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春寶律師代理的上海高院典型案例視頻講解
視頻講解:
中國籍的楊新宙與日本籍的堀雄一朗於2004年在香港成立富迅國際,分別持股30%和70%。富迅國際在上海設立了多家生產和貿易公司。2013年初,堀雄一朗稱,投資方要求設立BVI離岸公司作為富迅國際的控股公司,二人遂成立了SW控股公司和SW投資公司兩個BVI離岸公司,其中,楊先生和堀雄一朗分別持有SW控股公司30%和70%的股權,而SW控股公司則持有SW投資公司100%的股權。隨後,二人共同將其持有的富迅國際的全部股權轉讓至SW投資公司名下。堀雄一朗則作為兩個BVI離岸公司的唯一董事。
此後,堀雄一朗另行成立了一個由其100%控股的SW國際公司,並將SW控股公司所持有的SW投資公司100%的股權以極低的價格轉讓至SW國際公司名下。楊先生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遂委托律師維護其權益。
本案中,在公司董事利用章程排除適用BVI商業公司法中實質性影響股東權利的重要條款,並對董事進行關聯交易和利益沖突等事宜進行豁免約定等諸多重大不利的背景下,楊春寶律師緊緊抓住董事責任這一關鍵點,最終維護了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之前尚無在中國法院適用外國法律審理外國公司的董事損害該公司的小股東權益的判例。在本案中,楊春寶律師成功說服合議庭選擇適用BVI法律,並對公司的價值重新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判決該董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完全支持了小股東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本案因其復雜性與法律適用的創新性入選上海高院發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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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楊春寶一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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