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3年9月/總第67期)
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01
楊春寶律師團隊代理的隱名股東執行異議之訴在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因代持股權在股權代持人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中被凍結而引發
02
楊春寶律師被續聘為上海市江蘇淮安商會監事
基金業協會各類公告和報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於2023年9月1日在官網發布了一份紀律處分決定書載明,平潭融誠德潤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誠德潤”)存在拆借資金、未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未履行投資者風險評估義務和管理的私募基金相互轉賬的違規行為,協會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和暫停其產品備案6個月。
協會於2023年9月15日發布《中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發展報告(2023)》,該報告由協會在整合以往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發展報告和踐行社會責任報告研究框架基礎上,結合協會系統數據和問卷調硏結果編撰形成,包含行業發展篇、行業合規篇、功能價值篇、文化責任篇及行業展望篇等五部分內容,為社會各界了解私募行業提供綜合參考。
協會於2023年9月22日發布公告稱,協會無法與中企升億達投資有限公司等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聯系。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系統提交情況報告。逾期未完成的,協會將認定為失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信息公示頁面進行公示,並在“機構誠信信息”欄目標識。如公示後滿一個月仍未完成,協會將註銷其管理人登記。
協會於2023年9月25日發布一份紀律處分決定書載明,君信達私募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君信達”)存在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未按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違規行為,協會決定對君信達進行公開譴責。
協會於2023年9月27日發布兩則公告稱,福建善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機構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上海紳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後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註銷前述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並將上述情形錄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監管動態
1
私募條例正式施行
2023年9月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正式開始施行。關於私募條例中創業投資基金專章的內容,楊春寶律師團隊結合監管層此前就創業投資基金出臺的各項規定,對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的各項政策和法規進行解讀,詳見《結合私募基金監管條例聊聊創投基金那些事兒》。(https://mp.weixin.qq.com/s/Cizd2RKQ5VWgw76gFucr1w)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業務辦事指南發布
2023年9月1日,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業務辦事指南,具體包括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登記信息變更、申請主動註銷登記業務辦理的服務指南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重大變更、清算和反向掛鉤政策申請業務辦理的服務指南。
3
允許股權基金增持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2023年9月1日,中國證監會官網發布《關於高質量建設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意見》(“意見”)。意見明確允許除創業投資基金之外的私募股權基金通過二級市場增持其上市前已投資的企業在北交所發行的股票。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就意見答記者問中對此進一步解釋和說明:私募股權基金一直是新三板的重要參與主體。北交所設立後,私募股權基金不能繼續買入上市公司股票,只能單邊賣出。意見立足北交所上市中小企業大都處於成長期的實際,允許私募股權基金通過二級市場增持其上市前已持有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有利於更好促進“投早、投小、投科技”。
4
證監會擬全面修改
私募基金監管製度體系
2023年9月4日,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二部主任王建平在2023全球PE論壇上表示,為了落實私募條例的相關原則,將全面修改證監會2014年以來形成的監管製度體系。下一步要全面修訂證監會2014年8月出臺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完善配套規範性文件,指導協會修訂自律規則,不斷完善私募基金監管製度體系。
5
私募基金備案指引和
更新後的配套材料清單發布
2023年9月28日,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2號——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3號——私募投資基金變更管理人》(“備案指引1號”“備案指引2號”“備案指引3號”)。備案指引1-3號由協會對現行基金備案自律規則及零散在關註要點、案例中的備案口徑進行整合、優化後起草形成,並修訂了相關材料清單。
具體而言,備案指引1號系針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募集推介材料方面新增了有關投資經理和基金投顧機構等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明確禁止通過短期贖回基金份額等方式,規避最低出資、募集完畢等要求;明確更改投資者認(申)購、贖回時間、頻率、程序以及限製事項需征得投資者的同意;明確臨時開放日規則;明確在調整投資範圍或者投資比例限製時允許投資者贖回;明確不同基金份額類別的差異化設置;明確計提業績報酬的間隔期和對超出計提基準的部分計提業績報酬的前提與例外;明確對投資經理的工作經驗要求;在重大變更方面新增變更事項說明函為必備報送材料;允許完成清算後經投資者同意進行實物分配等。
備案指引2號適用於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強調提交的募集推介材料應當為在募集過程中真實使用的募集推介材料;新增關鍵人士(如有)、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如有)和擬投項目情況(如有)等募集推介材料應披露的“重要信息”;明確豁免保險資金和地市級以上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等特殊投資者的首期實繳出資限製;明確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多管理人或者通道業務;明確雙GP架構對管理人的要求;明確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範圍和禁止創業投資基金投資的資產範圍;明確對可轉債投資的轉股條件和後續操作的要求;明確管理人應向投資者披露的投資架構相關事項;明確私募股權基金與上層基金或者下層資管產品的期限錯配要求;明確管理人需對不收取管理費或者管理費明顯過低作出說明;明確私募股權基金開放申購或者認繳的三倍限製、限製的豁免情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提出超期辦理基金備案需滿足的要求;在重大變更方面新增變更事項說明函為必備報送材料;允許完成清算後經投資者同意進行實物分配;新增基金註銷的辦理;對創投基金提供專人專崗辦理服務,並在基金擴募限製方面予以針對性優化等。
備案指引3號主要明確已備案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的變更程序和材料要求,區分原管理人正常展業和在註銷、失聯等失能情況下的差異化變更要求。對此,楊春寶律師團隊撰寫了文章《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七問七答》(https://mp.weixin.qq.com/s/tZ8BjV3RCtMx3nn0YO3tWg),以問答形式就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的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備案指引1-3號發布後,協會將按照相關要求辦理基金備案、備案信息變更和清算,存量基金如不涉及變更則不受影響。協會同步修改了私募基金備案材料清單,配套備案指引同時發布。備案指引及材料清單發布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關註要點》及相關材料清單同時廢止。
典型判例
在私募基金份額轉讓交易中,受讓方未被登記為基金投資者不影響基金份額轉讓的效力;受讓方不能僅因基金管理人未對其在受讓基金份額時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就主張解除基金份額轉讓協議
案件
洪某與上海滾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
【(2023)滬74民終541號】
主要事實
滾石7號基金成立於2017年4月18日,管理人為滾石公司。2017年4月12日,王某某與滾石公司簽訂《滾石7號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僅可向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後王某某作為出讓人、洪某作為受讓人、滾石公司作為投資顧問簽訂《基金份額轉讓協議》,約定:受讓人自願受讓出讓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及相關一切衍生權利。同日,洪某向王某某支付基金份額轉讓款。後洪某面臨基金投資損失,其認為王某某和滾石公司在轉讓基金份額時未對其履行任何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義務,且其未被登記為投資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主張解除前述《基金份額轉讓協議》,並要求滾石公司及王某某共同向其返還本金和支付資金占用費。一審法院對洪某的全部訴請均不予支持,洪某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
目前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則並未規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應當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或者對抗要件。洪某受讓的滾石7號基金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未被登記為投資者並不影響系爭基金份額轉讓的效力。因此,洪某關於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並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不能成立。
此外,投資者適當性問題,涉及的是投資者與金融產品、服務提供方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若上訴人洪某認為其投資損失已產生,滾石公司與王某某對其作為投資者未作適當性審查,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可另行主張。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對投資標的和底層資產進行詳細調查(包括對投資標的的其他股東/合夥人、投資標的投資於底層資產的資金流向開展盡職調查和審核),未對投資標的所投底層資產進行任何合理的投後跟蹤管理,未披露投資標的所投底層資產的股權代持事項,可認定其嚴重違反管理人職責,需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案件
王某某與上海鉅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私募基金合同糾紛
【(2022)滬0115民初37508號】
主要事實
國投明安和匯垠澳豐作為普通合夥人、鉅洲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於2016年5月簽署《合夥協議》,約定設立明安萬斛基金。2016年6月,王某某與鉅洲公司(管理人)、招商證券(托管人)簽訂了《基金合同》,合同載明:“基金的名稱為鉅洲智能製造2018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方式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對本基金投資範圍內的投資標的進行詳細調查……因違反本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時,應承擔賠償責任。”“本基金募集資金主要投資於由國投明安(執行事務合夥人)、匯垠澳豐作為普通合夥人發起設立的明安萬斛。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明安萬斛主要對標的企業卓郎智能進行股權投資。”同日,王某某向鉅洲公司支付基金認購款和認購費。案外人潘某某(金昇實業和[ls1] [2] 卓郎智能的實際控製人)、金昇實業(轉讓方)、明安萬斛(受讓方)、卓郎智能於2016年2月4日簽訂《股權轉讓和投資協議》,該協議載明,明安萬斛向金昇實業購買其持有的卓郎智能3.5%的股權;轉股交易對價為3.5億元。後於2016年9月,明安萬斛作為實際出資人(甲方)、與潘某某作為名義股東(乙方)共同簽署《股權代持協議書》,約定甲方實際出資233,776,144元投資卓郎智能,並約定由乙方代持甲方持有的卓郎智能股份。另查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明安萬斛的合夥人中不包括匯垠澳豐。在另一案件審理過程中,鉅洲公司確認,國投明安向鉅洲公司提供偽造的轉賬憑證,以此向鉅洲公司說明明安萬斛已於2016年7月向金昇實業轉賬23,100萬元。2019年4月,鉅洲公司告知投資者,國投明安披露其將在2019年7月28日到期之日結束明安萬斛。2019年10月,鉅洲公司告知投資者:“明安萬斛基金的管理人國投明安及其實際控製人和法定代表人周明惡意挪用基金資產,並已於2019年10月20日失聯;對上述涉嫌犯罪行為,鉅洲公司已向公安機關報案……”王某某認為,鉅洲公司未按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在基金募集階段、投資階段及管理階段均嚴重違反有關監管規定及基金管理人職責的行為。現其損失已經實際發生,鉅洲公司應就其未履行法定及約定義務向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在基金投資階段,案涉《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了基金募集資金主要投資於由國投明安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匯垠澳豐作為普通合夥人發起設立的合夥企業明安萬斛,明安萬斛主要對卓郎智能進行股權投資。鉅洲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約定勤勉盡責管理基金財產,對投資範圍內的投資標的進行詳細調查。鉅洲公司以明安萬斛合夥企業作為通道進行投資,卻未對合作夥伴匯垠澳豐開展盡職調查,對於合夥企業工商登記的合夥人不是匯垠澳豐這一異常情況也從未提出異議並調查原因,無法證明《合夥協議》的真實性及已按約履行,有悖一般合夥企業合作夥伴之間緊密的合作模式,亦有違基金發行人應履行的審慎審核及風險管控之基本職責。
在基金管理階段,鉅洲公司亦存在明顯過錯:第一,鉅洲公司未主動通過向銀行查詢等渠道對明安萬斛的資金流向予以核實審查,國投明安向其提供的明安萬斛的轉賬流水交易金額231,000,000元與卓郎智能的《股權轉讓和投資協議》中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3.5億元亦不相符,鉅洲公司對明安萬斛是否將基金款項用於受讓上市公司卓郎智能股權未盡審慎審核義務。第二,鉅洲公司未對明安萬斛募投目標(即卓郎智能)的股東名單進行核查,也未對卓郎智能進行任何合理的投後跟蹤管理,未依法真實、準確、及時、充分地披露募投目標的信息,鉅洲公司未盡盡職管理義務。第三,對於股權代持部分,《基金合同》約定由明安萬斛基金直接獲取募投項目股權。股權代持與直接持股風險明顯不同,鉅洲公司作為涉案基金管理人未對股權代持這一事件進行披露。
綜上,在基金募集、投資、管理階段,鉅洲公司均存在嚴重違反監管規定及管理人職責的行為。鉅洲公司應對王某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後判決鉅洲公司賠償王某某全部基金投資款、認購費和資金占用損失。
投資者通過APP線上認購私募基金,以點擊確認的方式確認基金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其法律效力等同於投資者手寫本人簽名
案件
程某某與上海大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2023)滬74民終1333號】
主要事實
程某某通過陸金所公司APP在線購買案涉私募基金。投資者在操作案涉APP流程中進行到“確認投資”界面時需點擊“請閱讀並簽署相關文件”後方可進入下一步“文件簽署”界面。在“文件簽署”界面中,投資者必須依次點擊閱讀《基金合同》《風險揭示書》《第三方產品平臺服務協議》等七個文件,並勾選確認“本人已仔細閱讀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關權利義務……”上述文件全部點擊確認後才能進行到“投資確認”界面以完成整個投資行為。程某某操作完成了前述全部步驟。同時,《基金合同》約定“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仲裁地在深圳)……”後程某某向法院起訴賠償投資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基金合同》的仲裁條款,法院不具有管轄權,裁定駁回程某某的起訴。程某某上訴主張APP內的《基金合同》無其手寫簽名,《基金合同》不成立,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亦無效。
裁判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程某某因購買案涉基金產品而在APP平臺根據預設流程點擊操作,其所點擊確認的案涉《基金合同》亦約定了仲裁條款,可以得出合同簽訂方程某某、大策資產公司、招商證券公司對本案爭議應由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達成了合意。程某某主張APP內合同無其手寫簽名,合同不成立。對此法院認為,程某某系以點擊確認的方式確認了案涉基金的合同及其他文件,法律效力等同於手寫本人簽名,對程某某的該上訴理由,法院不予采納。最終,二審法院駁回程某某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在合夥協議無其他約定時,合夥人行使知情權的範圍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確定為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且合夥人無權要求提供材料副本。對於未明確出具時間、主體,且並無證據顯示其確實存在,亦不屬於財務資料範圍的資料,法院對合夥人對於該部分材料行使知情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件
田某與陳某等退夥糾紛
【(2023)京03民終7656號】
主要事實
2014年11月至12月,田某(甲方)及信中利公司(乙方)簽訂《認購協議書》和《合夥協議》,約定:乙方將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盈佳中心,甲方同意認購基金的部分出資額,成為有限合夥人。合夥協議約定: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2019年1月,盈佳中心向田某轉賬,摘要為本金及部分收益分配。後盈佳中心員工向田某發送《盈佳基金收益分配通知書(第二次)20191128》。此後田某未再收到與盈佳中心有關的任何經營、財務信息。田某遂起訴要求信中利公司、盈佳中心向其提供盈佳中心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21日的財務報表,盈佳中心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托管人報告、基金審計報告、信息披露報告,盈佳中心對美年大健康項目相關投資合同、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通知書供田某查詢並提供一份副本。
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案涉合夥協議中對於保障合夥人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主體及行使知情權的範圍並無其他約定,故田某主張知情權的對象及行使知情權的範圍應當依據前述法律規定確定。提供相關查閱資料的主體應為盈佳中心,與信中利公司無關。關於田某行使知情權的範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田某有權查閱的系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首先,田某主張托管人報告、基金審計報告、信息披露報告並未明確出具時間、主體,且並無證據顯示上述資料存在,所謂的托管人報告及信息披露報告亦不屬於財務資料的範圍,故法院對於其要求查閱上述資料的請求不予支持;其次,對於田某主張的盈佳中心對美年大健康項目相關投資合同、盈佳中心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21日的財務報表、盈佳中心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盈佳中心同意提供查閱,法院不持異議;關於田某主張的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通知書在本案中已經作為證據提交,且已經送達田某一方,且田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其他的分配方案及收益分配通知書,因此,就該部分資料,並無再次保障其知情權的必要。田某要求提供副本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亦駁回田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合夥企業法》賦予有限合夥人知情權的範圍為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查閱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未經特別約定,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投資標的的知情權範圍不能擴張至合夥企業在基金業協會官網披露的信息之外的更具體的信息;有限合夥人的知情權並非應當由本人親自行使,有限合夥人本人是否具備專業水平或能力並不影響其委托他人行使其知情權的權利
案件
陳某某、寧波科發海鼎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企業糾紛
【(2023)浙02民終2177號】
主要事實
海鼎基金系有限合夥企業。陳某某自海鼎基金成立即為有限合夥人。海鼎基金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有權了解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本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經營資料。陳某某具有會計師資質。陳某某曾要求協同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查閱、復製海鼎基金的賬目,海鼎基金僅同意陳某某本人查閱,但拒絕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協同。陳某某後起訴要求海鼎基金提供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實際提供之日止的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等相關財務資料供陳某某及其委托的律師、會計人員查閱,提供基金投資標的的相關材料和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產品備案的相關材料供陳某某及其委托的律師、會計人員查閱、復製。一審法院支持陳某某查閱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等相關財務資料的訴請,駁回查閱基金投資標的的相關材料和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產品備案的相關材料以及律師、會計師輔助查閱等其他訴請。陳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另查明:海鼎基金在2021年9月2日向陳某某發送的《20210901回復陳某某的函》中答復了獲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產品備案材料的途徑和方法。
裁判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合夥企業法》賦予有限合夥人知情權的範圍為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查閱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海鼎基金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上,已經就被投企業的投資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基本信息、所在行業、投資時間、投資金額、退出時間、退出情況等)進行了披露。故未經特別約定,本案有限合夥人的知情權的範圍不能擴張至投資標的在上述信息之外其他更加具體或者隱秘的信息,前述陳某某要求披露投資標的相關信息的訴請難以支持。
關於海鼎基金是否已經披露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產品備案的相關材料,2021年9月2日,海鼎基金孟慶玲向陳某某發送的《20210901回復陳某某的函》中已經答復了獲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產品備案材料的途徑和方法,陳某某可以自行獲取相關信息,故海鼎基金已盡到了關於備案材料的信息披露義務。
關於陳某某委托的律師、會計人員能否查閱相關財務資料,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為行使相關權利為其基本權利,其本人是否具備專業水平並不能影響其委托權利,除非該項權利須由其本人行使。有限合夥人的知情權依其性質,並非應當由本人親自行使,《合夥企業法》和《合夥協議》也無限製有限合夥人委托專業人員代為行使知情權。陳某某委托與海鼎基金無利害關系、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且負有保密義務的專業機構職業人員輔助查閱財務資料符合《合夥企業法》的立法精神與現實需要,能夠保障陳某某的知情權得到更好的實現,因此其主張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因查閱對象為包括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財務資料,實現該項知情權,委托會計人員為已足,無須再行委托律師。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對於海鼎基金應當披露的財務資料,陳某某有權委托會計人員進行查閱。一審駁回陳某某委托會計人員查閱財務資料的訴請不妥,二審予以糾正。
在回購期限尚未屆滿的情形下,對於投資方以目標公司預期違約(如目標公司處於未經營狀態或準備註銷)為由主張的股權回購,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
寧波坤維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北京紋路科技有限公司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2023)浙02民終1340號】
主要事實
2018年10月,投資人/A輪投資方坤維中心(甲方一)等與紋路公司(“目標公司”)及其創始股東楊某某、陳某、趙某和其他現有股東簽訂《增資協議》,約定:坤維中心投資1500萬元,持有目標公司7.5%的股權。同日,上述各方簽訂一份《股東協議》,約定:目標公司在2023年5月31日之前未能完成合格發行上市或未能實現被並購或出售,任一A輪投資方有權要求目標公司和/或創始股東無條件回購A輪投資方持有的目標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權回購的期限延續至2023年5月31日。後坤維中心向紋路公司支付了投資款。2021年9月,坤維中心與楊某某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若《股東協議》約定的回購事項出現後,回購義務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楊某某同意繼續履行所有回購義務人因回購產生的債務;坤維中心同意將因回購產生的債務清償期限寬限自2023年5月31日履行至2025年12月25日。2022年3月,楊某某向坤維中心工作人員發出紋路公司工商註銷的相關材料。坤維中心由此認為,紋路公司無可能在《股東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上市,其有權按照協議要求楊某某、陳某、趙某和紋路公司履行回購義務,故於2022年4月訴至法院。一審法院駁回坤維中心的訴訟請求,坤維中心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股東協議》的約定,觸發股權回購的事件為紋路公司在2023年5月31日前“未能完成合格發行上市或未能實現被並購或出售”,現各方約定的回購期限尚未屆滿,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觸發股權回購的事件必然發生,故坤維中心以預期違約為由主張股權回購,法院難以支持。《補充協議》僅涉及坤維中心與楊某某的補充約定,明確楊某某繼續承擔回購義務,且坤維中心同意楊某某因回購產生的債務清償期寬限至2025年12月25日,目前亦未屆滿。坤維中心可在約定的回購期限屆滿後,再視情況根據約定主張相應權利。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一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閑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8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展覽業、製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榮登首屆《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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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復旦大學法學學士,曾參與多個母基金選擇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項目的盡職調查、基金投資標的公司的盡職調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關的日常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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