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會計與企業管製局(ACRA)聯合發表聲明,正式推出可變資本公司(VCC)框架。為鼓勵更多基金在新加坡註冊,新加坡政府決定從2023年1月16日起,可變資本公司補助計劃的有效期被延長兩年,從2023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本文重點介紹關於VCC的特點優勢以及申請VCC補助計劃的資格要求。 VCC傘型基金架構及特點 在傘型基金結構中,一個VCC可下設多個不同的子基金,每個子基金可進行不同的投資活動。投資人作為VCC的股東,持有VCC的股份,並通過子基金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VCC每一個子基金均需在ACRA進行註冊,但每個子基金不具有獨立於VCC的法人資格。每個子基金之間的資產和債務相互分隔,且任一子基金的資產不得用於償還其他子基金資產。在清算時,每個子基金可單獨進行清算。 不同於獨立公司製基金,傘型基金的董事會、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和其他職能都可以集中在VCC層面,可更為有效的節省開支。 VCC框架的優勢 1、收取的管理費用較低:因為傘型基金旗下各子基金在一個相同的管理框架內運作,可更好地突出該基金規模大、品種全、管理統一的特點,並使傘型基金在托管、審計、法律服務、管理費用等方面享有規模經濟優勢,降低了管理成本,為基金收取的管理費拓寬了下行空間。 2、投資者可在傘型基金下各子基金間方便轉換:傘型基金內部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種投資選擇,投資者可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方便地選擇和轉換不同的子基金。 3、各子基金間轉換的成本較低:各單一基金之間的轉換,從單位權證上"背簽"提出申請到收到贖回款項通常至少需要一個星期,且轉成新基金還需交付相當的購買費;而傘型基金的投資者可隨時根據自己的需求轉換基金類型,時間短,且轉換費用較低。 此外,VCC的稅務優惠也是其吸引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新加坡政府為了促進本地的財富管理產業發展,采取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如免除增值稅、資本利得稅和股息稅等。這些稅務優惠可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投資回報,提升整體的投資效益。 申請VCC補助計劃的資格 1、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該是首次合格的基金經理,之前不得註冊或成功註冊VCC,並且之前不得申請VCCGS。 2、授予資格 擴展VCCGS僅適用於已成立VCC或首次成功將外國公司實體遷至新加坡成為VCC,並已從企業與會計管理局(“ACRA”)獲得成立通知或註冊轉讓通知的合格基金經理,其中指定了2023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包括首尾兩日)之間的日期。以下條件適用: (1)VCC的設立不能同時由其他政府補助/激勵措施提供資金,涉及同一組合格成本和承諾. (2)每個申請人只能為與一個已成立或成功遷冊的VCC相關的合格工作申請擴展VCCGS. (3)必須向總部位於新加坡的服務提供商(為避免疑義,在新加坡境外進行的工作不在擴展VCCGS的涵蓋範圍內,即使該工作與VCC的成立/註冊有關)支付合格費用,用於在新加坡執行與VCC及其子基金(如有)的成立和註冊相關的合格工作; (4)合資格基金經理不得在補助計劃下申請共同出資,僅用於子基金的註冊(不伴隨成立或轉讓VCC的註冊)。然而,合資格基金經理可申請將子基金註冊產生的合資格設立成本作為傘形VCC設立的一部分; (5)申請人應在ACRA發出的公司成立通知書指定日期起三個月內(對於新成立的VCC)或ACRA批準VCC的註銷證據之日起三個月內正式提交申請(對於作為VCC重新註冊到新加坡的外國公司實體)。 3、最短運作期 根據擴展VCCGS獲得補助的VCC必須從註冊日期起至少保持運營一年。這意 味著VCC不能在註冊日期後的第一年內清盤。如果VCC在註冊日期後的第一年內清盤,合格基金經理應在申請清盤或通過決議之日起不遲於一周內及時通知MAS自願清盤。如果VCC在註冊日期後的第一年內清盤和/或如果接收者未能在清盤之日起一周內通知MASVCC清盤,MAS保留收回授予的補助的權利。 4、可以申請(報銷)的合格費用項目 根據擴展的VCCGS,金融部門發展基金(“FSDF”)將共同資助支付給新加坡服務提供商的合格費用的30%,用於在新加坡開展與成立或註冊VCC有關的合規工作,每個VCC申請的最高補助金上限為3萬新元。 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法律服務、稅務服務、管理和監管合規服務。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於新加坡VCC框架的詳細信息,或者有意設立新加坡VCC基金,都可咨詢我們。 END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會計與企業管製局(ACRA)聯合發表聲明,正式推出可變資本公司(VCC)框架。為鼓勵更多基金在新加坡註冊,新加坡政府決定從2023年1月16日起,可變資本公司補助計劃的有效期被延長兩年,從2023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本文重點介紹關於VCC的特點優勢以及申請VCC補助計劃的資格要求。 VCC傘型基金架構及特點 在傘型基金結構中,一個VCC可下設多個不同的子基金,每個子基金可進行不同的投資活動。投資人作為VCC的股東,持有VCC的股份,並通過子基金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VCC每一個子基金均需在ACRA進行註冊,但每個子基金不具有獨立於VCC的法人資格。每個子基金之間的資產和債務相互分隔,且任一子基金的資產不得用於償還其他子基金資產。在清算時,每個子基金可單獨進行清算。 不同於獨立公司製基金,傘型基金的董事會、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和其他職能都可以集中在VCC層面,可更為有效的節省開支。 VCC框架的優勢 1、收取的管理費用較低:因為傘型基金旗下各子基金在一個相同的管理框架內運作,可更好地突出該基金規模大、品種全、管理統一的特點,並使傘型基金在托管、審計、法律服務、管理費用等方面享有規模經濟優勢,降低了管理成本,為基金收取的管理費拓寬了下行空間。 2、投資者可在傘型基金下各子基金間方便轉換:傘型基金內部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種投資選擇,投資者可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方便地選擇和轉換不同的子基金。 3、各子基金間轉換的成本較低:各單一基金之間的轉換,從單位權證上"背簽"提出申請到收到贖回款項通常至少需要一個星期,且轉成新基金還需交付相當的購買費;而傘型基金的投資者可隨時根據自己的需求轉換基金類型,時間短,且轉換費用較低。 此外,VCC的稅務優惠也是其吸引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新加坡政府為了促進本地的財富管理產業發展,采取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如免除增值稅、資本利得稅和股息稅等。這些稅務優惠可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投資回報,提升整體的投資效益。 申請VCC補助計劃的資格 1、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該是首次合格的基金經理,之前不得註冊或成功註冊VCC,並且之前不得申請VCCGS。 2、授予資格 擴展VCCGS僅適用於已成立VCC或首次成功將外國公司實體遷至新加坡成為VCC,並已從企業與會計管理局(“ACRA”)獲得成立通知或註冊轉讓通知的合格基金經理,其中指定了2023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包括首尾兩日)之間的日期。以下條件適用: (1)VCC的設立不能同時由其他政府補助/激勵措施提供資金,涉及同一組合格成本和承諾. (2)每個申請人只能為與一個已成立或成功遷冊的VCC相關的合格工作申請擴展VCCGS. (3)必須向總部位於新加坡的服務提供商(為避免疑義,在新加坡境外進行的工作不在擴展VCCGS的涵蓋範圍內,即使該工作與VCC的成立/註冊有關)支付合格費用,用於在新加坡執行與VCC及其子基金(如有)的成立和註冊相關的合格工作; (4)合資格基金經理不得在補助計劃下申請共同出資,僅用於子基金的註冊(不伴隨成立或轉讓VCC的註冊)。然而,合資格基金經理可申請將子基金註冊產生的合資格設立成本作為傘形VCC設立的一部分; (5)申請人應在ACRA發出的公司成立通知書指定日期起三個月內(對於新成立的VCC)或ACRA批準VCC的註銷證據之日起三個月內正式提交申請(對於作為VCC重新註冊到新加坡的外國公司實體)。 3、最短運作期 根據擴展VCCGS獲得補助的VCC必須從註冊日期起至少保持運營一年。這意 味著VCC不能在註冊日期後的第一年內清盤。如果VCC在註冊日期後的第一年內清盤,合格基金經理應在申請清盤或通過決議之日起不遲於一周內及時通知MAS自願清盤。如果VCC在註冊日期後的第一年內清盤和/或如果接收者未能在清盤之日起一周內通知MASVCC清盤,MAS保留收回授予的補助的權利。 4、可以申請(報銷)的合格費用項目 根據擴展的VCCGS,金融部門發展基金(“FSDF”)將共同資助支付給新加坡服務提供商的合格費用的30%,用於在新加坡開展與成立或註冊VCC有關的合規工作,每個VCC申請的最高補助金上限為3萬新元。 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法律服務、稅務服務、管理和監管合規服務。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於新加坡VCC框架的詳細信息,或者有意設立新加坡VCC基金,都可咨詢我們。 END 基金 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可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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