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風控之優先股條款和優先權條款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製。並且,能夠發行優先股的僅限於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眾所周知,私募股權基金僅能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因此,其只能投資非公眾公司的普通股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即新三板公司)非公開發行的普通股和/或優先股,而不能投資上市公司的普通股和/或優先股。優先股股東的幾大權利包括:分紅優先權、清算優先權(含實際清算優先權和參與剩余財產分配權)、受限的經營管理權、優先股的轉換權等。
結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利潤分配的相關規定,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根據公司法在其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以及相關投資協議中約定分紅優先權。當然,鑒於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判例支持,上述約定存在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楊春寶律師團隊還認為,私募股權基金亦可根據不同情況在三種清算優先權(即:不參與分配清算優先權,完全參與分配清算優先權和附上限參與分配清算優先權)中擇一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在私募投資領域,清算優先權中的“清算”並非僅指《公司法》意義上的因公司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的清算,還包括被投企業發生“資產變現事件”的情形,在私募投資領域,企業合並、收購以及出售、租賃、轉讓、以排他性許可或其他方式處置企業全部或大部分資產的事件均可視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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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一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閑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國際律師協會會員、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執業27年,2004年起多次受到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的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A-List法律精英-百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和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專業大獎,連續入圍“澳中年度傑出校友獎”。楊律師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還是上海市國有企業改製法律顧問團成員。出版投融資法律專著16本(含再版)。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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