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解讀: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项目全生命週期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品質,財政部研究制定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项目全生命週期管理暫行辦法》(財國合〔2023〕22號,下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辦法》出臺的背景和過程。
答:我國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開展貸款合作已有40餘年。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國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新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歐佩克國際發展基金、北歐投資銀行)和外國政府貸款累計承諾額1803億美元,用於支持3865個项目,涉及能源、交通、林業、農業、城建、教育、鄉村振興、醫療衛生、綠色發展、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等眾多領域,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資金和智力支持。
財政部始終高度重視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2002年開始研究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納入預算管理,經過多年調整完善,形成了現行以《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5號,以下稱財政部85號令)為基礎的系列管理制度,為有效規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外貸)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推動了外貸项目提升品質,有效支持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但隨著客觀環境的變化,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對各級財政部門立足職責範圍,進一步加強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著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的原則,我們啟動了《辦法》制訂工作,旨在對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開展以貸款项目為基本單元、以資訊系統為管理載體、以项目管理為脈絡主線的全生命週期管理,提高项目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環節管理的規範化、資訊化程度。
自啟動起草工作以來,我們專門組織座談會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並借助各類會議、培訓、調研、日常業務辦理等契機,加強與地方財政部門、中央單位交流探討。在此基礎上,結合近年外貸審計發現的重點問題,不斷完善《辦法》,提高其規範性和科學性。成稿後經兩次徵求有關中央單位、各省級財政部門意見,形成《辦法》送審稿,按程式報批後,於2023年8月17日印發。
問:《辦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內容以及著力解決哪些問題?
答:《辦法》包括十章五十七條,以外貸项目全生命週期為線索,分別為總則,项目徵集與申報、備選项目規劃編制,项目準備、對外磋商與談判,项目簽約與生效,项目實施,项目完工,项目績效評價與審計,貸款償還,監督檢查,以及附則。《辦法》主要著力解決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是著力樹立全生命週期理念。《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提出,“將项目作為部門和單位預算管理的基本單元,預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納入預算项目庫,實施项目全生命週期管理,未納入預算项目庫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受資金性質和相關管理要求影響,外貸项目尚不具備全盤納入預算管理的條件,但必須體現健全現代預算制度的基本理念,需要進一步貫通外貸项目管理全鏈條,順應預算管理總體要求。
二是著力補齊現有制度短板。《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项目前期管理規程(試行)》(財國合〔2017〕5號,下稱《前期規程》)僅對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项目前期準備進行了規定,而项目中期實施、後期完工、還款等環節缺少與《前期規程》平行配套的制度辦法。同時,近年项目管理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工作要求。
三是著力適應新形勢需要和審計要求。為適應外貸项目管理及債務風險管控的新形勢和新要求,《辦法》要求強化省級責任、優化轉貸級次、嚴肅项目調整和取消的紀律、加強项目債務風險防範和配套資金落實等。此外,根據審計有關意見,我們在《辦法》明確了新要求,如《辦法》中加入了確保資訊安全相關要求,為外貸项目的資訊安全提供更高層次的制度保障;強調應提高預算編制準確性和執行率,強化預算對執行的控制等。
四是著力提升資訊化管理效能。“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系統”(下稱外貸系統)自2015年上線以來,運行不斷完善,有力支撐了项目管理活動的開展,已初具项目全流程管理雛形。配合《辦法》的出臺,擬對外貸系統進行進一步升級改造,擴展更多覆蓋项目前中後各時期的相關功能,為外貸项目全生命週期管理提供資訊化手段支持,並加快實現外貸系統與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對接工作。
問:《辦法》和現行包括財政部85號令在內的其他管理制度的關係?
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85號令)作為財政部部門規章,統領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我部現行的《前期規程》、《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项目財務管理辦法》(財國合〔2017〕28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项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國合〔2019〕18號)等辦法,往往各自專注某一階段或某一領域,而非覆蓋全生命週期管理。為適應新要求,《辦法》統籌各環節、各方面因素,樹立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意識,制定貫穿项目徵集、申報、立項、準備、簽約、執行、調整、完工、還款、績效評價的全生命週期制度規範;明確各方面責任邊界、規範重點環節管理,做到責任清晰、要求明確,各環節有關要求可操作、可落地,同時順應新要求,貫徹新理念。
為此,《辦法》是在立足財政部門職責範圍、堅持不突破財政部85號令等相關規定、不大幅觸動現有的工作格局和程式、不改變部門之間及中央地方之間基本權責關係的基礎上,結合實踐,著力解決制度空白或落實不到位、規定不明確或實踐中不盡合理等問題。
問:《辦法》施行後,財政部打算如何貫徹和執行?
答:一是做好《辦法》宣傳培訓。通過財政部網站等媒體對《辦法》進行宣傳,主動答疑釋惑,回應各方關切。利用舉辦全國培訓等機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以及中央有關部門和项目單位具體講解《辦法》。
二是同步完善外貸系統。外貸系統是體現全生命週期理念、落實《辦法》的基本載體,經過多年調整完善,目前已初具雛形,還需要進一步加快完善。我們將根據《辦法》以及預算管理一體化有關對接要求,抓緊推廣使用外貸系統新增模組,並根據用戶回饋持續完善。同時,擬起草出臺系統《操作指南》,為進一步推廣外貸系統使用,提高資訊報送效率和品質打好基礎。
三是跟蹤關注《辦法》實施情況和效果。本《辦法》為“暫行”辦法,需結合實踐不斷調整完善。我們將收集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特別是關注管理效果是否得到有效提升,確保財政部門監管職責得到有效發揮。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项目全生命週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主權貸款项目(以下簡稱项目)全生命週期管理,貫通管理鏈條、提升管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项目徵集與申報、備選项目規劃編制,项目準備、對外磋商與談判,项目簽約與生效,项目實施,项目完工,项目績效評價與審計,債務償還,監督檢查等全生命週期的管理。
第三條 按照政府承擔還款責任的不同,貸款分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和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
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以下稱政府債務外貸),應當納入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其收入、支出、還本付息付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按照部門預算相關規定開展評審,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要求。
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以下稱政府擔保外貸),不納入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政府依法承擔並實際履行擔保責任時,應當從本級政府預算安排還貸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四條 项目作為管理的基本單元,納入財政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系統(以下稱外貸系統)项目庫,依託外貸系統實施项目全生命週期管理。
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具備系統接入條件的项目參與方均應當通過外貸系統參與项目管理。项目全生命週期管理中涉及需上報、下達、報備檔資料等均通過外貸系統實施。
政府債務外貸项目在完成申報審批等前期管理工作以後,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项目庫儲備,按照規定實施全生命週期管理,外貸系統與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對接共用資訊。
第五條 財政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推進、指導、監督项目實施、配套資金落實、還款等活動。財政部門、项目協調機構和项目實施單位(以下稱项目單位)、採購代理機構、轉貸或代理銀行等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做好项目全生命週期管理工作,並根據管理要求分工做好外貸系統管理、資訊錄入和維護等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等部門聯動合作,強化项目統籌協調,做好项目事前評審、事中監管、事後績效評價全生命週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徵集與申報、備選项目規劃編制
第六條 財政部定期在外貸系統上發佈貸款資訊,包括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機構(以下稱貸款方)對華提供貸款的規模、重點支持領域、貸款條件等。
第七條 项目徵集與申報、備選项目規劃編制按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项目前期管理規程(試行)》(財國合〔2017〕5號)有關規定執行。
项目應當自申報開始,錄入外貸系統项目庫分階段管理。项目單位無接入外貸系統硬體條件的,由同級財政部門代為錄入。
第八條 地方申報项目應當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評審並出具財政評審報告。評審重點包括项目投入領域、貸款方式、績效目標、融資安排、配套資金安排、償債機制、債務風險和執行機構能力等。
地方申報项目需同步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財政評審報告。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相關格式及要素要求開展项目財政評審工作、撰寫報告;對於財政評審報告提出的相關風險提示及改進建議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项目單位研究落實。中央申報项目由申報部門組織開展部門評審並出具評審報告,在此基礎上,財政部根據有關預算評審管理規定,選取项目開展財政評審並出具評審報告;地方擬申請使用中央財政統借統還貸款資金项目,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財政評審並出具評審報告,在此基礎上,財政部根據有關預算評審管理規定,選取项目開展財政評審並出具評審報告。
第三章 项目準備、對外磋商與談判
第九條 项目準備是指自備選項目規劃下達後至项目對外磋商與談判前需開展的各項工作。
第十條 项目實施單位承擔项目主體責任;財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项目單位組織、開展项目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项目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開展项目準備工作,完成環境和社會影響評價報告、土地利用報告、移民安置計畫等的編報,配合貸款方和國內相關部門按時完成项目鑒別、評估等準備工作,落實配套資金,依次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项目實施框架方案、資金申請報告等项目材料,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季度项目準備及審批進展情況通過同級財政部門逐級上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项目協調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包括但不限於项目進展、存在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项目準備情況通過外貸系統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二條 已列入備選規劃的项目,原則上不得進行重大調整。项目準備過程中,對於项目貸款來源、金額、內容、實施主體等特殊原因需要進行重大調整或終止项目的,项目單位應當及時逐級上報財政部門審核。涉及重大調整的,地方项目由省級財政部門出具評審意見後報財政部審核確認;中央项目直接報財政部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 项目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以及財政部、貸款方有關要求,完成採購代理機構、轉貸或代理銀行的選聘及合同簽訂工作,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貸款法律檔、採購代理合同約定等,在项目前期準備、組織採購、合同執行等階段提供採購代理服務。
代理銀行應當根據代理合同的約定,提供對外聯絡、諮詢服務,代理收付款項及審核、債務核對與統計、結售匯和結算等業務。
轉貸銀行參照代理銀行職責辦理相關業務,按照貸款法律檔約定負責辦理貸款的轉貸業務。
外國政府及歐佩克國際發展基金、北歐投資銀行等貸款项目,项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貸款方的有關要求,原則上在備選项目規劃下達3個月內完成委託轉貸或代
理銀行和採購代理機構的選聘及合同簽訂工作。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项目準備情況,組織中央项目單位、省級財政部門等有關單位就貸款法律檔草本研提意見。對於貸款方要求談判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財政部應當組織開展對外談判。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项目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配合並參與談判工作,對貸款法律檔談判草本提出修改或確認意見。如無特殊情況,项目在談判前應當完成全部必要報批手續。
第四章 项目簽約與生效
第十五條 財政部在對外磋商與談判後,根據貸款方批准貸款等進展情況,組織簽署貸款法律檔並辦理生效手續。
對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商项目單位等將簽署项目協議等有關事項呈報省級人民政府。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程式在規定時限內辦理项目協議文本的確認、委託授權、簽署等事項。
對於貸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銀行應當在事先征得省級財政部門和项目單位的書面確認後,與貸款方簽署相關法律檔。
第十六條 中央簽署協議由財政部按照相關要求辦理生效手續;地方簽署協議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要求辦理生效手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落實好貸款法律文
件中規定的其他生效條件。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統借統還的貸款,應當由財政部與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等簽署執行協議,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用款情況,與下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和單位簽署執行協議。
財政部轉貸的貸款,由財政部與地方项目單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中央企業或金融機構等簽署轉貸協議。
對於財政部轉貸的貸款,省級人民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與下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和單位簽署執行協議;省級人民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與下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和單位簽署轉貸協議。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接受上級政府轉貸,比照前款規定簽署執行協議或轉貸協議。
對於貸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銀行應當在事先征得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後,代表財政部與省級財政部門或项目單位簽署轉貸協議,並將貸款法律檔和轉貸協議報送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项目應優化轉貸層級安排,嚴格按照项目受益範圍,明確承擔项目主體責任的相應級次政府。最終轉貸至縣級開展的项目,涉及已實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縣,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轉貸至縣級人民政府,與縣級財政部門發生貸款收入、支出與還本付息關係。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管。
第十九條 對於政府擔保外貸,项目實施單位應當以保證、抵押或質押等財政部門可接受的方式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擔保或反擔保。對於財政部轉貸給中央企業和金融機構等使用的統借自還貸款項目,中央企業和金融機構等應當向財政部提供債券質押擔保或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等方式的還款保證。
如项目準備或實施過程中發生相關變更,上述相關單位應當相應變更擔保或反擔保安排。
第五章 项目實施
第二十條 项目實施一般是指自项目簽署轉貸或執行協議後,至项目完工前需開展的各項工作。貸款法律檔約定的追溯報賬项目,比照项目實施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项目單位應當按照貸款法律檔要求建立相應的项目管理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財務管理辦法,按照規定實施项目。
財政部門、项目單位可立足自身人力資源情況,在相關機構人員配置範圍內統籌協調,確有必要,可按照程式申請安排必要项目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預算管理,但必須嚴格控制、厲行節約,並遵守國內有關制度規定及貸款法律檔要求。
第二十二條 项目實施單位應當編制年度貸款資金和配套資金使用計畫、招標採購計畫、出國(境)團組計畫等项目年度實施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或備案。相關年度計畫通過外貸系統填報。
第二十三條 政府債務外貸的提款、用款、還款應當納入預算管理,按照財政部外貸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政府債務外貸實行債務限額管理。政府擔保外貸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项目單位應當落實預算管理主體責任,對預算完整性、規範性、真實性以及執行結果負責。財政部門應當督促项目單位提高預算編制準確性,提升預算執行率,強化預算對執行的控制,通過收支預算合理、全面、完整反映各項目活動。
第二十四條 项目採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以及貸款方與中方達成的貸款法律檔、財政部採購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项目單位簽署的合同應當符合貸款法律檔要求和國內相關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確保提供的工程、貨物、服務等與合同約定相一致。
合同變更須嚴格遵循國內相關審批程式和貸款方審核要求,重大合同變更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或中央项目單位,需要開設指定帳戶的,應當按照貸款法律檔、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等有關規定開設貸款指定帳戶。
第二十七條 轉貸協議或執行協議簽署後,省級財政部門、项目單位、轉貸銀行應當按照轉貸協議或執行協議約定,向財政部報送提款簽字人及簽字樣本。財政部審核無誤後,簽發提款簽字人授權信並將簽字樣本一併提交貸款方。
项目單位應當向財政部門、轉貸銀行報送提款簽字人及簽字樣本。提款報賬申請材料需經提款簽字人簽字後辦理提款報賬手續。
在项目執行期內,提款簽字人變更的,應當按照轉貸協議或執行協議約定,及時向財政部報送新的提款簽字人及簽字樣本。
第二十八條 项目按照貸款法律檔、貸款方支付政策以及預算管理制度,由省級財政部門或中央项目單位向貸款方辦理提款報賬,或通過轉貸或代理銀行辦理收付款手續。
對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项目,省級財政部門或中央项目單位確認收到貸款方資金或直接支付記錄後,需在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訊錄入外貸系統。
對於外國政府貸款项目,轉貸或代理銀行應當根據项目單位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提交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的提款申請,按照貸款法律檔等相關規定辦理向貸款方提款的相關手續。
轉貸或代理銀行確認收到貸款方的提款回單或直接支付記錄後,應當將相關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项目單位和
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或中央项目單位應當自確認收到提款回單或直接支付記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訊錄入外貸系統。
第二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或中央项目單位按照貸款法律檔和國內相關規定審核下級單位提交的報賬申請資料,對於合格的報賬申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不合理的報賬申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下級單位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拒絕支付並說明理由。
省級財政部門或中央项目單位資金撥付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訊錄入外貸系統。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總會計制度》,做好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資金的核算工作。项目單位應當按照貸款法律檔和國內相關規定,加強项目各環節的成本費用管理,做好项目成本費用的測算、確認、支付、控制及核算等財務工作。项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貸款法律檔所規定的範圍、標準、條件、類別及國內相關規定的要求,支付、歸集各類費用支出,報同級財政部門或中央项目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審核或備案,並將相關資訊錄入外貸系統。
第三十一條 项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貸款方的要求,加強對项目成果指標的監測。项目單位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編制並通過外貸系統逐級向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项目協調機構提交项目實施進度報告,每半年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編制並通過外貸系統逐級向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项目協調機構提交財務報告。財政部按照需要不定期檢查相關報告。
第三十二條 涉及結果導向型和發展政策等貸款工具的,项目單位應當按照貸款法律檔要求,及時組織或配合獨立第三方機構完成各階段指標核驗工作。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项目設計、準備和實施的監督管理,嚴肅项目調整紀律。貸款使用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辦理涉及貸款規模、项目內容的重大調整。確需調整貸款規模、项目建設目標和內容,改變貸款資金用途、支付比例和貸款期限等涉及貸款法律檔內容變更的,项目單位應當通過同級財政部門逐級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中央项目直接報財政部審核。由財政部與貸款方協商後提出貸款法律檔的變更申請。
项目調整內容涉及项目建設內容、貸款金額及用途等重大調整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向財政部同時提交發展改革部門的審核或確認檔,中央项目單位應當向財政部同時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審核或確認檔。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控制项目取消或終止情況,包括對外磋商談判前取消、對外磋商談判後簽約前取消、簽約後終止等。確因客觀條件變化等因素無法推進時,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向財政部正式報送申請取消或終止函。
第六章 项目完工
第三十五條 项目完工後,项目單位應當根據相關合同條款組織驗收。涉及工程類的,项目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竣工驗收,編報竣工財務決算,按照國內相關規定報送財政部門或相關部門審批或備案。
建設週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大型项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以編報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项目全部竣工後應當編報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六條 项目完工時,项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限內編報项目完工報告,並通過外貸系統報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项目協調機構備案。財政部按照需要不定期檢查相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项目單位會同项目實施單位按照貸款協定約定的關賬日期做好项目完工和資金關賬工作。如需延期,项目實施單位應當報省級財政部門或中央项目單位,由其審核後原則上應當在關賬日6個月前通過外貸系統報送財政部,由財政部提交貸款方審批。
對已按期關賬的项目,省級財政部門或中央项目單位應當敦促貸款方及時辦理貸款財務關賬手續。
第三十八條 项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並依據批復的项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賬務調整。
项目形成國有資產(含無形資產)的,其轉移、出售、抵押、置換以及報廢清理等工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项目形成的資產由项目單位移交项目運營單位的,應當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後由项目運營單位承擔管理職責。
第七章 项目績效評價與審計
第三十九條 對處於實施期第2-3年且此前未開展績效評價的在建项目和已完工2-3年內且完工後未開展績效評價的完工项目,地方財政部門和中央项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地區、本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對實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應當適時開展中期和實施期後績效評價。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项目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项目績效評價工作計畫,確定評價项目,並上傳外貸系統備案。次年3月底前,應當將项目績效評價報告以及評價結果應用建議按照要求上傳外貸系統備案。
績效評價應當對项目的相關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續性四個方面進行評價。對於完工项目,應當對上述四個方面進行全面評價並確定项目的綜合績效等級;對於在建项目,應當重點評價项目的相關性、效率和效果並確定项目的綜合績效等級。財政部可不定期抽選部分项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或對相關績效評價工作開展再評價。
第四十條 財政部、中央项目單位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项目績效評價結果應用,並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有關規定公開績效評價結果。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项目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審計工作,按照貸款方要求及時將有關審計報告報送貸款方,並根據審計結果落實審計整改要求。
第八章 貸款償還
第四十二條 政府債務外貸由相應級次政府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還款,履行相應預算管理程式並及時償付;政府擔保外貸應當建立健全償債風險監測機制,及時防範化解債務風險、確保還款資金來源。
財政部門和還款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還貸保障機制,明晰債權債務關係,落實還貸責任,防控債務風險。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組織債務償還和回收工作,還款單位落實債務償還的資金來源,並按照貸款方或財政部門的還款通知,及時足額償還到期債務。
根據貸款法律檔、轉貸協議依次確定還款單位。各相關還款單位應當根據債務情況、還款年限以及利率水準測算承擔債務金額、制定年度還款計畫,落實還款資金來源,保證按時足額還款。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維護與外貸系統資訊同步一致的債務償還工作臺賬,及時掌握各相關還款單位的應償還債務情況,督促相關還款單位制定年度還款計畫,按時足額還款,防控債務風險。
財政部原則上提前1個月下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還款通知。外國政府貸款由轉貸或代理銀行負責通知,抄送相關財政部門備查。
還款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轉貸或代理銀行的通知,按時辦理還款支付手續,及時足額償還到期債務。財政部門應當在外貸系統準確填報或確認還款情況。
第四十四條 還款單位應當結合貸款、轉貸協議等法律文本,就提前還款需求與財政部門及時溝通,逐級報財政部與貸款方磋商確認相關條件。各方達成初步一致後,還款單位通過同級財政部門逐級向財政部提交提前還款申請,財政部對外辦理相關手續,下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還款通知、或通過轉貸或代理銀行通知還款。
第四十五條 在債務存續期間,還款單位如因實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等可能導致產權變更、債權變更或債務轉移等行為將會影響到貸款償還的,應當事先征得同級財政部門的同意,並就有關債務償還安排與同級財政部門達成書面協議,保證按時償還貸款,防止債務逃廢。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向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對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的還款單位,財政部門可以採取財政預算扣款、加收罰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證欠款回收,並按照轉貸協議約定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證欠款回收。
已確定還款單位無法償還債務,確需政府履行擔保責任、予以代償的貸款,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一般公共預算中足額安排資金用於還款。
財政部門代為償還後,依法對原還款單位享受追償權,追回的資金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並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沖減當期支出。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還款單位應當分別做好貸款債權債務的會計和統計等相關工作,通過外貸系統準確反映債務餘額及債權債務關係。
財政部門和项目單位應當做好项目全生命週期台賬等資訊管理,分项目登記貸款方、貸款期限、貸款類別、貸款規模、限額、提款及支付(包括額度、幣種、匯率、日期)、簽約日、生效日、轉貸、關賬、調整情況等資訊。
第四十八條 上下級財政部門之間,財政部門與项目單位之間,財政部門與轉貸或代理銀行之間,建立项目管理資訊即時互通和定期對賬機制,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具備條件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外貸系統開展核對工作。
轉貸或代理銀行按照相關要求將已發生的提款、還款明細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外貸系統中錄入和核對明細數據。第四十九條 项目運營單位應當在機構設置、人力資源、經費等方面進行合理配置,滿足项目持續運行的需要。在项目全生命週期內,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的项目運營單位、還款單位於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把機構或项目半年度、年度財務報表報送至同級財政部門,並由同級財政部門上傳至外貸系統。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项目單位和有關機構履行貸款法律檔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責令项目單位和有關機構採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決和糾正,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履行相應職責的,上級財政部門可通過書面提示、約談等方式進行提醒,必要時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在有關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前暫停新的貸款安排。
財政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平臺公示项目單位、採購代理機構、金融機構在貸款使用過程中的失信、違約等行為。
第五十一條 项目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配合貸款方依據貸款法律檔開展的项目檢查,接受財政部門對项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项目單位和有關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每三年開展全國財政系統業務工作評比表彰工作,其中下設项目管理基礎工作評分子項目,定期考核项目管理日常工作以及外貸系統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對於工作開展較好、项目品質較高、定期完成資訊報送的省級財政部門,財政部在按照客觀辦法考評後,在全國範圍內通報表揚。
第五十三條 中央及地方项目單位作為项目資訊安全管理直接責任人,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防範國家安全資訊洩露風險。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项目單位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和落實相關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项目實施單位:包括中央项目實施單位和地方项目實施單位。其中,中央项目實施單位是指實施项目的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中央企業、金融機構等;地方项目實施單位是指實施项目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或其他單位。(二)项目協調機構:是指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協商財政部等管理部門確定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聯合執行项目的協調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省內跨地區、跨行業的聯合執行项目的協調機構;由市、縣(市、區)級政府確定的市、縣(市、區)內跨行業的聯合執行项目的協調機構。
(三)採購代理機構:是指接受项目實施單位委託,根據项目需求,提供採購代理以及相關諮詢服務的供應商。
(四)代理銀行:是指接受项目實施單位或財政部委託,為做好项目前期準備並執行財政部門與项目實施單位簽署的项目轉貸協議或者執行協議,提供對外聯絡、諮詢服務,代理收付款項及審核、債務核對與統計、結售匯和結算等業務的銀行。
(五)轉貸銀行:是指接受项目實施單位或財政部委託,將財政部代表我國政府借入的貸款再轉貸給省級財政部門或项目單位,並負責貸款資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費用回收以及對外償付等活動的受託銀行。
(六)项目運營單位:是指项目完工後繼續承擔项目運行職責,並為项目持續運行提供人力資源、經費等各方面支持的單位。
(七)還款單位:承擔项目最終還款責任的單位。
第五十五條 外貸系統操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資訊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財政部辦公廳
2023年8月17日印發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