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新通知 规范出口信保分支机构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监管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引导该公司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更好服务外贸企业。《通知》集中体现有效性、精准性、前瞻性三方面特点,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全面强化内部管理。从人员管理、岗位制衡、业务范围、风险合规、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系统性规范了对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
二是规范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数据的独立统计和财务数据的独立核算,按时、准确报告监管信息。
三是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职责。要求参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相关监管要求对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分)局的监管职责,提升监管质效。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该公司稳健发展,持续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其内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程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是指经监管机构批准,出口信保公司依法设立的,由所在地省级分公司管理且取得保险许可证的营业部。
二、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熟悉出口信保公司的职能定位、管理框架、业务模式、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三、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履职回避制度、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并完善内部检查机制。
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异地交流,其中主要负责人七年内必须异地交流,异地交流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客户经理五年内必须实现服务客户的轮换。
四、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在省级分公司授权下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
五、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与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风险特征、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模式和合规管理模式,赋予地市级分支机构风险合规条线足够的管理权限、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保障。
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风险、合规管理,其任命、考核、薪酬等由上一级机构统一管理。
六、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强化地市级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对地市级分支机构的职能、人员配备、办公场所、业务范围、内部管理等做出统一规定。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完善授权管理,加强对地市级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市级分支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问责情况应当报告属地监管机构。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加强地市级分支机构案防管理,完善制度建设、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系统支撑,构建地市级分支机构案防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强化地市级分支机构内部监督,加强对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审计重点需与属地监管机构提前沟通,审计结果及整改问责情况应当报告属地监管机构。
八、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加强地市级分支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满足国家金融安全要求,有效支撑业务发展,能够实现自主可控,严格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九、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实现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独立核算,建立健全监管信息报告机制。
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按时、准确向属地监管机构报告监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数据、主要风险情况报告、内外部审计报告等。
属地监管机构应当结合监管工作需要和辖内实际情况,指导辖内地市级分支机构合理确定监管信息报告的频次和内容。
十、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由属地监管机构参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相关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辖区跨地市的,以机构所在地的监管(分)局监管为主,业务辖区内其他监管(分)局给予必要协助,机构所在地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但所属地市级分支机构设在计划单列市所在省份的,相关地市级分支机构以机构所在地监管(分)局监管为主,省级分公司所在地监管局给予必要协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协调。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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