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正式發佈
9月7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正式發佈。
申請政府投資基金參投的子基金,其基金架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資比例:政府投資基金對單個子基金認繳出資金額占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金額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百分之四十(天使投資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存續期限:子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十五年;
(三)投資領域: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合作區內符合《總體方案》的重點產業導向的專案;
(四)投資比例限制:子基金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企業總股權的百分之三十;對同一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該子基金實繳總規模的百分之二十;投資於單一專案的專項子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五)投資地域:子基金投資於合作區的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子基金中政府投資基金出資額的一倍。以下情形可將子基金投資於合作區之外的被投企業的投資額計算為子基金投資於合作區的資金金額,具體包括:
1.在子基金存續期內,合作區以外的被投企業註冊地遷入合作區並且承諾遷入後五年內不遷出;
2.註冊在合作區以外的被投企業通過設立控股子公司將主要生產研發基地落戶合作區(該子公司淨資產應當不低於子基金對該被投企業的對應投資金額);
(六)管理費用:參照市場慣例,參投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費支付標準按基金合夥協議(或章程、補充協議)的約定執行,除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情形以外,子基金管理費率每年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二點五,且對政府投資基金收取管理費的標準不得高於其他任一出資人。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架構與職責
第三章 政府投資基金運作和管理
第四章 子基金的設立與運作
第五章 清算、退出和資金管理
第六章 管理費和激勵機制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八章 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規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管理和運作,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合作區財政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以財政資金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作用和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緊緊圍繞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主線,使社會資本投資於合作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重點投向符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的相關產業,包括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產業、中醫藥等澳門品牌工業、文旅會展商貿產業、現代金融產業等;
(二)關聯方,是指某一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相關主體,或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主體的相關主體,或與該主體受到同一主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相關主體。
第三條 投資對象
政府投資基金投資對象為符合《總體方案》的重點產業導向的專案。
政府投資基金充分利用市場化基金管理人豐富的專案庫儲備,結合合作區產業佈局遴選專案資源,引導被投企業落戶合作區。
政府投資基金通過直接出資或者間接出資等形式設立和投資各類市場化基金(以下統稱子基金)。
經合作區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合作區執委會)授權的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政府投資基金對重大專案、重大基金可以採取直接投資專案的方式。
第四條 運作原則
政府投資基金實行所有權、管理權、託管權相分離的治理結構,按照以下“執委會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設立和運作:
(一)執委會引導。靈活高效地發揮合作區執委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調控職能,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符合《總體方案》的領域,推動實現政策導向和目標;
(二)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政府投資基金通過投資市場化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的投資方向;
(三)科學決策。合作區執委會層面設立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政府投資基金重大事項決策,明確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和規模等;委託專業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負責政府投資基金投資市場化基金;
(四)防範風險。對政府投資基金及子基金決策、基金管理人治理、資金監管等方面進行規範,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考核制度,防範資金運作風險。
第二章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架構與職責
第五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架構
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合作區執委會授權的政府投資基金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決策。
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分管財政的兩位合作區執委會副主任擔任;其他委員包括合作區財政局、金融發展局、經濟發展局、商事服務局、民生事務局、稅務局、廣東橫琴深合投資有限公司等單位負責人各一名。
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合作區財政局,由合作區財政局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
基金管理委員會所作決議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任一主任委員擁有一票否決權。
第六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職責
基金管理委員會經合作區執委會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總體方案》及產業發展情況審定政府投資基金發展規劃,確定政府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
(二)審定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及執行情況;
(三)審議政府投資基金年度報告;
(四)審議政府投資基金年度工作總結和績效評價報告;
(五)對政府投資基金重大專案的投資及退出進行決策,重大專案是指投資額超過五億元人民幣的專案;
(六)對政府投資基金參投子基金及天使基金投資專案的退出、讓利進行決策;
(七)需要審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提請審議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
(二)負責提請審議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及執行情況;
(三)負責提請審議政府投資基金重大專案投資決策等工作;
(四)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的日常監督、考核;
(五)負責組織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的事務性工作;
(六)負責基金管理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
政府投資基金由專業的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受託管理政府投資基金日常運營和投資事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擬訂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徵集和遴選子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子基金管理人),對擬合作機構的申請方案進行初審、盡職調查和投資談判;
(三)根據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畫,依照本辦法,開展參投或者設立子基金的具體投資工作;
(四)需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含直接投資專案),定期報告分為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並接受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政府投資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進行審計檢查;
(五)對子基金運作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並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子基金的運作情況,發生影響政府投資基金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報送。子基金的資金使用出現本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情況或者明顯預測子基金在其存續期滿無法達到預期目標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可以按協議終止與子基金管理人的合作,並通過股權或者合夥份額回購等機制適時退出;
(六)協調相關部門,為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資專案提供專案資訊查詢和專案對接服務;
(七)研究基金投資收益處置及清算退出等重大事項,提出政府投資基金從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資專案的退出方案,經審批後組織實施退出工作;
(八)基金管理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政府投資基金運作和管理
第九條 投資方向調整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合作區執委會戰略部署,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調整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
第十條 管理架構
政府投資基金實行母基金和子基金兩層管理運營架構。政府投資基金作為合作區財政出資設立的母基金,投資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資專案。
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政府投資基金投資及投後管理、退出等與投資業務相關的事項委託給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
第十一條 運作方式
政府投資基金以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新設子基金為主,也可以採取增資或者受讓權益的方式參投已設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主體形式為有限合夥制、公司制,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設立運作。
第十二條 年度投資計畫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擬訂年度投資計畫(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方向、當年度投資總額、各投資領域金額、各投資階段金額、當年資金使用計畫等),並於上一自然年度結束三個月內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四章 子基金的設立與運作
第十三條 子基金管理
子基金採取市場化機制運作,依據基金合夥協議(或章程、補充協議)的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
第十四條 子基金適用條件
政府投資基金原則上應當參投注冊在合作區的子基金,因實際投資需要可視情況參投注冊地在合作區以外的基金,並按照有關監管規定履行備案手續並接受監管。
第十五條 子基金設立運作程式
在年度投資計畫內,子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程式如下:
(一)公開徵集或者隨報隨審: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政府投資基金年度總體投資計畫和投資方向,分類別面向社會公開發佈政府投資基金出資申請指南,或者由子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請指南自行申請;
(二)申請:申請人根據申請指南要求,編制子基金設立方案,向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進行申請;
(三)預審: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請方案進行預審;
(四)盡職調查: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委託外部第三方機構或者獨立對通過預審的意向子基金管理人開展盡職調查,編制盡職調查報告,並提出投資建議;
(五)投資決策: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盡職調查報告,對投資子基金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六)社會公示: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其官方網站上對基金管理委員會最終決策的擬投資子基金或者合作方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啟動相關調查程式;公示無異議的,進行協議談判和簽署;
(七)法律檔的簽署和資金撥付:子基金設立或者投資專案決策通過後,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開展各項法律檔的起草、談判、修訂及定稿工作,形成最終版本後完成各項法律文本的簽署蓋章和資金撥付。材料完備後,由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報送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八)投資後管理及退出: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負責實施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方案,開展投後管理,辦理投資退出。
第十六條 子基金架構適用條件
申請政府投資基金參投的子基金,其基金架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資比例:政府投資基金對單個子基金認繳出資金額占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金額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百分之四十(天使投資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存續期限:子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十五年;
(三)投資領域: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合作區內符合《總體方案》的重點產業導向的專案;
(四)投資比例限制:子基金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企業總股權的百分之三十;對同一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該子基金實繳總規模的百分之二十;投資於單一專案的專項子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五)投資地域:子基金投資於合作區的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子基金中政府投資基金出資額的一倍。以下情形可將子基金投資於合作區之外的被投企業的投資額計算為子基金投資於合作區的資金金額,具體包括:
1.在子基金存續期內,合作區以外的被投企業註冊地遷入合作區並且承諾遷入後五年內不遷出;
2.註冊在合作區以外的被投企業通過設立控股子公司將主要生產研發基地落戶合作區(該子公司淨資產應當不低於子基金對該被投企業的對應投資金額);
(六)管理費用:參照市場慣例,參投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費支付標準按基金合夥協議(或章程、補充協議)的約定執行,除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情形以外,子基金管理費率每年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二點五,且對政府投資基金收取管理費的標準不得高於其他任一出資人。
第十七條 子基金申請機構、管理機構適用條件
申請政府投資基金參投的子基金的申請機構、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一)申請機構: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管理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可以由申請機構或者其關聯方擔任,並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如為新設機構,必須在政府投資基金實繳出資前取得私募投資基金相關登記備案資質);
(三)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至少有三名具備三年以上初創期、早中期專案投資經驗或者相關行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子基金管理人承諾團隊關鍵人士在基金運作期間不中途退出;管理團隊主要成員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近三年未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處罰;
(四)子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夥人(合夥制)或者三名以上管理團隊主要成員以骨幹身份共同累計管理創業投資基金規模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且至少有三個以上符合下列任一標準的初創期、早中期企業的成功投資專案:
1.投資專案股權退出比例高於百分之八十且退出部分回報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2.投資專案股權退出比例不高於百分之八十且已退出的部分投資本金和對應收益不低於全部投資本金百分之一百二十;
3.投資專案已在滬深主板、中小企業板、科創板、創業板、香港聯合交易所、美國紐約交易所或者納斯達克交易所成功上市且以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召開前一個交易日的市值計算,回報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
(五)子基金管理人實際管理的基金投資進度在投資期內平均超過百分之五十(政府投資基金參投子基金管理人的首支子基金除外);
(六)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具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七)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的其他管理機構。
第五章 清算、退出和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清算
政府投資基金清算需經合作區執委會批准。
清算時,對於歸屬於合作區執委會的本金、投資收益和利息,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子基金退出
政府投資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一般在子基金存續期滿後,按與其他出資方同股同權方式,依子基金相關合夥協議(或章程、補充協議)約定清算退出。
子基金合夥協議(或章程、補充協議)中沒有約定的,應當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政府投資基金出資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二十條 直接投資專案退出
政府投資基金直接投資的專案應當在投資協議及相關合同中載明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
在達到投資年限或者約定退出條件時,應當適時通過股權轉讓、股票減持、股東回購、專案公司減資或者清算等方式實現退出。
政府投資基金退出時,投資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約定退出;投資協議約定不清的,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強制退出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政府投資基金有權要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應當簽署一切必要的檔或者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式以確保政府投資基金退出,因政府投資基金退出而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擔(若子基金管理人與子基金申請機構不一致,則由子基金申請機構與子基金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一)子基金未按合夥協議(或者章程、補充協議)約定投資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與子基金管理人簽訂投資或者合夥協議後,子基金未完成商事登記或首期投資資金未實際到位超過一年的;
(三)政府投資基金出資至子基金帳戶後,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超過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資專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策導向的;
(五)子基金運營有違法違規行為並被依法查處的;
(六)子基金管理人發生實質性變化且未經子基金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子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東(公司制)或者普通合夥人(合夥制)發生實質性變化;鎖定的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或者管理團隊核心成員半數以上發生變化等情況;
(七)子基金設立方案自公示期結束且無異議之日起超過一年,子基金管理人或者其關聯方仍未與政府投資基金簽署合夥協議或者章程,政府投資基金相關投資決策檔失效。
第二十二條 責任劃分
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應當按基金合夥協議(或章程、補充協議)約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人和各出資人分別承擔。政府投資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章 管理費和激勵機制
第二十三條 管理費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費用原則上按照實際投資規模的一定比例,由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收取,用於支付工資薪金等各項經營開支。
基金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基金規模、市場收費標準和績效考核等指標相應進行調整。
若子基金同時由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則不再向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重複支付相應管理費用,僅支付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費用或者子基金管理費用。
第二十四條 讓利原則
子基金出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相關協議約定獲取投資收益。
為更好地發揮合作區財政出資的引導作用,鼓勵子基金投資合作區企業,政府投資基金在收回對子基金實繳出資後,有權以其對子基金的超額收益為限向滿足本辦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資人進行讓利,但是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讓利條款
子基金投資收益分配遵循整體“先回本後分利”原則,在子基金存續期結束後,政府投資基金收回的全部款項在扣除出資本金金額和應繳的各項費用、稅費之後,年化收益率超過百分之六的,對於超過部分(以下簡稱超額收益)按如下條件讓利給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資人:
子基金實際投資於合作區區域企業的資金總額不低於政府投資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其他投資人可以獲得讓利,讓利的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讓利比例=(子基金實際投資於合作區區域企業的資金總額/政府投資基金實繳出資金額-0.3)/3*100%。讓利的比例最高上限為百分之一百。
讓利給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其他出資人的部分由子基金管理人確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條 讓利審批
政府投資基金讓利審批程式如下:
(一)申請:滿足條件的子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提出讓利申請;
(二)審核: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獨立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子基金管理人的讓利申請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
(三)決策:完成申請審核後,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將讓利申請和審核意見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決策;
(四)公示: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決策通過後,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履行決策程式後十日內對擬採取的子基金讓利方案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啟動相關調查程式;
(五)執行:社會公示無異議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與子基金管理人及全體出資人簽署讓利的相關法律檔並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執行讓利。
第二十七條 讓利對象
政府投資基金讓利的對象包括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資人,讓利條款應在子基金合夥協議(或章程、補充協議)或與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資人簽訂的其他書面協議中明確約定。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八條 出資限制
申請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方案由子基金申請機構負責提交。
申請新設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請機構在提交基金申請方案時,應當至少已經募集到認繳擬設立子基金總規模的百分之五十資金(不含政府投資基金出資部分),並提供擬出資人的出資承諾函等材料。
申請增資的子基金註冊時間不超過十二個月(自子基金商事登記註冊之日起至政府投資基金受理其申請之日止),同時應當提供子基金現有全體出資人同意申請政府投資基金出資且以平價增資並豁免政府投資基金罰息(如有)及同意政府投資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資專案收益(如有)的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者股東會決議;申請增資的子基金註冊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應報送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子基金管理人出資比例
子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對政府投資基金參投的子基金合計出資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一。
第三十條 子基金管理人適用條件
申請政府投資基金參投的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人應當向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以有限合夥企業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人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且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
子基金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核實各出資人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求。
第三十一條 關鍵人士鎖定
子基金合夥協議(或章程、補充協議)須對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和管理團隊的核心人員進行鎖定。被鎖定人士如發生人員變動須經合夥人大會或者股東會等子基金相關權力機構表決通過。
在子基金完成百分之七十的投資進度之前,鎖定的管理團隊核心成員不得參與相同投資領域的基金,不得作為其他基金的關鍵人士,子基金管理人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資領域的其他基金。
第三十二條 基金託管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委託具有基金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決定。託管銀行應當在合作區設有分支機構,且與合作區有良好的合作基礎,託管帳戶需開立在合作區的分支機構。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負責制定託管協議。政府投資基金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負責帳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每半年向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託管報告。
第三十三條 子基金託管
政府投資基金參投的子基金資產應當委託具有基金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子基金管理人負責制定託管協議,並根據子基金的總體投資計畫,將資金撥付託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託管銀行原則上應當在合作區設有分支機構,託管帳戶需開立在合作區的分支機構。
託管銀行接受子基金委托並簽訂資金託管協議,按照託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子基金按約定方向投資。
第三十四條 出資條件
子基金出資實行分期到位時,政府投資基金分期出資款項應當在其他出資人(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認可的其他政府類投資基金除外)的當期出資款項總額百分之八十以上實際到位後,由政府投資基金按程式同比例撥付至子基金帳戶。
第三十五條 觀察員委派
政府投資基金委托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參與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有權委派一名代表作為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也可以不參與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但是有權委派一名代表作為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外部觀察員,觀察員有權列席旁聽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委派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或者外部觀察員對子基金擬投資專案是否符合本辦法、合夥協議(或者章程、補充協議)的規定進行合規性審核。
經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研究決定後對違反本辦法、合夥協議(或者章程、補充協議)的專案行使一票否決權。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合夥協議(或章程、補充協議)中約定一票否決權的,可以約定其他監督性條款。
第三十六條 子基金投資收益分配
子基金投資收益分配原則上採取整體“先回本後分利”方式,投資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資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給各出資人,直至各出資人收回全部實繳出資,剩餘的投資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夥協議(或章程、補充協議)等約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子基金投資收益如果按具體專案進行收益分配的,子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利潤分成應當設置相應的鉤回機制。
前款所稱“鉤回機制”是指子基金按單個專案分配時,子基金管理人應當將其獲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時按一定比例(最低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留存在子基金,待確保其他出資人收回全部出資後再進行實際分配;若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清算時不能收回全部出資,子基金管理人應當將其已獲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資人,以彌補其他出資人的投資損失。
第三十七條 子基金報告制度
子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項披露制度。
子基金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季度子基金業務運作報告;並在每個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年度子基金運營報告、經審計的子基金財務報告和銀行託管報告。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視工作需要可委託專業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審計。
第三十八條 投資限制
政府投資基金和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定向增發、並購重組或被投企業上市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及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八章 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績效考核
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績效考核辦法對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進行績效考核,主要針對政府投資基金的運作情況、社會資金放大作用、產業帶動效果等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子基金約束機制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確保在子基金合夥協議(或章程、補充協議)中明確體現本辦法及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畫要求,並約定子基金投資方向、投資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項。對違反相關協議約定的子基金管理人,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扣減收益分成、提前清算並依法追究責任等約束機制。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報告制度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定期報告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並接受審計檢查。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監督管理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基金使用及管理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子基金監督管理
子基金管理人在子基金運營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基金管理委員會和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可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採取公開曝光、行業譴責、強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 子基金申請機構、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如子基金申請機構、管理機構或者其關聯方存在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行為,或者其他被基金管理委員會和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的情形,自該等行為或者情形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向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申請設立新的或參投子基金。
第四十五條 審計監督
合作區各相關部門依職責對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指導和審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觀察員監督管理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可採取選派觀察員等方式,加強對子基金的投資方向、決策情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以及子基金相關重要法律檔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子基金協議監督管理
本辦法規範子基金及其運作的相關條款,均應當包含在子基金合夥協議(或章程、補充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協議中。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相關單位按照委託管理協議的約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八條 資金監督
對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基金投資,或者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政府投資基金投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其他規定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超過”、“不高於”、“不低於”,包括本數;“超過”、“高於”,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條 解釋主體
本辦法由合作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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