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實施 中國首部投資者保護條例出臺
全面深化前海改革開放又一重大舉措落地!日前,《深圳經濟特區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幷于11月2日公布。該條例是全國首部區域性投資者保護立法,是前海投資者權益保護體系的頂層設計,條例對接國際高標準的投資經貿規則,率先落實國務院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的部署,通過運用特區立法權在投資便利、權益保障、優化監督、法治保障等方面制定創新性舉措,將進一步完善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權益保護體系,增强國內外企業投資前海的信心,對打造前海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將于2023年12月1日實施。
在前海先行先試開展投資者保護專項立法
前海自成立以來就承擔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深化粵港澳合作和創新驅動發展的國家戰略使命,是新時代國家改革開放戰略平臺。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下簡稱《前海方案》),賦予前海的“一平臺一樞紐”戰略定位,要求前海建立健全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幷明確提出“用好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研究制定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健全外資和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機制”。開展前海投資者保護專項立法,將有利于推動前海打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投資環境,爲前海在新的起點實現更高水平的改革開放提供法治保障。
此次在前海先行先試開展投資者保護專項立法,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的投資者保護制度,既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重大决策部署,推進前海更高水平改革開放的需要;也是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更是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工作制度機制,提升投資者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需要。
近年來,前海著力加强營商環境建設,在投資促進、企業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積極探索,積累了一定的實踐成果。在此基礎上制定條例,將前海行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工作經驗做法予以固化,幷著眼于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探索更多創新舉措,有助于提升前海營商環境軟實力,增强投資者的投資安全感和信心,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
42條創新制度“護航”前海高質量發展
《條例》緊扣《前海方案》要求,著眼于不重複上位法規定、突出前海投資者保護的特定化需求、推動前海投資者保護制度創新的思路,在加强投資引導和促進、完善權益保障機制、提升監督管理效能、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等方面作出規定,著力提高前海投資者保護工作水平。據瞭解,《條例》分爲六章,包括總則、投資便利、權益保障、監督管理、法治環境和附則,共四十二條,其中,促進投資和貿易便利化、依法保障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强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等方面亮點凸出。
亮點一:積極與全球投資規則接軌讓投資更有信心
《條例》對標《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及世界銀行《宜商環境》(BEE)中關于投資者保護的相關規定,根據自貿試驗區制度型開放的新要求,規定了外國投資者資金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爲前海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等。爲保證前海合作區投資企業公平參與國際經貿往來,條例規定前海合作區的企業受到外國歧視性限制措施影響,前海管理局爲企業應對外國歧視性限制措施提供幫助。同時,對標國際標準,前海管理局應每年定期評估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情况、滿意度測評情况、企業負擔監測情况、投資環境改善情况等。
亮點二:聚焦投資和貿易便利化讓投資者更舒心
爲了助推前海打造更加寬鬆便捷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企業在前海落戶和發展,《條例》在簡化許可經營審批、完善投資政策指引、優化涉企政務服務、提升金融服務功能、促進跨境貿易數據聯通等方面均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建立幷實施市場准營承諾即入制,對于特定行業許可經營項目,市場主體書面承諾符合要求幷提交必要材料的,即可取得行政許可,大大簡化許可經營審批。同時,在完善投資政策指引方面,要求前海管理局編制、發布幷動態調整重點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對投資優惠政策進行分類幷實行精准推送,優化惠企政策落實機制,實現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優化涉企政務服務更是明確推進前海政務服務平臺綫上綫下一體化建設,設立企業開辦服務專區,優化一網通辦系統,在港澳設立跨境服務網點,拓寬服務領域,優化服務功能。
此外,在提升金融服務功能方面,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商業銀行拓寬深港跨境信貸金融服務。另外,可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在前海推進建設跨境貿易大數據平臺,豐富完善跨境數據應用場景,實現跨境數據互聯、單證互認、監管互助。
亮點三:瞄準依法保障投資合法權益讓投資者更放心
加强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對穩定市場主體預期,激發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此次《條例》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基礎上,找准切入點,聚焦市場主體反映强烈的知識産權保護、政府采購、投訴舉報處理等問題進行細化規定。
在保障企業合法經營權方面,明確前海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不予實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單,明確不予實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體情形,盡可能减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影響。同時,將加强政府采購管理,進一步細化政府采購管理要求,明確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應當在公告成交結果時說明采用該方式的理由。另外,將依托中國(深圳)知識産權保護中心爲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全鏈條知識産權服務;支持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指導深圳分中心在前海健全海外風險預警監控、海外糾紛信息共享和海外維權服務機制,幫助企業和投資者開展海外知識産權維權。
據瞭解,在備受關注的投訴處理方面,將布局建設投資權益保護站點,收集投資權益保護問題訴求,協調解决企業投資經營問題;建立涉及投資的投訴工作協調機制,加强協作和信息交流,協調處理跨部門或者有重大影響的投訴事項。
亮點四:創新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讓投資者更順心
爲了進一步提升監督管理效能,爲市場主體提供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公平透明的制度環境,《條例》堅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監管執法模式,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幷創新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提升公平競爭審查質效。
此次不僅建立監管聯動工作機制,全面實行清單式監管和聯合檢查制度,實現執法信息共享和處理結果互認;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模式,對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企業采取柔性監管方式,爲企業留足發展空間。同時還建立企業合規公共服務平臺,爲企業提供合規風險測評服務,引導企業制定合規管理規範,形成合規管理體系。
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方面也有創新,明確在前海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性質的公平競爭委員會,幷建立公平競爭集中審查、獨立審查制度,推動公平競爭審查模式從自我審查向集中審查、獨立審查轉變,提升公平競爭審查的專業化、精細化水平。
亮點五:强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讓投資者更安心
良好的法治環境是提高投資吸引力、增强市場主體投資信心的關鍵要素,爲了助推前海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條例》在加强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民商事糾紛化解機制、强化爭議解决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法院完善審判規則均做出規定。
前海將繼續積極建設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支持境內和境外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開展聯營,培育發展各類法律服務機構,爲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法律服務。同時,健全民商事糾紛化解機制。鼓勵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參與民商事糾紛化解工作;建設訴訟、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國際商事爭議解决平臺,促進國際商事爭議高效便捷化解。
據悉,在强化爭議解决領域的交流合作方面,支持前海的仲裁機構通過合作方式引進境外知名仲裁機構,依法開展業務;吸收符合條件的境外調解員參與前海國際民商事糾紛調解;支持前海法院吸收符合條件的港澳調解組織作爲特邀調解組織,依法對其出具的調解協議予以司法確認。而在推動法院完善審判規則方面,則明確前海法院牽頭推進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機制改革,强化域外法查明和適用在保護跨境商業投資主體合法權益中的應用;支持法院完善知識産權案件裁判規則,進一步提升知識産權的司法保護力度。
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投資便利
第三章 權益保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健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工作機制,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促進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以及其投資的企業的保護工作。
前款所稱投資者,是指在前海合作區內投資設立或者收購企業的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在前海合作區內依法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 前海合作區應當貫徹實施法律、法規有關投資者保護的規定,全面落實國家關于保護企業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自由化、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等方面的規定,幷結合實際情况,積極探索投資者保護具體創新措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强對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决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具體實施、協調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轄區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强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爲企業和投資者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鼓勵港澳行業協會、商會在前海合作區設立辦事處,促進企業家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投資便利
第六條 前海管理局建立市場准入效能評估制度,對市場准入政策執行情况開展常態化監測和評估,保障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落實。
第七條 前海合作區深化商事登記行政確認制改革,進一步優化商事登記程序,提升登記服務水平,營造更加寬鬆便捷高效的投資環境。
第八條 前海合作區建立幷實施市場准營承諾即入制,對于除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重大公共利益領域之外的特定行業許可經營項目,市場主體書面承諾其符合許可經營的標準和條件,幷提交必要材料的,即可取得行政許可。
市場准營承諾即入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組織制定。
第九條 前海合作區推廣電子營業執照應用,企業在辦理除營業執照變更、注銷、換發業務外的其他政務服務事項時,均可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第十條 前海管理局根據國家産業發展和前海合作區建設發展需要,編制、發布幷動態調整重點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引導企業和投資者積極參與前海合作區重點産業的投資、開發和建設。
第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按照産業類型對投資優惠政策進行分類,依托大數據實現惠企政策精准推送。
前海管理局應當優化惠企政策落實機制,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即可直接享受相關投資優惠。
第十二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利用區位優勢和現代服務業集聚的産業優勢,聚焦金融、商貿物流、信息、科技、文化創意、商務、航運、公共服務等領域,吸引國內外知名服務商在前海合作區投資發展。
第十三條 前海管理局推進前海政務服務平臺綫上綫下一體化建設,在前海政務服務平臺設立企業開辦服務專區,優化一網通辦系統,實行多部門業務幷聯審批、限時辦結。
前海管理局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港澳設立跨境服務網點,提供商事登記、稅收優惠等政策解讀和業務諮詢服務,提升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前海合作區投資的便利化水平。
第十四條 前海合作區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落實國家關于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産處置所得、知識産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自由匯入、匯出的規定,幷確保實現匯入、匯出無遲延。
第十五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加强與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的聯繫溝通,推動商業銀行爲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真實、合法的離岸轉手買賣、全球采購、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
第十六條 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港資商業銀行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共享其香港母銀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狀况,爲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區投資、就業和生活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
前海管理局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加强與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等單位的聯繫溝通,支持前海合作區的征信機構開展跨境征信合作,爲企業融資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前海管理局會同海關等部門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在前海合作區推進建設跨境貿易大數據平臺,豐富完善跨境數據應用場景,實現跨境數據互聯、單證互認、監管互助,提升跨境貿易政務服務水平。
第三章 權益保障
第十八條 前海管理局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轄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企業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及時、公正保護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九條 前海管理局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前海合作區不予實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單,明確不予實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體情形,依法落實審慎實施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减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二十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加强政府采購管理,完善政府采購流程,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應當在公告成交結果時說明采用該方式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知識産權主管部門應當持續優化前海合作區知識産權保護公共服務體系,依托中國(深圳)知識産權保護中心,爲企業和投資者提供知識産權規劃布局指導、專利申請預審、專利權評價報告預審、一站式協同保護、專利導航預警、知識産權分析評議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前海管理局會同市知識産權、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貿易促進機構,支持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指導深圳分中心在前海合作區健全海外風險預警監控、海外糾紛信息共享和海外維權服務機制,爲企業和投資者提供海外知識産權風險防範和糾紛應對服務。
第二十三條 前海合作區的企業受到外國歧視性限制措施影響,向前海管理局報告有關情况的,前海管理局會同相關單位,爲企業應對外國歧視性限制措施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前海管理局會同市商務主管部門在前海合作區布局設立投資權益保護工作站點,幷同步設立綫上投資權益保護工作平臺,協調解决企業和投資者投資相關權益保護問題。
第二十五條 前海管理局牽頭建立前海合作區涉及投資的投訴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組織召開會議,加强相關單位在投資者保護方面的協作和信息交流,協調處理跨部門或者有重大影響的投訴事項。
第二十六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每年公開發布關于前海合作區投資環境的白皮書。白皮書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情况、滿意度測評情况、企業負擔監測情况、投資環境改善情况、有關典型案例、涉及的重大問題和改進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前海管理局推動建立健全綜合監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全面實行清單式監管和聯合檢查制度,實現執法信息共享和處理結果互認。
第二十八條 對前海合作區的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積極采取宣傳引導、合規指引、行政提示、行政約談、行政告誡等柔性監管方式,引導企業合規經營。
第二十九條 前海管理局建立企業合規公共服務平臺,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爲企業提供合規風險測評服務,引導企業制定合規管理規範,建立合規風險防範報告機制,形成合規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前海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在前海合作區開展數據跨境流動分類分級監管,編制數據分類分級監管目錄,明確監管標準,促進數據安全高效流通。
第三十一條 在前海合作區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性質的公平競爭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競爭委員會),公平競爭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前海合作區有關公平競爭制度的規劃、計劃等政策文件;
(二)組織調查、評估前海合作區市場競爭狀况,發布調查評估報告;
(三)組織檢查前海合作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開展情况;
(四)組織開展前海合作區公平競爭合規宣傳和案例指導;
(五)開展與港澳等境外公平競爭委員會的溝通交流,推動與港澳等境外公平競爭規則的銜接;
(六)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涉及公平競爭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在前海合作區探索建立公平競爭集中審查、獨立審查制度,實行公平競爭審查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具體辦法由前海管理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公平競爭委員會可以組建專家諮詢庫,吸收港澳專家學者、專業法律服務機構等參與行業競爭狀况第三方評估、課題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和執法案件論證等工作。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四條 建設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鼓勵境外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業務機構,支持境內和境外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開展聯營,培育和發展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企業合規管理等法律服務機構,爲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法律服務。
第三十五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協調前海合作區相關單位、部門和組織,建立民商事糾紛化解聯動工作機制。鼓勵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參與民商事糾紛化解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前海合作區建設國際商事爭議解决平臺,强化訴訟、調解、仲裁程序的銜接配合,完善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第三十七條 前海合作區的仲裁機構應當加强與境外仲裁機構的合作交流,健全國際法律服務和糾紛解决機制。
支持前海合作區的仲裁機構通過合作方式引進境外知名仲裁機構,依法開展涉外民商事仲裁、調解業務。
第三十八條 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前海合作區的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加强與境外調解組織的交流協作,吸收符合條件的境外調解員參與國際民商事糾紛調解。
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探索吸收符合條件的港澳調解組織作爲特邀調解組織,對其出具的調解協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予以司法確認。
第三十九條 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牽頭推進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機制改革,拓寬域外法查明渠道和方式,支持港澳地區法律專業人士爲案件審理提供法律查明協助,强化域外法查明和適用在保護跨境商業投資主體合法權益中的應用。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知識産權案件裁判規則,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探索在前海合作區以知識産權市場價值等方式爲參照確定損害賠償額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投資者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個體工商戶等其他市場主體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條例》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重大决策部署,推進前海更高水平改革開放的需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自成立以來就承擔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深化粵港澳合作和創新驅動發展的國家戰略使命,是新時代國家改革開放戰略平臺。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前海方案》),賦予前海“一平臺一樞紐”的戰略定位,要求前海建立健全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幷明確提出“用好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研究制定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健全外資和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機制”。開展前海投資者保護專項立法,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全面深化前海改革開放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實《前海方案》的具體舉措,有利于推動前海打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投資環境,爲前海在新的起點實現更高水平的改革開放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條例》是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完善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作出重要指示。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權益”“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近年來,前海著力加强營商環境建設,在投資促進、企業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積極探索,積累了一定的實踐成果。在此基礎上制定《條例》,將前海行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工作經驗做法予以固化,幷著眼于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探索更多創新舉措,有助于提升前海營商環境軟實力,增强投資者的投資安全感和信心,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
制定《條例》是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工作制度機制,提升投資者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需要。我市歷來高度重視投資者保護工作,近年來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外商投資條例等法規,爲提升投資環境和營商環境提供了制度支撑。但是投資者保護工作機制仍有待完善,在投資促進、權益保護、監管執法、糾紛解决等方面還有進一步提升空間,有必要發揮前海毗鄰香港的區位優勢以及現代服務業集聚、投資活躍度較高的資源優勢,在前海先行先試開展投資者保護專項立法,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細化完善投資者保護工作機制,探索更多可複製可推廣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不斷提升投資者保護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主要內容
《條例》緊扣《前海方案》要求,著眼于不重複上位法規定、突出前海投資者保護的特定化需求、推動前海投資者保護制度創新,在加强投資引導和促進、完善權益保障機制、提升監督管理效能、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等方面作出規定,著力提高前海投資者保護工作水平。《條例》分爲六章,包括總則、投資便利、權益保障、監督管理、法治環境和附則,共四十二條。
(一)深化涉企政務服務,促進投資和貿易便利化
爲了助推前海打造更加寬鬆便捷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企業在前海落戶和發展,《條例》在優化涉企政務服務措施、提升投資和貿易便利化水平方面作出系列規定。一是簡化許可經營審批。建立幷實施市場准營承諾即入制,對于特定行業許可經營項目,市場主體書面承諾符合要求幷提交必要材料的,即可取得行政許可。二是完善投資政策指引。要求前海管理局編制、發布幷動態調整重點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對投資優惠政策進行分類幷實行精准推送,優化惠企政策落實機制,實現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三是優化涉企政務服務。推進前海政務服務平臺綫上綫下一體化建設,設立企業開辦服務專區,優化一網通辦系統,在港澳設立跨境服務網點,提供商事登記、稅收優惠等政策解讀和業務諮詢服務。四是提升金融服務功能。推動商業銀行爲前海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真實、合法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允許前海符合條件的港資商業銀行拓寬信貸金融服務。五是促進跨境貿易數據聯通。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在前海推進建設跨境貿易大數據平臺,豐富完善跨境數據應用場景,實現跨境數據互聯、單證互認、監管互助。
(二)細化權益保護機制,依法保障投資合法權益
加强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對穩定市場主體預期,激發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由于近年來國家、廣東省以及我市在優化營商環境、外商投資等領域開展了相關立法,在加强企業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作出了系列規定,《條例》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基礎上,找准切入點,聚焦市場主體反映强烈的知識産權保護、政府采購、投訴舉報處理等問題進行細化規定。一是保障企業合法經營權。前海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不予實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單,明確不予實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體情形,减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影響。二是加强政府采購管理。明確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應當在公告成交結果時說明采用該方式的理由。三是强化知識産權保護。依托中國(深圳)知識産權保護中心爲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全鏈條知識産權服務;支持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指導深圳分中心在前海健全海外風險預警監控、海外糾紛信息共享和海外維權服務機制,幫助企業和投資者開展海外知識産權維權。四是完善協調工作機制。布局設立投資權益保護工作站點幷同步設立綫上工作平臺,協調解决投資相關權益保護問題;建立涉及投資的投訴工作協調機制,加强協作和信息交流,協調處理跨部門或者有重大影響的投訴事項。
(三)優化監督管理模式,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爲了進一步提升監督管理效能,爲市場主體提供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公平透明的制度環境,《條例》堅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監管執法模式,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幷創新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提升公平競爭審查質效。一是優化企業監管模式。建立監管聯動工作機制,全面實行清單式監管和聯合檢查制度,實現執法信息共享和處理結果互認;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企業采取柔性監管方式,爲企業留足發展空間。二是加强企業合規引導。建立企業合規公共服務平臺,爲企業提供合規風險測評服務,引導企業制定合規管理規範,形成合規管理體系。三是創新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貫徹落實《前海方案》“建立健全競爭政策實施機制,探索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性質的公平競爭委員會”有關要求,明確在前海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性質的公平競爭委員會,幷建立公平競爭集中審查、獨立審查制度,推動公平競爭審查模式轉變,提升公平競爭審查的專業化、精細化水平。
(四)完善糾紛化解機制,强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
良好的法治環境是提高投資吸引力、增强市場主體投資信心的關鍵要素,爲了助推前海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讓投資者投資更安心、企業創業經營更放心,《條例》在以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加强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建設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支持境內和境外律師事務所在前海開展聯營,培育發展各類法律服務機構,爲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法律服務。二是健全民商事糾紛化解機制。鼓勵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參與民商事糾紛化解工作;建設訴訟、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國際商事爭議解决平臺,促進國際商事爭議高效便捷化解。三是强化爭議解决領域的交流合作。支持前海的仲裁機構通過合作方式引進境外知名仲裁機構,依法開展業務;吸收符合條件的境外調解員參與前海國際民商事糾紛調解;支持前海法院探索吸收符合條件的港澳調解組織作爲特邀調解組織,對其出具的調解協議依當事人申請依法予以司法確認。四是推動法院完善審判規則。明確前海法院牽頭推進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機制改革,强化域外法查明和適用在保護跨境商業投資主體合法權益中的應用;支持法院完善知識産權案件裁判規則,進一步提升知識産權的司法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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