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 开发银行发行持续支持气候投融资
9月25日,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清算所面向全球投资人成功发行60亿元3年期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利率2.28%,获得了境内外各类投资者的踊跃认购,认购倍数达3.68倍,募集资金将用于气候投融资领域。截至目前,开发银行已累计发行绿色金融债券1770亿元,余额1270亿元。
开发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大力发展绿色低碳金融,与生态环境部积极对接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持续加大对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探索有效支持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新模式。本次发行严格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筛选募投项目,自愿遵照《中国绿色债券原则》。据测算,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明显,预计可实现年减排二氧化碳25.99万吨、节约标准煤10.55万吨、减排氮氧化物81.33吨,绿色等级为最高等级G1。全部项目均符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是我国绿色金融债券应用于气候投融资领域的首次尝试。
开发银行资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开发银行将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功能作用,不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挖掘市场潜力,引导和促进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为应对气候变化贡献开发性金融力量。
以下为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全文: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引言
本《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是供市场主体参考使用的绿色债券自律规则,旨在推动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规范和高质量发展。
本《原则》充分尊重国际通行标准,参考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 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als, GBP)等相关规定。
本《原则》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共同合作完成,并经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原则》结合国际惯例和国内实际,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四项核心要素,提出对绿色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的基本要求。
本《原则》将适时更新,持续反映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政策环境变化及市场发展情况。
一、绿色债券定义
绿色债券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绿色债券核心要素
本《原则》所述绿色债券应满足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四项核心要素的要求。
2.1 募集资金用途
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需100%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相关的绿色项目。
本《原则》所述绿色项目是指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有助于改善环境,且具有一定环境效益的项目。
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发〔2021〕96号),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也可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应直接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
2.2 项目评估与遴选
发行人应明确绿色项目具体信息,若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应明确评估与遴选流程,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需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2.2.1 本期债券绿色项目遴选的分类标准及应符合的技术标准或规范,以及所遴选的绿色项目环境效益测算的标准、方法、依据和重要前提条件。
2.2.2 绿色项目遴选的决策流程,该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流程制定依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过程。
2.2.3 所遴选的绿色项目应合法合规、符合行业政策和相应技术标准或规范,相关手续、备案或法律文件齐全且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议发行人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评估认证,就绿色债券是否符合四项核心要素进行说明,出具书面评估认证报告并向投资人公示。鼓励在评估认证结论中披露债券的绿色程度及评价方法。
2.3 募集资金管理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2.3.1 发行人应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拨付及收回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约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全流程可追踪。
2.3.2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或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发行人可将绿色债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单次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3.3 若出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变更后募集资金仍应在2.1条所列的绿色项目范畴内使用。
2.4 存续期信息披露
绿色债券在存续期应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披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2.4.1 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更新。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
2.4.2 鼓励发行人按半年或按季度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披露,半年或季度报告可重点说明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期末投放项目余额及数量进行简要分析。
2.4.3 鼓励发行人定期向市场披露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存续期评估认证报告,对绿色债券支持的绿色项目进展及其实际或预期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认证。
三、适用范围及释义
3.1 本《原则》适用于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绿色债券,发行人应独立承担所发行债券的相应责任,履行相关承诺。
3.2 本《原则》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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