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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3年版)(徵求意見稿)》.pdf
為進一步提高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數據品質,便利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核查與申報主體數據自查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21〕36號印發),修訂了《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0年版)》,形成《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3年版)(徵求意見稿)》,現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3年版)(徵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根據《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21〕36號印發,以下簡稱《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0年版)》(以下簡稱《核查規則(2020年版)》)進行修訂,形成《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3年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核查規則(2023年版)》),修訂內容主要分為新增、刪除和補充調整三大類(見表1、表2)。
(一)對《制度》中新增的報表增設核查規則。例如,新增對E02表(境外建設專案概覽表、境外建設統計表)中“合同簽約幣種”“簽約主體類型”“實際承包主體類型”“業務類型”“建設專案所在國家”等內容的校驗;對E03表(運輸收入統計表)中“目的地/運抵地”“出發地/啟運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驗。
(二)根據日常核查實踐新增核查規則。例如,新增對A系列直接投資報表中境外被投資機構所在國繳納的稅金、年末從業人數等字段的校驗;以及對Z01表(單位基本情況資訊表)中申報主體所屬行業代碼為非金融企業時,該申報主體不應填報“SWIFT代碼”的校驗。
(一)刪除已實現系統前端校驗的相關規則。對於已通過《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3版)》(匯發〔2022〕13號印發)在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系統前端實現強校驗的核查規則,《核查規則(2023年版)》不再重複體現。
(二)刪除不適用於新版《制度》要求的相關規則。如E01表(貨物、服務、薪資及債務減免等其他各類往來表)填報幣種由美元調整為原始幣種,刪除《核查規則(2020年版)》中關於代扣代繳稅金額可能不為美元值的校驗規則。
(三)刪除重複校驗同一業務的相關規則。如《核查規則(2020年版)》中,關於同一境外特殊目的實體(SPV)在A01表(對外直接投資表)與Z03表(投資關係表)中資訊不一致的校驗出現兩次,需刪除重複規則。
(一)補充對特殊業務備註說明的要求。如H02表(為居民託管業務統計表)中,在對同一投資工具代碼下投資工具類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驗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備註說明。
(二)調整核查規則的錯誤/疑問數據類型。將容易出現誤判的核查規則由錯誤數據改為疑問數據,如實踐中存在少數股東權益大於所有者權益的情況,故將A系列直接投資報表關於期末所有者權益應大於等於少數股東權益的核查規則由錯誤數據改為疑問數據。
(三)按照新版《制度》調整核查規則中指標名稱。如A系列直接投資報表的利潤、所有者權益等相關指標,B系列證券投資報表的申報主體身份、證券代碼、產品代碼等相關指標,均根據新版《制度》調整。
各申報主體應在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系統中及時查看系統核查結果,並及時修正相關數據。系統核查時間從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為28日)調整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為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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