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幣便利化政策 一文瞭解境內銀行境外貸款
為進一步支持天津開放型經濟發展,增強跨境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便利化水準,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聯合編寫發佈了《跨境金融便民手冊》(2023年版)。
以下為跨境人民幣政策問答,包括:跨境人民幣-便利化政策、跨境人民幣-境內銀行境外貸款政策 現整理如下。
跨境人民幣-便利化政策
2021年1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髮〔2020〕330號,以下簡稱《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對政策要點進行認真梳理,進一步發揮跨境人民幣業務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
問
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
(1)緊緊圍繞實體經濟需求,推動更高水準貿易投資人民幣結算便利化。
(2)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幣結算流程。
(3)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投融資管理。
(4)便利個人經常專案下跨境人民幣收付。
(5)便利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使用。
問
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更高水準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
境內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憑優質企業提交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為優質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以及資本專案人民幣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等)在境內的依法合規使用。
問
支持貿易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規定是怎樣的?
答
境內銀行在滿足交易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的條件下,可按相關規定憑交易電子資訊為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服務。支持境內銀行與合法轉接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合作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相關市場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收付服務。
問
根據商事改革制度,業務辦理及審核上的要求上有哪些及時調整?
答
企業辦理外商直接投資跨境人民幣結算相關業務時,無需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或備案檔。銀行可憑企業營業執照、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系統披露的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資訊等,作為業務審核、帳戶開立、企業資訊登記依據。企業辦理來料加工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業務時,無需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
問
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幣結算流程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
(1)優化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形成機制。
(2)支持單證電子化審核。
(3)優化跨國企業集團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安排。
(4)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便利化試點。
問
放寬了資本專案人民幣收入的哪些使用限制?
答
放寬對部分資本專案人民幣收入使用限制。境內機構資本專案人民幣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在符合下列規定的情形下,在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經營範圍內使用:
(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
(3)除經營範圍中有明確許可的情形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
(4)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問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境內再投資業務有哪些優化?
答
(1)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符合現行規定且境內所投資專案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幣資本金進行境內再投資。
(2)外商投資企業使用資本專案人民幣收入開展境內再投資,被投資企業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資金使用須遵守《通知》第八項的規定。
問
對外商投資業務的專戶管理要求有哪些規定?
答
(1)取消對外商直接投資業務相關專戶管理要求。境外投資者將境內人民幣利潤所得用於境內再投資,可將人民幣資金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劃轉至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的帳戶,無需開立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
(2)被投資企業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資金使用須遵守《通知》第八項的規定。
(3)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以人民幣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的,相關各中方股東無需開立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帳戶或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帳戶。
問
境外人民幣借款業務管理哪些內容進行了優化?
答
(1)境內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就一筆境外人民幣借款開立多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也可就多筆境外人民幣借款使用同一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辦理資金收付。
(2)境外借款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原則上應當在借款企業註冊地的銀行開立,對確有實際需要的,借款企業可在異地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
(3)借款結算行以外的銀行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為企業辦理境外人民幣借款還本付息。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外人民幣借款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簽約幣種根據實際需要可與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不一致。
問
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哪些簡化?
答
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提前還款額不再計入企業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數調整為0.5。調整後的企業境外放款餘額計算公式為:企業境外放款餘額=∑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數。企業將人民幣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銀行須在審核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檔等相關材料後,在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進行相應資訊變更及登記。
問
個人辦理經常專案下人民幣跨境收付業務可享受哪些便利?
答
支持境內銀行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為個人辦理經常專案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進一步便利個人薪酬等合法合規收入的跨境收付業務。
問
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接收港澳同名匯款有什麼便利?
答
境內銀行可為香港、澳門居民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用於接收香港、澳門居民每人每日8萬元額度內的同名帳戶匯入資金,境內銀行應確保匯入及匯出資金使用符合現行規定,其中匯入資金僅可用於境內消費性支出,不得購買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
問
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的使用有哪些變化?
答
擴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的收入範圍,可接收從境外同名帳戶匯入的人民幣資金。除另有規定外,從境外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購匯。
跨境人民幣-境內銀行境外貸款政策
2022年1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2〕27號,以下簡稱《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對政策要點予以梳理,進一步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業機構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問
《通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
(1)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的銀行境外貸款政策框架,將銀行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納入統一管理,拓展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便利採用人民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2)將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
(3)明確銀行境外貸款業務辦理和相關跨境資金使用要求,切實做好風險防範。
問
《通知》實施的政策意義是什麼?
答
人民銀行、外匯局將穩步推進《通知》的落地實施,為境內銀行提高國際化經營水準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切實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積極作用。
問
境外貸款業務的定義是什麼?
答
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幣貸款的行為。
問
境外企業的定義是什麼?
答
境外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非金融企業。
問
《通知》中辦理境外貸款的境內銀行應遵循什麼原則?
答
境內銀行應按照審慎經營原則,綜合考慮資產負債情況和幣種結構等各方面因素,統籌境內、境外業務發展,在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內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採用人民幣貸款。
問
如何計算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
答
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餘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數。
境外貸款餘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以提款日的匯率水準折算。境內銀行應做好境外貸款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貸款餘額不超過上限。
問
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是否可以直接辦理?是否需要進行業務備案?
答
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應充分瞭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後實施。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流程管理、專業人員配備、風險控制制度等;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還應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
問
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通過什麼管道發放?
答
境內銀行可按現行制度規定為境外企業開立銀行結算帳戶辦理境外貸款業務,也可以通過境外企業在境外銀行開立的帳戶辦理。
問
境內銀行境外貸款不得用於哪些方面?
答
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問
境外貸款業務涉及跨境擔保的如何操作?
答
境外貸款業務涉及跨境擔保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區分境內、境外債權人(受益人)分別報送跨境擔保相關資訊,境內銀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債權應納入其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問
對於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還款幣種和貸款幣種的規定是什麼?
答
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還款幣種原則上應與貸款幣種保持一致。如境外企業確無人民幣收入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境內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幣清算行與參加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內銀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本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提供外匯風險對沖和外匯結匯服務。
問
境外貸款是否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答
(1)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境外貸款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境外貸款等統一按《通知》模式管理,境內銀行已發放境外貸款餘額納入《通知》規定的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2)境內銀行向境外主權類機構發放貸款業務參照《通知》規定執行,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3)境內銀行通過自由貿易帳戶分賬核算單元向境外企業發放的貸款,按自由貿易帳戶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境內銀行總行下撥人民幣資金發放的境外企業貸款須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4)境內銀行通過離岸帳戶發放的境外貸款,按離岸銀行業務相關規定辦理,不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問
《通知》中境外貸款的統一管理和屬地管理適用情況分別是什麼?
答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27家銀行境外貸款業務實行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27家銀行以外的銀行境外貸款業務進行管理。開展境外貸款
業務的銀行應於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報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上年度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和本年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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