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便利外汇风险管理 QFII/RQFII可通过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刚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外汇管理改革,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逐步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
一是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取消QFII/RQFII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资金登记的行政许可要求,明确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登记由主报告人(托管银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
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不再区分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并二者收支范围,减少市场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
三是进一步简化汇兑管理。不再要求外币对应的人民币账户内本金及投资收益必须兑换为外币后汇出,可直接汇出人民币资金。以初次办理登记时提交的遵守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一次性承诺函,替代每次办理收益汇出业务时需提交的完税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四是进一步便利外汇风险管理。除托管银行外,QFII/RQFII还可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承诺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函(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依法纳税等)。
第七条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账户代码为3400)。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
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入手续,应通过托管人办理。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支付证券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投资者可根据投资品种和相应结算规则,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处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户。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以外币汇入进行投资的,可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九条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二十条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
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办理。
第二十二条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四章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七条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合格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Udf space
www.udfspa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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