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私募基金監管條例聊聊創投基金那些事兒
前言
關於國務院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條例”)的消息在各大財經媒體和財經圈瘋狂傳播,該條例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我們留意到,私募基金監管條例的大部分內容(包括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和從業人員的要求、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職責、私募基金的資金募集和備案要求,以及私募基金投資負面清單等)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於今年2月初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中已有規定。我們在此前撰寫的系列文章《附依據逐條解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新規》中已有詳細解讀,在此不再贅述。值得一提的是,私募基金監管條例在總則中明確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分類監管,並為創業投資基金設置專章,這與2014年出臺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創業投資基金設置專章之舉如出一轍,足見監管層對創業投資基金的“偏愛”。本文擬基於該創業投資基金專章的內容,並結合監管層此前就創業投資基金出臺的各項規定,對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的各項政策和法規進行解讀,以期對有意設立或投資於創業投資基金的機構或人士提供有益參考。
一、定義
依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從該定義可知,創業投資基金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一種,但其投資範圍具有嚴格限定,即,僅可對未上市的創業企業進行股權類投資。“未上市”較容易理解,是指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 。那麽何為“創業企業”?依據《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創業企業是指處於初創期至成長初期,或者所處產業已進入成長初期但尚不具備成熟發展模式的未上市企業。
如果說暫行辦法系從投資範圍對創業投資基金進行定性的話,那麽私募基金監管條例則從投資範圍、基金名稱、投資策略、融資方式、存續期限等方面全方位對創業投資基金進行了限定(該等規定基本與登記備案辦法的內容相同),即:只有在該等方面同時滿足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才能被認定為創業投資基金。具體而言,創業投資基金的名稱或經營範圍中應包含“創業投資”,且原則上不使用杠桿融資,其投資範圍應僅限於未上市的創業企業,最低存續期限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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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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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私募基金監管條例,國家發改委、中國證監會以及協會,在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和自律方面,均各司其職:國家發改委負責組織擬定促進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發改委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機製,加強創業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中國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營商環境、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實施、投資退出等方面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並提供相關便利;協會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發改委報送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的信息,並在登記備案、事項變更等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自律管理。因此,一方面,創業投資基金屬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因此,其運營(即募集、投資、管理和退出)應符合私募基金監管規定的一般規則,另一方面,私募基金監管條例強調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而在此前,相關監管規定已經體現了這種差異化監管精神。以下我們擬從基金募集、投資、管理和退出四個環節就針對創業投資基金的主要政策和法規進行分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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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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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登記備案辦法的相關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備案時首期實繳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但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備案後6個月內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規模最低要求的實繳出資。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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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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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符合條件的公司製或有限合夥製創業投資企業[2] 直接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企業[3] 股權滿兩年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公司製創投企業)或當年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合夥製創投企業),並且,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依據《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創業投資基金在接受資產管理產品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時,不視為一層資產管理產品。私募基金監管條例則再次強調了這一差異化監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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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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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繳貨幣資本應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不過,對專門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而在司法部、證監會負責人於日前就私募基金監管條例答記者問中提及,下一步,相關部門將進一步研究出臺支持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具體政策舉措。我們有理由相信,未來對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資本金要求有望下調。此外,根據協會的會員管理辦法,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投向中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基金規模不低於一億元的,即可成為協會的普通會員,這也體現了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差異化自律管理。
(2)信息披露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2號-適用於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協會鼓勵私募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季度報告(含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但不對季度報告做強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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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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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監會監管問答
2017年6月,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針對創業投資基金所持股份鎖定期安排的監管問答。其中明確,在首發企業發行審核過程中,對於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將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對於發行人有實際控製人的,非實際控製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4] 的有關規定鎖定一年。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製人的,對於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範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不再要求其承諾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鎖定一年。
(2)《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
依據減持規定,在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5] 上市後,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適用下列比例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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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期限[6] |
減持規則 |
第一檔 |
不滿36個月 |
在3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
第二檔 |
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 |
在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
第三檔 |
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 |
在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
第四檔 |
滿60個月以上 |
減持股份總數不受比例限製 |
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3)《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7]
依據該減持細則,在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其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後,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適用下列比例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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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期限 |
減持規則 |
第一檔 |
不滿36個月 |
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
第二檔 |
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 |
在任意連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
第三檔 |
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 |
在任意連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
第四檔 |
滿60個月以上 |
減持股份總數不受比例限製 |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8] ,受讓方受讓的股份不適用該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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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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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支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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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央財政資金可與地方政府資金、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或過增資方式參與的現有創業投資基金。並規定,除需按創業投資基金章程向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一般按照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1.5-2.5%計算)外,中央財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資人還應對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原則上應將創業投資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基金出資)的20%獎勵基金管理機構。此外,對投資於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的資金比例超過創業投資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70%的基金,中央財政資金可給予更大的讓利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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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融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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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創業投資公司[10] 可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發行創新創業公司債進行資金募集,並專項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創新創業公司的股權。
結語
如前所述,監管層將在後續陸續出臺扶持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相信創業投資基金在未來將會在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領域扮演重要角色。我們團隊將密切留意相關的新政,並提供及時解讀,歡迎關註。與此同時,鑒於各地在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標準和配套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規存在較大差異,建議擬設立或投資於創業投資基金的機構或人士在進行基金設立或投資之前,咨詢專業律師,明確基金設立地的相關政策和法規,以避免因不滿足相關標準而無法享受優惠政策。
[1]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 《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二、相關政策條件
(二)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試點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創投企業,且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
3. 投資後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4.創業投資企業註冊地須位於本通知規定的試點地區。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
二、相關政策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 《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
第三條 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是指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
(一)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
(二)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
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6] 自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額累計達到300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50%之日開始計算。
[7] 鑒於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規則大體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8]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五條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9] 根據《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均直接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不說也罷!
[10] 《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創業投資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向創新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公司製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一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閑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7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展覽業、製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的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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