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個國家的銀行和經紀人將被允許參與俄羅斯的貨幣交易
近日,俄羅斯政府已批准了一份允許其銀行在俄羅斯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國家名單。相應的命令由米哈伊爾·米舒斯京總理簽署。現在,來自友好和中立國家的銀行和經紀商可以在俄羅斯外匯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上進行交易。
這些國家包括:阿塞拜疆、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阿爾及利亞、孟加拉、巴林、巴西、委內瑞拉、越南、埃及、印度、印尼、伊朗、卡塔爾、中國、古巴、馬來西亞、摩洛哥、蒙古、阿聯酋、阿曼、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塞爾維亞、泰國、土耳其、南非——總共31個國家。
該決議旨在實施2023年7月通過的《組織拍賣法》的新條款。該檔尚未發佈。
此前,歐亞經濟聯盟國家的非居民銀行以及塔吉克斯坦的銀行可以進入俄羅斯外匯市場。共有21家非居民銀行在俄羅斯外匯市場開展業務。
俄羅斯銀行是俄羅斯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授權銀行、管理銀行外匯頭寸等。
《外匯管理和外匯控制法》(聯邦法第173號)、《外商投資法》(聯邦法第160號)、《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法》(聯邦法第115號)等。
俄羅斯的主權貨幣為盧布,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俄羅斯銀行出於金融穩定的考慮會在必要(如世界石油價格下跌)時對市場進行干預。美元兌盧布匯率根據國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報價計算,其他貨幣兌盧布的匯率通過國內盧布兌美元和國際上其他貨幣兌美元報價進行計算。
對本幣用於跨境收支結算沒有限制。除2003年12月10日《外匯管理和外匯控制法》規定的有限外匯交易清單外,禁止居民之間以外幣進行交易。
居民帳戶:居民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境內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外匯法規的規定進行外匯業務,並且可以不受限制地將自己在指定銀行帳戶中的資金轉移到在俄羅斯境外銀行開設的帳戶中。除禁止部分特定類別的人在俄羅斯境外開立帳戶外,居民可不受限制地在俄羅斯境外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設外幣和盧布存款帳戶。本幣帳戶內資金可兌換為外幣。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境內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並可用外幣和盧布在其帳戶上開展任何業務。非居民可開立境內盧布帳戶,除個人外,非居民境內外匯帳戶資金結匯劃轉至盧布帳戶須向指定銀行提交外匯業務結算單據,說明(除某些情況外)與支付目的相應的外匯業務類型代碼。非居民境內外帳戶之間的本外幣轉移不受限制。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居民在外貿合同規定的最後期限內預付進口款項後,必須要完成貨物進口,若無法完成,則應將預付款項退回國內帳戶。貨物進口關稅為5%~25%,但對某些敏感商品徵收高達80%的關稅。從核准清單上的發展中經濟體進口的貨物須繳納相當於適用稅率75%的關稅。根據俄羅斯關於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的立法的要求,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必須向聯邦金融監測局報告。出口方面,2021年7月1日起,對於2020年1月後生效的對外貿易出口合同
(非商品、工作、服務和知識產權)取消出口收入的匯回要求。具備真實貿易背景、不涉及洗錢等違法行為的出口貿易不受限制。俄羅斯對350多個專案徵收出口稅,其中大部分稅率為3.75%,天然氣最高稅率為30%。許多商品,包括石油和石油產品,都要繳納特定的關稅,某些貨物須合併關稅。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對服務貿易及收入有匯回要求的,收款方須在規定期限內將收入存入授權銀行帳戶。2021年7月1日起,取消了本外幣出口收入的匯回要求。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資銀行資本占俄羅斯國內銀行業資本的比重不得超過50%,超過時俄羅斯銀行將不再頒發營業執照並禁止非居民資金注資、增資。非居民資金注資或增資俄羅斯境內保險公司須經批准。外資投資俄羅斯境內保險公司參股比例不得超過49%,超過時監管機構將停發保險活動許可執照。居民與非居民投資俄羅斯金融機構參股比例在10%以下,無須俄羅斯銀行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個人和非信貸機構的居民法人實體對外直接投資不受限制。擁有全面性牌照的銀行在經俄羅斯銀行批准情況下可以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擁有基礎性牌照的銀行不可以在國外設立子公司。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俄羅斯銀行的債券只能在俄羅斯信貸機構間發行與交易。非居民購買俄羅斯境內股票和其他股票類證券不受限制。非居民在俄羅斯境內發行及賣出債券或其他債務工具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購買股票、債券或其他證券不受限制。非居民向居民或非居民購買貨幣市場工具、投資組合證券沒有限制。收購私人養老基金股份超過10%或收購投資基金、共同基金和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超過10%時,須事前獲得俄羅斯銀行批准。
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可以無限制地從關稅聯盟國(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攜帶盧布和外幣出入境。而對於其他國家,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盧布或外幣出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向境外同一主體名下的帳戶資金轉移不受限制。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在俄羅斯開展銀行業務的所有信貸機構必須是居民機構。單個境外機構或個人對俄羅斯境內信貸機構股權投資金額超過1%股權的,須向俄羅斯銀行報告。俄羅斯銀行為信貸機構發放牌照從事銀行相關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獲准從事外匯業務的信貸機構數量為399家。俄羅斯持牌銀行主要分為持有基礎性牌照的銀行和持有全面性牌照的銀行兩類。持有基礎性牌照的銀行,在與外國交易對手開展活動方面存在以下限制:一是限制特定銀行業務和交易的執行,如向非居民發放貸款;二是限制在外國銀行開立代理帳戶;三是在法律上限制金融工具(證券)交易。居民信貸機構對外直接投資,收購外國實體股權沒有限制,但在國外設立子公司須經過俄羅斯銀行批准。持有全面性牌照的銀行和非銀行信貸機構須繳納4.75%的準備金。持有基礎性牌照的銀行針對非居民法人實體存款須繳納4.75%的準備金,針對個人和其他存款須繳納1%的準備金。信貸機構的外幣存款準備金率為8%。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如果是外國投資者子公司,或者被外國投資者持有49%以上股權,則其某些類型的業務活動將受到限制。不過,在2013年7月23日第234-FZ號聯邦法律生效之日前,作為外國投資者子公司的保險公司如果已獲得相關業務活動資格,則可以豁免限制。
養老基金:對於持有強制性養老保險的非國有養老基金,在對非居民發行證券、境外投資組合投資方面有最高限額限制。一是以外幣計價的資產不得超過投資組合價值的30%。二是國際金融機構的證券,以及外國指數投資基金的股份必須合計不超過投資組合價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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