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3年8月/總第66期)
楊春寶律師團隊
法律服務動態
楊春寶律師團隊為某保險公司投資某知名私募管理公司管理的S基金提供全面法律服務
楊律師團隊受托根據監管部門關於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對該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發行的基金進行法律盡職調查,並就保險資金運用的合法、合規出具法律意見書。
楊春寶律師團隊為某國資控股上市公司收購某民營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全面法律服務
楊春寶律師團隊為某民營企業收購徐州某四星級酒店提供全面法律服務
基金業協會
各類公告和報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於2023年8月11日發布公告稱,北京澤盈投資有限公司等3家機構達到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註銷條件。協會將註銷該3家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並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已註銷機構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義展業。
協會於2023年8月11日發布《答記者問》稱,近日境外媒體報道的中國擬加強對沖基金監管和最快9月生效的規則草案將對中國對沖基金實施最低1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規模限製的傳聞是不客觀、不屬實的。今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是國務院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但《條例》未對基金最低規模做出具體規定。
協會於2023年8月15日發布嚴正聲明稱,協會近日關註到,有不法分子通過偽造協會印章、公文等方式,冒用協會名義向個別投資機構發送采取罰款、關閉出金通道、註銷賬戶等處罰或限製措施的“《紀律處分決定書》”。“罰款、關閉出金通道、註銷賬戶”等均不屬於協會紀律處分措施,協會不會也無權對相關機構采取上述措施。此外,協會還發現有不法分子冒用協會會員機構以及在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義進行違法活動,主要表現為冒用公司名稱、註冊商標,盜用從業人員肖像偽造非法APP、非法網站並進行違法宣傳和違法募集資金等活動。
協會於2023年8月18日發布公告稱,協會通過AMBERS系統中登記的聯系方式,無法與上海國煦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聯系。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系統提交情況報告。逾期未完成的,協會將認定為失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信息公示頁面進行公示,並在“機構誠信信息”欄目標識。如公示後滿一個月仍未完成,協會將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於2023年8月25日在官網發布了一份紀律處分決定書載明,深圳建泓未能在基金發生重大事項時進行及時信息披露,協會決定對其處以警告的紀律處分。
協會於2023年8月29日發布通知稱,自2023年8月29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可通過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自行查閱本會員2023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報告。協會會員對本機構信用信息報告結果有疑問的,在收到信用信息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協會提出書面查詢申請。
監管動態
2023年9月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條例”)正式開始施行。關於私募基金監管條例中創業投資基金專章的內容,楊春寶律師團隊結合監管層此前就創業投資基金出臺的各項規定,對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的各項政策和法規進行解讀,以期對有意設立或投資於創業投資基金的機構或者人士提供有益參考。詳見《結合私募基金監管條例聊聊創投基金那些事兒》。
典型判例
01
基金管理人未經回訪即將募集資金投入運作構成違約,但投資者並未就該違約行為及時提出解除合同等主張,並已接收投資收益款且未提出異議,如不能證明因管理人未回訪給其造成損失,投資者以此要求管理人承擔返還全部本金和利息的違約責任,不予支持
案件
邢某與信泉和業(濟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2021)京04民初270號】
主要事實
2017年3月,邢某與基金管理人信泉公司、托管人簽訂《基金合同》約定:信文通郵契約型私募基金(“案涉基金”)募集期間及存續期間為投資者設置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應當在冷靜期滿後,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屆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托管資金賬戶,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2017年4月27日,邢某向基金募集賬戶轉賬430萬元,銀行回單載明用途為認購通郵項目。2017年4月,信泉公司作出《份額確認函》載明:本期基金成立日期為2017年4月28日,本期基金資金已於2017年4月28日劃撥至托管賬戶。確認如下:認購人邢華,本次認購基金份額為430萬元,認購基金份額類別為C2類,特此確認。2017年7月和10月、2018年2月,邢某收到投資收益款共計262005.48元。後未再分配收益,且案涉基金可能面臨虧損。邢某認為,信泉公司存在未對投資者履行回訪義務等嚴重違約行為,應當按照約定返還投資者本金和利益損失等。信泉公司則抗辯稱其已通過《份額確認書》的形式履行了回訪義務。
裁判觀點
信泉公司在未以合同約定的形式進行回訪的情況下即將資金投入運作,現其主張已通過《份額確認書》形式履行了回訪義務,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認定信泉公司構成違約。但邢某並未就該違約行為及時提出解除合同等主張,對於信泉公司將其投資本金投入基金運作未提出異議,且已多次收取按季返還的收益,且未提出異議,信泉公司的該違約行為,並不能作為邢某各項訴訟請求的依據,邢某也無充分證據證明因信泉公司未回訪給其造成損失。如果僅以未履行回訪確認義務而判令信泉公司承擔返還全部本金和利息的違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與合同依據,而且對於基金管理人顯失公平。最後,結合對邢某其他訴請的審理,法院最終駁回邢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02
基金管理人在足以使投資者產生低風險預期的前提下,在運作基金過程中未能落實風控措施,未盡到勤勉謹慎義務,增加了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且未能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有悖於投資者合理預期,應認定為重大違約
案件
信文資產管理(江蘇)有限公司等與肖某某合同糾紛【(2023)京74民終804號】
主要事實
2017年4月,信文資產公司與興樂集團、一開集團簽訂《關於收購一開集團之合作框架協議》,約定信文資產公司通過恒豐銀行支行向興樂集團發放不超過2.2億元委托貸款,用於償還一開集團所欠銀行負債和提供部分股權收購價款,資金來源於信文資產公司將發起設立的“信文興樂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次日,信文資產公司與恒豐銀行支行簽訂《委托貸款委托合同》。同日,興樂集團股東虞某1、虞某2分別以其持有的興樂集團股權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興樂集團以其持有的應收賬款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2017年5月,肖某某、信文資產公司、基金托管人簽訂《信文1號合同》。合同約定:案涉基金主要通過委托貸款的形式向興樂集團發放貸款。後肖某某匯款300萬元,信文資產公司出具《確認函》。此後,信文資產公司分別四次向肖某某轉賬支付收益款項,之後未再向肖某某支付款項。基金合同到期後,信文資產公司亦未返還肖某某基金份額對應的本金。2018年8月,信文資產公司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向溫州中院起訴,法院判決興樂集團償還信文資產公司委托貸款本金及利息等。但由於相應質權因未經權力機關登記而未設立,故法院對信文資產公司有關應收賬款、股權進行處置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請不予支持。之後,肖某某得知因融資方本身早已嚴重違約且無償還能力,信文資產公司已無法繼續履行分配收益的義務,更無償還本金的可能。肖某某訴至法院,主張在基金成立前後,信文資產公司誤導其投資行為;在基金運作過程中,沒有向投資人披露融資方的負債情況以及項目資產負債及業績情況等,其作為基金管理人,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誠實信用和勤勉謹慎義務,對肖某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肖某某提交了基金推介材料和盡職調查報告,基金合同及推介材料中存在“風險可控”以及固定收益的表述,盡職調查報告寫明按季度分配收益,載明了各項風控措施,包括股權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等。一審訴訟中,肖某某表示,信文資產公司在基金出現風險前沒有披露關於質押登記未辦理登記手續等信息。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在足以使投資人產生低風險預期的前提下,信文資產公司在運作基金過程中未能落實風控措施,未盡到勤勉謹慎義務,使得基金的資金損失風險增高,有悖於投資者合理預期,應認定為重大違約。肖某某有權要求信文資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損失。信文資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信文資產公司提交了盡調報告,主張其在基金運作前進行了詳細的盡職調查,但盡調報告中載明的相應風控措施並未完全充分落實,包括未能落實股權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等情形,在前述風控措施均未落實的情況下,信文資產公司仍指示受托銀行放款,增加了案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且未能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故一審法院認定信文資產公司未能盡到基金管理人的勤勉謹慎義務,構成重大違約,並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確認。綜上,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一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閑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8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展覽業、製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榮登首屆《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復旦大學法學學士,曾參與多個母基金選擇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項目的盡職調查、基金投資標的公司的盡職調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關的日常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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