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判决并不会“自动适用”于香港!
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社交媒体上他明确表示,根据该条例,当互认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自动适用”于香港,也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这意味着,在香港的财富归属地并不会因为该条例的实施而受到影响,财产在香港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同时,他强调了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法律原则和程序,不会对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体系产生影响。
实施与真相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仅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申请人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决书副本和证明书,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该机制并不涉及两地司法机构交换资讯,故无“共享司法信息”环节。符合国际原则,在香港已有既定原则及程序,内地民商事判决以前即可在香港执行,只是程序相对复杂和费时。《安排》简化了流程,但并非全新事物。
香港早在2008年已实施《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就外国的民商事判决而言,《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更是早于1960年就已经实施。现行第319章优化了普通法原有程序,为债权人及债务人提供更便捷及严谨的保障。
关于民商事的跨境执行
香港的资产是否能否被强制执行,关键在于:
一、财产线索能否调查取证;
二、执行环节目前的法律配套与实操中的巨大障碍,香港目前没有机制去查询被执行人在香港的金融账户。
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建成了以最高院「总对总」为主、以地方法院「点对点」为辅的网络查控系统,该系统已经与公安部、原中国银保监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存款、车辆、证券、理财产品、不动产等16类25项信息;境内有营业网点的境外金融机构,最高法有权进行查询,但涉及个人财产信息,很难得到境外金融机构的回复;而在境内没有营业网点的境外金融机构,同样也没有义务配合;
由于香港有《私隐保护条例》,香港各个机构之间的信息是不相通的,以保险为例,内地法院几乎不可能直接从境外保险公司直接调取信息;财产线索取证要通过自我举证、聘请香港律师调查取证、私家侦探等手段进行,但由于跨境调查取证存在现实难度,律师举证虽然或香港法律认可,但成本很高;司法人员赴港澳台取证需要获得审批许可,现实中也很难做到;而没有财产线索举证成功,就更无法谈及执行后续。
在执行环节,跨司法管辖区的相对执行困难,的确是现实中资产隔离保护客观存在因素。如果没有提前约束管辖地,或者香港法院不认可的保留条款,法官有着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送达失败也是影响执行的常见因素;内地法官无法执行香港的金融资产;如果是破产人士被申请执行保单,该诉讼人必须拥有香港居留权,如果是保单,鉴于早期现金价值并不高,债务人债权人通常会安排私下协议在未来某个时间点交割保单,当下退保不一定是对债权人最优的解决方式。
从事跨境法务律师的观点
有的自媒体说是“内地判决自动适用于香港”,有的说是“内地判决自动在香港生效”,不管怎么说,意思就是想说:两地判决互认后,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无需符合任何条件,就等同于香港法院判决,可直接在香港强制执行。
可是事实上,申请跨境认可执行判决(包括在香港申请认可执行内地判决)是“有条件的,有程序的”!
条件包括案件范围条件、裁判文书类型条件、判项条件、间接管辖条件、原审程序合法条件、反欺诈条件、时间条件、公共利益/公共政策条件等;程序包括证明书程序及认可程序,其中内地的认可程序包括申请认可、听证、中止及复议等程序,香港的认可程序包括申请认可、申请作废、延期、搁置及上诉等程序。
对于这些条件和程序,律政司司长已经在澄清中作了基本说明。无论如何,这都只说明了一个事实:在判决互认安排下,两地判决绝非什么“自动适用”“自动生效”。
据消息,律政司将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于《安排》实施当日(即2024年1月29日)举办研讨会,邀请两地的专家进一步介绍《安排》订立的机制,加深了解《安排》的内容和作用。此外,律政司亦十分乐意与其他有兴趣对《安排》多了解,无论是来自何地或背景的朋友,作进一步解说。
在香港买的保险是否受影响?
关于这个涉及内地和香港互认民商事判决的法律落地。有一些朋友来问我是不是香港保险的“私密性”会受到影响,比如离婚财产判决等。
这里要跟大家再次强调一下,香港是一个拥有完善法律的地区,严刑峻法确保社会的良好秩序。首先,香港沿袭英美法系最大程度保障私有财产,在香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香港也是一个个人隐私高度保护的地区在香港颁布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即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被判定违反条例,侵犯他人隐私、泄露个人信息的,最高可处以5万港元罚款和2年监禁。
再次,香港拥有亚洲唯一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机构。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该机构成立于1996年8月1日,其职责就是监察条例的施行。
最后,香港法律规定,投保人是保单的唯一持有人,任何第三方(包括机构,如法院),都不能强制执行保单的任何条款。
持有人:保单持有人是唯一一位有权行使保单所提供之任何权利或权益的人士;
不设第三者权益:任何非此保单的一方之人士(包括但不只限于受保人或受益人)无权执行此保单内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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