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500万!“前海港企贷”正式落地!
8月9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正式印发《“前海港企贷”业务操作指引》,标志着“前海金融30条”中,“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这项措施正式落地实施。
前海作为深港合作最紧密的地区之一,已吸引超过1.1万家外资企业落户,其中港资企业占比达。“前海港企贷”着眼于民生金融服务,便利前海众多港资小微企业获得境外融资,助力港企港人在前海创业创新,也为深港“融资通”开辟了一条新渠道。
8月10日,3家前海港资企业成功办理港企贷业务,融资金额合计1200万人民币,成为政策正式实施后首批受益企业。企业表示,不少港企港人都将前海作为进入粤港澳大湾区乃至祖国大陆的桥头堡,前海港企贷业务的推出,极大的便利了原来因净资产不足,不满足借用外债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顺利牵手境外银行资金。银行表示,港企贷有利于境外银行,特别是港资银行,基于原有的长期授信和合作,将贷款服务延伸至前海。
业务操作指引
参与条件
(一)注册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内且成立时间为半年(含)以上的港资小微企业。
(二)房地产企业、类金融企业(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不适用本指引。
(三)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提交材料
(一)申请表
(二)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由深圳外汇局留存。
遵循要求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四)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五)不得转借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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