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跨境融資業務管理 外匯局就《資本專案外匯業務指引 (2023年版)》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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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项目外匯業務指引(2023年版)(徵求意見稿)》.pdf
16日,外匯局發佈《資本项目外匯業務指引 (2023年版)公開意見稿》,意見稿就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修訂。
精簡篇章,進一步便利資本项目外匯業務辦理
(一)優化《指引》篇章佈局。《指引》將原“總局”“分(支)局”和“銀行”三部分內容精簡為“外匯局”和“銀行”兩大部分,並 按業務管理條線細分為多個章節,結構上更加清晰。
(二)合併內容重複度高的總分局篇章。如,將原總局辦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結售匯業務資格審批”和分局辦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結售匯業務資格初審”合併為“非銀行金融機 構(不含保險機構)經營或終止結售匯業務審批”。
(三)歸併同一業務的登記和帳戶管理等章節。如,將原“境 外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入市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和“境 外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入市外匯專用帳戶開立、使用和關閉”合併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入市相關登記及帳戶開立、使用和關閉”。
有效銜接,與最新法規、機構改革等要求保持一致
(一)與現行政策法規保持一致。如,根據境外放款、國內外匯貸款、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入市等最新法規調整相關表述。
(二)與機構改革有關要求保持一致。如,按照 2023 年國 務院機構改革有關要求,調整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名稱等。
(三)與最新行政許可事項保持一致。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現行行政許可事項,並結合機構改革相關要求更新資本項下行政許可事項名稱、授權範圍、審核材料及原則等。
細化要求,增強資本项目業務的操作性和清晰度
(一)新增部分業務情形。如,新增企業屬地遷移、資本项目數字化、外方股東認購 A 股上市公司可轉債等業務情形。
(二)明確部分業務要求。如,明確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真實性審核和資訊披露要求、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回購要求 及不得轉讓或轉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額度要求等。
(三)優化部分業務要求。如,優化轉股並購設立外商直 接投資(FDI)企業登記業務辦理流程和再投資、外債、內保外貸登記等業務審核要求等。
優化管理,持續提升資本项目外匯業務便利度
(一)優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如,取消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限制,調整資本项目外匯收入支付負面清單範圍,合併資本项目外匯收入支付命令函,優化資本项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事後抽查規則等。
(二)優化跨境融資業務管理。如,明確多筆外債共用帳戶的相關要求,取消外債異地開戶核准等。
(三)優化跨境證券投資業務管理。如,精簡 QDII 額度申請審核材料,簡化辦理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資金匯出手續相關要求,放寬境內股東減持登記、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變更和註銷登記時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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