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外汇政策问答发布(经常项目) 跨境贸易更便利
为进一步支持天津开放型经济发展,增强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联合编写发布了《跨境金融便民手册》(2023年版)。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1)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2)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3)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
(4)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功能升级的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战略部署,优化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流程,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9号,以下简称《补充公告》),为配合补充公告实施,便利“一次备案、多次付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功能进行升级,并于2021年7月2日上线实施。
同一合同在付汇首次超过5万美元时应进行税务备案,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功是否支持“一次备案、多次付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功能进行升级(以下简称新功能)。对于单笔合同分多次支付的,在境内机构和个人按规定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银行应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办理多次核验。为便利银行操作,新功能的权限设置、核验入口、登录账号和密码保持不变,即银行仍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http://zwfw.safe.gov.cn/asone)“服务贸易税务备案信息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核验”模块核验税务备案信息,详情参见新版用户手册(详见“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常用下载”栏目。同时,银行应随时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发布的关于税务备案信息核验的最新通知。
经常项目-个人业务政策
个人每年只能办理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和结汇吗?
境内个人在留学期间在同一家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购付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规定,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规定,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规定,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结售汇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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