬達加斯加對外國公司承包當地工程有何規定?
1. 許可製度
外國企業在當地承包工程需要辦理的相關手續如下:(1)申請許可。一般情況下,駐在國在招標時,除對參加投標企業進行資格預審外,沒有其他許可要求。(2)資質查驗。根據馬達加斯加工程招標的通常做法,凡參與投標的企業,均需具備實施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工程資質(主要是對照公司註冊時標註的工程資質和範圍進行查驗)。此外,還應提供企業在駐在國或世界其他國家曾經承擔過類似項目的業績證明以及企業擁有的技術人員和設備情況等資料。(3)其他條件。比如招標項目系世界銀行或非洲開發銀行出資,參與投標企業所屬國家必須是世行或非開行成員國。
由馬達加斯加政府或世界銀行、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出資的工程項目,均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實施單位。招標方式主要有:國際招標和面向在馬達加斯加註冊的當地企業招標。其中,當地企業參加投標時,投標資格審查文件主要包括:當地註冊文件、完稅證明、社保部門證明、設備清單等。國際融資項目的實施嚴格按照《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FIDIC)及馬達加斯加技術標準執行。
2. 禁止領域
馬達加斯加推行自由經濟政策,對外國企業市場準入未作禁止性規定,但許多特殊領域項目(如金融、保險、電信等領域)須經逐案批準。
3. 招標方式
馬達加斯加對國際融資的項目通過公開的方式進行國際招標,大型項目要通過資格預審,資格審查文件主要包括經過公證的公司註冊證明、公司章程、財務報表、銀行資信、未破產證明、同類工程最近五年業績等,參加投標的公司必須出具投標保函,保函期限一般為120天。招標通知和標書文件根據不同項目分別由總統府、總理府、主管部、大型行業企業、項目管理公司等機構負責發放,評標委員會由業主、出資方、設計咨詢公司等方面的代表共同組成。
4. 驗收規定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投資方委派的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代表均被賦予各自的權力,工程須經專門委員會最終驗收,臨時驗收後保修期為1年,最終驗收後大型構造物工程必須投保10年。
5. 風險提示
馬達加斯加有較多中國企業尚無法直接參與的工程項目,因此,中國企業在投標前應先考慮該項目是否有參與的可能性,而不能盲目耗費財力、人力進行投標。
⚫馬達加斯加對勞動者權益保護領域有何主要規定?
馬達加斯加《勞動法》(Loi N°2003-044 du 28 juillet 2004 Portant Code du Travail)的宗旨是對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法律層面上的保護。馬達加斯加2004年修訂的《勞動法》更突出了勞動衛生、安全、環境和職業培訓等方面的內容。雇主從一開始就必須清楚,對雇員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定期合同不能超過2年,如未簽訂定期合同,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雇員將自動成為無限期企業正式員工。實施承包工程和經援項目的企業可根據項目的合同工期簽訂勞動合同,但任何勞動合同都必須呈報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批準,雇主負責辦理勞動合同的報批手續。並且,定期勞動合同不能單方面未到期予以終止。不定期合同可以單方面終止,但要向對方發出預先書面通知,且必須具備終止合同的某些條件及解雇的理由,勞資雙方對此都有應盡的義務和應享有的權利。如有異議,通常要通過勞動監察部門的審理和調解,直至由勞動法庭裁決。雇主如需集體裁員,須事先和企業內的“勞資委員會”就此問題進行磋商,或者向企業內的職工代表通報說明情況。磋商結果將呈報勞動監察部門審批。雇主有責任為雇員繳納社會福利保險費。
馬達加斯加《勞動法》對外國人就業無特別規定,強調所有勞動者不分來源、膚色、國別、年齡、政治觀點、所屬工會,一律同工同酬。馬達加斯加負責外籍人員工作許可的主管機構是經濟發展局(EDBM)。
中國企業辦理勞務人員赴馬達加斯加工作許可時,建議聘請有經驗的中介服務者,並註意相關時限要求。根據馬達加斯加相關規定,中國勞務人員到馬達加斯加從事專業技術工作,須由企業先向主管部門申請工作許可(permis de travail),馬達加斯加駐中國大使館根據該工作許可簽發入境工作簽證(時效為30天)。勞務人員入境後,應及時到企業主管部門申請延長工作簽證(有效期一般不超3年)。企業一定要註意勞務人員的簽證時效,在簽證到期時如需留任,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切勿持過期簽證在馬達加斯加居留。
三、爭議解決的主要途徑及風險提示
涉及馬達加斯加的投資和商業糾紛主要為合資糾紛、投資糾紛、勞工糾紛等。關於勞工糾紛,企業工會或工人代表定期向業主反映工人意見和要求,並負責與業主談判,直至問題得到合理解決。遇到勞動糾紛時,一般在《勞動法》框架下予以協商處理,必要時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除勞工糾紛外的前兩者,是外國投資者在進入馬達加斯加前首先會做出合適選擇的,至少對涉及糾紛的處理方式作出預案。
1. 解決途徑
中國企業或個人在當地投資合作發生糾紛時,除了以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外,可向仲裁機構提起訴訟。
🔹ICSID公約和紐約公約
馬達加斯加是《解決國家與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ICSID)的締約國,也是《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的成員。
🔹國際商事仲裁和外國法院
除馬達加斯加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的案件外,因馬達加斯加與中國均為《紐約公約》的成員,因此,中國企業在簽訂相關合作合同時就爭議解決除了可以考慮提交國際商會或倫敦仲裁法庭等傳統知名仲裁機構並適用相關規則外,隨著近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談判地位與能力的提高,還可以將HKIA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乃至於CIETAC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深圳國際仲裁中心等作為更有利於中國企業權益保護的機構被選擇采納。
2. 適用法律
馬達加斯加與投資合作相關的主要法律是《投資法》《公司法》《金融法》《競爭法》《環境法》《產業法》《知識產權法》《勞動法》《土地法》等。
3. 風險提示
在馬達加斯加開展投資、貿易、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過程中,要特別註意事前調查、分析、評估相關風險,事中做好風險規避和管理工作,切實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對項目或貿易客戶及相關合作方的資信調查和評估,對項目所在地的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分析和規避,對項目本身實施的可行性分析等。企業應積極利用保險、擔保、銀行等保險金融機構和其他專業風險管理機構的相關業務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貿易、投資、承包工程和勞務類信用保險、財產保險、人身安全保險、銀行的保理業務和福費廷業務,各類擔保業務(政府擔保、商業擔保、保函)等。馬達加斯加法律及製度相對健全,中國企業到馬達加斯加投資要了解和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密切關註當地法律變動情況,聘請當地資深律師作法律顧問,處理所有與法律相關事宜。近年筆者團隊有幸代表中國企業參與多個馬達加斯加大型礦業收購及農業合作開發的項目,憑借法語談判及文本起草優勢,與馬國當地律師團隊緊密合作,為中企在馬國投資貿易及糾紛解決保駕護航。
參考文章:
1.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馬達加斯加(2021年版)
林威 高級合夥人
E-mail:linwei@zlwd.com
業務領域:並購及破產重組、
海外合規與反腐敗、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等。
地點:前海&上海
馬文俊 合夥人
E-mail:mawenjun@zlwd.com
業務領域:民商事爭議解決、
一般公司業務及跨境並購等。
地點: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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