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風投創投企業發行大灣區跨境人民幣專項債券 促進深圳風投創投持續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發布
1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促進深圳風投創投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措施明確有序推動創新開放。
借助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先行先試契機,依法依規推進區內資本可兌換,促進跨境雙向流動。
擴大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深化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QDIE)試點,適度提高投資額度,提升境外投資便利化。
推進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機構(WFOE PFM)試點,引入國際知名資産管理機構集聚。
支持風投創投企業發行創投專項債券及大灣區跨境人民幣專項債券,拓展風投創投企業海外中長綫資金來源,引入境外資金設立人民幣創業投資母基金。
爲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中共深圳市委《關于制定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創新資本服務深圳先行示範區創新發展戰略,打造國際風投創投中心,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發展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决策部署,搶抓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重大歷史機遇,堅持高質量發展理念,促進創業投資與科技創新的深度融合,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持續加大對我市七大戰略性新興産業(20大産業集群)、八大未來産業等關鍵領域的投資力度,不斷完善“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産業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過程創新生態鏈,推動更高水平的科技創新和資本要素融合,逐步形成全球創新資本形成中心。
二、優化市場准入和治理機制
(一)優化市場准入環境。優化完善風投創投機構的商事登記程序,按照相關監管規定統一規律名稱和經營範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開展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前,應當按照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商事登記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幷在經營範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建立完善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之間的私募基金登記注册信息互聯互通機制。爲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産品開闢綠色通道,提升市場准入、募資、退出等便利化程度。
(二)健全行業治理機制。開發建設私募投資企業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即“好人舉手”平臺,以下簡稱信息服務平臺),以信息披露、數據治理和信用監管爲核心,將轄區從事風投創投業務的企業納入監測預警範圍,建立“信息披露-風險預警-公示及聯合懲戒”爲一體的信用信息管理體系;依托城市大數據中心推動信息服務平臺與市場監管商事登記系統、發改部門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平臺等系統互聯互通;建立非正常經營投資企業公示常態化機制,依照商事登記管理規定采取除名或依職權注銷登記措施;鼓勵風投創投機構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股權托管,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指導商業銀行加强賬戶行爲監管;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獨立清退機制,依法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依托居民金融素養提升工程,加大對投資者金融風險防範意識教育,樹立正確投資理念和風險防範意識。
三、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深發展
(三)吸引風投創投機構在深落戶。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按其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實際投資深圳區域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每滿人民幣4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其管理企業獎勵人民幣500萬元,單筆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10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人民幣300萬元;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20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人民幣500萬元。
(四)扶持重點風投創投機構發展。對上一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達到人民幣2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上一年度項目退出時産生投資收益的5%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家管理企業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同一管理企業不能重複申請享受,該獎勵與本措施第三條獎勵不能同時享受。
(五)引導風投創投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投資力度,對投資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0%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人民幣100萬元,被投企業存在關聯關係的僅允許申請一次獎勵,單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年度累計獎勵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原則上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投資决策時被投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二是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或年銷售收入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三是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産業、未來産業和其他市政府重點發展的産業。具體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該獎勵與本措施第三條、第四條獎勵不能同時享受。
(六)激發天使投資活力。培育天使投資人、天使投資基金、天使+孵化等各類市場主體。研究天使投資劃型標準,探索對天使投資人建立差异化監管措施。支持公益性天使投資協會等自律組織發展,對舉辦的重大論壇活動、調研課題等給予支持。鼓勵各區(新區)根據實際情况發起設立、參與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及創投引導基金,探索建立風險分擔及讓利機制。
(七)優化空間保障和人才獎勵。符合條件的新設立或新遷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和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對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對其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新注册或新遷入後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的30%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産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自入駐之日起,在新注册或新遷入後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的4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爲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符合深圳市産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條件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可根據當年度深圳市産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指南申報創新人才獎。
(八)健全市區聯動招商機制。統籌形成市區協作、産業發展部門聯動機制,對于我市重點引進、服務“雙區”戰略發展的重大産業基金、重點優質項目,積極創造條件,做好政府各部門與風投創投企業、創新項目的對接服務。探索建立風投創投機構向各部門推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機制。對全球頭部風投創投機構實施“靶向招商”,以市區聯動形式制定行動方案,支持各區制定特色化政策措施,叠加市區政策優勢,加大支持力度。
四、推動募投管退聯動發展
(九)高品質規劃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全市統籌布局、整體規劃,全面推進國際風投創投集聚街區建設,構建“綠色通道、國際投資、生態管理、退出階梯”四大國際化服務平臺,吸引國外頭部機構“走進來”,培育優質本土創投機構“走出去”,集聚全球高端創新資源。支持條件成熟的區(新區)建設風投創投園區、基金小鎮、創投小鎮等創業投資集聚示範區,制定專項扶持政策,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務,吸引風投創投企業入駐,打造一批標杆國際生態樣板示範區。
(十)拓寬募資對接渠道。推動建立覆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幷購重組投資的政策性母基金體系,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高新技術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未來産業科技創新類項目。支持保險資金、家族財富公司等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母基金。鼓勵項目制專項子基金發展。推動風投創投機構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幷購重組等方式做優做强。爭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業務試點,鼓勵保險資金依法依規擴大股權投資比例。鼓勵本市金融機構與風投創投企業開展投貸聯動、投債聯動,推廣投、貸、保聯動等多種創新模式。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功能作用,解决初創型企業首貸問題。
(十一)豐富退出渠道。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資本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其核心地位優勢,探索優秀風投創投企業上市安排。鼓勵風投創投企業的被投機構通過上市、挂牌、幷購及協議轉讓等方式拓寬退出渠道。支持S基金(股權轉受讓基金)市場創新發展,引入國際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組建S基金相關協會或研究機構。探索開展私募股權份額轉讓試點。支持本市有條件的産業集團與風投創投企業對接,打通産業鏈創新成果轉化渠道。借鑒可變資本公司等先進成熟可推廣經驗,探索私募基金業務新形態。
(十二)暢通創新産業投資渠道。依托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建立聯通風投創投企業與科技創新種子項目、金融機構及創業板等市場板塊的信息對接機制,建立科技創新種子項目孵化與篩選服務、債權融資服務、股權融資服務、信息增值服務等全方位一體化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對風投創投企業投資培育的本市新興産業領域創業企業所提供的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鼓勵市各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積極應用。支持國有創投標杆企業發展,探索建立行政免責容錯機制。引導風投創投企業優先投向我市産業部門認可的具有完善補充我市産業鏈關鍵環節作用的企業。
(十三)有序推動創新開放。借助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先行先試契機,依法依規推進區內資本可兌換,促進跨境雙向流動。擴大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深化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QDIE)試點,適度提高投資額度,提升境外投資便利化。推進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機構(WFOE PFM)試點,引入國際知名資産管理機構集聚。支持風投創投企業發行創投專項債券及大灣區跨境人民幣專項債券,拓展風投創投企業海外中長綫資金來源,引入境外資金設立人民幣創業投資母基金。
(十四)優化政府基金管理體系。圍繞我市“十四五”産業規劃布局,建立市區聯動、相互銜接、各有側重的政府引導基金管理體系,加强信息交流和項目資源共享,對各類引導基金功能定位、區域布局及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統籌協調。優化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和服務模式,探索對子基金管理人的公開遴選模式,建立動態績效評價機制,提高子基金運作效率。依托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形成綜合化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五、完善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十五)提升創投法治化理念。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私募基金糾紛調解中心,加强對創業創新早期知識産權保護,加强對投資者教育和保護,鼓勵運用法治化手段解决爭端,加强金融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的銜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糾紛調解機制,注重爭議解决的公平與效率。充分發揮國際仲裁組織在爭議解决中的作用。
(十六)優化信用環境和中介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風投創投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管理制度。推動機構信用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基礎數據庫,依法依規進行社會公示。依法依規加快建立風投創投機構嚴重失信名單制度,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推動信用信息在政府引導基金評審、産業扶持政策申請審核等環節中的運用。進一步加强中介服務機構在法律、財務、諮詢、評估、評價、托管、擔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爲風投創投企業提供盡職調查、項目評估、技術經紀、信息服務、財務及法律諮詢等服務,逐步健全中介機構服務體系。
(十七)强化組織保障和督導落實。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推動各項工作的統籌落實和日常工作,可結合國家先行示範區和綜合改革授權清單的總體部署要求,依法依規、適時調整政策的支持範圍、支持對象和支持標準,報請市政府批准同意後實施,做好規範性文件立改廢的銜接工作。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要强化幷組織協調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等部門形成協同工作機制。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科技創新委、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等職能部門和産業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配合推進國際風投創投中心建設。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要高度重視,針對性制定促進轄區風投創投發展的政策及方案,明確責任部門,落實措施條款和保障資金。
六、其他說明事項
(十八)本措施適用範圍爲注册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均在深圳,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幷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臺的私募投資機構。
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爲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幷以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爲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幷以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爲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十九)享受本措施獎勵或補貼的企業及個人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况的,須退還相關財政資助獎勵,幷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本措施規定的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違規行爲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政策,已獲得獎勵或補貼的,須退還相關財政資助獎勵,幷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幷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享受本措施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政策的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注册資本(認繳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對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另行規定實施。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管理資産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
(二十一)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深汕合作區管委會結合轄區實際,可制定本轄區風投創投發展政策。
(二十二)本措施涉及獎補條款具體實施以配套申報操作指引爲准。
(二十三)本措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7日。《關于促進深圳風投創投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3號)同時廢止。按照深金監規〔2022〕3號規定申請相關資助的事項,在本措施生效後未完成資金審核及撥付的,其政策依據仍爲深金監規〔2022〕3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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