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跨境资金高水平自由便利流动 央行广州分行、海口支行就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工作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泛征求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等各方意见,起草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于8月11日起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草拟思路主要是围绕拓展优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构建资金“电子围网”。
一是促进合作区与澳门一体化发展,对标国际标准制定账户规则,通过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构建资金“电子围网”,在合作区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入流出和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支持资金划转更加自由便利,遵循“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给予“跨一线”资金更高程度的划转便利,推动合作区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二是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服务民生。在资金“电子围网”适用主体和场景方面,聚焦合作区产业发展,解决港澳居民个人日常工作生活方面的资金结算需求,支持合作区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
三是统筹发展与安全,通过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交易监测、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金“电子围网”业务风险可控。在风险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依托资金“电子围网”促进琴澳各类要素流动高效便捷。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账户分类及开立管理、业务规则、金融机构准入与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业务的定义和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原则,跨境资金流动总体按“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同名有限‘渗透’”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开立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的条件。对于区内机构,强调实质性经营并重点支持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对于境外机构,重点支持澳门的机构,以及“走出去”企业、“一带一路”项目的相关企业;对于境外个人,主要是便利港澳居民和合作区急需人才的生活、就业等。
三是明确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的业务规则。原则上,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跨一线”资金自由划转,“跨二线”资金划转视同跨境交易管理。合作区机构“跨二线”同名账户资金划转实行额度管理允许有限“渗透”,资金使用参照负面清单管理。非同名资金划转仅限于海关视同进出口管理的货物贸易资金结算。金融机构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本外币头寸应在合作区内或境外平盘。
四是明确金融机构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业务的试点资格、验收要求和具体展业规范。金融机构应建立支持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业务开展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相关系统,符合条件的合作区金融机构均可以申请参与试点。
五是明确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业务监管工作和风险管理安排。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宏观审慎管理要求,负责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工作机制。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开展监测和日常监管,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规依据】为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合作开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实现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在合作区建设资金“电子围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资金“电子围网”建设方案〉的通知》(银发〔2023〕1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合作区金融机构通过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开展资金“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定义】合作区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是指合作区金融机构在现有自由贸易(FT)账户体系内,通过分设账户标识为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提供跨境资金结算及投融资汇兑等相关业务。
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Electronic Fence Account,简称EF账户)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提供“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
合作区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合作区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区内机构是指在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在合作区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境外个人是指在持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第四条【资金流动管理原则】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遵循“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同名有限‘渗透’”原则。合作区金融机构应按“了解客户、了解业务以及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要求对账户资金流动进行相应的审核。对于开立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的客户,合作区金融机构应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简称“三反”)政策要求。
第二章 账户分类及开立管理
第五条【账户分类】合作区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开立的主体包括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同业机构,对应账号的前缀标识分别为“EFE”、“EFN”、“EFF”和“EFU”。
第六条【区内机构开户规则】开立EFE账户的区内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合作区注册成立半年以上(含);
(二)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级未被列为B类或C类;
(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
目前原则上限于有对外贸易投资真实业务需求的优质企业。优质企业应在合作区实质性经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守法,满足跨境资金结算合规性要求。未来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经营范围属于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等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开户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境外机构开户规则】开立EFN账户的境外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成立年限满一年(含);
(二)对于来自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或者博彩等敏感行业的境外机构应强化准入审核措施;
(三)澳门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中资“走出去”企业或“一带一路”项目相关境外企业的注册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境外个人开户规则】开立EFF账户的境外个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合作区学习、就业、生活的非居民个人;
(二)未被列入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
(三)对于来自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个人应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目前原则上限于港澳个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未来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第九条【同业机构开户规则】开立EFU账户的同业机构应为:境外金融机构或其他具备分账核算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
第十条【主体责任】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的合作区金融机构应承担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管理制度,细化账户开立操作流程,严格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管理要求,并按照规定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第十一条【客户风险识别】合作区金融机构对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存疑或经评估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应加强对客户身份及其开户意愿真实性的核实工作,并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如果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识别客户身份,或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
第十二条【账户衔接】本细则实施前区内机构已开立自由贸易(FT)账户的,如满足上述第六条的开户条件,金融机构可根据客户需求开立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但原FT账户不再保留。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统筹协调,确保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与原自由贸易账户开立管理相关工作有序衔接。
第十三条【现金业务】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原则上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跨一线”资金划转原则】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与境外账户、OSA账户、NRA账户、FT账户之间,以及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之间“跨一线”可依法自由划转,凭收付款指令办理。客户收付款指令应满足相关信息报送要求,并承诺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跨二线”资金划转原则】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跨二线”划转视同跨境交易管理,应使用人民币,金融机构按展业三原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落实“三反”要求。
第十六条【区内机构“跨一线”划转规则】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EFE账户与境外账户之间开展证券投资以外的资本项下业务,不受投注差外债、全口径跨境融资、境外放款相关额度和审批限制,无需到外汇管理部门开展前置业务登记、备案或开立专户等。
涉及境外投资的,合作区金融机构应定期通过事中事后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发现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报告。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初次收入以及二次收入对外支付,合作区金融机构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第十七条【区内机构“跨二线”异名划转规则】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EFE账户与境内非同名普通账户之间的划转仅限于海关视同进出口管理的货物贸易资金结算。按照合作区与内地之间“二线”设置,合作区与境内区外的货物贸易视同进出口管理(不涉及进出口申报的货物除外)。合作区金融机构可根据客户风险情况,适当简化相关办理流程。
除上述交易外,区内机构与境内区外机构、个人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境内普通账户进行,不得通过EFE账户划转。
第十八条【区内机构“跨二线”同名划转规则】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EFE账户与境内同名普通账户间汇划实行额度管理允许有限“渗透”,同名“渗透”资金使用参照负面清单管理,满足合作区居民的资金摆布需求。同名“渗透”仅可使用人民币,且要求两个账户的开户行均为合作区银行机构(房地产企业应为同一开户行)。在遵循以下要求的情形下,凭收付款指令办理。
(一)同名“渗透”资金使用参照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等级不超过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合作区内项目的建设除外)。
(二)同名划转有限“渗透”额度实行双向规模管理:
企业主体同名划转净流入额度上限=该企业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流入杠杆率。
企业主体同名划转净流出额度上限=该企业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流出杠杆率。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暂定为1、流入杠杆率暂定为2.5,流出杠杆率暂定为2.5。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宏观形势变化,按程序对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杠杆率进行调整,并加强对相关大额、高频资金流动的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和企业主体应做好额度控制和资金用途管理,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出)额不超过上限。
第十九条【境外个人账户划转规则】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EFF账户可为境外个人提供薪酬汇划、就医、旅游等工作生活方面及前置部门同意的其他方面的资金结算自由便利,EFF账户与境外账户、合作区内账户之间关于上述用途的资金划转凭收付款指令办理,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因办理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本外币头寸应在合作区内或者境外平盘,由金融机构总部或委托其分支机构按照离岸汇率开展相关业务。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在获得总行授权并具备必要的国际业务经营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EFU账户开展对外拆借和平盘。金融机构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控制好风险。
第四章 金融机构准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试点资格】合作区金融机构可申请参与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试点。金融机构应建立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系统,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确认相关业务准备评估情况,并组织相关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合作区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合作区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展业规范和职责分工,对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相关的后台资金处理方式作出合理安排,做到外来外用、自求平衡。
合作区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三反”相关规定,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的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按要求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三条【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合作区金融机构应对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建立相关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制度,做好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第二十四条【系统建设】合作区金融机构应按本细则要求,完善相关业务系统,确保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自评估】金融机构应在提交申请前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自评估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内部授权管理情况,如需依托EFU开展对外拆借和平盘,应明确相关授权安排;
(二)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及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
(四)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
(五)展业三原则及“三反”的落实措施;
(六)内部风险控制的落实措施;
(七)内部应急预案措施(包括流动性、突发事件等);
(八)相关系统准备情况;
(九)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材料】合作区金融机构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正式的书面材料,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系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书;
(二)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自评报告;
(三)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系统准备情况;
(五)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第二十七条【风险审慎合格分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建立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对首次申请接入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展评估,后续依据业务开展情况不定期开展评估。
(七)第二十八条【事中监测和事后核查】合作区金融机构应加强事中监测和事后核查。对于违反真实性承诺、收付款指令与实际用途不符的,金融机构可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报送核查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合作区金融机构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指导下,对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开展情况实施监测和日常监管。
第三十条【监管工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合作区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预案,通过系统采集业务数据,建立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数据申报】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各类主体均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制度要求进行申报。合作区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资金划转进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和自由贸易账户数据监测系统(FTZMIS)数据报送。
第三十二条【业务核查】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对合作区分账核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共享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相关监测数据。合作区金融机构应及时配合监测、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预警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建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预警机制,根据非现场监测情况及风险等级大小向合作区金融机构发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合作区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并根据资金流动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调整宏观审慎管理系数、流入(出)杠杆率等建议。
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金融机构、开户主体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宏观审慎管理及风险防范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资格,并对合作区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除需遵循本细则规定外,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自由贸易(FT)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金高水平自由便利流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工作部署,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广泛征求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等各方意见,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于8月11日起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草拟思路主要是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拓展优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金高水平自由便利流动。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资金划转遵循“一线放开、二线按照跨境管理、同名账户跨二线有限渗透”原则,通过金融账户隔离,建立资金“电子围网”,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实现跨境资金自由便利流动提供基础条件。
总体思路
一是促进合作区与澳门一体化发展,对标国际标准制定账户规则,通过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构建资金“电子围网”,在合作区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入流出和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二是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服务民生,在资金“电子围网”适用主体和场景方面,聚焦合作区产业发展以及澳门居民的工作生活,重点支持合作区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
三是统筹发展与安全,通过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交易监测、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金“电子围网”业务风险可控。在风险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依托资金“电子围网”促进琴澳各类要素流动高效便捷。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账户分类及开立管理、业务规则、金融机构准入与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业务的定义和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原则,跨境资金流动总体按“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同名有限‘渗透’”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开立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的条件。对于区内机构,强调实质性经营并重点支持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对于境外机构,重点支持澳门的机构,以及“走出去”企业、“一带一路”项目的相关企业;对于境外个人,主要是便利港澳居民和合作区急需人才的生活、就业等。
三是明确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的业务规则。原则上,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跨一线”资金自由划转,“跨二线”资金划转视同跨境交易管理。合作区机构“跨二线”同名账户资金划转实行额度管理允许有限“渗透”,资金使用参照负面清单管理。非同名资金划转仅限于海关视同进出口管理的货物贸易资金结算。金融机构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本外币头寸应在合作区内或境外平盘。
四是明确金融机构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业务的试点资格、验收要求和具体展业规范。金融机构应建立支持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业务开展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相关系统,符合条件的合作区金融机构均可以申请参与试点。
五是明确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业务监管工作和风险管理安排。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宏观审慎管理要求,负责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工作机制。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开展监测和日常监管,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金高水平自由便利流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电子围网”建设方案>的通知》(银发〔2023〕1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是指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以现有自由贸易(FT)账户为基础,通过改造优化建立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汇兑、投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
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简称EF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
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自由贸易港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自由贸易港内机构是指在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在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第四条【管理原则】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遵循“一线放开、二线按照跨境管理、同名账户跨二线有限渗透”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下同)对“跨二线”资金流动实施可调节的宏观审慎管理。
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按“了解客户、了解业务以及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要求,对账户资金流动进行相应的审核。对于开立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的客户,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简称“三反”)要求。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账户分类】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分账核算单元中为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港内机构、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同业机构开立相应的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对应账号的前缀标识分别为“EFE”、“EFN”、“EFF”、“EFU”。
第六条【账户开立】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可以为通过主体合规性审核的下列申请人开立相应的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
(一)自贸港内机构EFE账户。适用对象为自由贸易港内注册成立的机构、组织以及在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初期允许确有对外贸易投资真实业务实际需求的优质企业开立账户,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二)境外机构EFN账户。适用对象为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三)境外个人EFF账户。适用对象为自由贸易港内学习、就业、生活的境外个人或自由贸易港相关部门审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四)同业机构EFU账户。适用对象为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的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外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指导海南省银行业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合理设置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开户资格条件。
第七条【主体责任】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的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承担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管理制度,制定账户开立操作流程;除本办法规定外,严格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管理要求。
第八条【尽职调查】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展业原则,认真审核开户资料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合理、审慎评估客户及其业务存在的风险,并根据客户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对于来自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机构、个人应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第九条【账户衔接】本办法实施前自由贸易港内机构已开立FT账户的,如满足第六条、第八条的相关要求,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可根据客户需求开立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原FT账户不再保留,并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衔接。已开立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的自由贸易港内机构,不得再开立FT账户。
第十条【账户定期审核与撤销】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对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开户主体的资质和业务实需开展动态审核、风险监测及防范工作,并依据审核结果对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的资金交易额度、审核频次等实行差别化管理。
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发现已开立的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通知相关主体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相关主体未提出撤销申请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约定采取销户措施。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跨一线”资金划转规则】资金在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与境外账户、OSA账户、NRA账户、FT账户之间以及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之间可“跨一线”自由划转。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开户行凭客户收付款指令或汇入汇款业务的银行间电文办理。收付款指令应如实反映交易背景关键信息。
其中,通过EFE账户开展证券投资以外的资本项下跨境业务,无需受到投注差外债、全口径跨境融资、境外放款相关额度和审批限制,不需要到外汇管理部门开展前置业务登记、备案或开立专户等。涉及境外投资的,银行应当定期通过事中事后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发现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可根据风险审慎管理需要,要求银行机构在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中对特定业务开立专用子账户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跨二线”资金划转规则】EFN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跨二线”资金划转视同跨境交易管理,应使用人民币。
第十三条【港内机构“跨二线”异名划转规则】EFE账户与境内居民非同名普通账户之间的划转仅限于货物贸易项下资金结算,应使用人民币。按照海关部门对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二线”设置,自由贸易港与内地其他区域的货物贸易项下资金结算视同进出口管理(不涉及进出口申报的货物除外)。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可根据客户风险情况,适当简化相关办理流程。
除上述交易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资金划转外,自由贸易港内机构与境内自由贸易港外机构、个人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境内普通账户进行,不得通过EFE账户划转。
第十四条【港内机构“跨二线”同名划转规则】EFE账户与境内同名普通账户之间按照“负面清单+额度管理”原则实行有限渗透,满足自由贸易港内居民的资金使用需求。同名渗透应使用人民币,不得用于负面清单内用途,且要求两个账户的开户行均为自由贸易港银行机构。在遵循以下要求的情形下,凭收付款指令办理。
(一)同名渗透资金参照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二)同名划转有限渗透额度实行双向规模管理:
企业主体同名划转净流入额度上限=该企业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流入杠杆率。
企业主体同名划转净流出额度上限=该企业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流出杠杆率。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暂定为1、流入杠杆率暂定为2.5,流出杠杆率暂定为2.5。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根据宏观形势变化,按程序对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杠杆率进行调整,并加强对相关大额、高频资金流动的监测和管理。金融机构和企业主体应做好额度控制和资金用途管理,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出)额不超过上限。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账户划转规则】EFF账户可为境外个人提供薪酬汇划、就医、旅游等工作生活方面及前置部门同意的其他方面的资金结算便利服务,EFF账户与境外账户、自由贸易港内普通账户之间关于上述用途的资金划转凭收付款指令即可办理。EFF账户与自由贸易港内普通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应使用人民币。
第十六条【资金兑换规则】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
第十七条【现金管理】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原则上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八条【资金业务】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因向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提供兑换服务而产生的本外币头寸应在自由贸易港内或境外平盘,由金融机构总部或委托其分支机构按照离岸市场价格开展相关业务。
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如具备必要的国际业务经营能力,可在获得总行授权并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通过EFU账户直接与境外离岸市场开展对外拆借和平盘。金融机构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控制风险,发现异常交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九条【本币清算】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单元自行办理本外币头寸平盘及同业拆借等自营业务的,可以通过内部联行往来的方式在其境内法人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专用账户,用于系统内及跨系统清算。
第二十条【“三反”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指导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以风险为本,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办理分账核算业务应认真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必要的审核及报告职责。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的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按要求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章 金融机构准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准入资格】自由贸易港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申请参与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相应的内部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系统,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内部制度建设】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展业规范和职责分工,对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相关的后台资金处理方式作出合理安排,做到外来外用、自求平衡。
第二十三条【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对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建立相关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制度,落实风险识别机制,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第二十四条【系统建设】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按本办法要求,完善相关业务系统,确保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自评估】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在提交申请前,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自评估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内部授权管理情况,如需依托EFU开展同业或自营业务,应明确相关授权安排;
(二)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及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
(四)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
(五)展业三原则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落实措施;
(六)内部风险控制的落实措施;
(七)内部应急预案措施(包括流动性、突发事件等);
(八)相关系统准备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材料】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提交正式的书面材料,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系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书;
(二)分账核算业务自评报告;
(三)分账核算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系统准备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风险审慎评估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建立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合格评估工作机制,对首次申请接入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展评估,后续依据业务开展情况不定期开展评估。
第二十八条【事中监测和事后核查】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加强事中监测和事后核查。对于收付款指令与实际用途不符的,金融机构可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报送核查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根据总行的授权,对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开展的分账核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管工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对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建立本外币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预案;通过系统采集业务数据,结合外汇管理相关信息,建立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数据申报】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各类主体均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制度要求进行申报。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和自由贸易账户数据监测系统(FTZMIS)报送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资金划转业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业务核查】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对自由贸易港分账核算业务进行日常监测和管理,负责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对于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向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发出核查通知。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及时核查并报告。
第三十三条【预警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建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预警机制,根据非现场监测情况及风险等级向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应配合人民银行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对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的跨境异常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提出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流入(出)杠杆率等建议,报总行同意后实施;根据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必要时对金融机构开展的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开户主体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宏观审慎管理及风险防范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金融机构的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分账核算业务资格,并对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除需遵循本办法规定外,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自由贸易(FT)账户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或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根据总行授权,另行制定操作指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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