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3年6月/總第64期)
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1
楊春寶律師應邀參加
政府引導基金退出方式研討會
政府引導基金退出方式研討會由上海交通大學高金金融研究院主辦,來自研究機構、母基金機構、私募機構、專業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的代表共同參與研討,楊春寶律師應邀參會並作交流發言。
2
楊春寶律師團隊三個案例
入選大成上海優秀案例合集
近日,大成上海辦公室在威科法務大會上發布了《優秀案例合集》,該合集匯集了大成上海近年來各業務領域的優秀案例90余個,其中包括楊春寶律師團隊的三個優秀案例,它們分別是:深圳國際會展中心委托運營管理專項法律服務項目、浦東引領區基金出資13 億元認購長三角二期基金份額專項法律服務項目、中國法院首例適用外國法律審理外國公司的董事損害小股東權益案件。楊律師團隊是入選案例最多的團隊之一。
監管動態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於2023年6月8日發布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第十四屆陸家嘴論壇上的主題演講。演講提到,應繼續大力發展權益類基金,支持證券基金期貨私募資管產品穩健發展,引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規範、健康發展,進一步推動各類中長期資金加大權益類資產配置。同時,加強橫向協同,健全完善稅收、會計等配套製度機製,進一步打通痛點堵點,為各類機構投資者入市創造更加有利的製度環境。
協會於2023年6月11日發布協會黨委書記、會長何艷春在首屆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上的講話。講話提到,協會將積極參與行業法治建設,助力營造有力的發展環境。一是推動增加基礎法治供給,推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條例出臺,在市場準入、展業要求、監督管理、責任配置方面做好製度安排;二是推動製定私募司法政策,完善私募基金糾紛的裁判規則和刑事罪名認定標準;三是健全自律規則體系,製定基金自律規則體系規劃,確保全環節有規可依。四是切實加強投資者保護,以自律公約、行業倡議等方式引導行業健全激勵約束機製;推動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製,暢通維權救濟渠道等。
2023年6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草案)》。會議還指出,將製定專門行政法規,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進行監管,有利於更好保護投資者權益和促進行業規範發展。要針對行業突出問題強化源頭管控,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等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強監督管理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對不同類別私募投資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抓緊出臺促進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具體政策。
典型判例
1、金融產品相關信息的說明範圍以及風險揭示義務的履行程度,要根據產品本身的特征、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信息對投資者決策的影響度等因素綜合考量。管理人應根據綜合考量的結果履行相應的信息說明和/或風險揭示義務,以保證投資者作出真實意思表示。
案件
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黃某某委托合同糾紛【(2023)滬74民終603號】
主要事實
2017年7月21日,祥瑞1號第五期資管計劃投資“16申信01債券”,投資時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A。2018年3月1日,“16申信01債券”收盤價下跌34.21%,發行人上海XX集團公司發布停牌公告,並提及上海XX集團公司董事局主席正在接受調查。2018年4月,聯合信用評級公司將“16申信01”的信用等級下調至BBB+。2018年5月,黃某某、長江資管公司(管理人)、浦發深圳分行(托管人)簽訂《祥瑞1號第五期資管合同》約定:本集合均封閉運行,原則上每6個月開放一次……債券采用攤余成本法估值……本集合計劃投資於信用債債項評級不低於AA……同日,黃某某以100萬元認購份額100萬份祥瑞1號第五期產品份額。根據長江資管公司發布的《祥瑞1號第五期資管計劃2018年第二季度資產管理報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16申信01”單張債券95.09元。而同期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網站顯示“16申信01債券”的估值被不斷下調,日間估價全價降至53.6189元。2018年9月,上海XX集團公司發布公告宣告“16申信01公司債”發生實質性違約。2018年11月,黃某某持有的祥瑞1號第五期份額被強製調減107,291.71份,黃某某申請贖回剩余份額,並向長江資管公司發送《索賠函》,索賠本息損失。未果後黃某某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認定長江資管公司在與黃某某簽訂合同之前未向其披露“16申信01”降級至BBB+、價值被高估、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信息,導致黃某某的本息損失,故支持黃某某訴訟請求。長江資管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金融產品管理人對金融產品相關信息說明及風險揭示的義務,系從程序上保障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真實意思表示的前提,也是金融市場“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製度基石。而金融產品相關信息的說明範圍以及風險揭示義務的履行程度,要根據產品本身的特征、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信息對投資者決策的影響度等因素綜合考量。就本案而言:
首先,案涉資管產品采用的估值方法系攤余成本法,這決定了其無法及時反映產品的風險波動情況。且本案系定期開放的封閉式私募資管產品,投資者亦不可能在進入後發現風險隨時退出而止損;在此背景下,合同簽訂前,產品本身涉及風險揭示的重要信息是否披露尤為重要。其次,案涉資管產品持有的“16申信01債券”在一個多月的短時間內信用評級及市值均跌幅較大,且面臨停牌或無買盤的市場情況,無疑對於資管產品的風險有重大影響。最後,對於黃某某等在開放期內新進入的投資者而言,因之前資管產品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報告並不對其開放,所以在開放期簽訂合同決定進行投資之前,管理人對產品的公開披露信息以及告知說明內容系投資者決定是否進行投資的主要判斷依據。綜上,二審法院認為,長江資管公司應履行先合同義務,將案涉產品所持部分債券不符合資管合同中約定信用評級的信息告知黃某某等潛在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風險以保證投資者作出真實意思表示。故二審法院最終駁回長江資管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2、以基金管理人名義將簽署合夥協議作為私募基金認購流程的,投資者簽訂合夥協議應視為購買私募基金手續的一部分,投資者的協議目的是投資私募基金而非成為合夥企業合夥人。在約定的私募基金未備案,且投資者的投資款未依約進行投資的情形下,投資者可以主張解除協議和返還投資款以及利息。
案件
吳某某、郭某某等合同糾紛【(2023)浙04民終960號】
主要事實
2019年3月,吳某某作為有限合夥人、鉑睿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共同簽訂《博尚投資合夥協議》,約定本次項目投資預計存續一年,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博尚投資執行事務合夥人為郭某某。存續期屆滿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進行清算,向參與該項目投資的合夥人分配相應的合夥權益。同日,吳某某還簽署了《認購申請書》等,其中《認購申請書》載明:吳某某自願認購由鉑睿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的【鉑睿-中梁】私募基金,從而成為博尚投資的有限合夥人。同日,吳某某向指定賬戶匯入220萬元投資款。博尚投資出具《收款確認函》載明其收到吳某某支付的投資款,用於認購【鉑睿(鼎元)-中梁】產品。鉑睿公司蓋章的認購說明第一條基金認購流程第3項即為簽署博尚投資合夥協議和交納認購款。但在中基協官網上未查詢到鉑睿公司作為管理人的【鉑睿(鼎元)-中梁】私募基金備案信息。博尚投資未發生過合夥人變更登記。協議約定的存續期屆滿後,各方未能就相關事項達成一致。吳某某認為,博尚投資、鉑睿公司沒有將吳某某的資金用於合同約定用途和其所稱的合夥企業,並且,基金也未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協議和返還本息。法院認為,吳某某簽署協議的目的是投資【鉑睿(鼎元)-中梁】這一特定私募基金項目,但博尚投資未將吳某某投資款按合同約定投資到相關的項目中,博尚投資也未將吳某某登記為其合夥人,故吳某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款項。博尚投資、鉑睿公司主張認購申請書載明的合夥企業項目投資目的並非合夥協議目的,吳某某簽訂合夥協議的目的為成為有限合夥人,其可以隨時配合博尚投資的合夥人變更登記,不存在不能實現的情況,遂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鉑睿公司以基金管理人名義在認購說明上蓋章,認購說明第一條基金認購流程第3項為簽署博尚投資合夥協議和交納認購款。吳某某交納了認購款220萬元,且系將款項匯進指定賬號,用途及附言備註投資款,吳某某認購款的交納方式與認購說明規定一致。由此不難看出,案涉合夥協議就是認購說明第一條基金認購流程第3項所規定的合夥協議,吳某某簽訂合夥協議是購買私募基金手續的一部分,目的是投資私募基金。博尚投資、鉑睿公司、郭某某稱已將220萬元投入到約定的投資項目中,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並且,通過中基協官網查詢,未見鉑睿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的【鉑睿(鼎元)-中梁】私募基金備案信息。即便博尚投資、鉑睿公司將220萬元實際進行投資,也非約定的投資項目,博尚投資、鉑睿公司構成違約,吳某某要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持。二審法院駁回博尚投資、鉑睿公司的上訴請求。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一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閑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8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展覽業、製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榮登首屆《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復旦大學法學學士
曾參與多個母基金選擇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項目的盡職調查、基金投資標的公司的盡職調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關的日常法律服務。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