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500萬!“前海港企貸”正式落地!
8月9日,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正式印發《“前海港企貸”業務操作指引》,標誌著“前海金融30條”中,“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在500萬元人民幣的限額內從境外銀行獲得人民幣貸款”這項措施正式落地實施。
前海作為深港合作最緊密的地區之一,已吸引超過1.1萬家外資企業落戶,其中港資企業占比達。“前海港企貸”著眼於民生金融服務,便利前海眾多港資小微企業獲得境外融資,助力港企港人在前海創業創新,也為深港“融資通”開闢了一條新管道。
8月10日,3家前海港資企業成功辦理港企貸業務,融資金額合計1200萬人民幣,成為政策正式實施後首批受益企業。企業表示,不少港企港人都將前海作為進入粵港澳大灣區乃至祖國大陸的橋頭堡,前海港企貸業務的推出,極大的便利了原來因淨資產不足,不滿足借用外債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順利牽手境外銀行資金。銀行表示,港企貸有利於境外銀行,特別是港資銀行,基於原有的長期授信和合作,將貸款服務延伸至前海。
業務操作指引
參與條件
(一)註冊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區內且成立時間為半年(含)以上的港資小微企業。
(二)房地產企業、類金融企業(包括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不適用本指引。
(三)近兩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提交材料
(一)申請表
(二)借款意向書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條款影本。文本為外文的,應另附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
(三)營業執照影本。
以上材料原件驗後返還,影本加蓋企業公章由深圳外匯局留存。
遵循要求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理財投資(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
(四)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五)不得轉借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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