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五方面重点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办法》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办法》还完善了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金融业双向开放步伐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走出去”,全球化经营程度持续提高,所面临的国别风险也在逐步上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部门对《指引》进行修订,并上升为《办法》,实现风险全面覆盖,非常必要。《办法》与时俱进,有助于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有力推动我国银行业机构“走出去”,更好防范和化解全球化经营的风险。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 修订完善五方面内容 根据《办法》,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国别风险管理是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之一,是金融稳定评估的重要内容。董希淼表示,2010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弥补了国别风险管理的制度空白。《指引》实施13年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会计准则制度的修订,以及银行跨境业务实践的发展,《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基于这一实际,金融监管总局对《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据了解,与《指引》相比,《办法》主要从五方面作出修订。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三是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管理,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避免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信用损失法。《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基础上计提国别风险准备,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重复计提问题。 针对该问题,《办法》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以应对非预期损失。同时规定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可视同国别准备充足,不必额外增提。 在计提范围和比例方面,将表外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纳入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相关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同时将低、较低、中、较高、高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比例由不低于0.5%、1%、15%、25%、50%下调至不低于0%、0%、5%、15%、40%。 “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董希淼表示,针对《指引》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进而产生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的问题,《办法》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这就解决了重复计提的问题,减轻了银行计提国别风险准备的压力,有助于增强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鼓励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全球化经营水平。 此外,《办法》明确了过渡期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第三十一条要求。对由于特殊原因在两年内仍难以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办法》发布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应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国别风险准备的计提范围和计提比例。其中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国别风险评级为中等、较高及高风险级别的国别风险暴露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其中,表外国别风险暴露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相关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计提比例方面,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1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40%。
11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五方面重点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办法》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办法》还完善了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金融业双向开放步伐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走出去”,全球化经营程度持续提高,所面临的国别风险也在逐步上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部门对《指引》进行修订,并上升为《办法》,实现风险全面覆盖,非常必要。《办法》与时俱进,有助于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有力推动我国银行业机构“走出去”,更好防范和化解全球化经营的风险。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 修订完善五方面内容 根据《办法》,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国别风险管理是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之一,是金融稳定评估的重要内容。董希淼表示,2010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弥补了国别风险管理的制度空白。《指引》实施13年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会计准则制度的修订,以及银行跨境业务实践的发展,《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基于这一实际,金融监管总局对《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据了解,与《指引》相比,《办法》主要从五方面作出修订。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三是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管理,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避免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信用损失法。《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基础上计提国别风险准备,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重复计提问题。 针对该问题,《办法》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以应对非预期损失。同时规定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可视同国别准备充足,不必额外增提。 在计提范围和比例方面,将表外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纳入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相关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同时将低、较低、中、较高、高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比例由不低于0.5%、1%、15%、25%、50%下调至不低于0%、0%、5%、15%、40%。 “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董希淼表示,针对《指引》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进而产生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的问题,《办法》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这就解决了重复计提的问题,减轻了银行计提国别风险准备的压力,有助于增强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鼓励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全球化经营水平。 此外,《办法》明确了过渡期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第三十一条要求。对由于特殊原因在两年内仍难以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办法》发布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应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国别风险准备的计提范围和计提比例。其中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国别风险评级为中等、较高及高风险级别的国别风险暴露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其中,表外国别风险暴露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相关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计提比例方面,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1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40%。 国别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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