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 外匯管理局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外匯管理局自2022年起在上海臨港新片區等四個區域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準開放試點。各項試點政策均及時落地實施,給企業帶來了較大便利,顯著提升了業務辦理效率,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拓寬了企業的融資管道。為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就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公開徵求意見,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跨境貿易開放政策。包括4項經常项目政策,主要是進一步完善特殊貿易外匯收支管理的經常專案便利化改革措施,前期已經在部分區域試點實施。具體包括:優化市場採購貿易外匯管理、放寬加工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完善委託代理項下跨境貿易資金收付和便利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外匯資金結算。
二是擴大資本项目便利化措施。包括3項資本项目政策,主要是資本項下的便利化措施,相關政策已經試點或者條件成熟且風險可控。具體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政策、放寬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規模限制、便利外商投資企業(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
三是優化資本專案外匯管理措施。包括3項資本项目政策,主要是更新完善資本項下的部分管理措施。具體包括:完善資本專案收入使用負面清單管理、取消外債帳戶異地開立核准和精簡部分資本專案帳戶。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促進 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切實提升外匯管理服務實體經濟能 力,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便利市場主體合規辦理跨境貿易投資業務,以高水準開放促進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跨境貿易開放政策
(一)優化市場採購貿易外匯管理。市場採購貿易項下 委託第三方報關出口的市場主體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的,應滿足以下條件:1.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市場主體已在地方政 府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臺備案。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臺應能 採集交易、 出口全流程資訊,並提供與企業、個體工商戶對應的出口明細數據;2.經辦銀行採取系統與市場採購貿易聯 網平臺對接或通過網頁登錄等其他必要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審核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防範交易資訊重複使用。
(二)放寬加工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銀行為企業辦理進料對口收付匯抵扣業務資金結算,即出口貨款和進口料 件貨款軋差後淨額結算的,應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自境外交易對手方購買料件加工後,將成品賣給同一境外交易對 手;2.企業開展進料對口收付匯抵扣業務前,需持相關材料 至銀行說明,由銀行在主體標識功能中添加“進料對口抵扣企 業”標識。3.企業應合理安排軋差週期,及時結清應收應付款項,原則上每個季度軋差淨額結算不少於1次。
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審核業務真實性和合理性,為“進料 對口抵扣企業”標識企業辦理進料對口收付匯抵扣業務,並按要求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申報要求見附1)。
(三)完善委託代理項下跨境貿易資金收付。代理方因破產、銀行帳戶被凍結等情形,導致確實無法辦理貨物貿易 收付匯時,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在確認收支的真實性和合 理性後,為委託方審慎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並在涉外收支 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 非報關人+委託方收付匯+XXX(代理方名稱)”。
(四)便利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外匯資金結算。境 內機構(以下簡稱承租方)使用自有外匯收入向境內租賃公 司(以下簡稱出租方)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含飛機、船舶、大型設備)外幣租金的,應滿足下列條件:1.承租方擁有穩定的外匯收入來源,且外匯收入具有一定規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幣租金原則上不低於等值1億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 承租方已納入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優質企業;2. 出租方 購買租賃物的資金 50%以上來源於外幣債務,或自境外租入租賃物需對外支付外幣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原 則上不得結匯使用,可用於支付境外租金、 歸還外幣債務、向境外支付租賃物貨款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外匯支出。
銀行應遵循展業原則,在審核業務真實性和合理性後辦 理境內經營性租賃外幣租金劃轉業務。承租方應在《境內匯 款申請書》交易附言欄目中填寫經營性租賃合同號並標明“ 外幣租金支付” 字樣; 出租方應在《境內收入申報單》交易附言欄目中填寫經營性租賃合同號並標明“ 外幣租金收取” 字樣。
二、擴大資本專案便利化政策
(五)全國推廣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政策。將科技型中 小企業納入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主體範圍,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天津、上海、江蘇、山東(含青島)、湖北、 廣東(含深圳)、四川、陝西、北京、重慶、浙江(含寧波)、 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轄市)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 “ 專精特新” 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 1000 萬美元 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其他地區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 “專精特新” 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實施細則見附 2)。
(六)放寬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規模限制。
取消境內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超過等 值 300 萬美元的限制,但累計匯出額不得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 15%。
(七)便利外商投資企業(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境內股權出讓方(含機構和個人)接收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支付的股權轉讓對價資金, 以及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的外匯資金,可直接 匯入資本專案結算帳戶(原資產變現帳戶,相關帳戶整合方案見附 3)。資本專案結算帳戶內資金可自主結匯使用。
三、優化資本專案外匯管理
(八)完善資本專案收入使用負面清單管理。非金融企 業的資本金、外債等資本項下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 資金的使用應遵循真實、 自用原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 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 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 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 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於購買非 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
(九)取消外債帳戶異地開立核准。允許確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業到註冊地所屬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之外的其他地區銀行開立外債帳戶。
(十) 精簡部分資本專案帳戶。將合格境外投資者 (QFII/RQFII)專用帳戶、外商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外匯帳戶 的帳戶性質變更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帳戶”,帳戶代碼 變更為3400.帳戶開立、收支和結售匯等規則仍應分別遵守QFII/RQFII 以及外商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相關管理規定。
鼓勵銀行將更多優質企業納入資本專案收入支付便利 化範疇;根據企業實際需求,進一步豐富跨境投融資產品和 匯率風險管理產品,優化業務流程;按照展業原則做好客戶 盡調,利用科技手段加強事後監測,為真實合規的跨境投融 資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如發現異常可疑 情況,及時報告。各分局應加強對上述業務的事中事後監管與核查檢查,指導銀行、企業合規開展業務。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七、十項自 2023 年*月*日開始實施)。 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 以本通知 為准,具體修改條款詳見附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特此通知。
附 1
加工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申報要求
銀行為“進料對口抵扣企業”標識企業辦理進料對口收付 匯抵扣業務,應按如下要求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
對實際收付款數據的申報,實際收付款數據不為零時,企業應通過辦理實際對外收付款交易的境內銀行進行申報, 境內銀行應將實際收付款資訊交易編碼申報在“999999-有實 際資金收付的集中或軋差結算”項下。實際收付款數據為零時 (軋差淨額結算合計值為零),境內銀行應虛擬一筆結算值 為零的涉外付款,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收付款人名稱均為該企業,交易編碼申報在“999998-無實際資金收付的集 中或軋差結算”項下,“ 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為“ 中國”, 其他必輸項可視情況填報或填寫“N/A”。境內銀行應在實際 對外收付款之日(軋差淨額結算合計值為零時,為軋差結算 日或會計結算日)(T)後的第 1 個工作日(T+1)中午 12:00前,完成實際收付款數據的報送工作。
對還原數據的申報,企業在申報實際收付數據的當日, 根據全收全支原則,向實際辦理或記賬處理對外收付款業務 的銀行提供還原數據的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境內銀行應在實際收付款之日(T)後的第 1 個工作日(T+1) 中午 12:00前,完成還原數據基礎資訊的報送工作;第 5 個工作日(T+5) 前,完成還原數據申報資訊的報送工作。 申報單號碼由發生 實際收付款的銀行編制,交易編碼和交易附言按照實際交易 性質填報。境內銀行應將還原數據的“銀行業務編號”填寫為 所對應的實際收付款數據的申報號碼。境內銀行應為企業提 供申報管道等基礎條件,並負責將還原數據的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傳送到外匯局。
附 2
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國家或地方相 關部門認證的具有知識產權、技術或工藝先進、市場前景良 好、淨資產規模較小的創新型企業;“ 專精特新”企業是指經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具有“ 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特徵的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經相關部門認證的 依託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 自主知識產權並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第二條 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可按照本指引參加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在一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以下簡稱便利化業務)。
第三條 參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一年(含) 以上且存在實際經營活動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企業除外)。
(二)獲得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高新技術、“ 專精特新”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結果應為A類。
(四)近兩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參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中不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得再行開展便利化業務。企業仍持有採用便利化業務登記的外債,可將外債持有至到期,外債資金仍可正常使用,待還本付息完畢後可按規定註銷該外債。企業新借入外債,需延續 開展便利化業務前所選用的外債模式借用外債;開展便利化 業務前未選擇過外債模式外商投資企業,可自主選擇全口徑 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或“投注差”模式借債。通過便利化業務登記的外債如有餘額,需佔用企業的外債額度。
第四條 企業申請參與便利化業務,應在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時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含企業基本情況、 自身資產負債情況、 擬申請的便利化業務額度、外債資金使用計畫、近兩年無外 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的情況說明、外債還款資金來源說明 等,科技型中小企業需注明科技管理部門為企業賦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
(二 )營業執照影本。
(三)高新技術和“ 專精特新”企業需提交國家或地方相 關部門認證為高新技術或“ 專精特新”企業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影本,科技型中小企業需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資訊服務平臺”列印企業獲得認證的相關公告。
(四)借款意向書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條款影本。文本為外文的,應另附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原件。
(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原件和影本。
以上材料除申請書外原件驗後返還,影本加蓋企業公章由所在地外匯局留存。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確定參與企業便利化業務 額度上限,所在地外匯局在額度上限內按實需原則確定參與企業便利化額度。
對於發展前景較好、屬於國家重點支持行業和領域的企 業,實際融資需求確需超出額度上限的,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經集體審議可以作出決定。
企業參與便利化業務借用外債,在簽約登記後一年內未 實際發生提款的,所在地外匯局可將該筆外債簽約登記注 銷。企業需再次申請參與便利化業務的,可按照本指引規定重新申請。
第六條 參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不再適用全口徑跨境 融資宏觀審慎及外債“投注差”管理規定。企業在參與便利化業務前已借用尚未償還的外債餘額, 佔用便利化業務額度。
第七條 企業參與便利化業務借用的外債,原則上應調回境內並在經營範圍內使用,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 資或其他理財投資(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
(三)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
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 新片區等部分區域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準開放試點的通 知》(匯發〔2021〕35號,以下簡稱35號檔)規定的企業,其外債資金使用範圍仍按照35號檔執行。
第八條 所在地外匯局應密切跟蹤監測便利化業務開展情況,依法對參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第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外匯收支形勢及便利化業務開展情況,對便利化業務地區範圍、參與企業範圍、便利化業務額度上限等依法進行調整。
第十條 參與企業未按本指引辦理便利化業務的,外匯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本指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指引未明確事項,依照現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附3
資本專案結算帳戶整合方案
資本專案結算帳戶整合是指,將部分帳戶按照使用特性 進行取消和調整,整合為統一的資本專案結算帳戶。主要內容如下:
一、帳戶整合工作要求
( 一)將“資本專案-資產變現帳戶(2103)”調整為“資本專案-結算帳戶(2103)”(以下或稱資本專案結算帳戶)。
1.整合規則
更新帳戶類型代碼表:“ 資本專案-資產變現帳戶(2103)更新為“ 資本專案-結算帳戶(2103)”,代碼沿用2103.
2.歷史數據處理
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 資本專案-資產變現帳戶(2103)”, 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帳戶刷新規則對留存帳戶的帳戶性質名稱進行刷新操作:
(二)調整資本專案結算帳戶和外匯資本金帳戶收支範圍:將外商直接投資(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資金納入資本專案結算帳戶。
1.帳戶收支範圍調整規則
(1)“ 資本專案-結算帳戶(2103)”和“資本專案- 外匯資本金帳戶(2102)”(以下簡稱外匯資本金帳戶)收支範圍調整見附表。
(2)新開立資本專案結算帳戶的主體應為境內股權出 讓方、境外投資中發生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專案變動收 入的境內主體、境內環境權益出讓方或境外上市的境內企 業。新開立資本專案外匯資本金帳戶的主體應為外商投資企業、接收境內外匯再投資的主體。
(3)銀行應區分接收外匯資金的不同性質,分別開立 資本專案結算帳戶和外匯資本金帳戶,並在報送帳戶數據時填寫相應業務編號。
資本專案結算帳戶:用於接收境內股權轉讓對價的,在報送帳戶開戶數據時,“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 一欄應填寫以“16”開頭的業務編號;用於接收FDI企業支付 境內再投資股權轉讓對價資金的,應填寫以“19” 開頭的業務 編號;用於接收境外上市首發募集資金的,應填寫以“27”開頭的業務編號,境外上市增發可共用境外上市首發開立的帳戶,也可單獨開立帳戶(境外上市增發募集資金單獨開立資 本項目結算帳戶應填寫以“28”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境外 投資企業減資所得的,填寫以“36”開頭的業務編號;用於接收境外股權轉讓對價的,填寫以“37”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境外企業清算所得的,填寫以“43”開頭的業務編號;境外上市回購開立資本專案結算帳戶,應填寫以“29” 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環境權益交易價款的,無需填寫業務編號。
外匯資本金帳戶:用於接收外國投資者匯入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填寫以“14”開頭的業務編號;用於接收境內再投資新設或增資外匯資金的,應填寫以“19”開頭的業務編號。
(4)開戶主體可根據業務需要開立一個或多個帳戶,可異地開戶。
2.歷史數據處理
對於用於接收外商直接投資(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 權轉讓資金或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資金的存量“資本專案-外匯資本金帳戶(2102)”,處理思路如下:
(1)用於接收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資金的存量“資本專案- 外匯資本金帳戶(2102),不強制要求關戶,按以下思路處理:一是原則上維持原帳戶不變,按照附表中調整前的收支範圍要求辦理帳戶收支業務,直至帳戶關戶。二是對於企業確有需要的,且帳戶僅用於境外上市業務(即帳戶開戶數據中的“ 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 一欄填寫的 是以“27”或“28” 開頭的業務編號),則各銀行可於政策實施 以後,將原“ 資本專案-外匯資本金帳戶(2102)” 中資金原幣劃轉至新開立(如需)的“資本專案-結算帳戶(2103)”。三是銀行應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3 版)》要求向外匯局報送帳戶、劃轉數據。
(2)用於接收 FDI 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外匯資金 的存量“ 資本專案-外匯資本金帳戶(2102)”,不強制要求關戶,按以下思路處理:一是原則上維持原帳戶不變,按照附 表中調整前的收支範圍要求辦理帳戶收支業務,直至帳戶關戶。二是對於企業確有需要的,且帳戶僅用於接收 FDI 境內 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即帳戶開戶數據中的“ 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 一欄填寫的是以“19”開頭的業務編號,且開戶主體為境內股權出讓方),則各銀行可於政策實 施以後,將原“ 資本專案-外匯資本金帳戶(2102)” 中資金原 幣劃轉至新開立(如需)的“ 資本專案-結算帳戶(2103)”。三是銀行應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3 版)》要求向外匯局報送帳戶、劃轉數據。
(3)用於接收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人民幣資 金(來源於直接結匯所得或結匯待支付帳戶內的人民幣資 金)的存量“ 資本專案-結匯待支付帳戶(2113), 不強制要求關戶,按以下思路處理:一是原則上維持原帳戶不變,按照“資本專案-結匯待支付帳戶(2113)”的收支範圍要求辦理帳戶收支業務,直至帳戶關戶。二是對於企業確有需要的,且帳戶僅用於接收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人民幣資金(即帳戶開戶數據中的“ 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一欄填寫的是以“19”開頭的業務編號,且開戶主體為境內股 權出讓方),則各銀行可於政策實施以後,將原“ 資本專案- 結匯待支付帳戶(2113)”中資金原幣劃轉至企業的人民幣資金。 三是銀行應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3版)》要求向外匯局報送帳戶、劃轉數據。
(三)將“資本專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帳戶(2410)”帳戶性質變更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帳戶(3400)”(以下或稱 NRA 帳戶) ,帳戶開立、收支和結售匯等規則仍應遵守QFII/RQFII 相關管理規定。
1.整合規則
(1)更新帳戶類型代碼表:停用“ 資本專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帳戶(2410)”。
(2)合規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完成 QFII/RQFII 外匯登記 後,應開立專用 NRA 帳戶,按照 QFII/RQFII 相關管理規定通過該帳戶接收境外匯入資金,僅匯入外幣資金的,須開立 外幣專用帳戶及與外幣專用帳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 帳戶;僅匯入人民幣資金的,須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同時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須分別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 帳戶、外幣專用帳戶及與外幣專用帳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 存款帳戶,兩類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的命名應予以有效區 分。銀行開立上述帳戶並向外匯局申報數據時,帳戶開戶數據中的“ 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 一欄應填寫以“52”“53”“54” 或“55” 開頭的業務編號(以此作為此類帳戶的區分標識)。相關帳戶的收支範圍為:
①用於接收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幣資金的專用帳戶收支範圍:
收入範圍: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及支付有 關稅費(稅款、託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所需外幣資金, 外幣利息收入,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入,從與外幣專用帳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購匯劃入的資金,以及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範圍:結匯劃入與外幣專用帳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出,向境外匯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其他支出。
②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證券交易〉收支範圍:
收入範圍:從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幣專用帳戶結匯劃入的 資金或從境外匯入的人民幣投資本金,從專用存款帳戶〈衍生品交易〉劃回的資金, 出售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利息收入,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範圍:支付證券投資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 劃往專用存款帳戶〈衍生品交易〉的資金,購匯劃入境外機 構投資者外幣專用帳戶或匯出人民幣投資本金和收益,支付稅款、託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相關稅費,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③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衍生品交易〉收支範圍:
收入範圍:從專用存款帳戶〈證券交易〉劃入的資金、 利息收入,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入,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範圍:劃回專用存款帳戶〈證券交易〉的資金,開 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出、相關稅費支出, 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3)帳戶應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機構自身名義開立。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可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帳戶。
2.歷史數據處理
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 資本專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帳戶(2410)”,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帳戶刷新規則對留存帳戶的帳戶性質名稱進行刷新操作:
“資本專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帳戶(2410)” 變更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帳戶(3400)”。
(四)將“資本專案-前期費用外匯帳戶(2101)”帳戶性質變更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帳戶(3400)”,帳戶開立、收支和結售匯等規則仍應遵守外商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相關管理規定。
1.整合規則
(1)更新帳戶類型代碼表:停用“資本專案-前期費用外匯帳戶(2101)”。
(2)外國投資者在辦理前期費用基本資訊登記後,應在銀行針對每筆前期費用外匯登記(每個業務編號),開立 專門NRA 帳戶接收前期費用資金。銀行開立此類帳戶並向 外匯局申報數據時,帳戶開戶數據中的“ 外匯局批件號/備案 表號/業務編號” 一欄應填寫以“12”開頭的業務編號(以此作為此類帳戶的區分標識)。
(3)帳戶原則上應以外國投資者名義開立(註冊資本 實繳登記制企業匯入籌備資金時,也可以籌備組等境內相關 主體名義開立,但在資本專案資訊系統中登記為境外機構)。銀行應根據前期費用流入控制資訊表為其辦理帳戶開立。
(4)帳戶內資金來源限於境外匯入(非居民存款帳戶、離岸帳戶視同境外),不得以現鈔存入。
(5)銀行應查詢資本專案資訊系統前期費用流入控制資訊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額辦理入賬手續。
(6)帳戶的收支範圍為:
收入範圍:資本專案資訊系統登記金額內外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用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前期費用,以及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的相關主體需先行到位的資金。
支出範圍:參照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原則在境內結匯使 用、經真實性審核後的經常專案對外支付、原路匯回境外、 劃入後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帳戶或股權轉讓 方資本專案結算帳戶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的資本專案支出。
2.歷史數據處理
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 資本專案- 前期費用外匯帳戶 (2101)”,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帳戶刷新規則對留存帳戶的帳戶性質名稱進行刷新操作:“ 資本專案-前期費用外匯帳戶(2101)” 變更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帳戶(3400)”。
二、銀行需完成的工作
( 一)按照要求刷新歷史數據(由於採取國家外匯管理局和銀行分別刷新的方式,所以已報送過的帳戶開關戶、變更及收支餘資訊不需要重複報送);
( 二)更新帳戶性質代碼表;
(三)修訂相關的銀行內部制度;
(四)修改相應的操作規程,確保已廢止的帳戶性質不 再開立新的帳戶;對刷新性質後繼續使用的帳戶,按照刷新後賬戶性質的相關規定辦理帳戶相關交易並及時向外匯局報送數據;
(五)根據業務辦理需要,升級業務系統和數據報送介面;
(六)開展政策宣講和業務培訓,保證帳戶清理整合工作順利實施。
三、時間安排
銀行應於 2023 年 X 月 X 日(週五)前完成制度政策修 訂、資訊系統調整和歷史數據處理等準備工作,並應於 2023 年 X 月 X 日(週五)18:00 至 X+2 日(周日)18:00之間完 成刷新歷史數據、更新帳戶類型代碼表及上線配套系統功能等工作。
資本專案-結算帳戶、資本專案-外匯資本金帳戶收支範圍調整情況
附4
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中部分條款
一、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專案外匯業務 指引(2020 年版) 〉的通知》(匯發〔2020〕14 號)附件《經常專案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第四十六條和《國 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 (匯發 〔2020〕11 號)第五條同時修改為“ 市場採購貿易項下委託 第三方報關出口的市場主體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市場主體已在地方政 府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臺備案。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臺應能 採集交易、 出口全流程資訊,並提供與企業、個體工商戶對應的出口明細數據;( 二)經辦銀行採取系統與市場採購貿 易聯網平臺對接或通過網頁登錄等其他必要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審核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防範交易資訊重複使用”。
二、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 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第三條第( 一) 項修改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以下簡稱前期費用)累計 匯出額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的 15% ,境內機構(不含境內銀 行)可憑有關材料到所在地銀行辦理前期費用登記”;第三條第( 二)項修改為“ 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不含境內銀行)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供 其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及境內機構 參與投標、並購或合資專案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三、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 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一句 修改為“ 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 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企業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 並開立資本金帳戶接收資金,無需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 出讓股權的境內機構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資本專案結算帳戶接收股權轉讓對價”。
四、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專案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 號)中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四)項分別修改為“(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 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和“(四)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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