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86条具体举措 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落地
2023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建设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9月15日,广东金融监管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将《意见》提出的六大部分改革落实事项,细化为86条具体举措,并对各条具体措施进行了具体分工,有力指导各单位推动落实。主要内容如下:
(一)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主要在合作区个人跨境交易、移动支付、信用融资、居民保险保障、澳门居民就业等方面提出了便利化的落地措施。如澳门居民跨境置业关注的首付金汇兑问题,《实施方案》中明确“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购置或出售自用、自住商品房,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前,可以凭交易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证明材料及真实交易《承诺函》,在银行办理首付款(含定金、预付款及全款情形)结汇支付”。
(二)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主要细化落实合作区金融业面向澳门高度开放、加强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探索构建电子围网系统、完善账户管理体系等政策。如针对合作区对澳门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开放提出了探索在CEPA框架下降低澳门保险机构在合作区内新设或参股保险法人机构的准入门槛,降低总资产、放宽经营主体范围等要求。
(三)发展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现代金融产业。主要细化落实丰富合作区金融业态、加强对文旅、商贸、会展产业的金融支持、加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完善创业金融服务、支持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加强债券融资服务、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探索发展离岸金融服务等政策。
(四)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主要细化落实促进贸易结算便利化、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提高外商直接投资汇兑便利程度、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管理体系、优化外债管理、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程度等政策。如给予合作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10亿美元的基础额度,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每年按一定规则向合作区单独增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额度。
(五)加强金融监管合作。主要细化落实加强金融监管、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加强金融法治保障等政策。特别强调将通过探索开展粤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推动跨境金融项目联合测试,逐步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
(六)保障措施。主要细化落实加强党的领导、加强组织实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出台,是对“横琴总体方案”“横琴金融30条”有关金融领域工作的进一步细化,为统筹金融资源配置,支持横琴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施工图”。实施方案各项举措逐一落实,不仅对强化粤澳金融市场联动,支持澳门多元产业和现代金融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还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以及我国实施更高水平的金融开放提供更加丰富的实例。
为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号),有力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合作开放,加强与澳门金融市场联通,推动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服务一体化,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发展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现代金融产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
(一)便利合作区个人跨境交易。
1.为符合条件的澳门居民购置或出售商品房给予汇兑便利。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购置或出售自用、自住商品房,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前,可以凭交易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证明材料及真实交易《承诺函》,在银行办理首付款(含定金、预付款及全款情形)结汇支付。(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政府横琴办)
2.稳步推进合作区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研究放宽合作区居民(指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内地居民,下同)使用外汇的管理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区居民个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年度额度内,直接通过澳门金融市场购买带有投资收益性质的理财、基金、保险等创新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3.便利个人跨境人民币收付。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区内地居民个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年度额度内,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4.为个人薪酬跨境收付提供便利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审核交易真实性材料,办理个人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业务。指导支付机构用好现行政策、合规展业,支持支付机构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薪酬跨境汇划,为合作区生活和就业的境外居民取得的境外薪酬提供跨境汇入自动入账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5.支持澳门居民参与内地证券市场投资。鼓励合作区证券营业网点为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开立境内证券市场账户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
(二)促进合作区移动支付便利化。
6.推动合作区电子支付便利化。围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生支付需求,指导相关市场机构积极扩大跨境钱包内地移动支付应用场景范围,便利澳门居民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出台数字人民币实施方案,鼓励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使用数字人民币,积极拓展合作区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7.有序扩大代理见证开户试点范围。督促现有试点机构进一步简化澳门居民代理见证开户试点业务办理流程。统筹推进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试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8.推动合作区小额支付便利化。根据实际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研究允许合作区内市场主体以澳门元或人民币进行支付,逐步拓展使用场景。开展创新业务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允许澳门元作小额支付使用。(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三)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信用融资。
9.推动澳门居民信用信息跨境使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在征得澳门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在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澳资商业银行共享其澳门母行掌握的同一澳门居民信用状况,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委网信办)
10.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合作区与澳门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澳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11.探索合作区与澳门两地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合作。搭建“珠三角征信链”,强化跨境征信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合作区与澳门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四)强化合作区居民保险保障。
12.鼓励合作区内两地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特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内地保险机构与澳门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机动车保险、跨境商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进一步便利经常项下保险业务结算。优化澳门单牌车保险安排,探索研究单牌车专属保险产品。探索将“等效先认”保险安排制度适用于合作区。(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公安厅)
13.支持合作区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建设。在符合现行监管规定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为合法持有港澳保单的粤港澳大湾区居民提供续费、退保、理赔、保全等便利化售后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五)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就业。
14.为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金融机构委派人员到合作区内的银行保险机构担任职务提供便利。对根据行政许可规定需经审批或备案的银行业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开展资格互认研究,探索在CEPA框架下对经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许可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内地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经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在合作区内相应的金融机构任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15.简化境外金融人才合作区开展金融服务的准入条件。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条件下,鼓励合作区金融机构聘用具有澳门等境外执业资格的金融人才。为计划在合作区内执业的境外金融人才提供行业监管部门、协会备案支持,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鼓励和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岗位吸纳澳门居民就业。(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
二、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六)合作区金融业面向澳门高度开放。
16.支持澳门在合作区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入驻合作区,鼓励合作区现有银行保险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支持澳门银行机构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合作区展业发展。(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17.扩大对澳门金融服务领域开放。探索在CEPA框架下降低澳门保险机构在合作区内新设或参股保险法人机构的准入门槛,降低总资产、放宽经营主体范围等要求。(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18.支持合作区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适时举办粤澳金融机构业务交流活动,引导合作区金融机构强化与葡语国家业务合作,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合作区出口产业的支持力度,服务好澳门强化与葡语系国家金融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加强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9.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机构的交易联动。支持澳门银行机构作为境外参加行,通过境内代理行开展账户融资。支持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展同业拆借,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满足离岸市场正常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0.规范有序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种类。合作区内银行和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银行贸易融资和银行不良贷款(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法取得的银行不良贷款)向境外转出,并鼓励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1.拓展“跨境理财通”试点的深度和广度。研究便利港澳居民开立境内账户、扩大理财产品范围等措施。完善业务试点规则和流程,提高报备审核效率,支持合作区金融机构申请业务试点,不断丰富合作区与澳门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八)探索构建电子围网系统。
22.强化电子围网规则设计。研究对标国际标准制定账户规则,优化改造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系统,通过金融账户隔离,在合作区建立资金电子围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23.制定电子围网跨境资金流动政策。优化跨境资金清算渠道,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途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九)完善账户管理体系。
24.优化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加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NRA账户)的政策研究,提升NRA账户使用便利性,便利境外机构使用。境外机构在合作区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以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5.统筹推动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创新。拓展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功能,研究便利合作区资金自由流动的措施,允许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6.支持合作区内自由贸易账户的开立使用。支持在合作区内澳门务工人员及合作区内企业外派员工开立非居民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便利其在区内工作、居住与生活。支持澳门金融机构开立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U)开展资金融通,增强其资金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7.推动银行优化账户服务。鼓励银行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升跨境支付、结算效率。支持具备能力的银行机构利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自由贸易账户、离岸账户等为境外主体提供优质的跨境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三、发展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现代金融产业
(十)丰富合作区金融业态。
28.完善合作区金融机构业态。加强合作区政策推介和金融招商,鼓励新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期货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合作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参股合作区银行、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29.规范化发展地方特色金融。推动合作区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权限下放。鼓励优质企业在合作区设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支持合作区和澳门联动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十一)加强对文旅、商贸、会展产业的金融支持。
30.稳步发展关税保证保险。推动保险机构积极对接游艇自由行保证保险需求,助力提升港澳游艇境内通行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31.强化对文旅、商贸、会展产业的金融支持。引导合作区金融机构加大对文旅、商贸、会展等产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合作区保险机构围绕文旅、会展等产业开展承保业务,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广东分公司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更好为合作区内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32.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合作区发起设立文旅、会展等产业母基金。鼓励粤澳两地机构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并购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
33.强化科技金融创新服务。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需要,在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促进合作区科技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34.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授信审批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包括中医药知识产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合作区企业依法依规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
(十三)完善创业金融服务。
35.鼓励创业投资集聚发展。出台专项金融扶持政策,优化创投基金税收机制和优惠政策的实施机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功能,为粤澳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作区联动发展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
36.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多币种投资基金。支持合作区私募投资基金充分利用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跨境投资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发行多币种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37.拓展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化退出渠道。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以在合作区设立运营中心形式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试点,提供份额转让综合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机构投资者;鼓励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引入优质中介机构。鼓励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区设立S基金(二手份额转让基金),支持合作区S基金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支持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38.丰富资产管理机构类型。支持合作区引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前提下,探索依法合规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39.鼓励合作区金融机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加大对境外投资者的服务力度,丰富资产管理产品,拓宽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渠道。鼓励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研发符合境外投资者需求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并给予汇兑便利。(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十五)加强债券融资服务。
40.优化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的专项扶持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合作区企业优先选择在澳门发债,鼓励内地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及企业在澳门发行各类债券。(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1.加强合作区企业上市培育。搭建企业融资平台,简化汇兑管理手续,强化境内外融资政策辅导,支持合作区内企业在境内外市场上市或发债融资。(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政府横琴办)
42.助力澳门打造债券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澳门借助合作区发展以人民币、澳门元等计价结算的国际债券市场,打造服务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葡语国家的债券融资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发展。
43.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外债额度共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在自身外债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可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允许SPV项目公司共享其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4.实施跨境租赁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支持跨境经营性租赁外汇收支业务凭相关交易单证在银行办理,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45.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允许银行为合作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包括远期、掉期、期权),通过套期保值降低汇率风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46.依法合规探索租赁资产转让业务。推进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人民币结算试点,支持租赁企业盘活资金。(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47.依法合规探索国际商业保理业务。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机构向国内出口商提供外币保理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十七)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48.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推动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组织在合作区聚集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合作区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支持绿色金融专业化发展。提升合作区绿色金融服务质效,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项目提供更优质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49.支持合作区与境外绿色金融规则衔接。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加强绿色金融标准研制、推动绿色金融标准港澳互认。(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0.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搭建绿色金融跨境服务平台,促进金融资源与绿色项目有效对接,推动绿色金融人才交流,鼓励合作区内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进行认证及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51.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加快开展合作区绿色(企业)项目调研,建立项目库。研究出台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合作区绿色金融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52.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建设电力期货市场。加快推动电力等期货品种的研发上市,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强化合作,协同打造绿色金融平台,服务合作区绿色融资发展。(责任单位:广州期货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八)探索发展离岸金融服务。
53.加强与港澳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强化合作区与香港交易所、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交流合作,在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为合作区企业在港澳等境外市场开展融资、套期保值等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
54.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创新开展离岸业务。鼓励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在合作区设立或做强分支机构,授权合作区内分支机构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提升离岸业务展业水平。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贷款用途和期限的限制,允许针对非居民贷款业务适用与澳门相同的贷款规则,发展离岸银行业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四、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十九)促进贸易结算便利化。
55.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指导合作区内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精准识别客户身份,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完善客户分类审核和动态信用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展业原则办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结算,提升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结算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56.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直接购汇用于真实贸易结算。允许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57.探索开展信用证保险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在合作区开展信用证保险业务,积极发挥政策性保险作用。(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二十)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
58.支持为贸易新业态提供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便利化结算服务。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支持合作区内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直接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便利化结算服务。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合作区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59.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为离岸转手等新型国际贸易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在合作区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由合作区内金融机构探索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创新,依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鼓励使用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或资金电子围网账户为新型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提供便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60.鼓励合作区跨境贸易和投资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合作区与葡语国家在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投资贸易中使用人民币。鼓励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政府横琴办)
61.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在合作区、澳门以及葡语国家的影响力。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澳门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十一)提高外商直接投资汇兑便利程度。
62.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兑换便利程度。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简化管理,提高兑换环节登记和兑换便利程度。(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63.简化外商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合作区开展境内股权再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64.支持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十二)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管理体系。
65.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体系。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拓宽资金境内使用范围,便利跨境资金汇兑。允许合作区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政府横琴办)
66.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拓宽合作区内主体境外投资渠道,允许其开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对外股权、债权投资,提高跨境金融资产配置能力。给予合作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10亿美元基础额度,根据需要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合作区单独增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额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政府横琴办)
67.支持跨国企业在合作区开展跨境资金集中管理。推动合作区符合条件企业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在合作区规范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十三)优化外债管理。
68.探索合并交易环节外债管理框架。完善企业发行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对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提升外债资金汇兑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69.支持非金融企业自主借用外债。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根据实际融资需要自主借用外债,逐步实现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二十四)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程度。
70.简化非金融企业跨境外汇业务登记办理流程。稳步推进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由银行办理,并简化相关材料要求。(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71.提升非金融企业资本项下资金结汇使用便利度。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等资本项下收入可在企业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取消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结汇资金可直接划转企业人民币账户。(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五、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二十五)加强金融监管。
72.完善合作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建立粤澳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压实属地风险防控和处置责任,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防范风险的跨境传染。探索推进金融风险线索移送和跨境核查工作。在上级单位授权或指导下,依法协助开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相关资料、送达法律文书、询问当事人等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政府横琴办)
73.加强对合作区资金异动的监测。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和反走私以及监管合作。深化琴澳反洗钱监管合作,持续健全合作区反洗钱监管协作和信息交流常态化机制,指导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完善洗钱风险管理、加强跨境资金异常监测和风险防控,推进合作区内跨境洗钱风险联合研判和风险通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政府横琴办、省税务局)
74.加强区域金融监管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合作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引导金融机构稳妥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合规发展,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75.落实各类专项工作及风险整治长效机制。强化粤澳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央驻粤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合作区金融风险研判和信息交流,及时互相通报金融风险隐患及线索,确保风险防控与金融改革创新相匹配。(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
76.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探索开展粤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推动跨境金融项目联合测试,逐步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鼓励合作区内机构企业参与申报粤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项目,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科学有效的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合作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77.健全与澳门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完善两地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监管部门人员交流机制,定期组织会议研究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事项,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依托粤澳金融合作会议、粤港澳深四地保险监管联席会议、粤澳金融合作专责小组等平台机制,加大合作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78.加强对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支持澳门加入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机制,深化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协同,为跨境创新应用提供一站式测试受理服务。加强合作区与广东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的合作,使风险模型画像最大限度贴合工作需要,切实做好合作区涉众金融类风险防控工作。以数据应用为着力点,推动大型银行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推进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提高监管部门智慧监管能力和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二十七)加强金融法治保障。
79.支持在合作区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和调解。依托横琴国际仲裁中心、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专业仲裁和专业商事调解职能,建设并完善“调裁”对接等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纷机制,为合作区金融行业提供公正、便捷的调解和仲裁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横琴办)
80.加强粤澳两地金融监管部门消保合作的协同配合。指导粤澳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合作机制。强化粤澳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与珠海市中院、合作区法院的协作,切实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依托“金融纠纷横琴(粤澳)调解中心”,面向珠海-澳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纠纷调解。推广小额速调、示范判决、无争议事实记载等机制,发挥在线诉调平台功能,全面推进粤澳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法院、省政府横琴办)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
8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履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与管党建相统一工作责任,加强对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扎实推进合作区金融行业“两个覆盖”工作,大力夯实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党的领导与金融机构、企业内部治理有机融合,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合作区开发建设和金融工作全过程,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坚强保障,更好服务合作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委横琴工委、省政府横琴办)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
82.强化改革事项督导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涉及工作任务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人以及推进计划和完成时间,按季度定期报告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及时总结评估。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报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关部委。(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83.用足用好清单式申请授权政策。结合合作区实际需求,探索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跨境资金流动等领域的机制对接、规则衔接,各有关部门和合作区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委支持,及时上报需授权的事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三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84.强化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引入。充分用实、用好合作区15%个税等人才扶持政策,吸引国际高层次金融人才。(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
85.深化合作区与澳门在金融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通过打造线上线下常态化的金融人才交流培训活动,提升金融从业人员水平。以两地智库及行业组织为抓手,举办各类专业交流活动,为合作区和澳门培育金融人才。(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
86.打造粤澳金融特色会展品牌。围绕合作区和澳门金融改革与创新发展进行研讨,搭建合作区和澳门金融业界交流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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