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慈善基金投资经验及相关启示——瑞士篇
【编者按】慈善组织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愈发显现,以慈善组织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一方面可以弥补政府公益事业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研究海外市场中慈善资产发展现状及相关制度安排,有助于为推动我国慈善资产发展提供借鉴,推动我国资管行业吸引慈善资金、促进慈善资产长期保值增值、完善顶层配套制度尤其是税制体系。本文介绍了瑞士慈善机构的发展现状、运营和投资情况,重点阐述瑞士慈善资金来源端和保值增值端的税收制度,并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瑞士慈善资金的总体情况
(一)瑞士对于慈善机构的定义和类型
“慈善”被瑞士慈善基金业定义为为任何公共利益而采取的私人资源行动。[1]慈善的外延包含与时间、金钱、专业知识、关系网络及许多其他类型的资产类别的捐赠及投资。[2]
在瑞士,基金会和协会在结构和管理方面均享有极大自由。加之瑞士本身发达的金融市场和较低的税率水平,无论是从法律实践[3]还是公共事业参与的角度,瑞士都被视作建立慈善组织的首选之地。
然而,尽管瑞士以慈善事业著称,但在业界瑞士并没有任何统一、特定的关于慈善机构的法律定义。[4]“慈善”的概念在瑞士的学术界亦没有统一标准。[5]由于没有公允定义的“慈善”的法律概念,在瑞士与慈善概念相对应、最接近法律定义的,是税法中的公共事业概念。[6]
1.瑞士的“非营利部门”
鉴于存在不同的概念外延和内涵(表1),本文将对瑞士的慈善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形式进行简介,并就符合“慈善”定义的瑞士基金会展开详细讨论。
从组织结构和业务角度来看,符合“组织化、私营、自治、非营利性分配和自愿”五个标准(详见附件)的部门在瑞士均可作为非营利部门(NPO)。协会是瑞士非营利组织的典型法律形式之一。但非营利组织在瑞士也包含基金会及其他情形,如合作社和以私法运行的个别国家组织。主要情况如下:某些特定的合作社在瑞士被视作非营利组织,并在非营利分配方面享有例外:如果该合作社符合有关当局规定的公用事业组织标准,即可获得国家的免税待遇。例如,遵循资助的理念,通过选择共同行动方案为成员创造(财务)利益的建造社会住房的合作机构(注:瑞士不存在国家层面对住房的支持)。此外,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此类合作社被允许向成员分配前述的财务利益(如红利、还款等)。
瑞士法律对民法和公法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在大多数情况下第三部门机构和公共当局之间有清晰明确的分界。但由于某些国家机构也可以以私法的形式运作,因此瑞士的国家机构也存在被归入第三部门的例外情形,比如州政府和苏黎世市各参股12.5%,其他股份由5,000余名私人持有的苏黎世动物园等。这类例子是否可以被归为第三部门,则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标准区分界定。
2.瑞士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主体界定
在法律主体方面,基金会(Stiftung/Foundation)和协会(Verein/Association)是瑞士最常用的两种慈善事业载体。除此之外的一些其他的法律主体形式[7]也可以追求公共事业目的,并享受免税待遇。[8] [9]
由于在瑞士设立基金会的条件宽松,可以有任何一种明确的合法目的,而不需要“必须追求慈善目的”,因此并非全部的瑞士基金会都是慈善机构,亦不是所有基金会都自动享有免税资格。[10] [11]
瑞士慈善基金会的法律界定:根据《瑞士民法典》》(Swiss Civil Code,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0条,基金会在瑞士是一个自主的法律实体,由不可撤销地承诺用于一个或多个明确目的的资产组成。作为一个自主和独立的法律实体,基金会享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基金会是由一个或几个创始人建立。创立者可以是瑞士或外国的个人或法律实体。国际组织和/或政府实体也可以成为瑞士基金会的创始人。在实践中创始人必须提供至少50,000瑞士法郎的初始资本。[12]
(1)创始人对基金会的控制
创始人对基金会的控制基本上是在基金会成立时进行的。例如,基金会初始董事会成员通常由创始人选择和任命。基金会一旦成立并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就成为一个自主的法律实体,从而不受创始人的直接控制。但创始人可以在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情况下保留修改基金会目的条款的权利:
A.基金会的章程或最后一次修订已经过去了十年;
B.法规明确规定了该种修正。
基金会的最高机构是基金会的董事会,它被赋予行政职能,特别是基金会的行政管理和代表权。根据《民法典》第84条,瑞士的基金会须接受政府机构基金会监督局的监督,具有国际范围的基金会须接受设在伯尔尼的联邦基金会监督局的监督。如果一个基金会的活动范围是本地的,它可以接受其所在州的基金会监督局的监督。
(2)关于瑞士基金会法律定义的一些说明[13]
瑞士的基金会大多为“常规/普通”基金会,该类基金会通过在商业登记处登记,获得法律人格,受国家监督,并且不受任何全面的特别法律的约束。此外瑞士还有一些特殊形式的基金会:
比如教会基金会(《民法典》第87条)和有关员工福利计划的基金会(《民法典》第89条bis,第331、331a-f、361、362、673、674第3款OR),它们受某些特殊规定的约束。有关员工福利计划(养老基金)的基金会为私人雇主的雇员提供保障。它们对雇员的财务安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是对国家基本的退休保险和残疾保险的补充。
再比如,用于私人目的的家庭基金会(《民法典》第335条)。该类基金会无须在商业登记册上登记,也不接受国家监督。民法规定这种类型的基金会只能为支付教育、捐赠或支持家庭成员的费用或类似的目的而设立,但不允许为单纯的财务赡养目的而设立。
在瑞士,公司附属基金会(公司基金会)[14]也很常见。这类基金会不受监管,甚至在与基金会有关的法典中都未有提及。还有作为“社会服务公司”(Aktiengesellschaft,股份公司)中拥有重要股份的控股基金会也在瑞士普遍存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2001年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批准了追求经济目的的公司基金会的合法性)。此外,瑞士还存在根据个别法律建立的公法基金会,受到公法的约束。
除上述外,瑞士还有一种“伞式”基金会(Umbrella Foundation)。伞式基金会是一种相对年轻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它将大量非独立的基金会联系在一起,将不同人的资产结合起来,集中起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通过汇集资产,伞式基金会可以保持较低的投资组合管理成本并优化回报表现。尤其对于较小的资产池来说,伞式基金会是建立独立基金会的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伞式基金会可以与现有的资助型基金会或政府机构合作,进行赠款的集合安排。伞式基金会的资产由多只基金组成,可以通过民法下的任何法律交易来建立。[15]伞式基金会的一个例子是Fondation des Fondateurs。此外,发布瑞士年度基金会报告及《基金会准则》(Swiss Foundation Code)的Swiss Foundations也是瑞士资助型基金会的一个伞式组织。[16]
瑞士对基金会成立登记和监管的相对宽松环境为系统性追踪瑞士基金会的数量和情况造成了一定障碍:由于家庭和教会基金会无须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瑞士基金会的准确总数无法确定。此外,由于既没有义务也没有资格进入商业登记册,瑞士的公司附属基金会的整体数量也不得而知。
3.涉及慈善主体的瑞士法律制度简述[17]
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有所不同,瑞士的法律体系将一个组织在民法下的形式与它的税收状况区分对待。对法律主体的要求主要依照《民法典》,对法律主体的税务要求则由联邦和州/市镇税法体系进行规范。
涉及慈善事业法律主体的主要要求载于《民法典》。对于基金会的要求见《民法典》第80至89条,关于协会的规定见60至79条。
瑞士实行两级税制:联邦税和州/市镇税。瑞士宪法规定除了联邦政府明确保留的税种外,其26个联邦州均享有完整的税权[18]。由于瑞士税法具有的这种高度区域自治的特质,由此导致与慈善主体有关的税务规定亦具有高度的“去中心化”特点:在不同州甚至不同市镇设立和运行慈善主体的税务情况均须一事一议。
就涉及慈善主体的整体税法而言,《瑞士联邦直接税法》[19]第56g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组织的免税要求。联邦税务局1994年7月8日的第12号通知[20]和瑞士税务会议为各州税务机关制定的2008年1月18日的指导方针[21]就与公共慈善事业有关的纳税情形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4.慈善组织在瑞士的历史背景
瑞士慈善组织的深厚背景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早期的瑞士慈善机构在理念上根植于基督教的信仰,通过建立医院[22]、救济院和孤儿院传播慈善理念。这些慈善机构成为了现今瑞士慈善组织的基石。
18世纪的欧洲大陆饱受战火摧残,彼时瑞士许多的非营利组织不仅履行了重要的救济职能,甚至对瑞士的政治、经济乃至领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世纪后期,欧洲工业化进程和战争冲突引发了大量农村人口、城市工人和孤儿饱受贫困饥饿折磨,瑞士的慈善机构在儿童教育和救死扶伤方面做出了十分突出的贡献。比如由瑞士公民于1863年在日内瓦成立的国际伤员救济委员会,后来逐渐演变成如今为人熟知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此外,1907年12月10日通过的《瑞士民法典》,标志着瑞士现代基金会和协会法的诞生。到了20世纪,瑞士对外中立的政策和强大的国内联邦制制度使得非营利组织成为了瑞士与各国及各地区之间社会对话和交流的重要工具。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和2002年联合国通过《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之后,瑞士慈善部门在解决最富裕国家和最贫穷国家之间的差距问题上开始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
当前世界范围内慈善领域的主要行动者都在瑞士拥有一席,并在主要的慈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救济穷人、发展教育、卫生、环境、救灾、科学和研究以及艺术等。
二、瑞士的慈善资金状况、慈善机构运行及对外投资
鉴于前文对瑞士慈善事业的定义厘清,下文所述“慈善”及“慈善资金”的概念与《瑞士资助型基金协会年度报告》(Swiss Foundations Annual Report)的研究对象及内涵外延保持一致。
(一)瑞士的慈善资金状况
受监管环境所限,瑞士的慈善资金现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长期和系统性追踪口径。2020年的OECD报告显示,瑞士的慈善捐赠金额占其GDP的0.09%。[23]据巴塞尔大学慈善研究中心CEPS(Center for Philanthropy Studies)的统计[24],瑞士13,375个慈善基金会的累计捐赠总额约为974亿瑞士法郎[25](《瑞士资助型基金协会报告》,2019&2021),瑞士资助型基金会的年支付额估计为15-20亿瑞士法郎(《瑞士资助型基金协会报告》,2015)。尽管瑞士的基金会数量众多,但整体而言瑞士基金会的规模较小:据一家专门追踪瑞士基金会名录的瑞士非营利机构Fundraiso.ch于2020年发布的研究,大约80%的瑞士基金会资产都少于500万瑞士法郎。[26]
从跨境捐赠情况看,印第安纳大学礼来家族慈善学院的最新全球慈善指数研究项目[27]引述Zewo基金会2020年的统计显示:2018年瑞士的捐赠总额为18.1亿瑞士法郎,其中跨境捐赠总额为约5.56亿瑞士法郎。跨境捐赠中包括来自公司的跨境捐赠约359万瑞士法郎,基金会的捐赠约1.39亿瑞士法郎,以及来自个人的捐赠约2.78亿瑞士法郎。
从收入角度看,占瑞士慈善收入主导地位的是资助型基金会(Grant-making Foundations,本文个别图例中也译作“筹资基金会”)。[28]以2019年为例,整个瑞士全年慈善收入为34亿欧元,[29]其中资助型基金会收入近18.5亿欧元,占全国全年慈善收入比例的53%。同期瑞士企业的捐赠款项累计位1.1亿欧元,仅占瑞士当年整体慈善收入的3%。[30]
瑞士由资助型基金会占收入主导的情况与英国类似。但这与我国的慈善基金会以运作型基金会(Operating Foundations)为主的现状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也与欧洲大陆的德国、荷兰及法国企业捐赠占慈善资金主导地位的情况迥异。[31]
Fundraiso的研究显示瑞士最大的资助型基金会是拥有几十亿瑞士法郎资产的雅各布斯基金会(Jacobs Foundation)。劳力士公司的赞助基金会、阿加汗基金会和宜家基金会[32]也都是规模较大的瑞士基金会的代表。
(二)瑞士的慈善基金会运行现状
《瑞士资助型基金协会年度报告》记录了该国资助型基金会自2010年以来发展的基本情况。2021年的年度报告统计中显示了自1990年以来瑞士全境基金会的每年增量及累计总量(图1)。整体而言,截至2010年,瑞士的资助型基金会数量经历了历史上最高水平的增长趋势。在接下来的十年中,尽管每年新增基金会数量仍然保持上升势头,但整体增长趋势明显减缓。2020年全年瑞士共有284个新的慈善基金会成立。截至2020年,据《瑞士资助型基金协会报告》统计,瑞士全境共有13,514个基金会注册在册,共有13,375个活跃存续的慈善基金会。[33]
瑞士最重要的基金会所在地(表2)包括苏黎世州(2,211个基金会)、伯尔尼州(1,378个)、沃州(1,375个)、日内瓦(1,275个)和巴塞尔城市州(888个)。瑞士全境的万名居民基金会平均水平较上年保持不变,即每万名居民有15.6个基金会。其中每万名居民拥有基金会数量最多的是巴塞尔城市州,有45.3个基金会。格拉鲁斯(29.1个)、楚格(28.8个)、格劳宾登(25.9个)和日内瓦(25.3个)的基金会密度也很高。
去除已清算的基金会不计,2020年全年瑞士全境总共增加了74个基金会,这从侧面反映出了瑞士整个基金会部门的迭代正在加速。自2010年以来新成立的3,673个基金会中,许多基金会的寿命都很短,据统计目前已有超过一半(52.2%)的基金在这十年间被清算。导致近几年基金会寿命短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两点原因是:其一是长期低利率环境极大影响了小型基金会的回报空间,令其难以为继。其二是基金会的存续周期也折射出创始人对基金会的设想和理解,即在瑞士许多捐赠者并不希望建立一个“永恒”存续的基金会,而是希望在有生之年实现他们的承诺。因此创始人一开始就计划建立一个“消费型”基金会,在几年内消耗掉资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基金会大多关注和追求当前“热门”和紧迫的问题,比如抗击新冠疫情、解决欧洲难民问题等。
(三)瑞士的慈善基金会的投资状况
1.瑞士慈善资金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资产是一家慈善机构的基石。对于一家慈善机构而言,资产配置与投资更是连接捐款筹集与资金使用的重要一环。长期以来,瑞士基金会的投资并未受到各界的任何关注,许多基金会董事会或直接聘请第三方管理机构全权代理投资,只要其投资可以产生足够的收入和现金流以维持慈善基金会的运营。但是那个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一方面,因为欧洲长年的超低利率,使得低风险投资几乎不会产生任何回报甚至为负的实际回报率;另一方面,可持续化和以影响力为导向(Sustainable and Impact-oriented)的投资市场发展迅猛,新的术语和概念不断被引入,使得基金会也在不断迭代自己的投资理论,以反映他们的慈善理念。
如今,越来越多的瑞士基金会董事会开始积极主动地参与基金会的投资项目,基于ESG(环境-社会-治理)的标准,通盘考虑资产配置与投资标的,以免在不经意间投资了与其慈善理念背道而驰的公司或产业。例如,一个致力于促进年轻人健康的基金会会规避投资快餐公司;又如许多慈善机构会避免投资与枪支、大麻、或烟草等相关的产业。
在具体管理基金资产前,董事会需明确以下几大问题:(1)预期的资金流入及流出时间;(2)基金会可以承担的最大损失;(3)自身的风险偏好及目标回报率。若采用的投资方式长期无法达成以上的既定目标,则董事会必须及时调整或更改预期收益率或投资策略。除此以外,董事会需要时刻关注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在一个合规的框架内规范管理流程,多元化分散风险,结合基金会规模,合理地追求投资收益,最大程度地规避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基金会董事会主要通过明确投资管理组织和制定投资战略来履行其职责。原则上,董事会董事不能将此类责任委派与旁人,但如有实际需要,他们可以咨询外部独立专家。根据每家慈善基金会所持有的主要资产类别,如证券、不动产、无形产权、一级股权等,以及基金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必须妥善安排资产投资方式。
实践中基金会安排资产投资方式的常见形式有二:
(1)自我管理。当基金会执行资产自我管理方案时,董事会必须依据资产管理章程,将资产管理者与资产控制人严格分隔开来,以防止监守自盗。由于此种方式在实操过程中常伴有利益冲突,因此大多数的瑞士慈善基金会仅在特殊情况下选择此方案。
(2)委托管理。将资产管理委托给外部第三方资产管理人,或与基金会有密切联系的管理公司。这也是慈善基金会最常见的投资管理方式。但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方式,确定投资战略方向,持续监控执行情况与投资结果,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仍然是基金会董事会的责任和义务。基金会投资手册除了明确资产管理人及其责任外,还需定义具体的投资策略及流程。这包括风险控制、可持续投资有关的政策、投票权及行使权,以及对投资策略的定期审查。一个成功且高效的基金会资产管理人需要具有扎实的投资功底,而董事会作为人事规划的重要组织,被鼓励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作为投资咨询方,加入基金会投资委员会。
2.瑞士慈善基金会对外投资运营情况
(1)对外投资目标、治理结构、总规模等
一个合适的投资策略决定了基金会潜在的长期回报和收益,对基金会可否长期延续起到了关键性的影响。在选择投资策略前,董事会需明确投资框架,其中包括:投资期限、投资风险、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流程与报告。
与普通机构投资者不同,慈善基金会的投资策略应以其成立宗旨为导向。出于其慈善性质与社会责任,许多基金会强调投资的可持续性,这通常涉及基于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债券、股票或另类投资。在符合传统财务标准的情况下,基金会所投资的具体标的通常也得符合ESG标准。
除了遵循创立宗旨以外,基于使命的投资也是一种特定于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下,基金会通常以直接实现其目的的方式投资其部分资产,同时拥有所投资资产的所有权,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产生与市场相匹配的回报率。例如:一个旨在促进教育的基金会,可以购买房产并将其以较低的房租出租给开办学校的机构。此种投资模式不仅促进了基金会的目的,又通过其资产产生的收入来支持基金会的运作,实现了慈善的可持续性。
除了制定投资章程,明确投资目标,选定投资方式之外,基金会董事会还需每年定期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策略做出评估。如果慈善基金会对ESG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则资产管理人必须准备相应的报告以提交董事会审核。此外,若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基金会有额外支出,或资本市场发生重大事件,董事会也该及时召开评估会,分析当前投资策略是否依然适当。此外董事会通常每季度或每六个月审查一次投资业绩,并在董事会上进行讨论。对于那些大型的慈善基金会,董事会会任命一个投资委员会来评估投资结果以及其他具体问题。
(2)资产配置情况
据总部位于巴塞尔的瑞士慈善研究中心(Center for Philanthropy Studies)以及总部位于苏黎世的环球私人银行(Globalance Bank)在2020年针对瑞士120家慈善基金会(总资产达99亿瑞士法郎)的调查显示(表3),约有57.5%的基金会表示,他们在做投资决策时,会根据基金会成立的目的为导向进行投资。这120家慈善基金会平均每年约有95%-98%的资产用于投资,而将剩下的2%-5%用于基金会运营及慈善项目。从大类资产配置角度来看,另类投资包括房地产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等资产越来越受到基金会的青睐,配置比重也在不断增加。
(3)投资收益和业绩表现等
作为众多慈善基金会的托管行,苏黎世州银行(Zurich Cantonal Bank)对其托管的64家基金,总规模约32亿瑞士法郎资产的投资表现做了统计(图2),并根据等权重的方式,制作了瑞士慈善基金指数。由于各家基金的目标不同,投资时间周期不同,基金的表现也各不相同(表4)。
如果基金会的收入长期短缺,或其投资收益不足以覆盖基金实现长期有效的慈善事业目标,则基金会董事会必须及时找到解决办法,通常的办法有:
①改变基金会宗旨;
②将基金会转变为资产消耗型基金会(Asset-consuming Foundation);
③考虑与其他基金会合并;
④清算和转让基金会剩余资产给另外一个慈善机构;
⑤通过其他手段募集资金。
综上所述,以上的几种办法很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基金会的性质,董事会须谨慎使用并及时通报其对应的监管部门。
(四)慈善资金对外投资带来的社会效应及积极作用
慈善行业的影响正日益显著。跨国研究估计,非营利部门的经济贡献可能高达国内生产总值的5%。尤其在经历了COVID-19流行病这样全球范围内长期、持久、超大规模的公共卫生危机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开始意识到慈善事业的影响巨大。受疫情、战争、难民、地缘政治等一系列影响的冲击,瑞士的社会正在经历深刻的变革。慈善事业在瑞士的存在和繁荣积极有效地补充了政府和公共服务的不足,并引导资金流向公众及公民社会高度关注的领域,而无需政府的直接参与。
除了形成政府和公共服务的有效补充,处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交汇点的企业慈善事业和企业社会投资(CSI,如企业基金会、影响力基金、社会企业)正在瑞士乃至整个欧洲形成越来越大的影响。从本质上讲,这类组织与企业密切关联,同时追求社会使命,正在对公民社会产生积极影响。气候变化的加速、社会不平等的加剧,以及全球大流行病的进一步刺激,迫切要求整个社会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实现社会影响。尽管私营部门拥有大量的资源和专业知识,可以在制定长期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社会性解决方案和系统性变革具有极大的影响导向性,单单依靠政府或者私营部门均不足以有效地动员、调度、创造和实施影响。
作为业界广泛采纳的承诺及守则,自2005年第一版发布时起,《瑞士基金会守则》(Swiss Foundation Code)针对优秀基金会的评价始终强调三项基本原则:高效(Effectiveness)、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以及透明(Transparency)。时隔16年后的2021年《瑞士基金会守则》版本在此基础上新增了第四项原则“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34]。这一举措明确表明了远超出法律适用的基金会社会责任及义务:与政党或政治组织不同,慈善机构的宗旨应当维护公共利益而非追求某特定的政治利益;应该将社会反映的各类问题,如文化、环境、政治、法律、经济或技术发展整合到慈善机构所资助的活动和组织中。
三、瑞士慈善资产来源端的税收政策[35]
关于瑞士税收制度设计,有三个方面需要着重强调:一是瑞士针对慈善捐赠使用税收减免政策,提供以百分比为基础的上限设计,并对各种有价值目的(a worthy purpose[36])的慈善行为提供税收优惠。从税收制度设计和工具选择角度看,这一政策设计体现出该国政府更为强调最大化总捐赠额(maximizing total giving)的态度倾向。[37]二是“在瑞士的税收制度中,除了少数例外,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不通过税收来激励跨国界的慈善捐赠。”[38]三是瑞士法律规定当某人成立基金会时,某人就放弃了对用于此目的的资产的所有要求,这些资产决不能回流到创始人手中。因此,慈善基金会在瑞士并不是一个节税计划。[39]
《瑞士联邦宪法》第129条规定了瑞士各州自主确定税率的原则。瑞士各州拥有管理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专属权限。由于瑞士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针对基于公共利益的免税的“统一定义”,因此具体免税的适用场景须按具体情况处理:赠与税率根据各州的情况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通常可以免征赠与税。
瑞士并不对在本国运营的外国PBOs(Public Benefit Organizations,即公共事业组织)提供可比的优惠税收待遇。瑞士居民对外国非营利性基金会的捐赠在大多数州都需要缴纳赠与税和遗产税,仅在该州与外国慈善机构注册地国家签订有互惠声明(reciprocity declaration)的情况下,才能免征赠与或继承税。几乎所有的瑞士州都与法国签订了互惠声明,一些州还与美国、德国和以色列签订了互惠声明。[40]
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方面,瑞士税制没有“非居民”的定义。外国法律实体、商业企业和其他外国实体,无论是否透明,在税务方面的处理方式与瑞士法律实体相同,或从经济角度看,最为相似(联邦法案关于直接联邦税规定第49条;税务协调法案第20条)。因此,如果外国实体与瑞士法律实体类似,它们将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人。[41]
从立法方向看,瑞士的税务立法表现出更加严格的管理倾向:2022年1月28日,联邦税务局(FTA)公布了《增值税法》(VAT Act)关于“密切相关者(closely related persons)”主题的第一个实用草案并接受公众咨询。若该草案通过,或将对慈善相关的捐赠产生深远的税收影响。[42]该草案规定如果基金会与某个人或组织存在“密切联系”,届时公司向企业基金会提供的所有实物捐赠都必须纳税。该实践草案指出,从捐赠者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有偿服务,应受《增值税法》第24条第2款的约束,即要求基金会与个人或组织之间的所有服务都应按独立第三方之间商定的价值来开具发票。此处的公司基金会是指由公司设立的捐赠基金,通常是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一部分。
(一)瑞士慈善捐赠的税务处理
1.个人捐赠者的税务处理
瑞士所得税法允许自然人进行某些出于社会政治动机的扣除(例如捐赠、赡养费和家庭法规定的赡养费),其完整清单由法律规定(StHG第9条第2款,DBG第33条)。
在联邦层面,自然人每个财政年度的货币捐款以及实物捐款达到或超过100瑞士法郎(约94欧元)的可以从收入中扣除,可扣除的最高限额是应税收入减去某些支出后的20%(DBG第26-33条以及DBG第33a条)。货币捐助以及实物捐助等资产类别(如现金、房地产、实物及其他)都符合减税条件。个人捐赠者向免税基金会转让资产通常免于征收赠与税。
对于各州的所得税来说,这一应税收入的门槛是不同的。大多数州都采用了联邦门槛和最低捐款额。然而,一些州已经取消了最低捐款额,或授权其地区委员会在发现相关目的具有“相当大的公共利益”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取消20%的门槛。[43]各州除了独立确定州和市税法所允许的最高扣除额(《民法典》第9条第2款第i项和第25条第1款第c项)之外,还拥有特别管理礼品税的专属权限。
从未来政策走向看,目前正在讨论的瑞士基金会法改革初步草案提出了扩大税收减免的建议,即可以将扣除额结转数年。
2.公司捐赠者的税务处理
企业捐赠者的税收减免和申请税收优惠的捐款最低、最高限度同个人捐赠者的税务处理安排。在符合减税的资产条件方面,亦是既包括货币捐款也包括实物捐款等(如现金、房地产、实物及其他)。
3.对非居民公益性基金会的捐赠的税务处理
瑞士法律明确规定,接收组织必须在瑞士设有注册办事处(第33a条和第59条)。因此,向注册地在国外的组织提供的捐赠不能从直接税中扣除。
(二)瑞士慈善资产保值增值端的税收政策[44]
1.商业收入征税
瑞士豁免了慈善实体的所有收入纳税,并容忍慈善实体的商业收入达到非法典规定的限额水平。若慈善实体的商业收入超过这一限额,该慈善实体将失去免税地位。由于各州对符合免税资格的这一商业收入限额并不统一,瑞士的资产相关税收制度并不完全透明。[45] [46]
2.增值税
瑞士的慈善实体原则上不能免征增值税。具体而言,非营利性、自愿经营的体育或文化协会或慈善组织,在瑞士境内外产生的非免税年营业额(应税劳务所产生的的营业额)[47]在不超过15万瑞士法郎且无《增值税法案》第21条第2款所规定免税情形的可申请享受免税。
从未来政策走向看,联邦委员会将继续对公共事业机构实施增值税减免。瑞士存在一项名为“费勒议会倡议”的公共政策倡导(The Feller parliamentary initiative),旨在提高自愿经营的公共事业机构以及体育和文化协会的增值税最低营业额上限,以免除其中更多机构的增值税责任,从而减轻它们的负担。2022年3月18日瑞士联邦委员会宣布,2021年12月决定将最低营业额上限提高到25万瑞士法郎,于2023年1月1日生效。[48]
3.资本利得税
瑞士在联邦层级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各州征收的资本利得税根据比例税率征收。各项入账的资金和一般公积金以及不公开公积金均被计算在应征税款内,一些州规定资本利得可单独计税,企业就资本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后可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各州/市镇资本利得税率水平在0.001%-0.53%之间。[49]
在瑞士民法中,基金会的特点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综合体,被指定用于某一特定目的。瑞士税法也将瑞士基金会视为独立的实体。因此,如果基金会不符合免税的慈善或公共实体的条件,则应缴纳资本利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瑞士对成文法和判例法兼收并用[50],涉及慈善资金的税务安排亦需根据各州不同情况进行处理。[51]
四、瑞士慈善资产税收政策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启示及政策建议
合理制定与慈善资产有关的税收规则,能够确保以符合公众利益的方式来支持慈善事业,对当下的我国而言具有极其重要和深远的意义。一方面合理、系统、全面的税收政策能够有效激励富裕捐赠者更多地开展捐赠行动(有利于促进慈善捐赠总量),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开展制度性调节和公共资源再分配,可以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分配效率和社会公平。
整体而言,瑞士法学界的最近研究[52]认为,瑞士立法从税收优惠的角度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程度有限:仅以税收减免形式存在,并且只在瑞士境内实施。与此同时,瑞士各州扣除门槛缺乏统一性、各州之间允许个人和公司扣除额之间存在差异,不能通过工资对基金会董事会成员授薪、非营利实体不能积累利润等,这些都是限制瑞士慈善税收框架的缺点。
基于前述研究,瑞士之所以成为全球慈善高地,并非完全出于其税收制度的优惠条件吸引,而是更多受其对法律主体管理相对宽松和各州税务安排高度“去中心化”的因素影响,叠加瑞士本身的低税、高金融活跃度、高人才密集度等优势共同促成。
从前述瑞士的案例出发,综合OECD及欧盟、瑞士的慈善法学学术界研究动向,对我国发展慈善事业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建议供参考:
1.推动合理设置针对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和财政上限。OECD 2020年的慈善与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在全球范围内最受欢迎的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措施即是瑞士及其他多国施行的税收减免及叠加基于百分比的上限。这样的措施尽可能考虑到了超高收入纳税人的不成比例收益问题,相对更符合民主和公平的原则。
2.建议基于价值取向出发,针对慈善商业收入评估和制定税收政策时,对具有公共事业价值的商业活动收入亦可考虑将其纳入免税范围。
3.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制度的透明度(尽量公开批准实体的有关登记、报告及投资进展,提高公众对慈善资金投资及整体管理的信任程度);与此同时也尽量考虑到可能涉及数字治理的合规性(如GDPR的适用等)。
4.关注海外对跨境慈善活动的政策管理走向。在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环境危机及极端贫困等问题上,海外政策呈现出明显的鼓励跨境合作倾向。考虑为国内及跨境慈善投资提供同等便利及优惠条件,可在某种程度上增加我国慈善资金的资产配置选择及投资效率,潜在提升整体投资的安全性、稳定性及中长期的投资回报。
5.重视“负责任”的投资行为,引导、鼓励和强调投资方案的ESG约束力,以及其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联程度。欧盟及瑞士在推动可持续发展及慈善事业创新方面始终走在全球前列,该地区及该国的行动选择为我国的政策发展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
尽管目前为止对负责任投资的描述、标签和分类方式还缺乏一致性,但欧盟在其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倡议中首次推动的商定框架已经开始产生影响。在私营领域的投资实践中,将ESG因素整合到投资过程中,正在成为在欧洲建立一个有弹性的投资组合的最低标准。在公共领域,以瑞士为代表的欧洲多国亦正积极引领和推动“风险慈善”[53]和影响力投资的慈善践行。
主要参考文献:
[1] OECD. (2020). Taxation and Philanthropy. OECD Tax Policy Studies, No. 27,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s://doi.org/10.1787/df434a77-en.
[2] Peter, H., & Lideikyte Huber, G. (2021).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Taxation and Philanthropy. https://doi.org/10.4324/9781003139201.
[3] Saint-Amans, P., & Peter, H. (2020, November 23). Tax support for Philanthropy: Striking the right balance. https://www.oecd-forum.org/posts/tax-support-for-philanthropy-striking-the-right-balance.
[4] Schnurbein, G. von. (n.d.). The Swiss Legal Framework on Foundations and Its Principles About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Nonprofit Law. Retrieved May 4, 2022, from https://www.academia.edu/5729996/The_Swiss_Legal_Framework_on_Foundations_and_Its_Principles_About_Transparency.
[5] Swiss Sustainable Finance. (2021). Swiss Sustainable Investment Market Study 2021. https://www.sustainablefinance.ch/upload/cms/user/2021_06_07_SSF_Swiss_Sustainable_Investment_Market_Study_2021_E_final_Screen.pdf.
[6] The Dafne-EFC Philanthropy Advocacy Initiative. (2021). 2021 Comparative Highlights of Foundation Laws: The Operating Environment for Foundations in Europe. https://www.swissfoundations.ch/wp-content/uploads/2021/10/Comparative-Highlights-Of-Foundation-Laws.pdf.
附件:瑞士NPO的五个标准
【本文由泉泠咨询杨佳及敦和资管陈业供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校。泉泠咨询研究助理谭华芳对本文亦有贡献】
瑞士NPO的五个标准
1.组织化
在瑞士,组织化适用于大多数NPO。由于对协会的立法相对宽松,协会可以快速成立,而且不需要政府授权,大多数的“运动”通过成立协会很容易获得一个法律框架。协会是瑞士非营利组织的典型法律形式之一,它保护其成员对外部索赔的个人责任,为组织的自我构想服务,并对内部程序进行约束。
2.私营
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并具有独立于国家机构的机构身份。瑞士法律对民法和公法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在大多数情况下第三部门机构和公共当局之间的分界是清晰明确的。然而由于国家的某些机构也可以以私法的形式运作,比如特定的州存在重组后国家100%拥有股权但以非营利公司形式存在的医院,州政府和苏黎世市各参股12.5%、其他股份由5,000余名私人拥有的苏黎世动物园等。这类例子是否可以被归为第三部门,则需要根据各区的标准区分界定。
3.自治
非营利组织在控制内部活动方面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
4.非营利性的分配
非营利的分配标准将非营利机构与营利组织(POs)有效地区分开来。尽管非营利组织也可能会产生利润,但它们可能不会将这些利润分配给其成员、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与股份公司相反,对于以基金会或协会形式成立的NPO,法律不允许向其所有者分配利润。此外,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如果一个法律实体被解散,其资产将被授予公共利益。
一些合作社在瑞士被视作非营利组织,并在非营利分配方面享有例外:如果符合有关当局规定的公用事业组织的标准,合作社可以得到国家的免税待遇。例如建造社会住房的合作机构(瑞士不存在国家对住房的支持),遵循资助的理念,通过选择共同行动方案为成员创造(财务)利益。此外,合作社允许向成员分配这种财务利益(红利、还款等)。然而,只有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如此。[54]
5.自愿
瑞士的NPO必须涉及有意义的自愿参与。这表现在组织中的自愿劳动、可选择的成员资格或通过“自愿收入”(如家庭或公司捐赠的收入)进行融资。
附注:
[1]在瑞士广受认可的行业自治组织Swiss Foundations(瑞士资助型基金协会)发表的诸多倡议中,狭义的“慈善事业”往往只针对个人捐赠者及资助型基金会。Swiss Foundations成立于2001年,是一项联合倡议。作为一个致力于创新的活跃网络,它将瑞士的慈善捐赠基金会联合起来,促进了瑞士基金会领域的经验交流、透明度和专业性。瑞士基金会的成员和相关合作伙伴每年向慈善项目和倡议投资超过10亿瑞士法郎——即是说,Swiss Foundations占瑞士所有年度基金会分配的三分之一以上。
[2]「Advancing philanthropy in Switzerland」,2009年某瑞士基金会发起瑞士慈善事业研究专题项目,具体信息见:https://www.rwi.uzh.ch/dam/jcr:00000000-7037-0113-0000-00006f1d9643/Summary_Advancing-Philanthropy-in-Switzerland.pdf。
[3]来源同注释1。
[4]「An Overview of the Swiss Philanthropic Sector」https://www.walderwyss.com/user_assets/publications/2397.pdf。
[5]「The non-profits and philanthropic sector of Switzerland: Definition, Regulatory Framework, Infrastructure and Future Development」http://www.csend.org/images/articles/files/20180127-_5_Regulatory_mechanism_in_governing_the_Non-Profits_and_PhilanthropicOrganisation_in_Switzerland_full_paper.pdf。
[6]来源同注释1。
[7]根据「Nonprofit Law in Switzerland」一文,https://www.ius.uzh.ch/dam/jcr:ffffffff-9c74-a508-0000-0000659e63a9/16_31_11CNP_WP47_Switzerland_2009.pdf。
[8]来源同注释1。
[9]对非营利组织而言,税法决定了该组织所选择的法律形式是否是一个非营利实体,从而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即它获得了非营利的税收待遇)。无论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形式如何,一般都可以正式免除联邦和州的直接税(DBG第56条g款,参见税法III.b.2./art. 56 lit. g DBG, cf. tax law III. b. 2.);但某些组织的法律形式比其他形式更有资格实现免税目的。
[10]根据《瑞士资助型基金协会2020年度报告》,并不是所有的瑞士基金会都享有免税待遇,或被视作慈善组织。在2020年之前瑞士的教会基金会和家庭基金会并不要求强制进入商业登记册,也不被认为是慈善机构,尽管它们的活动确实对社会产生了影响,例如通过保护教堂建筑或维护历史上的家族坟墓。教会基金会是为宗教活动服务的,不受国家监督而是受教会监督。通常情况下,教会基金会的建立是为了资助一座教堂或一个教区或教士的职位。家族基金会面向有限的后代群体,通常是创始人的后代。根据瑞士法律,家庭基金会的支持领域被严格限制在紧急情况下的援助、教育和培训以及建立独立存在的支持上。家庭基金会不享受税收优惠,不受国家监督。与列支敦士登、奥地利、德国或英美国家的类似法律形式相比,瑞士法律规定的家庭基金会常被描述为“不具吸引力”。
[11]「Nonprofit Law in Switzerland」一文指出,在瑞士,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形式(如协会或基金会)仅仅基于民法标准。因此,一个基金会之所以有资格成为基金会,并非基于其非营利性活动和符合某些(税收)标准,而是因为它符合适用于所选法律形式的组建要求。对非营利组织而言,税法决定了该组织所选择的法律形式是否是一个非营利实体,从而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即它获得了非营利的税收待遇)。无论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形式如何,一般都可以正式免除联邦和州的直接税(DBG第56条g款,参见税法III.b.2./art. 56 lit. g DBG, cf. tax law III. b. 2.);但某些组织的法律形式比其他形式更有资格实现免税目的。
[12]「Nonprofit Law in Switzerland」一文指出:瑞士法律没有规定基金会专用资产的性质。财产、现金、知识产权、证券或应收款项,包括创始人的应收款项,都可以作为基金会的专有资产(BGE 99 II 261 et seq.)。基金会可以自由确定要捐赠的资产价值,但必须有足够的资产来实现其预期目的。联邦基金会监管局(Eidgenössische Stiftungsaufsicht)的要求基金会的初始资本必须至少为50,000瑞士法郎。
[13]部分内容简写自「Nonprofit Law in Switzerland」一文,更多详细规定参见原文。
[14]company affiliated foundations (corporate foundations) unternehmensverbundene Stiftungen (Unternehmensstiftungen)。
[15]信息来源:「Switzerland: the umbrella foundation – an outline」https://doi.org/10.1093/tandt/ttr062。
[16]信息来源:https://www.fundraiso.ch/en/stiftungsvermoegen。
[17] 文中涉及瑞士整体税务制度安排的内容,除特别注明外,系作者综合瑞士贸易与投资署《投资人手册——瑞士商务驻地(2020)》、《瑞士税收体系概述(2022)》,以及中国商务部文件《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21)》编写。上述文件来源见:https://www.s-ge.com/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free/handbook-for-investors-in-chinese-s-ge-2020-09_0.pdf;https://www.s-ge.com/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free/ihb-10-overview-of-the-swiss-tax-system-in-chinese-s-ge-2020-08.pdf;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ruishi.pdf。
[18]联邦税包括自然人收入所得税、法人利润税、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源头税,法律依据是《联邦直接税法》。州税包括:自然人收入所得税和财产税、法人利润税和财产税、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源头税、不动产盈利税,法律依据是《州、市镇直接税协调法》。此外还包括规定印花税、增值税等联邦层面税种的专门法律及通告、指南、通知等。联邦税务局负责联邦层面各税种的评估与征收,各州在联邦税务局的监督下评估和征收联邦直接税。
[19]Swiss Federal Direct Tax Act/Loi fédérale du 14 Décembre 1990 sur l'impôt fédéral direct。
[20]The Federal Tax Administration’s Circular No. 12 of 8 July 1994 (Circular 12/1994)。
[21]Guidelines of 18 January 2008 established by the Swiss Tax Conference for the cantonal tax authorities (Guidelines 2008)。
[22]例如,成立于1354年,位于伯尔尼的小岛医院(Inselspital)是瑞士最古老的慈善机构之一。该机构在660多年后的今天仍在运营中。
[23]「OECD Tax Policy Studies Taxation and Philanthropy」,信息来源:https://www.oecd-ilibrary.org/taxation/taxation-and-philanthropy_df434a77-en。
[24]信息来源:https://ceps.unibas.ch/en/transfer-into-practice/philanthropy-in-numbers/。
[25]文中涉及统计数字的货币单位均沿用原信息源内容,未做换算。
[26] 信息来源:https://www.fundraiso.ch/en/stiftungsvermoegen。
[27] 信息来源:https://scholarworks.iupui.edu/bitstream/handle/1805/24673/GPT-Switzerland.pdf。
[28]根据2021年发布的欧洲六国(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瑞士及英国)慈善事业及数字化程度对比研究项目「Comparative Market Research on Philanthropy: Fundraising and its digitalization in the following 6 countries」,https://blog.stiftungschweiz.ch/wp-content/uploads/2021/07/MARKET-STUDY-SYNOPSIS_ENGLISH.pdf
[29]此处统计口径包含个人捐赠、企业捐赠、资助型基金会、遗赠/赠与及彩票收入。
[30]信息源自前述欧洲六国对比研究项目。
[31]前述欧洲六国对比研究报告显示,德国、荷兰及法国三国在2019的企业慈善收入占全国整体慈善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31%及24%,金额分别为95亿欧元、近19亿欧元及近23亿欧元。
[32]the sponsoring foundation of the Rolex SA company, the Aga Khan Foundation, and the IKEA Foundation。
[33]该统计(图表)中包括了目前处于“清算中”的139家基金会。这些基金会仍在商业登记册上登记,但已不再活动。
[34]由敦和资管翻译整理:《瑞士基金会守则》2021年版本的四项原则具体为“高效:基金会以最有效的方式履行基金会章程并实现创立宗旨;制衡:基金会通过适当的组织框架来确保各部门间相互监控;透明:基金会对其目标、组织结构和慈善活动保持尽可能大的透明度;社会责任(新增):基金会根据时代的要求开展和组织慈善活动”。
[35] 除注明外,本节主要依照瑞士资助型基金协会及苏黎世大学基金会法中心的最新报告「2020 Legal Environment for Philanthropy in Europe: Switzerland Country Profile 」编写,报告见https://www.swissfoundations.ch/wp-content/uploads/2021/02/Switzerland-country-profile_2020_LegalEnvironmentPhilanthropy.pdf。
[36]根据2020年发布的「The OECD report on Taxation and Philanthropy」,瑞士的“worthy purposes”包括以下内容:福利、教育、科学、保健、文化、环境、救灾、公民社会、社区服务、人权、发展融资、海外人道主义援助、动物保护和消费者保护 [Welfare, education, science, health-care, cultural, environmental, disaster relief, civil society, community service,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finance, humanitarian aid (abroad), animal protec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信息来源:https://www.oecd-ilibrary.org/taxation/taxation-and-philanthropy_df434a77-en。
[37]根据2020年发布的「The OECD report on Taxation and Philanthropy」,通常而言各国政府在设计针对慈善行为的税收政策时的两个主要考虑是分配问题和最大化总捐赠额。来源见前述。
[38]2018「Philanthropy and Taxation: Swiss legal framework and reform perspectives」,信息来源:https://www.unige.ch/philanthropie/files/5615/2147/5014/Philanthropy_and_Taxation.pdf。
[39]PwC and SwissFoundations:「Foundations – A good deal for society」,信息来源:https://www.swissfoundations.ch/wp-content/uploads/2019/07/Flyer_Taxstudy_EN.pdf。
[40]第117页,「The OECD report on Taxation and Philanthropy」,信息来源:https://www.oecd-ilibrary.org/taxation/taxation-and-philanthropy_df434a77-en。
[41]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中国居民赴瑞士投资税收指南》,信息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206/c5159179/5159179/files/497cfd4e7ac5440b89dd6ded7188dd47.pdf。
[42]信息来源:https://www.swissfoundations.ch/aktuell/corporate-foundations-eng-verbundene-personen-praxisentwurf/。
[43]第83页,「The OECD report on Taxation and Philanthropy」,信息来源:https://www.oecd-ilibrary.org/taxation/taxation-and-philanthropy_df434a77-en。
[44] 2021年「The OECD report on Taxation and Philanthropy – Main findings and policy options for Switzerland」,信息来源:https://www.unige.ch/philanthropie/files/7716/1286/9108/202102_-_GLH_HP_-_The_OECD_Report_on_Taxation_and_Philanthropy_-_Main_findings_and_policy_options_for_CH.pdf。
[45] 此处原文是In terms of commercial income, Switzerland exempts all the income of philanthropic entities, but tolerates commercial income at a level determined by non-codified cantonal practices; if the commercial income exceeds this level, the philanthropic entity can lose its tax-exempt status. As the limit for “exempt” commercial income is not uniform, the Swiss system is not entirely transparent and diverges on this point from the solution recommended by the OECD.
[46]在瑞士各州,利润税通常以累进税式计算。税率与收益多少挂钩,即应税净收益与自由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比率。所有税种计算均设最低税率。联邦政府征收的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对股份公司和合作公司征收税率为应税净收益的8.5%。对协会、基金会、其他法人组织以及投资信托机构统一采取4.25%的税率。外国公司在瑞士的分支机构应缴税率与瑞士国内公司税率一致。在各州和市镇层面,其应缴税率根据公司的注册地或者实际运营地不同而不同。近些年,各州及地方为了吸引投资纷纷降低税收,税率区间从12%左右(楚格州、卢塞恩州、上瓦尔登州、外阿彭策尔州和施瓦茨州)到24%(日内瓦州),根据现行税率,瑞士各州税率在11.35%至17%之间。
[47]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中国居民赴瑞士投资税收指南》,信息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206/c5159179/5159179/files/497cfd4e7ac5440b89dd6ded7188dd47.pdf。
[48]本文成稿于2022年9月。该信息来源:https://www.profonds.org/index.php?id=55&L=1&tx_news_pi1%5Bnews%5D=344&tx_news_pi1%5Bcontroller%5D=News&tx_news_pi1%5Baction%5D=detail&cHash=26b2427e8cb4ea08226086ac5fecdee9。
[49]《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瑞士》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瑞士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信息来源: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ruishi.pdf。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法律体系简介:瑞士》,信息来源:http://policy.mofcom.gov.cn/page/nation/Switzerland.html。
[51]瑞士各州的税务安排区别甚大,诸多案例需要一事一议,很难统一归纳。以下举例引自《中国居民赴瑞士投资税收指南》。以资本税征收为例:在乌里州,资本税的征收上,缴纳联邦税就不缴纳州税。只有控股和管理企业向州缴纳资本优先税。而在巴塞尔城(半州),法人实体无需缴纳任何市镇税。净资产税大部分是比例税率(固定税率),比如苏黎世、卢塞恩、乌里、施维茨、上瓦尔登、下瓦尔登、格拉鲁斯、沙夫豪森、外阿彭策尔(半州)、内阿彭策尔、圣加仑、格劳宾登、图尔高、提契诺、沃州、纽沙泰尔、日内瓦、汝拉和弗里堡州,当利润规模渐进到一个特定的水平(50,000瑞郎)时适用。而在伯尔尼、楚格、索洛图恩、巴塞尔城、巴塞尔乡、阿尔高和瓦莱州,则适用根据盈利强度或盈利额将两到三个利率组合起来的混合系统。资本税在几乎所有的州都是按比例税率缴纳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然而,在格劳宾登和瓦莱州税率是小幅渐进的(双倍税率)。再比如,为了也对非营利性经济公司征税,卢塞恩、施维茨、上瓦尔登、下瓦尔登、弗里堡、巴塞尔城、沙夫豪森、外阿彭策尔、图尔高、提契诺、沃州和瓦莱州对某些法人实体的营业额、房产、资本投资征收最低税。如果这种税更高,就要征收这种税,而不是普通的利润税和资本税。
[52]2018年发表的「Philanthropy and Taxation: Swiss legal framework and reform perspectives」,信息来源:https://www.unige.ch/philanthropie/files/5615/2147/5014/Philanthropy_and_Taxation.pdf。
[53]风险慈善事业是一种新的慈善形式,它将私募股权的原则,即选择和发展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公司等,与慈善部门的需求相适应。这一概念由2004年创建的欧洲风险慈善协会EVPA提出,EVPA网络汇集了一个拥有相同愿景和追求相同使命的组织群体,通过风险慈善事业,以创业和承诺的方式,创造社会和社会影响。
[54] 瑞士的大型合作社(如Coop、Migros、Raiffeisen等)具有非常明确的利润导向,不被视作非营利组织。因此,在瑞士合作社是否属于第三部门,必须根据情况和部门进行单独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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